中国高校教师职称
中国高校教师职称是指中国境内实施高等教育的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等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的职称。
历史背景
汉唐时期,太学设博士。宋代学校开始设教授。元代各路州府儒学,以及明清的府学均设教授。清末,中国开始兴办新式大学堂,设正教员、副教员[1]。
历史
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教育部公布《大学令》,规定大学设教授、助教授。1917年,修正《大学令》,规定大学设正教授、教授和助教授。1924年2月23日,北洋政府教育部颁布《国立大学校条例》,取消助教授一职。1927年,国民政府教育行政委员会公布《大学教员资格条例》,规定大学教员分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级。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沿用未变[1]。
级别 | 教师职称系列 | 研究员职称系列 | 实验师职称系列[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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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 | 正高级 | 教授 | 研究员 | 正高级实验师 |
副高级 | 副教授 | 副研究员 | 高级实验师 | |
中级 | 讲师 | 助理研究员 | 实验师 | |
初级 | 助理级 | 助教 | 实习研究员 | 助理实验师 |
员级 | 实验员 |
参见
参考
- ^ 1.0 1.1 刘安. 教授原是正七品. 初中生学习·博闻. 2014, (6): 3. doi:10.3969/j.issn.1003-5745(b).2014.06.002.
-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实验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中国政府网. [2023-03-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