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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游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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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游民指的是在台湾无家可归和在外流落街头之人,依据各级政府单位对游民的定义及相关法规,可以分为以下数种:

  • “社会救助法”第17条:“警察机关发现无家可归之游民,除其他法律另有规定外,应通知社政机关(单位)共同处理,并查明其身份及协助护送前往社会救助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安置辅导;其身份经查明者,立即通知其家属。不愿接受安置者,予以列册并提供社会福利相关资讯。有关游民之安置及辅导规定,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定之。为强化游民之安置及辅导功能,应以直辖市、县(市)为单位,并结合警政、卫政、社政、民政、法务及劳政机关(单位),建立游民安置辅导体系,并定期召开游民辅导联系会报。”[1]
  • (已废止)“台湾省游民辅导办法”中的“游民”,指的是“流浪、流落街头孤苦无依或于公共场所乞讨教化者为游民,并且还需收容辅导”。
  • “台北市游民辅导办法”则指:“于街头或公共场所栖宿、行乞者与疑似罹患精神疾病、身心障碍而游荡无人照顾者为游民。”
  • “新北市政府街友收容辅导处理要点”第2点定义“街友”为:“本要点所称街友,系指经常性宿于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者。”
  • “高雄市游民收容辅导自治条例”称游民为:“流浪(落)街头、孤苦无依或于公共场所行乞必须收容辅导者。”

其他县市政府对“游民”人口的定义的定义大致依循上述各法规内容,大同小异,这些定义大致上也是考量个人有无私领域的空间居所为准,并没有脱离台湾早期有关游民的定义─乞丐与流浪汉的定义。[2]

概念起源

在台湾地区,近代的游民字眼最早出现在国民党政府来台后于 1949 年订定的“台湾省取缔散兵游民办法”,此办法针对当时大量的逃兵及大陆来台不明人士加以取缔,此时的游民被当作罪犯或虞犯由警察机关管控。 [3] 此游民的概念则可以追朔到清治时期的罗汉脚,指无宅无妻,不士不农,不工不商,不负载道路的台湾男性游民。[来源请求]

族群样貌(人口统计变数)

总数统计:1995年估算全台15000人(1995),

区域分布(台北有多少等)

教育程度

性别分布

收入状况:平均收入6000

成因

学界的观点

游民是一个异质性高的人口组合,其形成原因无法归因为单一因素,十分复杂。有些因人而异,有些又具有共变性[4]。在2005年对台湾游民的访谈调查[5]中,每位受访者成为游民的原因都各有不同,却又具有一些共通性。对于游民成因的解释,大致可分类为结构性因素与个人性因素。

结构性因素

结构性因素指的是个人无法掌握的、外在的经济或社会因素。大致上有下列几个因素[6][4]:

  • 缺少廉价的社会住宅
  • 失业率上升: 由于失业率上升导致家庭所得中断,因此付不出房租而失去住处。
  • 经济发展衰退
  • 贫富不均
  • 福利供给不足

需要注意的是,结构性因素彼此之间常是有相关性的,难以将游民的成因归因于单一因素。

个人性因素

个人性因素指的是个人的特质、身心状况等因素。[4]个人性因素非常多样,大致上包含(但不限于)下列几个因素[6]:

  • 家庭失和: 如家暴、单亲家庭出身等
  • 健康问题: 如精神疾病、重大伤病者,容易因为没有能力或行为偏差而失去工作、造成家庭的负担以及疾病传染。
  • 社会支持网络不足,缺少依靠
  • 个人偏差行为,如药酒瘾或懒惰等
  • 未具高度专业性,不专精于理财、金融,非相关专业背景或未能提供背景知识

游民自身与机构承办人员的观点差异

郑丽珍于2013年的研究,分别对游民和游民业务承办人员进行游民成因的问卷调查,结果发现,承办人员一致认为"家庭功能失调"为游民问题的第一原因;其次则是"个人不努力"的个人性因素,占全体受访者的89.5%;结构性因素的"就业机会不易"则排在第三名(84.2%);而另一方面,游民自身则多半认为"失业太久"(68.6%)、"没钱付房租"(55.0%)、"孤独一人无依无靠"(39.5%)、"家庭关系不和谐"(28.3%)等为成为游民的主因。值得注意的是,游民受访者中有55.0%的人认为"没钱付房租"是其沦为游民的主因,在游民业务承办人员中却只有15.8%的受访者持同一观点。[4]

典型职业

以小本生意、临时性、可当天领现、极低时薪或无给薪者为主要工作。(举牌、阵头、发传单、以工代赈之代赈工、志工[来源请求]

社会服务救助途径

此图的原稿来自“游民问题之调查分析”,描述完整的游民服务社区网络应有的样貌。书中同时也指出目前台湾的游民服务是相当不足的。
此图的原稿来自“游民问题之调查分析”,描述完整的游民服务社区网络应有的样貌。书中同时也指出目前台湾的游民服务是相当不足的。

游民服务的三个阶段

游民状态的起落

此图的原稿来自“游民问题之调查分析”的图稿因此游民服务的区域性网络,才是比较能面对社会经济变迁下游民的需要。因此做了此图,让游民及人们知道,服务系统的帮助及服务方式。最终目的是要游民老有所终、幼有所养、有工作能力者皆有就业机会,残病者有机会治疗。

公、私部门的协助

在台湾,游民归各县市政府的社会局的社会救助科管辖。提供医疗、就业、安置、关怀访视及相关福利供给等服务。民间则由财团法人人安社会福利慈善事业基金会,提供餐饮或盥洗或就业咨询等服务。

短期、中期、长期安置,安养、就学、就医、领处方笺、病历传送、租屋自立补助、保障基本生活,就业服务(没有保障,低薪)因此无法自我再运转,生产。

参考

参考资料

  1. ^ 全国法规数据库,社会救助法第17条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50078&flno=17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2. ^ 郑丽珍 and 张宏哲. 遊民問題調查, 分析與對策研究. 行政院内政部社会司委托研究. 2004, (4). 
  3. ^ 江睿之. 「街友每天都在奮鬥,因為流浪時間都被安排好的!」─台北中老年男遊民的生產與再生產經驗探討. 国立阳明大学 卫生福利研究所 硕士论文. 2011. 
  4. ^ 4.0 4.1 4.2 4.3 郑丽珍. :遊民生活狀況調查研究. 内政部委托研究报告. 2013: 7. 
  5. ^ 郑丽珍、张宏哲. 遊民問題調查、分析與對策研究. 行政院内政部社会司委托研究: 23-55. 
  6. ^ 6.0 6.1 Blid, M., Gerdner, A. and Bergmark. :Prediction of homelessness and housing provisions in Swedish municipalities.. European Journal of Housing Policy. 2008, 8: 399-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