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高速公路汐止五股段高架橋拓寬工程第十八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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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高速公路汐止五股段高架橋拓寬工程第十八標案,即臺灣民間所稱的十八標案或十八標弊案,發生於1992年。是因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以下簡稱「高公局」)起先採議價方式,欲由榮民工程處(以下簡稱「榮工處」)承攬,卻與後來其他廠商投標結果產生極大價差,而被揭穿的弊案。
背景
為了解決中山高速公路臺北路段原本嚴重的長短程交通堵塞問題,高公局遂辦理汐止五股高架橋拓寬工程,全案共分作廿九標,而其中第十八標為目前跨淡水河,連結臺北縣三重市(今新北市三重區)至臺北市大同區的高架橋。
原委
第十八標原先由招標機關與榮工處議價,榮工處堅持新臺幣35億元,與招標機關在金額上完全無法取得共識,故於議價後決定放棄承接。而高公局另行公開招標後,民間的太平洋建設卻以近乎半價的18億元得標,其決標結果較榮工處議價金額少約17億元;此鉅額價差,使輿論抨擊與榮工處此議價行為,是圖利特定廠商,讓榮工處獲取不當利益且浪費鉅額公帑[1]。
民主進步黨立法委員葉菊蘭書面質詢,指出中國國民黨新國民黨連線立法委員郁慕明、李勝峰、王滔夫、劉盛良、葛雨琴等五人,涉及向中華民國交通部關說第十八標工程,從中牟利,郁慕明和李勝峰反擊,指出長榮集團的長鴻營造才是幕後主使者,打算由榮工處取得工程,可以轉發包給長鴻營造以獲利,而時任中華民國交通部部長簡又新卻三緘其口。最後,簡又新表示十八標由與榮工處議價,是行政裁量、政策取向,葉菊蘭又質疑是立法委員吳耀寬關說交通部,但吳耀寬卻說只是關心,並無對價關係。
經過法務部調查局的調查,懷疑十幾人有犯罪嫌疑,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只起訴了其中八人,而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該八人皆是無罪,臺北地檢署放棄上訴,本案不了了之,監察委員張文獻調查,認為高資敏、吳耀寬、葛雨琴等三名立委,曾涉入關說。
影響
原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八條規定:
- 政府舉辦之各項建設工程,如水利、公路、鐵路、橋涵、隧道、港灣、碼頭、營建及軍事工程等,
- 得儘先由輔導會所設之退除役官兵工程機構議價承辦。
在中華民國政府採購法頒布前即修正為:
- 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及公立學校辦理採購,輔導會所設之附屬事業機構得依政府採購法令規定參加投標;
- 對於參加機密或急迫性之採購,均依政府採購法令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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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 ^ 繼續在最低標與最有利標之間徘徊? Archive.is的存檔,存檔日期2013-10-12National Policy Foundation,中央大學營建管理研究所教授 謝定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