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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憲 (弘治戊午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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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憲(15世紀—16世紀),守之南直隸鳳陽府鳳陽縣[1]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張憲是弘治十一年(1498年)戊午科應天鄉試舉人[1]嘉靖五年(1526年)任武康知縣,他個性仁厚不威嚴,在地方修葺學校、橋梁、道路、公署,人物毋須擔憂,不久離任陞為刑部主事,人民都思念他[2][3]

引用

  1. ^ 1.0 1.1 光緒《鳳陽縣志·卷八》
  2. ^ 道光《武康縣志·卷十七·列傳一》:張憲,字守之,鳳陽舉人,嘉靖五年知縣事,性仁厚弗尚嚴威,事以漸舉,凡學校、橋梁、道路、公署多所修葺,民弗為病,再考陞刑部主事去,人頗思之。
  3. ^ 同治《湖州府志·卷六十三·名宦錄》:張憲,字守之,鳳陽人,舉人,嘉靖五年知武康,性仁厚弗尚嚴威,事以漸舉,凡學校、橋梁、道路、公署多所修葺,再考陞刑部主事,去後人頗思之。 栗志,又武康劉志

參考文獻

  • 光緒《鳳陽縣志》·卷八
  • 道光《武康縣志》·卷十七·列傳一
  • 同治《湖州府志》·卷六十三·名宦錄
官衔
前任:
羅裳
明朝武康縣知縣
1526年—1535年
繼任:
馮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