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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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廣東按察司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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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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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隸蘇州府嘉定縣民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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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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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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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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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年不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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逝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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卒年不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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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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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弟沈灼、從子沈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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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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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弘治十一年戊午科應天府鄉試第三十五名舉人
- 弘治十五年壬戌科同進士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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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炤(?—?),字文明,直隸蘇州府嘉定縣人,明朝政治人物。官至廣東僉事。
生平
弘治十一年(1498年)戊午科應天鄉試舉人,弘治十五年(1502年)壬戌科進士[1][2]。授行人司行人。正德初年,擢刑科給事中。劉瑾秉政,誣陷潼關守將姚諫重罪,沈炤奉詔前往,會同御史杜宏、知府郭任查核。二人畏懼劉瑾權勢,不敢定奪,沈炤拍案而起道:「吾終不能殺人以媚人!」劉瑾聞訊大怒,下沈炤詔獄,并行杖刑,沈炤九死一生。謫福建照磨。未及成行,因父喪丁憂去官。隨即又被逮至京師,謫戍寧夏。劉瑾伏誅,沈炤官桐廬主簿,累遷廣東按察司僉事,仍因剛直免歸。卒年六十八[3]。
家族
曾祖父沈箎,遇例冠帶;祖父沈輔,旌表孝子;父沈梁,母龔氏[4]。
從弟沈灼,正德進士,官御史。
参考文献
弘治十一年(1498年)戊午科應天鄉試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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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式舉人 135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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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治十五年(1502年)壬戌科殿試金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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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甲 賜進士及第 共3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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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甲 賜進士出身 共95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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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甲 賜同進士出身 共199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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