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永明 (明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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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永明

大明刑部尚書
籍貫 浙江承宣布政使司湖州府烏程縣
字號 字鍾誠
諡號 莊僖
出生 弘治十二年(1499年)
逝世 嘉靖四十五年(1566年)
出身
  • 嘉靖十四年乙未科同進士出身

張永明(1499年—1566年),字鍾誠,號臨溪,浙江烏程縣(今浙江省湖州市)人,明朝政治人物,嘉靖乙未進士,官至刑部尚書。諡莊僖。

生平

浙江鄉試第五十七名舉人。嘉靖十四年(1535年)中式乙未科進士[1][2]。授蕪湖縣知縣。升任南京刑科給事中,蒙古入侵大同,山西總督樊繼祖,巡撫史道陳講等不能抵禦,張永明偕同官論其罪。此後彈劾兵部尚書張瓚黷貨,又彈劾大學士嚴嵩及子嚴世蕃貪污。既而彈劾兵部尚書戴金為御史巡鹽時,將餘下鹽購置羨銀,阻壞邊疆防備。上疏雖不盡行,但已讓朝廷內外官員所忌憚。出為江西參議,累升至雲南副使,山西左布政使。以右副都御史巡撫河南,曾經彈劾伊王朱典楧恣橫,并檢舉其惡,朱典楧竟伏誅[3]

嘉靖四十年(1561年),升任刑部右侍郎,未上任,改吏部右侍郎、升吏部左侍郎。拜刑部尚書。不久改左都御史。因給事中魏時亮彈劾,張永明堅持辭去。次年卒,贈太子少保,諡莊僖[4]

家族

曾祖張武;祖父張𤪸;父張傑,母史氏[5]

延伸阅读

[在维基数据]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文本:國朝獻徵錄·卷之五十四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文本:明史卷二百〇二》,出自《明史

参考文献

  1. ^ 张朝瑞. 《皇明贡举考》卷五. 《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828册. 
  2. ^ 鲁小俊,江俊伟著. 贡举志五种 上. 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9. ISBN 978-7-307-07043-1. 
  3. ^ ·张廷玉等,《明史》(卷202):張永明,字鍾誠,烏程人。嘉靖十四年進士。除蕪湖知縣。獻皇后梓宮南祔,所過繁費不貲。永明堊江岸佛舍為殿,供器飾箔金,財用大省。尋擢南京刑科給事中。寇入大同,山西總督樊繼祖,巡撫史道、陳講等不能禦,永明偕同官論其罪。已,又劾兵部尚書張瓚黷貨悞國,又劾大學士嚴嵩及子世蕃貪污狀。已,又劾兵部尚書戴金為御史巡鹽時,增餘鹽羨銀,阻壞邊計。疏雖不盡行,中外憚之。出為江西參議。累遷雲南副使,山西左布政使。以右副都御史巡撫河南。伊王典楧恣橫,永明發其惡,後竟伏辜。
  4. ^ ·张廷玉等,《明史》(卷202):四十年遷刑部右侍郎。未上,改吏部,進左。尋拜刑部尚書。居數月,改左都御史。條上飭厲撫按六事。御史黃廷聘按浙歸,道湘潭,慢知縣陳安。安發其裝,得所攜金銀貨幣。廷聘皇恐謝,乃還之。永明聞,劾罷廷聘。浙江參政劉應箕先為廷聘論罷,見廷聘敗,摭其陰事自辨。永明惡之,劾應箕,亦斥。故事,京官考滿,自翰林外皆報名都察院,修庭謁禮。後吏部郎恃權,張濂廢報名,陸光祖廢庭謁。永明榜令遵故事,列儀節奏聞,詔諸司遵守。郎中羅良當考滿,先詣永明邸,約免報名庭謁乃過院。永明怒,疏言:「此禮行百年,非臣所能損益。良輕薄無狀,當罷。又卿貳大臣考滿,詣吏部與堂官相見訖,即詣四司門揖,司官輒南面答揖,亦非禮,當改正。」良疏辨,奪俸。詔禮部會禮科議之,奏言:「永明議是。自今吏部郎其承舊制。九卿翰林官揖四司,當罷。」詔可。永明素清謹。掌憲在嚴嵩罷後,以整飭綱維為己任。會給事中魏時亮劾,永明力求去,詔許馳驛歸。明年卒。贈太子少保,諡莊僖。
  5. ^ 龚延明主编.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 登科录 点校本. 宁波: 宁波出版社. 2016. ISBN 978-7-5526-2320-8. 《天一閣藏明代科舉錄選刊.登科錄》之《嘉靖十四年乙未科進士登科錄》 

相關條目

官衔
前任:
潘恩
明朝左都御史
嘉靖四十一年-嘉靖四十五年
(1562年-1566年)
繼任:
王廷
前任:
蔡雲程
明朝刑部尚書
嘉靖四十五年(1566年)
繼任:
黃光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