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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法 (韩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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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
引稱第16号法案
地域範圍大韩民国(及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
制定機關大韩民国国会
制定日期1948年12月20日
生效日期1948年12月20日
主管機關法務部
修訂
1997年12月3日(修订整部法律)
2018年9月18日(最近修订)
現狀:獲修訂

国籍法》(朝鮮語:국적법國籍法 Gukjeokbeop)是韩国关于国籍的法律

年滿19歲的外国人在韩国居住至少五年并表现出韩语能力后可以申請入籍,另外還有需通過「入籍綜合評價考試」,遵守法律和紀律、品行端正並獲得法務部長官的認可。因為韓國並不承認雙重國籍,一旦加入韓國國籍就不得持有外國國籍。

所有年龄在18至35岁之间的韩国男性公民都必须服至少18个月的义务兵役。由于韩国对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控制的地区的持续主张,包括脫北者在内的朝鲜公民也被视为韩国国民。

历史

參見

参考资料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