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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刑事法第17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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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刑事法第175条(正式缩写为§175 StGB)于1871年5月15日在德意志帝国时期颁布,1994年3月10日被废除。此德国刑事法条例将男人之间的同性性行为,以性悖轨法之名定为刑事罪行。

此条例曾作多次修订。纳粹德国于1935年,将该条例所适用的范围更加扩大,并加强逮捕触犯第175条的人士,导致数千人死于集中营。东德于1950年将条例回复到前一版本,再于1968年进一步将条例有效范围收窄至与18岁以下少年性交,并于1988年将该条例完全废除;西德则一直沿用纳粹时期的条例版本至1969年,1969年后只限适用于“有效案件”。条例于1973年进一步收窄,并于德国统一后的1994年完全撤销。

历史概述

第175条于1871年生效。早在1890年代,性革命支持者已对这条“可耻的条例”表示反对,并随即得到德国社会民主党主席奥古斯特·倍倍尔响应。废除第175条的申请于1898年正式向国会提呈。1929年,国会委员会经德国社会民主党、德国共产党德国民主党投票后通过废除第175条。但当时纳粹党的崛起,阻止了执行废除条例程序。该部条例经过几次的修订,一直存在于德国的法典之中,直至1994年才被废除。

1935年,纳粹德国政府将条例范围扩大,以容许法庭惩治所谓的“不符合道德准则的与性交有关的行为”(Unzucht),即使是诸如如共同手淫等不涉及性器官接触的行为都足以被判罪。条例的适用范围扩大后,被定罪的人数随即急升10倍至每年8,000人。此外,秘密警察可以将涉嫌人士直接关入集中营而无须经过法庭审讯;已获判无罪判决或已服刑完毕者亦然。这导致5,000至15,000名男同性恋者被强行关入集中营,并以粉红三角形鉴别,这些同性恋者大部分都死于集中营,研究人员估计同性恋者在集中营的死亡率高达60%。

纳粹政权迫害同性恋者的事实于现今虽广为人知,但战后的德国持续迫害同性恋者的情况却未受关注。于1945年,纳粹集中营悉数遭到关闭,然而同性恋者却未因此而获释,反而仍需继续按照第175条的规定服刑。1950年,东德德国统一社会党政府废除了当年纳粹扩大修订的条例,但西德基民盟政府却继续沿用,该条例甚至获得联邦宪法法院的认同。1945年至1969年间,约有100,000名男子受牵连,当中约50,000人被定罪(此处所指的50,000人并未包含定罪前已自杀者)。1969年,新上任的西德社民党政府放宽对第175条的解释,仅禁止与最低合法性交年龄21岁以下的同性发生性行为,并于1973年将最低合法性交年龄下降至18岁。第175条最终于德国统一后的1994年才被完全废除。

第175条不同版本的原文

1871年5月15日版本

§ 175 非自然奸淫
非自然奸淫、男子与男子间性交以及人类对野兽性交者,处监禁刑或褫夺公权。

1935年6月28日版本

1935年与1969年的版本中重复出现了一句词组:“...mit einem anderen Mann Unzucht treibt oder sich von ihm zur Unzucht missbrauchen lässt”(该词组于1969年版本中有少许变化)。此词组有两个原因导致翻译时出现困难:

  1. 英文中没有不淫秽的用语可准确地翻译“Unzucht treiben”。在德语语境中,“Unzucht treiben”可解一方对另一方在性事上所“”的事。
  2. “widernatürlich”是一个修饰语,解作“违反自然”,于1871年的版本中,“Unzucht”与“widernatürlich”合用,可清楚地理解为“肛交”。但于1935年的版本中却删除了该修饰语,只留下“Unzucht”一词,这导致条例意义含糊。缺少修饰语的情况下,“Unzucht”一词可大概解作“不符合道德准则的与性交有关的行为”。换言之,单单是接吻爱抚、互相手淫也可能违法;而这些行为以往并不是违法的。这个法律漏洞并非是只出现于纳粹政府执政时期,西德时期的联邦法院亦是同样地理解该用语。

汉语语境中,本条规范的具体内含应为“主动或被动地与另一男方发生与性有关的行为”。

§ 175 男与男之间的与性有关的行为(Unzucht[1]
I. 主动或被动地与另一男性发生与性有关之行为者,处监禁刑。
II. 案情较轻且犯罪行为人于犯罪时未满21岁者,法院得免除其刑。
§ 175a 严重地与性有关的行为(Schwere Unzucht[2]
有以下行为者,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获减刑者,刑期不得低于3个月:
1. 男性行为人以武力或恐吓伤害他方男性之生命或身体之法,胁迫他方男性主动或被动从事与性有关之行为
2. 男性行为人藉服务、工作或雇佣中从属关系之便,胁迫他方男性主动或被动从事与性有关之行为
3. 年满21岁之男性行为人诱使他未满21岁之男性主动或被动从事与性有关之行为
4. 男性行为人以与他男性发生与性有关之行为为业,无论其担当主动或被动角色
§ 175b 对动物性交
对野兽行非自然奸淫者,处监禁刑或褫夺公权。

1969年6月25日版本(西德)

§ 175 男性间之奸淫行为
(1) 有以下行为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1. 年满18岁之男性行为人诱使他未满21岁之男性主动或被动从事与性有关之行为(Unzucht)[3]
2. 男性行为人藉服务、工作或雇佣中从属关系之便,胁迫他方男性主动或被动从事与性有关之行为
3. 男性行为人以与他男性发生与性有关之行为为业,无论其担当主动或被动角色
(2) 预备犯同条第2项者罚之。
(3) 犯罪行为人于犯罪时未满21岁者,法院得免除其刑
§ 175b 废除。

1973年11月23日(西德)

1973年的修订,除了下调了最低合法性交年龄外,亦改变了条例内的用语。以“sexuelle Handlungen”(性行为)取代“Unzucht”[4]。在用语的含意上,“sexuelle Handlungen”虽然较为温和,但实质上并没有改变先前有关主动及被动角色的规定:“sexuelle Handlungen ... vornimmt oder ... an sich vornehmen lässt”(主动或被动容许干犯性行为)。由于1973年的条例内容依然含糊,使得条例所牵涉的规管范围如1935年的版本一样广阔。

§ 175 同性性行为
(1) 年满18岁之男性行为人主动与他18岁以下之男性进行性行为,或容许18岁以下男性与其进行性行为者,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2) 行为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法院得免除其刑:
1. 行为人于犯罪时未满21岁,或;
2. 受害人之个人品行,且其所犯之罪轻微者。

1994年3月10日版本

§ 175 同性性行为 废除

背景

肛交者于苏黎世的墙上被烧死。1482年 (Spiezer Schilling英语Spiezer Schilling)

一直以来,肛交只被视为在宗教或道德上的罪过,但于13世纪的下半叶,有关男同性之间的肛交法例被修订,首次将肛交刑事化,当时几乎整个欧洲,干犯肛交可判以死刑

于1532年神圣罗马帝国国王查理五世与刑事法医 (Constitutio Criminalis Carolina)创立了该法律的基础,神圣罗马帝国一直沿用该法律至17世纪。该法典的第116条写道:

惩罚违反自然的不贞("Unkeusch")。进行人类与野兽、男人与男人、女人与女人之间不贞行为("Unkeusch treiben")的人士会丧失生命。依照一般惯例,该人士会被以火刑烧死。

1794年,普鲁士引入"Allgemeines Landrecht" (普鲁士法典),一部重大的法律改革,将该罪行的刑罚由死刑改为监禁。该法典的第143条写道:

非自然奸淫行为,男子与男子之间性交,以及人类对野兽的性交,可判监禁6个月至4年,并且即时剥夺公民权利。

法国,1804年的拿破仑法典中,只有在任何一方的权益受损时方可对该行为判罪(即“非双方共识的行为”/"non-consensual act")。这一规定对于整个同性性行为的非罪化有着重大的影响。(拿破仑法典的原编者让-雅克·雷吉斯·德·冈巴塞雷斯本身是一名同性恋者。)

随着拿破仑征服世界,拿破仑法典被传到法国以外的地方,例如荷兰巴伐利亚亦于1813年改行法国的模式,将所有禁止双方共识的性行为的条例删除。

德意志帝国于1871年成立的2年之前,普鲁士帝国关注到有关法例的发展,故开始为法例寻求科学的基础。司法部委派“Deputation für das Medizinalwesen”(医学知识代表),当中包括知名的生理学家鲁道夫·维萧Heinrich Adolf von Bardeleben,对有关法例进行评估。1869年3月24日,代表在评估报告中表示未能就特别禁止人类对野兽性交,以及禁止男子与男子之间合意性交,但其它类型的奸淫和性行为却不被禁止处罚,提供一个科学论据和有效区分。

虽然如此,在俾斯麦于1870年提交北德意志邦联的刑事法草案中,以“公众意见”作为理由,保留了有关的普鲁士刑罚规定,原文翻译为下:

尽管医学观点及某些刑事法理论认为删除有关刑罚规定是合理的,但公众的正义意识(das Rechtsbewußtsein im Volke)不仅视这些行为为不道德,而且是一种罪行...。
表1:1902年—1918年被以第175条
起诉及定罪的人数
年份     起诉        定罪   
1902年 364  /  393 613
1903年 332  /  289 600
1904年 348  /  376 570
1905年 379  /  381 605
1906年 351  /  382 623
1907年 404  /  367 612
1908年 282  /  399 658
1909年 510  /  331 677
1910年 560  /  331 732
1911年 526  /  342 708
1912年 603  /  322 761
1913年 512  /  341 698
1914年 490  /  263 631
1915年 233  /  120 294
1916年 278  /  120 318
1917年 131  /  70 166
1918年 157  /  3 118
中栏:男男性接触者/ 奸动物者

1872年1月1日,正是条例生效后1年,北德意志邦联的刑法成为了通行整个德意志帝国的刑法。 这一个更迭,使男同性性交在巴伐利亚再次成为可判罚的罪行。新颁布的第175条,几乎是逐字直译1794年普鲁士法典中的条例。

早在1860年代,卡尔·亨利希·乌尔利克斯Karl Maria Kertbeny等人已抨击并抵制普鲁士法典第143条,但没有取得成功。

性革命组织科学人道委员会于1897年成立后,在德意志帝国推动了更多反对第175条的活动。委员会展开了人类史上第一次有关性倾向的调查,并提出了同性恋先天说

科学人道委员会主席马格努斯·赫希菲尔德起草了要求废除第175条的请愿书,并征集了6,000名人士的签名,当中包括爱因斯坦托尔斯泰左拉托马斯·曼夫妇和赫尔曼·黑塞等知名人士。

一年后,德国社会民主党主席奥古斯特·倍倍尔向国会提交请愿书,但国会拒绝了这项请愿。

更甚者是,政府于10年后计划将第175条伸延至适用于女人身上。"德国刑法方案"(E 1909)中提到:

对家庭及少年的危害是相同的。事实上,近年许多个案都可靠地证明了这一点。为了顾及道德及整体利益,刑罚条例有需要申延至适用于女人身上。

[Stümke 1989, p. 50]

有于草案的修整需时,该草案规定必须于1917年后方可提交国会。但随着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及德意志帝国的战败,该草案被迫放弃。

表2:1919年—1933年被以第175条
起诉及定罪的人数
年份     起诉        定罪   
1919年 110  /  10 89
1920年 237  /  39 197
1921年 485  /  86 425
1922年 588  /  7 499
1923年 503  /  31 445
1924年 850  /  12 696
1925年 1225  /  111 1107
1926年 1126  /  135 1040
1927年 911  /  118 848
1928年 731  /  202 804
1929年 786  /  223 837
1930年 723  /  221 804
1931年 618  /  139 665
1932年 721  /  204 801
中栏:男男性接触者/ 奸动物者

于1919年至1929年间,Gemeinschaft der Eigenen英语Adolf Brand科学人道委员会联合发起了更多激烈的反第175条民间运动。但如德意志帝国时期一样,在魏玛共和国时期的左派政党未能成功废除第175条,原因是他们不是国会中的多数党。

于1925年,中右派政权加重第175条刑罚的计划在接近完成阶段时同告失败。他们拟订了草案,于第296条(相等于先前的第175条)上加入第297条。草案将所谓的“有效案件”重新分类为重罪(Verbrechen),以非轻罪(Vergehen),“有效案件”包括同性恋卖淫、与21岁以下男子性交及在服务或工作环境下以性迫害另一名男子。此条例所牵涉的不单止是同性性交,而且是其他同性性行为,例如互相手淫

两条条例都以维护公共卫生作为基础:

一般认为,德国人视男同性之间的性关系是异常行为,可导致品格及道德的破坏。坚持这种异常行为可导致人民堕落退化,及使其力气衰退。[Stümke 1989, p. 65]

于1929年,草案在国会的司法委员会中进行讨论。德国社会民主党德国共产党及右派德国民主党首次调动了13至15票大多数否决第296条,因为此条例牵涉到成年男子间双方共识的同性性行为除罪化。但同时,第297条(关于所谓的“有效案件”)却获大比数支持——只有3票反对来自德国共产党——得到通过。

但是,这个不全面的成功——科学人道委员会称之于“一步前进,两步倒退”——最后全盘告吹。1930年3月,德国及奥地利之间的国会刑事法委员会以23对21票,通过将第296条重新放入政改方案。而第297条却一直得不到通过,这是由于在魏玛共和国最后的总统内阁(Präsidialkabinett)年代,国会的立法程序一般已停止运作。

纳粹时代

表3:1933年—1941年被以第175,175a,b条起诉的人数
年份    成人    18岁以下少年
1933年  853 104
1934年  948 121
1935年 2106 257
1936年 5320 481
1937年 8271 973
1938年 8562 974
1939年 8274 689
1940年 3773 427
1941年 3739 687

1935年,纳粹将第175条定为重罪并加重刑罚,由最高监禁6个月加重至5年。更甚者,新条例移除了一直以来用以指明“肛交”的修饰词"widernatürlich"(违反自然) [详见1935年6月28日版本]。换而言之,“客观而言,违背了公众的羞耻之心”,或主观而言“激起第二方(男)或第三方(男)性欲的不检行为”已属刑事罪行 [引文取自德国判例法, RGSt 73, 78, 80 f.]。互相的身体接触已不再是必要的判罪条件。

除此以外——大部分于1925年已经完成部署——新的第175a条订立,将“有效案件”列为“严重地与性有关的行为”(Schwere Unzucht)[5],以下人士需最少监禁3个月及最高10年:

  • 在工作情况下,与雇员或下属发生性关系;
  • 与21岁以下的男同性性交;
  • 男妓。

有关“奸淫野兽”的条目则移至第175b条。

根据官方的解释,第175条的修改是为维护"Volk"(德国人民)的道德健康,因为“根据经验”,同性恋“偏向像瘟疫一样地演化”,对“有关团体圈子”造成“破坏性的影响”。

一张有关秘密警察安排预防性拘留一名“无法矫正的同性恋者”的电报

条例扩大后,被定罪的人数随即急升10倍至每年8,000人。当中只有一半是由警方检控,40%是被私下告发(Strafanzeige),10%是雇主或机构告发。例如,于1938年,秘密警察曾收到以下的一封匿名信:

我们——居住在Barnayweg艺术家公寓的一大群体——迫切地要求你观察与F太太居住,作为转租人的B.,他每天都有年轻男子到访。这情况一定不能够再继续。...我们恳请你对事件作进一步观察。[Pretzel 2000, p. 23]

不同于一般的警察,秘密警察有权对同性恋男子作出预防性拘留而无需经过法庭审讯(甚至可以拘留已获判无罪的人士)。所谓的“再犯者”的下场通常是这样:在他们完成服刑后,他们不会被释放,而是被送到集中营接受额外的“再教育”。他们在集中营内以粉红三角形鉴别,这些囚犯当中只有40%——大约10,000人——能够在集中营中幸存。二次世界大战后,同盟军从集中营中释放囚犯,但同性恋囚犯仍需继续按照第175条的规定服刑。

东德的发展

已注销的法西斯主义受害者("Opfer des Faschismus")身份证:东柏林地方法官拒绝了粉红三角形囚犯接受法西斯主义受害者抚恤金的权利。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苏联占领区后来成为东德(详见德国历史),法律的发展并不统一。图林根州政府以类似1925年刑事法草案的则定,减轻了第175及175a条。其他的州政府继续沿用1935年的条例。1946年,东柏林的法律评审委员会特别建议不应该将第175条纳入新的刑法,但建议却没有被采用。1948年,设于哈雷萨克森-安哈尔特州高等法院裁定第175及175a条是纳粹所订立,造成司法的逐步发展被中断及颠倒的不公平的条例。同性性行为只可根据魏玛共和国的法律进行审判。

1950年,即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成立后一年,柏林上诉法院(Kammergericht Berlin)裁定在东德所有地区将第175条恢复到1935年前的老版本。但是,有异于哈雷高等法院的裁决,新的第175a条继续沿用,原因是该条例保障了社会免受“某些危害社会的同性性行为”的危害。1954年,上诉法院裁定第175a条有别于第175条,第175a条并不是针对性交行为。“与性有关的行为”(Unzucht)是指任何“玷污我们工人阶级成员高尚的道德情操”并引起性兴奋的行为。

1957年的刑事法修订使那些对社会主义不会造成危害的违法行为有可能免受起诉。东柏林上诉法院(Kammergericht)裁定所有根据旧版第175条的判罚必须中止,理由是该行为在性质上无关重要。自此,第175条在法律上失效。根据这个这个基础,从1950年代后期开始,双方自愿的成年人之间的同性性行为已不再被处罚。

1968年7月1日,德意志民主共和国采用自己的刑事法。在第151条(§ 151 StGB-DDR)中规定,成人(18岁以上)与同性年轻人(18岁以下)发生性行为可判罚最高3年监禁或缓刑。此条例不仅适用于与男孩发生性关系的男子,也适用于与女孩发生性关系的女子。

1987年8月11日,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最高法院推翻一项第151条的判罪,理由是“同性恋如异性恋一样,是性行为的一种。同性恋者因此并不站于社会主义社会之外,他们的公民权利和其他所有居民一样受到保障”。一年后,人民议会在刑法的第五次修订中,根据最高法院的裁决废除了第151条。1989年5月30日,法案正式生效,这一裁决消除了东德刑法中所有针对同性恋的条文。

西德的发展

表4:1950年—1987年被以第175,175a条定罪的人数
年份  人数      年份  人数
1950年 1920 1969年 894
1951年 2167 1970年 340
1952年 2476 1971年 272
1953年 2388 1972年 362
1954年 2564 1973年 373
1955年 2612 1974年 235
1956年 2774 1975年 160
1957年 3124 1976年 200
1958年 3182 1977年 191
1959年 3530 1978年 177
1960年 3134 1979年 148
1961年 3005 1980年 164
1962年 3098 1981年 147
1963年 2803 1982年 163
1964年 2907 1983年 178
1965年 2538 1984年 153
1966年 2261 1985年 123
1967年 1783 1986年 118
1968年 1727 1987年 117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德(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继续沿用1935年的第175条版本。1957年5月10日,联邦宪法法院亦支持继续沿用,声言这条条例“受民族社会主义政治(纳粹)影响的程度未足以使其有需要在自由民主国家中废除”[6]

在1945年至1969年间,约100,000名男子被起诉,当中50,000人被判监禁。1950年至1951年间,在法兰克福的一连串拘捕、起诉、审讯行动引致严重的后果:

“一名19岁青年于接获法庭传票后从歌德塔(Goetheturm英语Goetheturm)上跃下。一人逃往南非,一人逃往瑞士,一名牙科技术员和他的朋友以煤气自杀。已知的有关自杀案件共有6宗。大部分被起诉的人失去工作。”[Kraushaar 1997, p. 62]

德国总理康拉德·阿登纳执政期间,政府提出一部西德的刑罚草案(Strafgesetzbuch E 1962,从来未被采用),解释沿用第175条的理由:

对于男同性恋,法律制度必须筑起壁垒——更甚于其他法律范围——防止这种罪恶的散播,否则这样会严重危害到人民健康及自然的生活。[Stümke 1989: p. 183]

1969年6月25日,即德国总理库尔特·乔治·基辛格领导的CDU-SPD联党结束前不久,第175条被修改,只保留先前第175a条中提到的“有效案件”——与21岁以下人进行性行为、男同性卖淫、利用从属关系(详见1969年6月25日版本 (西德))。而175b条则废除。

1973年11月23日,SPD-FDP联党提出有关性行为的全面法律改革。第175条从“违反道德的罪行及轻罪”重新命名为“侵犯性自决权的罪行”,并以“性行为”一词取代“不道德的性行为”(Unzucht)。第175条只适用于涉及未成年人士的性行为,同性性交的最低合法性交年龄被调低至18岁(异性性交则是14岁)。

1986年,德国绿党及首位公开承认同性恋者身份的德国国会成员尝试废除第175及182条,以使最低合法性交年龄一致定为14岁,但遭到德国基督教民主联盟德国社会民主党德国自由民主党的反对,结果第175条在此后8年仍继续存在于德国法典之中。

1990年后的发展

第175条的废除

1990年德国统一后,两德法律的调合过程中,德国联邦议院需要在两者之间做出决定:或是完全废除第175条(如前东德),或是将西德现在的条例的适用性扩展到现在已经成为联邦共和国一部分的东部地区。1994年时,已经到了法律调合的结束阶段,在特别考虑到这期间发生的社会变革后,最终决定将第175条从法典中完全废除。

根据第176条(详见德文条目§ 176 StGB德语§ 176 StGB),所有性行为(无论性别)的最低合法性交年龄为14岁。而第182条则规定在特别情况下最低合法性交年龄为16岁(详见德文条目§ 182 StGB德语§ 182 StGB)。第182(2)条容许起诉“Antragsdelikt”——类似于“告诉乃论”。此外,第182(3)条容许检察单位以公众利益为理由对案件展开追查。最后,第182(4)条容许法庭在相对于受害者的行为,被告所犯过失较轻微的情况下,免予刑事处罚。

第182条内含有数个缺乏准确、清晰的法律定义的字词。评论家忧虑到家人可滥用此法例,将社会所不认同的性关系刑事化(例如:家人不赞成年轻人的同性恋关系,或许可利用此条例检控年轻人的伴侣)。奥地利亦有相类似的情况,奥地利的第209条如德国的第175条一样被废除;奥地利的第207b条如德国的第182条一样引起了评论家忧虑到可能被滥用,作为已废除条例的代用品。

对受难者的平反

2002年5月17日国际不再恐同日,同时是一个象征“17.5”的日子,尽管遭到当时中间偏右基民盟/基社盟自民党的反对,社民党绿党主导的德国联邦议院还是成功地通过了《废除国家社会主义法案》 (Act of Abolition of National Socialism / NS-Aufhebungsgesetzes[7])。根据该法案,在纳粹德国时期针对同性恋者及德意志国防军逃兵的判罪都会被撤销。基督教民主联盟党员盖斯(Norbert Geis)指这个特赦条例是“不名誉”的。但更大的反对声音却是来自同性恋权利运动团体,因为国会未有给1945年以后第175条案件的受害者平反,战后1945年至1969年期间的法律基础与纳粹时期的相同。

德国基民盟及社民党领导的联合政府在2017年3月22日通过法案,将废除因同性恋而遭政府定罪逮捕的罪名,并给予赔偿,预计约5万人左右,不过这其中,只剩下约5千人还活在世上。德国司法部长海科·马斯发表声明指出:“我们无法完全抹去司法的荒谬,但我们将洗刷受害者的冤屈。”。该项法案仍须送交国会审查。由于联合政府在国会中,占绝大多数席次,加上所有党派均无异议,预料法案将获得通过[1][2]

注脚

  • ^ 德语原文为“Unzucht”。德语版维基百科对“Unzucht”的解释为:“Unzucht这个概念用来贬义地描写某些与一般的道德观念和羞愧感相背的性行为。”("Der Begriff Unzucht bezeichnet abwertend ein bestimmtes menschliches Sexualverhalten, das gegen das allgemeine Sittlichkeits- und Schamgefühl verstößt.")。详见:Unzucht德语Unzucht

参考资料

注释

  1. ^ 納粹時期遭定罪同性戀 德立法除罪賠償. 公视. 2017-03-22 [2017-04-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4-16). 
  2. ^ 洗刷污名 德國將除罪遭訂罪同性戀者. 中央广播电台. 2017-03-22 [2017-04-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4-16). 

参考文献

  • Elmar Kraushaar: Unzucht vor Gericht : "Die 'Frankfurter Prozesse' und die Kontinuität des § 175 in den fünfziger Jahren." ("The 'Frankfurt Trials' and the continuity of § 175 in the Fifties") In Elmar Kraushaar (ed.): Hundert Jahre schwul : Eine Revue. (One Hundred years of Homosexuality: a revue) Berlin 1997. S. 60–69. ISBN 3871343072
  • Burkhard Jellonnek: Homosexuelle unter dem Hakenkreuz : Die Verfolgung von Homosexuellen im Dritten Reich. (Homosexuals under the Swastika: the pursuit of homosexuals in the Third Reich) Paderborn 1990. ISBN 3506774824
  • Andreas Pretzel: "Als Homosexueller in Erscheinung getreten." ("Going into combat as a homosexual") In Kulturring in Berlin e. V. (Hrsg.): "Wegen der zu erwartenden hohen Strafe" : Homosexuellenverfolgung in Berlin 1933 – 1945. (Because of the Severe Punishment that Can Be Expected: The pursuit of homosexuals in Berlin 1933 – 1945) Berlin 2000. ISBN 3861490951
  • Christian Schulz: § 175. (abgewickelt). : ... und die versäumte Wiedergutmachung. (§ 175. (abolished). : ... and the lack of compensation) Hamburg 1998. ISBN 3928983245
  • Andreas Sternweiler: Und alles wegen der Jungs : Pfadfinderführer und KZ-Häftling: Heinz Dörmer. Berlin 1994. ISBN 3861490307
  • Hans-Georg Stümke: Homosexuelle in Deutschland : Eine politische Geschichte. (Homosexuals in Germany: a political history) München 1989. ISBN 340633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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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