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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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铎区(英语:Deanery)或联区天主教圣公会教会行政层级,由多个堂区/牧区所构成。另外在总铎区中另会选出一名神职人员担任总铎或地区总牧(Dean)。

天主教

在天主教,总铎区的成立被规范在教会法374条第2项。该法条说明为了方便进行教务的管理可由几个邻近堂区组成特定群体,并以总铎区为例。不过是否成立总铎区依旧是看教区主教或是类似教区的地方教会之教长及其幕僚的考量。此外在天主教一个总铎区是由主教在考量辖下总铎区供职的神父们的建言及自己的考虑后,须在总铎区内任命一位神父为总铎。总铎一职的任期应由教区的特别法规范,并由主教保留撤换总铎之权。[1]

而总铎神父必须负责自己管理的总铎区内牧灵活动的协调;各神职人员的职责之督导;维持教会仪式能按规举行,并尽量维护总铎区内的大小事务的运作,如房屋的修缮等。此外亦当关注总铎区内的神职人员能否定期参与神学研讨会及灵修上的辅助,并适时关心各堂区神父患病时能获得的照料以及离世后的丧礼与身后事的安排。并且总铎应常访问总铎区内的各堂区。其他则以特别法去明订之。[2]

圣公会

联区的制度在圣公会的传统不是新鲜事,但不是法定架构,各教区按其需要,为了方便举行联合事工及调配资源,将不同大小的礼拜堂组织一起。联区中较大的礼拜堂或较成熟的牧区会担任联区中的主堂,提供资源协助联区内其他堂发展。这既有利于推动群体牧职,亦能互相协调,适当运用资源,并能互补不足。在外国,教区的幅员可以很辽阔,于是相邻的牧区会组成联区。有了这种群体牧职、互相协调、互补不足的弹性,即使教友突然需要关顾,甚至要处理丧事,牧师都可以即时给予支援,牧师之间亦能互相‘补位’。当然,联区亦可以合办培育课程、洗礼慕道班、青年联堂活动、举行联合坚振礼等。

延伸阅读

参考文献

  1. ^ 天主教教会法 554条
  2. ^ 天主教教会法 55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