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宪法法庭112年宪暂裁字第1号裁定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宪法法庭112年宪暂裁字第1号裁定中华民国宪法法庭在2023年10月20日作成的暂时处分实体裁定,要求新竹县选举委员会延长保管2022年新竹县乡民代表选举新丰乡第4选举区全部投票所的选举人名册及选举票。

背景

叶高洁2022年参加新竹县新丰乡乡民代表选举,应选名额为5名。他获得1667票,排名第6,低于排名第5的姜政焜仅2票。[1]

中华民国《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69条第1项规定,区域与原住民族立法委员、直辖市或县市长选举,差距票数在有效票数千分之三以内的,可以声请重新计票,也就是俗称的“验票”。落选者可以请求法院查封选举人名册与选票,再次确认得票数。

叶高洁认为差距票数在有效票数千分之一以内,向台湾新竹地方法院声请重新计票,但是,《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允许可以声请重新计票的选举类型,并不包含乡(镇、市)民代表选举。[1]他便主张类推适用该条规定,同时认为《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69条第1项未开放其它类型选举可以声请重新计票,违反《中华民国宪法》第7条平等原则,并抵触《宪法》第17条及第130条后段保障被选举权、《宪法》第18条保障服公职权的意思,请求法院停止审判,声请宪法法庭审查这个法规范有没有违反《宪法》。[2]

新竹地方法院认为:《选罢法》是刻意地只列举某些类型,而有意忽略其它类型。因此,不能够于乡民代表选举事件类推适用该条的法律效果。裁定驳回原告的声请。叶高洁不服,提起抗告,高等法院也予驳回。叶高洁便于2023年8月向宪法法庭声请法规范宪法审查与裁判宪法审查。[1]

法庭见解

宪法法庭作成的裁定主文为:[3]

中华民国111年新竹县乡民代表选举新丰乡第4选举区全部投票所之选举人名册及选举票,应延长保管至本件暂时处分裁定失其效力时。

宪法法庭的理由是,选举人名册与选票有一定保存期限,倘若不暂时处分保全,声请人的权利或公共利益,将会遭受难以回复的重大损害。[4]

案件意义

本件是中华民国司法违宪审查史上,第三起作出的“暂时处分”(定暂时状态假处分)。司法院大法官在本件以前,只作成2次:第一次是2005年有关《户籍法》按捺指纹换发身分证的案件(后来作成司法院释字第599号解释);第二次是2022年有关改定亲权事件的宪法法庭111年宪暂裁字第1号裁定(后作成宪法法庭111年第8号判决)。[5]

此外,这起案件是宪法法庭第一次在没有当事人声请的情况下,依职权(主动)作成的暂时处分,同时也是宪法法庭首次作出有关选举事务的实体裁定。[1]

律师张道周认为,这起案件将会影响未来台湾选举法制的设计[5]

参考来源

  1. ^ 1.0 1.1 1.2 1.3 吴政峰. 鄉代選舉差2票落選無法驗票:大法官逕裁保存選票 創釋憲先例. 自由时报. 2023-10-29 [2023-10-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10-29) (中文(繁体)). 
  2. ^ 张顺祥. 迫切必要 憲法法庭裁定竹縣鄉代選票延長保管. 中央广播电台. 2023-10-29 [2023-10-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11-02) (中文(繁体)). 
  3. ^ 司法院宪法法庭书记厅. 112年憲暫裁字第1號. 宪法法庭网站. 2023-10-29 [2023-10-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10-29). 
  4. ^ 林长顺. 鄉代選舉不能驗票 憲法法庭裁定延長保管選票. 中央通讯社. 2023-10-29 [2023-11-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11-10) (中文(繁体)). 
  5. ^ 5.0 5.1 吴政峰. 葉高潔釋憲案:憲訴假處分難如登天 史上僅3案. 自由时报. 2023-10-29 [2023-10-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10-29) (中文(繁体)).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