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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112年憲暫裁字第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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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112年憲暫裁字第1號裁定中華民國憲法法庭在2023年10月20日作成的暫時處分實體裁定,要求新竹縣選舉委員會延長保管2022年新竹縣鄉民代表選舉新豐鄉第4選舉區全部投票所的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

背景

葉高潔2022年參加新竹縣新豐鄉鄉民代表選舉,應選名額為5名。他獲得1667票,排名第6,低於排名第5的姜政焜僅2票。[1]

中華民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9條第1項規定,區域與原住民族立法委員、直轄市或縣市長選舉,差距票數在有效票數千分之三以內的,可以聲請重新計票,也就是俗稱的「驗票」。落選者可以請求法院查封選舉人名冊與選票,再次確認得票數。

葉高潔認為差距票數在有效票數千分之一以內,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聲請重新計票,但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允許可以聲請重新計票的選舉類型,並不包含鄉(鎮、市)民代表選舉。[1]他便主張類推適用該條規定,同時認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69條第1項未開放其它類型選舉可以聲請重新計票,違反《中華民國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並牴觸《憲法》第17條及第130條後段保障被選舉權、《憲法》第18條保障服公職權的意思,請求法院停止審判,聲請憲法法庭審查這個法規範有沒有違反《憲法》。[2]

新竹地方法院認為:《選罷法》是刻意地只列舉某些類型,而有意忽略其它類型。因此,不能夠於鄉民代表選舉事件類推適用該條的法律效果。裁定駁回原告的聲請。葉高潔不服,提起抗告,高等法院也予駁回。葉高潔便於2023年8月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與裁判憲法審查。[1]

法庭見解

憲法法庭作成的裁定主文為:[3]

中華民國111年新竹縣鄉民代表選舉新豐鄉第4選舉區全部投票所之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應延長保管至本件暫時處分裁定失其效力時。

憲法法庭的理由是,選舉人名冊與選票有一定保存期限,倘若不暫時處分保全,聲請人的權利或公共利益,將會遭受難以回復的重大損害。[4]

案件意義

本件是中華民國司法違憲審查史上,第三起作出的「暫時處分」(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司法院大法官在本件以前,只作成2次:第一次是2005年有關《戶籍法》按捺指紋換發身分證的案件(後來作成司法院釋字第599號解釋);第二次是2022年有關改定親權事件的憲法法庭111年憲暫裁字第1號裁定(後作成憲法法庭111年第8號判決)。[5]

此外,這起案件是憲法法庭第一次在沒有當事人聲請的情況下,依職權(主動)作成的暫時處分,同時也是憲法法庭首次作出有關選舉事務的實體裁定。[1]

律師張道周認為,這起案件將會影響未來臺灣選舉法制的設計[5]

參考來源

  1. ^ 1.0 1.1 1.2 1.3 吳政峰. 鄉代選舉差2票落選無法驗票:大法官逕裁保存選票 創釋憲先例. 自由時報. 2023-10-29 [2023-10-2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10-29) (中文(繁體)). 
  2. ^ 張順祥. 迫切必要 憲法法庭裁定竹縣鄉代選票延長保管. 中央廣播電台. 2023-10-29 [2023-10-2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11-02) (中文(繁體)). 
  3. ^ 司法院憲法法庭書記廳. 112年憲暫裁字第1號. 憲法法庭網站. 2023-10-29 [2023-10-2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10-29). 
  4. ^ 林長順. 鄉代選舉不能驗票 憲法法庭裁定延長保管選票. 中央通訊社. 2023-10-29 [2023-11-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11-10) (中文(繁體)). 
  5. ^ 5.0 5.1 吳政峰. 葉高潔釋憲案:憲訴假處分難如登天 史上僅3案. 自由時報. 2023-10-29 [2023-10-2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10-29) (中文(繁體)).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