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翰(1883年—1962年)別號立吳,湖南常德人。中華民國政治人物、法官。[1][2]
胡翰生於1883年(清朝光緒九年)。曾任中國國民黨中央政治會議秘書、國民政府秘書。1930年3月17日任司法院院部秘書。1933年8月18日任行政法院評事。1947年任中國國民黨個舊錫廠特別黨部主任委員。1948年1月10日任總統府文官處參事。赴台灣後,任總統府首席參事、司法院第二屆大法官。[1][2]
1962年7月,胡翰病逝。[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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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屆 (1948年-1958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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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屆 (1958年-1967年) | |
第三屆 (1967年-1976年) | |
第四屆 (1976年-1985年) | |
第五屆 (1985年-1994年) | |
第六屆 (1994年-2003年) | |
2003年就任任期4年 (2003年-2007年) | |
2003年就任任期8年 (2003年-2011年) | |
2007年就任 (2007年-2015年) | |
2008年就任 (2008年-2016年) | |
2010年就任 (2010年-2016年) | |
2011年就任 (2011年-2019年) | |
2015年就任 (2015年-2023年) | |
2016年就任 (2016年-2024年) | |
2019年就任 (2019年-2027年) | |
2023年就任 (2023年-2031年) | |
注1:部分大法官曾因故未任滿原任期或僅係補足他人任期。 注2:2003年後大法官採交叉任期制,不分屆次,遇缺則補;2003年起就任之大法官任期為8年,屆滿後不得連任;部分2003年就任之大法官任期為4年。 注3:粗體字為「現任者」。 注5:粗斜字為「即將卸任者」。 注6:斜體字為「即將就任者」。 注7:「*」表示中途請辭。 注8:個人詳細任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