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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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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
བོད་རང་སྐྱོང་ལྗོངས་མི་དམངས་སྲིད་གཞུང་།
1999年規定印章直徑5厘米,中央刊國徽,由國務院製發。
主要領導
主席嘎瑪澤登
常務副主席
1
任維
副主席
9
甲熱·洛桑丹增 羅梅 張洪波 郎福寬 韋秀長 徐志濤旦巴 次仁平措 張利
秘書長李宏軍
機構概況
業務上級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組織上級機構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
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機構類型省級人民政府
行政級別正省級
授權法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組織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西藏自治區機構改革方案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下級機構
辦公廳1
組成部門24
直屬機構9
部門管理機構6
聯絡方式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實際地址拉薩市城關區康昂東路1號
郵政編碼850000
電話號碼+86 (0)891 6318240
對外官網www.xizang.gov.cn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藏語བོད་རང་སྐྱོང་ལྗོངས་མི་དམངས་སྲིད་གཞུ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西藏自治區的省級地方行政機關和自治機關。

沿革

1965年9月1日,西藏自治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拉薩召開,選舉阿沛·阿旺晉美為西藏自治區人民委員會主席,正式成立西藏自治區。

職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七十三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職權[1]

  1. 執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以及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和命令;
  2. 領導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
  3. 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
  4. 依照法律的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5. 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綱要、計劃和預算,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城鄉建設等事業和生態環境保護、自然資源、財政、民政、社會保障、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人口與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
  6. 保護社會主義的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7. 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
  8. 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9. 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促進各民族廣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數民族的合法權利和利益,保障少數民族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幫助本行政區域內的民族自治地方依照憲法和法律實行區域自治,幫助各少數民族發展政治、經濟和文化的建設事業;
  10. 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11. 辦理上級國家行政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置

根據《西藏自治區機構改革方案》,除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外,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設置組成部門24個,直屬特設機構1個,直屬機構9個,部門管理機構6個[2]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設置下列機構:

組成部門

(交通運輸廳掛公路局牌子;農業農村廳掛鄉村產業發展局牌子;商務廳掛口岸管理辦公室牌子;外事辦公室掛邊界事務協調辦公室牌子。)

直屬特設機構

直屬機構

(市場監督管理局掛知識產權局牌子;國防動員辦公室掛人民防空辦公室牌子。)

直屬事業單位

(文化市場綜合執法總隊歸口自治區黨委宣傳部管理;藏語文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掛西藏自治區編譯局牌子。)

部門管理機構

派出機構

歷任領導

參考文獻

  1.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國人大網. 2022-03-12 [2022-03-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4-10). 
  2. ^ 西藏自治區編辦.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 拉薩. [2019-02-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2-04) (中文(中國大陸)). 

外部連結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