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敵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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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敵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所規定的一個罪名,最高可判處死刑。是指戰時供給敵人武器裝備、軍用物資資敵的行為。

量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12條規定 戰時供給敵人武器裝備、軍用物資資敵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

案例

顧同舟(1920-2007),原任中國人民解放軍廣州軍區空軍司令部參謀長、1971年9月5日顧同舟將毛澤東主席談話內容,密報給林彪集團,促使林彪提早發動反毛澤東政變。顧同舟還將毛澤東主席談話內容整理成文字材料,派人於9月9日乘飛機送給從屬林彪集團的周宇馳。被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以資敵罪判處顧同舟有期徒刑11年,剝奪其政治權利3年,剝奪其二級獨立自由勳章和二級解放勳章。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