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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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來西亞政府機構
馬來西亞內政部
Kementerian Dalam Negeri
Ministry of Home Affairs
馬來西亞內政部標誌
機構概要
成立時間2008年3月18日,​16年前​(2008-03-18
前身機構內政部
內部安全部英語Ministry of Internal Security (Malaysia)
機構類型馬來西亞部門[*]內政部
機構駐地Block D1 & D2, Complex D, Federal Government Administrative Centre, 62546 Putrajaya
格言Security Collective Responsibility (Keselamatan Tanggungjawab Bersama)
僱員數187,343 (2017)
年度預算額12,814,921,100令吉 (2017)
隸屬部長賽夫丁納蘇迪安
隸屬副部長
機構首長秘書長:Dato' Jamil bin Rakon
副秘書長(政策和執行):Datuk Yusran Shah bin Mohd Yusof
副秘書長(保安):空缺
副秘書長(管理):Datuk Wan Ahmad Dahlan bin Haji Ab. Aziz
上級部門馬來西亞內閣
網站馬來西亞內政部官網
備註
馬來西亞內政部的Facebook專頁
影像資料

馬來西亞國內政務部馬來語Kementerian Dalam Negeri、英語:Ministry of Home Affairs,簡稱內政部KDNMOHA),是馬來西亞政府的一個部門,職責為管理公共安全及公共秩序、處理民事登記、處理外籍勞工事務、社會管理、禁毒、管理志願者、處理更生和實施懲罰、規範電影製作和發行活動以及控制出版,印刷分銷的印刷原料,以確保古蘭經文本的真偽,防止古蘭經文本的扭曲[1]。其總部設立在布城

組織結構[2]

內政部部長
賽夫丁納蘇迪安
內政部副部長
三蘇安努亞
秘書長
副秘書長(政策和執行)副秘書長(保安)副秘書長(管理)
移民事務
國家及企業註冊
外勞管理
NSO MAPO
國際關係
戰略規劃
法律顧問
內部審計
警察團體委員會
企業溝通
誠信單位
國家移民控制系統
預先掃描乘客系統
皇家警察
監獄局
移民局
國民反覆局
國家註冊局
志願警衛局
組織註冊局
公共安全局
邊境安全機構
保安
監獄、禁毒和志願警衛
執法和護衛
電影審查局
緩刑局
預防犯罪及恐怖主義委員會
人力資源管理
信息管理
服務管理和資產
會計
財務
收益
發展


聯邦部門

  1. 馬來西亞皇家警察 (RMP)(官網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2. 馬來西亞海事執法機構 (MMEA) ([1]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3. 馬來西亞監獄局(PRIDE)(官網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4. 馬來西亞移民局(JIM)(官網
  5. 馬來西亞國家註冊局(JPN)(官網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6. 馬來西亞社團註冊局(JPPM)(官網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7. 馬來西亞邊境安全機構(AKSEM)
  8. 志願警衛局(RELA)(官網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聯邦機構

  1. 國家反毒機構(AADK)(官網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2. 馬來西亞公共安全局(IPSOM)
  3. 反販運人口和非法移民委員會(MAPO)
  4. 預防犯罪及恐怖主義委員會
  5. 緩刑委員會
  6. 電影審查局(官網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7. 馬來西亞國家印務有限公司(PNMB)(官方網站

立法

內政部負責管理幾項主要法案:

  • 1969年罪犯登記和不良人士法(第7條文)
  • 1948年煽動法令(第15條文)
  • 1959年國民登記法(第78條文)
  • 1972年官方保密法(第88條文)
  • 1966年護照法(第150條文)
  • 1975年出生和死亡(特別規定)註冊法(第152條文)
  • 1959/63移民法(第155條文)
  • 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及離婚)法(第164條文)
  • 1957年爆炸物法(第207條文)
  • 1952年收養註冊法(第253條文)
  • 1959年預防犯罪法(第297條文)
  • 1959年保護區和受保護區法(第298條文)
  • 1957年出生和死亡註冊(第299條文)
  • 1984年印刷和出版法(第301條文)
  • 1984年國防基金會(解散和轉讓)法(第305條文)
  • 1985年危險藥品(特別預防措施)法(第316條文)
  • 1986年印刷古蘭經文字法(第326條文)
  • 1966年社團法令(第355條文)
  • 1967年警察法(第344條文)
  • 1953年刑事司法(第345條文)
  • 1965年住客註冊法(第381條文)
  • 1995年監獄法(第537條文)
  • 刑事訴訟法(第593條文)
  • 2002年電影審查法(第620條文)
  • 2004年國家反毒機構法(第638條文)
  • 2012年和平集會法(第736條文)
  • 2012年安全罪行(特別措施)法(第747條文)
  • 2012年馬來西亞志願團法(第752條文)
  • 2015年預防恐怖主義法(第769條文)
  • 2015年反對外國恐怖主義特別措施法(第770條文)

內政部職能

該部職能可以分為12個[1]

  1. 安全和公共秩序
  2. 註冊
  3. 移民和外國勞工
  4. 社會管理
  5. 禁毒
  6. 出版古蘭經文本控制
  7. 影片控制
  8. 志願者管理
  9. 更生和實施懲罰

法律制定

《聯邦憲法》允許國會制定有關內部安全的法律,其中包括:

  • 警察、刑事調查、罪犯登記、公共秩序
  • 消防救援防火易燃物質煙火
  • 民防、緊急管理、應急準備
  • 移民服務、護照簽證
  • 監獄、感化院、還押房屋、拘留地點、緩刑、青少年罪犯
  • 預防性拘留、居住地限制、
  • 海事安全、海上搜索和救援
  • 災害管理、災害防備、災害救濟
  • 邊界安全、反走私
  • 情報服務、國民註冊

參見

參考文獻

  1. ^ 1.0 1.1 Main Function of The Ministry. 馬來西亞內政部. 2018年 [2018-09-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1-25). 
  2. ^ Pengurusan_Tertinggi-12-September-2018 (PDF). 馬來西亞內政部. 2018-09-12 [2018-09-19].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18-09-19).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