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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讨论:管理员的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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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长期没有活动解任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现行条文

(略)

如有管理员的贡献纪录符合下列条件,则被视为处于不活动状态:

  • 最近六个月未曾做过在用户贡献或日志中有记录的编辑。

(略)

当某位管理人员在行政员布告板被提名,并且通知发出逾一个月(30天)后,该管理人员仍然没有做过除用户、用户讨论命名空间的编辑,其便会被取消管理人员权限,而五项管理人员权限亦会同步移除。

(略)

提议条文

(略)

如有管理员的贡献纪录符合下列条件,则被视为处于不活动状态:

  • 最近五个月(150天)未曾做过在用户贡献或日志中有记录的编辑。

(略)

当某位管理人员在行政员布告板被提名,并且通知发出逾一个月(30天)后,该管理人员仍然没有做过除用户、用户讨论命名空间的编辑,其便会被取消管理人员权限,而五项管理人员权限亦会同步移除。

(略)

已经通过的议案:WP:请求评论/2024年管理人员制度改革#议案3E:取消不活跃通知或提前通知,现公示7日。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1日 (一) 12:34 (UTC)[回复]

后半段显然是对讨论的错误解读,管理人员不活跃期限定义仍然是六个月,只是提早一个月通知而已。——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1月1日 (一) 12:47 (UTC)[回复]
我看到的文字说明是“最近五个月未曾做过在用户贡献或日志中有记录的编辑,并且通知发出逾一个月(30天)后仍未有上述活动,该管理员便会被取消管理员权限”,或许我直接replace?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1日 (一) 13:11 (UTC)[回复]
请直接处理。--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1日 (一) 13:48 (UTC)[回复]
原6个月(180日)没活动,后+1个月(30日)通知=7个月(210日)取消权限;改成→5个月(150日)没活动,后+1个月(30日)通知=6个月(180日)取消权限,不是这个意思吗?Lily135留言2024年1月1日 (一) 16:02 (UTC)[回复]
就是这个意思。--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1日 (一) 16:23 (UTC)[回复]
首先,既然本站不活跃状态的条件只有一项,用点列显然不妥。第二,依照讨论意见,写法应修正如下:

若管理员最近六个月(180日?)未曾做过在用户贡献或日志中有记录的编辑,且在停止活动的第五个月(150日?)已获社群使用电邮或于用户讨论页留言提醒,即可被提报至行政员布告板,移除五项管理人员权限。

目前方针的写法正是引起误会的缘由,只改一个数字并不能解决容易解读错误的问题。--西 2024年1月1日 (一) 14:43 (UTC)[回复]
我感觉现在的写法显然需要重新整合,这实在是太散了。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1日 (一) 14:52 (UTC)[回复]
回应路西法人编辑摘要的内容:此已通过议案原文就是方针的“最近五个月未曾做过在用户贡献或日志中有记录的编辑,并且通知发出逾一个月(30天)后仍未有上述活动,该管理员便会被取消管理员权限”仅有修改一个字符,即“六”变成“五”,应该视同议案6A。--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1日 (一) 15:35 (UTC)[回复]
希望(※)注意一下敝人当时说过的:“但建议把五个月直接换算为150天,以免出现因大小月天数不同而引起的计算争议。”况且条例中也有“通知发出逾一个月(30天)”,那么“最近五个月”也应清楚注明是“150天”。--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24年1月1日 (一) 17:46 (UTC)[回复]
已改成150天。--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2日 (二) 04:35 (UTC)[回复]
建议月份后面括号加注天数,避免还要换算。(...) 吐槽 会不会还有自然日(及当日或次日起)、小时/分钟/秒等计算方法之争呢。--YFdyh000留言2024年1月2日 (二) 15:52 (UTC)[回复]
以前没见过这种争议,大多就是看通知一个月回来没。要不问下东风君 ——魔琴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计划 ] 2024年1月3日 (三) 18:52 (UTC)[回复]
除权争议维基文库那边倒是多的是,连我都深有体会。--Liuxinyu970226留言2024年1月5日 (五) 06:22 (UTC)[回复]
先改为“五个月(150日)”。但我怀疑这两个数字能对应上吗?一百五十日计算起来也挺费劲的。——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1月4日 (四) 11:16 (UTC)[回复]
要不直接按自然月算,不管大小月。 ——魔琴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计划 ] 2024年1月4日 (四) 15:28 (UTC)[回复]
我觉得对应不上,到时候就有应该按五个月而不是150天的争议。计算150日可以用日期计算器,Google一下有很多。顺便我觉得一般权限的六个月也应该改成183天。--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5日 (五) 08:05 (UTC)[回复]
若只按自然月而不管大小月来计算:如2月1日开始不活跃的话则通知日为7月1日,历时28+31+30+31+30=150天;而如7月1日开始不活跃的话则通知日为12月1日,历时31+31+30+31+30=153天。由此可知,只按自然月计算会引起天数的不公平。如果担心150天可能令人看来不满5个月,那么把5个月定为153天也可,重点其实是等候天数应当完全一样,不应仅因为不活跃的开始日落在不同的月份而令等候天数有所不同。--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24年1月6日 (六) 12:42 (UTC)[回复]
已改成153天。不过我觉得153天有点难算,150天比较好计算。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13日 (六) 09:32 (UTC)[回复]
除权的计时应该要精确到分钟,也就是满足150+30天整没有活动,一分钟都不能少。--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5日 (五) 08:07 (UTC)[回复]
150日其实不难算,只要算这5个月经过几个31日在把它扣掉即可。例如:2023年12月29日最后一次编辑,+5个月=2024年5月29日,12、1、3月是31日所以-3日,2月只有29所以+1日,所以通知是5月27日发出,再加上通知30日,因5月是31日,故就是6月26日报除权。Lily135留言2024年1月5日 (五) 18:13 (UTC)[回复]
其实还可以在WP:沙盒错误:时间格式不正确 来计算150天后是哪一天,例如某管理员自2023年2月1日开始不活跃,那么可以在沙盒打 2023年7月1日,得出结果→2023年7月1日。--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24年1月6日 (六) 12:42 (UTC)[回复]
如果对现在版本没有意见的话,是否之后就按照这个版本公示了?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19日 (五) 09:27 (UTC)[回复]
我觉得一百五十三日这个数字真的很奇怪⋯⋯说实话,三日也差不了多少,不如就舍去零头吧?——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1月19日 (五) 13:37 (UTC)[回复]
好,我也觉得153天怪怪的,那就改成纯数字150天,不加月数。--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21日 (日) 08:45 (UTC)[回复]
公示 7 日:自 2024年1月31日 (三) 12:34 (UTC) 开始公示,于 2024年2月7日 (三) 12:34 (UTC) 结束公示。(提醒:此公示有可能需要更新公告栏,请协助更新。公示期间如有反对意见则此公示无效。)--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1月21日 (日) 08:52 (UTC)[回复]
我觉得还是加上月数比较好,方便理解,后面的括号则是定义确实有几天。——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1月28日 (日) 16:02 (UTC)[回复]
@Cdip150Ericliu1912那么就按照一个月(30日)这样的写,一个月就是30日,不区分大小月如何。--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2月3日 (六) 05:03 (UTC)[回复]
可以。--街燈電箱150號 开箱维修 抄表 检验证明 2024年2月3日 (六) 05:26 (UTC)[回复]
公示7日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2月3日 (六) 05:57 (UTC)[回复]
公示通过。--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2月10日 (六) 10:22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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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仲裁委员会设立后管理人员解任请求安排征求意见

社群正在就仲裁委员会设立后管理人员解任请求安排一事征求广泛意见,现邀请关注维基百科:管理员的离任方针的用户参与讨论。--西 2024年2月17日 (六) 01:53 (UTC)[回复]

冻结RFDA

原标题为:动议:冻结社群解任管理人员程序直至仲裁委员会成立或按照当前新主流共识更改RFDA要求

撤回冻结方针动议,下方继续探讨正在讨论的话题。--西 2024年6月14日 (五) 04:04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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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与最新一期管理人员投票同步进行,有关“管理人员解任在多大程度由仲裁委员会处理?”匿名RFC中,获得不少针对解任程序未来去向的意见,其中存在绝对多数用户同意或不反对任一先行经过调查才能解任的方案,反映社群有非常强烈的初步共识认为解任管理人员前应先经过调查确认是否存在违规事实,由社群部分人的片面之词(甚至是扭曲方针指引及事实的说辞)来发动解任显然已经不再是主流观点。

由此,我谨此动议,冻结社群解任管理人员程序,直至仲裁委员会成立按照新的主流民意调整RFDA的基本立案要求,确保RFDA仍然符合社群的最新意见和初步共识。当然,“直至仲裁委员会成立”可能还要等比较久,冻结至完成调整RFDA立案要求至满足新主流观点为止。

补充说明:若是在仲裁委员会成立前调整RFDA立案条件,则是参考仲裁委员会机制下“先调查、确认违规事实存在,再开展除权程序”。虽然我可以想像由社群来调查很可能也仍然会被部分人通过扭曲事实扰乱调查,但起码要比现在任意发起RFDA,不用顾不当行为事实是否成立要强。 --西 2024年6月13日 (四) 15:04 (UTC)[回复]

看了一下Wikipedia_talk:仲裁委员会#管理人员解任和其中的问卷,我觉得这个方法是可行的,问卷当中也确实绝大多数人对此抱有期待,期待改变中文维基百科社群有处理的情况,也许在一些保持反对意见的人来看这不是什么好事,但某种意义上是一种进步,社群试图寻找出路。不过有一些要点还是要提醒下
1.仲裁委员会成员受到社群信任
受到信任的成员发出来的报告,报告的性质才不会被因"人"的原因产生变化,试着想想不受信任的仲裁委员会发布的报告,社群大多数人会接受与否。
2.仲裁委员会的意见及报告等社群要接受
这里的接受不需要所有人都接受,只需要做到绝大多数人都接受,注意这不是忽略少数人的观点,只是社群很难做到所有人都接受的事情,在很多事情上必然要做出取舍,如果所有人都要同意才能进行改变,长久下来对社群的发展是不好的。
3.仲裁委员会的在中维当中是处于什么样的位置
处于什么位置很重要,没有确立好,很容易产生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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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看完讨论后我倒是有个建议,在"乙"的提案中加入一个前提,确保RFDA讨论是无法有效进行,谁也不让谁的情况再交由仲裁委员会,不需要一开始就交给仲裁委员会,如果社群能够处理,那就不需要仲裁委员介入,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争议,毕竟即便是仲裁委员发出的报告,也必然会有一部分的人不认同,如果全权都交给仲裁委员会,社群对仲裁委员会的不满意度会越滚越大,最后反倒吵起来说要把仲裁委员会撤掉,这是我所担心的,以上希望我的建议能为大家所考虑,谢谢。--~~Sid~~ 2024年6月13日 (四) 15:56 (UTC)[回复]
题外话,我建议社群可以的话,请为方针指引设立案例页面,用很明确的方式告诉所有人什么样子的行为与内容违反方针指引是不能做的,指引可能会遇到的例外情况也建议一并列举。--~~Sid~~ 2024年6月13日 (四) 16:28 (UTC)[回复]
此外RFDA我认同可以冻结,但如同上方意见,有些事情或许应该多加考量。--~~Sid~~ 2024年6月13日 (四) 16:36 (UTC)[回复]
注意我认同可以冻结,并不是代表一定要冻结,可以的话我仍建议可以讨论一下,当然我希望是有效的讨论,而不是大家又吵成一团 ( ~~Sid~~ 2024年6月13日 (四) 16:59 (UTC)[回复]
我不认同冻结,RFA和RFDA是维基百科的根基,仲裁委员会是尚未验证的后来之物。至于上方RFDA请求是否成立,诉诸共识或大多数人的共识即可。--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6月13日 (四) 18:16 (UTC)[回复]
  • 管理人员解任在多大程度由仲裁委员会处理?
    • 甲、仲裁委员会按调查事实及方针指引,直接作出除权决定。
    • 乙、由仲裁委员会调查事实并发布管理人员操守报告,确认存在违规事实后,才转交社群决议除权。
    • 丙、仲裁委员会完全不参与管理人员解任。
问卷问题不当,并没有说明是所有RFDA按上方甲乙丙处理,还是只有争议无法在社群解决然后送到仲裁委员会的RFDA案件,按上方甲乙丙处理。--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6月13日 (四) 18:24 (UTC)[回复]
当初问卷内容实际上没有经过社群共识决定(贴出草稿而已,没有正式公示通过),所以问题很多。当初我早就提出质疑,也未获澄清,就莫名其妙拿去安全投票了。还好问卷祇是咨询性质,没有产生什么约束结果。——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6月13日 (四) 20:24 (UTC)[回复]
(-)反对冻结程序:现有之管理人员解任程序本来就是经共识产生;前述问卷祇是就仲裁委员会之角色提出咨询,没有如何连带处理社群既有程序的要求,故本来与此无涉,至少不应该过度延伸。再说,最近几次案例也显示,原来没有共识基础的解任投票提案,都根本不会通过,甚至一大部分提早就宣布无效,正是彰显社群尚未失能,现行程序运作无碍。另外,现有方针很明确定义管理人员解任条件及必要程序,早也就是所谓“确认违规事实存在(内容不符或原因不合理,可视作申请无效),再开展除权程序”之流程,差别只是在仲裁委员会作为实体机制,调查结果大概可以比较明确,而现有程序中,社群之“确认”较为隐性,反映在支持连署及讨论过程中。现有程序并没有任何常规替代方案(不计紧急解任),或可说共识陈旧而需要修订,然在有具体解方前,显然不应该剥夺社群对管理人员人事的最后决定权。该问卷祇是再一次确认社群长年以来认为有相当理据才能解任管理人员(这也应该是常识),并认同社群拥有最后决定权(而非由仲裁委员会径行决定)的固有认知(不是所谓“新主流共识”);社群合资格者(以后的仲裁委员会当然也在内)都能提出解任,但祇有社群后续判断理据确实者,才有机会获得足够支持,这是兼顾维基人发言权利及社群意志实践的作法,自然符合社群共识。此提案属于凭空制造问题。——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6月13日 (四) 20:05 (UTC)[回复]
你的主张是现有方针很明确定义管理人员解任条件及必要程序,早也就是所谓“确认违规事实存在(内容不符或原因不合理,可视作申请无效),再开展除权程序”之流程,然而跟你自己的主张相抵触的是,你身为此解任案的第三方管理员,在该用户明显威胁、胁迫其他第三方管理员等不文明行为、连其主张的滥用封锁权限都已经被解封管理员的说法打脸(封锁理由成立只是解封管理员认为不需封锁),更公然声明将不会讨论违规事实成立与否、仅由联署人自行认定沟通无效,完全跟你口中的“必要程序”相抵触的时候,却完全不予阻止袖手旁观,这不就反映社群阻拦不文明、滥提解任的失能完全成立?过往非当时管理员依照方针赋予的权力提前结束解任案还受质疑,岂不是完全反映社群决策能力已完全失能,而仅有少数正常的管理人员维护方针?--西 2024年6月13日 (四) 22:17 (UTC)[回复]

一并回复Ericliu1912桐生ここ:……(讨论已移动至下方)--西 2024年6月13日 (四) 22:36 (UTC)[回复]

(-)强烈反对
  1. 仲裁委员会机制尚未验证,其实际效果和操作过程尚不明确。为了一个尚未验证的机制,而冻结现行的有效程序(显然不会因行政员争议性的终止等同无效),无异于舍本逐末。关于仲裁委员会在管理人员解任中的角色,在下同@桐生ここ:目前的问卷问题存在明显的不足。问卷没有明确说明是所有RFDA按上述甲、乙、丙方案处理,还是仅有争议无法在社群解决的RFDA案件按上述方案处理。此种不明确性导致问卷结果不能充分反映社群的真实意见。
  2. 考虑到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仲裁员选举、立案时长分析、条文讨论等过程显而易见地非常冗长,冻结现行程序更有阻挠现行政策正常运作,即时处理当事管理员问题之嫌。应按照现行规则即时的处理管理员问题,确保社群的正常运作,不受争议管理员可能之危害。
  3. 最后,在下坚决反对行政员可能在任意时间决定冻结RFDA程序的行动。此种争议做法在前次已经引发“官官相卫”“未得社群共识”“违反官僚体系”等严重质疑,损害社群讨论之原则。甚至换句话说,如果仲裁委员会一日不建立,便一日不能追究、及时处理管理员之问题,显然干扰社群监察程序。综上,在下反对冻结。并建议直接滚雪球关闭此讨论。--Gluo88留言2024年6月13日 (四) 20:18 (UTC)[回复]
@LuciferianThomas还请动议人在此处说明一下仲裁委员会相关事宜的进度。假如进度推进得足够快的话,冻结程序并不一定必要。Sanmosa Snipe–Clam Grapple 2024年6月13日 (四) 23:13 (UTC)[回复]
目前尚余总结解任相关观点,并设计出符合尽量多人意愿的解任相关机制后,就能写整个方针,经过社群公投endorse后上路。
就算进度推进得够快,也无法阻挡当前Gluo88公然发表违反解任程序要求的提案,在修订社群解任途径确保程序公义前或仲委会机制上路前,仍应冻结当前程序。--西 2024年6月13日 (四) 23:31 (UTC)[回复]
(!)意见-将这两件事情连结起来成为条件,恐怕有疑虑,是否要开这样的先例?恐怕会带来些副作用与后遗症。会否让既有方针被冻结了?过去,没有仲裁委员会,相关的程序与方针仍然持续进行,就是依照既有方针在做。Wetrace欢迎参与WP人权专题 2024年6月14日 (五) 00:21 (UTC)[回复]
实际上早有先例。过往就是本地用户查核权出了问题,使基金会冻结本地用户查核权。另外,请注意提案中除了“冻结到有仲裁委员会成立”外,还有“(冻结至)按照调查得出大家的主流观点”(或如某些人否定调查得出的多数意见,也需确保程序公义得到彰显)的选项。--西 2024年6月14日 (五) 02:09 (UTC)[回复]
社群提出与仲裁委员会调查管道实际上仍应并行,这里讨论的祇有前者。因为很显然,仲裁委员会祇能处理于该处提出告诉的案件,不能为整个社群越俎代庖。但我有点担心,新提案在加入仲裁委员会角色同时,还打算一并消灭社群自行提出管道。——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6月14日 (五) 00:33 (UTC)[回复]

我跟ATB正在共同筹备有关未来解任制度走向的提案……(讨论已移动至下方)……--西 2024年6月14日 (五) 01:16 (UTC)[回复]

是否无论如何一定要先经过仲裁委员会“确认”?本人认为社群自身仍有径行运作程序的能力,不用全部经过仲裁委员会审查,祇有拒绝受理才能被动提案。当然,若要避免所谓“民粹政治”,可以提高标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6月14日 (五) 03:31 (UTC)[回复]
或许我说的不清晰:我在ATB方案上增添的走线是给“社群提交给仲裁委员会”新增了前设,故产生“社群无人提请仲裁(而社群自行解决解任问题)”的走线。若社群自行走解任程序时理据出了问题,自然会有人提交给仲裁委员会;若真的几乎没有争议的,那社群自己走完整个程序都不会需要仲裁委员会插手。如果有人提交,仲裁委员会又认定社群本身在该案已能自行处理(发起除权无明显问题需要仲裁委员会插手),即可拒绝社群请求。不经仲委会提出除权的条件也不需要怎么提高,还是满足最基本的程序公义即可。--西 2024年6月14日 (五) 03:42 (UTC)[回复]
本人认为,现行情况实际上就是这样,也就是社群多数时候能够有效拒绝理由不完备的提案正式投票。那或许是对“事前”部分疑虑较多?也就是欲阻止伊始即直接上客栈“大乱斗”的丑陋局面。不如拿上面刚刚提出的解任案问问,你觉得该案提请有什么可能不满足程序正义之处,毕竟有实际案例较好切磋。——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6月14日 (五) 03:54 (UTC)[回复]
另外抱歉刚刚太认真看右边那张图,没仔细注意您有提出“比图片多一条”的走线Orz ——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6月14日 (五) 03:58 (UTC)[回复]
(-)反对。认为应该在选出仲裁委员会成员,完善相关方针之后再议,RFDA毕竟不是RFA,冻结不会带来什么好处,反而会带来麻烦,比如当前这项解任案,我不会对其进行任何评价,如果直接将之冻结,可能会使相关用户作出其他极端行为。如果其解任违反相关方针,可以直接由行政员决定关闭,而非冻结之。--在下荷花请多指教欢迎签到2024年6月14日 (五) 02:20 (UTC)[回复]
注意,解任方针是规定任何非当事管理员已可决定关闭,并无限制只能是行政员。另,我理解您反对冻结,若管理人员能及时阻止本次明显有可能要违规闯关的提案,而有关用户持续扭曲管理员言行的行为获确切的阻止,那我将不会继续追求冻结解任。能否请您就上方我和ATB(未在此留言,但右方流程图是他制作的)提出的解任走向有何意见?若我在仲裁委员会成立前参照该走向修改解任方针(就是把仲裁委员会替换成社群整体调查,走先调查后解任的流程,确保未来不能再有同类事情发生,你又是否同意?--西 2024年6月14日 (五) 02:30 (UTC)[回复]
(-)反对,我觉得先等仲裁委员会成立,且已确定相关的流程及规则,再来调整RFDA的作法。不太适合此时冻结解任管理人员的程序。--Wolfch (留言) 2024年6月14日 (五) 02:37 (UTC)[回复]
(-)反对,目前没有数据是否有效,更且仲裁委员会还没成立,成立后,必须先观察,不需马上处理冻结解任管理人员的程序--HYHJKJYUJYTTY留言2024年6月14日 (五) 03:43 (UTC)[回复]
(-)倾向反对:正如Gluo88君所说,“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仲裁员选举、立案时长分析、条文讨论等过程显而易见地非常冗长”,而这段时间内仍有RFDA的需求。如果现在冻结RFDA,恐怕会导致这些需求难以得到满足。--CuSO4 · 龙年大吉 2024年6月14日 (五) 03:48 (UTC)[回复]

本讨论已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仲裁体系下的解任机制

我跟ATB正在共同筹备有关未来解任制度走向的提案,当中不会完全汰除社群自行发动解任的途径,只是会有一定改动确保程序公义。右图是ATB建议的走向,而我的想法是再向上加一条走线:社群发起解任后,用户只能在投票发起前才能提交证据请求由仲裁处理,仲裁委员会在七日内需决定是否受理(条件:初步认为解任提案理由有问题)并展开详细调查。由于解任走SecurePoll似已通过,准备SecurePoll也需要时间,多等七天不会有什么大问题。拒绝受理或投票发起后不能由仲裁截停(已放弃受理权);因拉票等因素而截停则不是RFDA仲裁机制了,而是一般用户行为仲裁。这样能确保仲裁不会被过度使用之余确保未来解任程序能达到程序公义。补充:若社群提交给仲委会的理由跟发起除权的理由太不同,则自然不能视作仲裁委员会已放弃调查权,为防被滥用规则而挟带不当理由闯关。--西 2024年6月14日 (五) 01:16 (UTC)[回复]

是否无论如何一定要先经过仲裁委员会“确认”?本人认为社群自身仍有径行运作程序的能力,不用全部经过仲裁委员会审查,祇有拒绝受理才能被动提案。当然,若要避免所谓“民粹政治”,可以提高标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6月14日 (五) 03:31 (UTC)[回复]
或许我说的不清晰:我在ATB方案上增添的走线是给“社群提交给仲裁委员会”新增了前设,故产生“社群无人提请仲裁(而社群自行解决解任问题)”的走线。若社群自行走解任程序时理据出了问题,自然会有人提交给仲裁委员会;若真的几乎没有争议的,那社群自己走完整个程序都不会需要仲裁委员会插手。如果有人提交,仲裁委员会又认定社群本身在该案已能自行处理(发起除权无明显问题需要仲裁委员会插手),即可拒绝社群请求。不经仲委会提出除权的条件也不需要怎么提高,还是满足最基本的程序公义即可。--西 2024年6月14日 (五) 03:42 (UTC)[回复]
本人认为,现行情况实际上就是这样,那或许是对“事前”部分疑虑较多?也就是欲阻止直接上客栈“大乱斗”的丑陋局面。或许拿上面刚刚提出的解任案问问,你觉得该案提请有什么不满足程序正义之处,毕竟有实际案例较好切磋。——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6月14日 (五) 03:54 (UTC)[回复]
  1. Gluo88提出苗君滥用封锁的证据,光是与给他解封的管理员的理解已有显著落差。提案人径自认定管理员滥用权限或封锁有瑕疵,而未经审视方针是否禁止某些行为,违规事实并不明确,解任案则不应成立。
  2. Gluo88对苗君诽谤Lanwi1的指控显然存在误差,苗君作为当年事件的当事人,除了当时短时间内就补充提供了公开讨论的记录外,其当年作为用户查核员能将Lanwi1的公开口供跟技术资讯比对,亦可作为其指控或怀疑的证据。有证有据者的合理怀疑显然难以构成诽谤,反观Gluo88在他人(我)指出苗君确有提供证据后,选择性无视并谎称“没有证据”(证据已经提供了,还有一些是苗君显然不能公开的),还在毫无证据的背景下相信Lanwi1的说辞,用以指控苗君诽谤,乃是明显的拉偏架,“诽谤”指控也难以成立。
  3. 苗君在讨论中积极解释、说明其行为,也通过交涉获得解封Gluo88的蓝桌君的认同;反观Gluo88全然不接受任何解释,并拒绝一切依照方针的规范及通用理解的观念,显然并非管理员所致之沟通无效(而是提案人拒绝沟通),不能成立解任案沟通无效之要件。
  4. Gluo88在一开头就声明将会发起明显违反方针(不审核是否构成解任条件,只凭其自身及联署人认定),亦有威胁其他管理人员不可执行方针赋予的权力(终止不当解任案),显然严重侵犯程序公义。
光是这些,若仲委会已成立,以上程序问题已经足以将此由社群发起的解任案提交仲裁委员会处理了。--西 2024年6月14日 (五) 04:20 (UTC)[回复]
  1. Gluo88提出苗君滥用封禁的证据,光是与给他解封的管理员的理解已有显著落差。在管理员最初已认定封禁查封理由欠缺,这是事实。也尊重审核管理员认为程度不到罢免的理念。涉事管理员的理解与本人的理解(及其他用户的理解)也不相干,除非诉诸权威
  2. Gluo88对苗君诽谤Lanwi1的指控显然存在误差,苗君作为当年事件的当事人...通篇仍然持续为当事人未经认证(CU、CA)臆测伪证据发言,并忽略当事人已遭受严重精神重创的事实。打个不恰当的比喻,如果一个强奸受害者侮辱强奸犯,然后某个认说她犯了侮辱诽谤罪,她的言行客观上是不妥的,但这种检讨受害人的行为更是拉偏架,扭曲一般人道德理解,态度可谓令人发指。
  3. 苗君在讨论中积极解释、说明其行为,也通过交涉获得解封Gluo88的蓝桌君的认同...先不论在下几乎已全面驳斥阁下及涉事用户谬论(并且您除了诡辩,显然无法正面回应;另一位也没有能力全面回应在下的质疑)只能是个人意见,不代表我认同(及其他潜在用户认同),照@LuciferianThomas这种伪逻辑,在下尝试总结一下:大概就是只要当事人不断“发言论证沟通”就不构成“沟通无效”(并将其归责于提案人及联署人死活不认可),上个这么声称及类似的案例已被基金会制裁了
  4. Gluo88在一开头就声明将会发起明显违反方针(不审核是否构成解任条件,只凭其自身及联署人认定),亦有威胁其他管理人员不可执行方针赋予的权力(终止不当解任案)... 我并没说不审核,而是交由联署人审核认定(本来现行方针就不用一致共识确认),这恰恰是符合过往惯例标准的原则(《方针》政策指出,大部分被人们接受的惯例不会立即被写上。方针只是明文的惯例标准。)反观前次管理人员的所谓“决定”已被广泛质疑“官官相卫”“违反官僚主义”“凌驾讨论”“无权确认”“不避嫌”这种藐视社群的决定,恰恰是侵害程序公义的行为(管理员没有任何高于其他用户的特权,唯能实现社群讨论所得的共识),更应该就行政员争议行为交到仲裁委员会裁决,以正视听。
  5. 其实面对您的指控,在下本来是不打算留言的,但在下考虑到您并未停止有关涉嫌扰乱及游戏讨论行为,甚至发出明显的威胁,呼吁第三方管理员制裁在下,才不得不在此回应。此外,这个发言涉嫌“针对特定受众”基于“推销立场”的拉票行为。根据行政员前次所谓认定,“RFDA是本站大事”浏览量极高,所以已经构成大幅张贴效果。考虑到相关留言通篇粗亮红字体,还有可能构成情绪勒索骚扰用户(与第三方管理员)。副知在上次解任时发起讨论“拉票”的@魔琴阁下就此发表看法
以上可合理确认LuciferianThomas君的所谓“程序问题”,无一例外其实都站不住脚。即使仲裁委员会成立,诸位仲裁员面对阁下指出的“程序问题”,在仔细审阅相关讨论后,除了给您发不应在讨论中,使用过多特效使别人感到骚扰的提醒或警告外,基于方针的正常理解相信也只能一笑而已。
在下请@LuciferianThomas君停止为涉嫌袒护涉事用户试图干扰本次Rfda的行为,并期望根据在下对阁下提出的质询,检讨当事管理员及自身问题,作出有益讨论事情。--Gluo88留言2024年6月16日 (日) 01:06 (UTC)[回复]
我不好说其他人对于拉票是怎么定义的 ——魔琴身份声明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 2024年6月16日 (日) 02:07 (UTC)[回复]
另外抱歉刚刚太认真看右边那张图,没仔细注意您有提出“比图片多一条”的走线Orz ——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6月14日 (五) 03:58 (UTC)[回复]
这个我自己也没说清楚。--西 2024年6月14日 (五) 04:22 (UTC)[回复]
大致同意上述图片的内容。--在下荷花请多指教欢迎签到2024年6月14日 (五) 04:34 (UTC)[回复]
简而言之,我反对把像台湾选总统一样的直接民主改成香港选特首一样的代议民主。香港特首怎么选,我觉得你也知道。--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6月14日 (五) 07:22 (UTC)[回复]
同意桐生的想法。--千村狐兔留言2024年6月16日 (日) 01:43 (UTC)[回复]
右方为添加了我所说的比ATB版本多一个走法的机制,Ericliu1912Hehua可以参考看看如何。除了RFDA,其实多数其他仲裁调查都可以比照处理。--西 2024年6月14日 (五) 05:59 (UTC)[回复]
看起来主动权是否仍在仲裁委员会?因若每一案总是有人要求受理调查,那程序上便实质造成社群直接管道不得通。管理员解任争议向来大,可预见会有不少辩称个案程序不符合方针者。——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6月14日 (五) 06:11 (UTC)[回复]
是也没错,我甚至是预期未来绝大多数的仲裁提案最终必须经过仲裁委员会的手一次,但既然管理人员解任社群没办法自己处理(真的有问题的时候,还是得仲裁介入,总不能坚持不让仲裁处理违规事项吧?),那把这个程序几乎完全交给仲裁是可以理解的。我是不反对设置反联署的机制(联署改交仲裁委员会),但送往调查的门槛会要比直接送投票的要低一截(例如送往调查需5人联签,解任联署门槛提高至10人)。
不过起码这里保障了多数情况下社群仍保有投票除权的权力,也确保仲裁委员会仅能在真的有问题的时候才介入管理人员解任程序(在社群能自己处理及未获解任程序中的合理质疑的情况下应拒绝受理),但也确保在必要情况下由仲裁委员会自行行使去除管理人员权限的权力。(所谓必要情况,指滥用傀儡等所有可致(非短期)封锁或禁制的违规情况)--西 2024年6月14日 (五) 06:58 (UTC)[回复]
如此怕是有游戏规则之嫌,毕竟祇要提出质疑,就可以强制将讨论拖入仲裁程序,也很难预见仲裁委员会不会因为期望有案件,而对此倾向“照单全收”之类。此外,本人认为仲裁委员会试行第一任期期间,不宜移交过多权力。希望还有某种折衷或过渡方案供社群选择。——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6月14日 (五) 12:59 (UTC)[回复]
不过,考虑到社群或有希望仲裁委员会针对此类提案提供调查报告,若祇是请求类似国际法院就议题提供咨询意见之类,而不直接跳过其他社群既有流程(即最右边那条路线),那本人并不反对。其区别在于是仲裁委员会是主动受理调查,还是基于社群需求被动提供意见(用词或有差异,但总之应该是这意思)。——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6月14日 (五) 13:09 (UTC)[回复]
回应第一则留言:
  • 很难预见仲裁委员会不会因为期望有案件,而对此倾向“照单全收”之类:仲裁委员会在接获针对已经发起的RFDA案请求时,并非单单议决“是否受理”,仲裁员公开议决是否受理案件时还必须指出受理或拒绝理据,也不能空口无凭说“社群已无法通过社群渠道解决”,而是要提供论证。究竟是怎样无法通过社群渠道解决,究竟是否非当事的管理人员采取行动即能解决,都是必须论证的点。当仲裁委员会收到直接提请调查管理人员行为之时,条件同样适用,这情况下提出调查的人也是需要论证为何不通过社群解任程序(例如:提出解任一方论据不当,可预期他们走社群解任必然会造成问题)。仲裁委员会就算是“想接受案件”也要写个合理到不行的理由,但有合理的理由就代表真的要接受案件了。
回应第二则留言:
  • 你的理解大致正确,但必须指出在“已经有明显必要解任”、“紧急解任”或“根本不成立”等情况下,则不会发起任何解任投票,而直接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你所说基于社群需求,这个就很难定义什么叫“社群需求”了,究竟是有人联署发起仲裁,还是需要有共识,都会有人不同意;后者在已经吵得不可开交的情况下显然已经难以实行,所以唯有通过联署的方式发起仲裁以确保真的是“社群”需求而非“个人”需求了。
--西 2024年6月15日 (六) 00:48 (UTC)[回复]
据我所知,社群共识不希望仲裁委员会作出径行除权决定。那紧急除权外的“已经有明显必要解任”是什么意思?——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6月15日 (六) 18:01 (UTC)[回复]
说过了啊。--西 2024年6月17日 (一) 01:53 (UTC)[回复]
这还真是没看清楚( ——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6月18日 (二) 17:58 (UTC)[回复]
感谢提及,我个人基本(+)支持此方案。--在下荷花请多指教欢迎签到2024年6月14日 (五) 07:55 (UTC)[回复]
我认为此方案可以。--~~Sid~~ 2024年6月14日 (五) 08:36 (UTC)[回复]
支持这个版本。--Rice King 信箱 · 留名边缘人 2024年6月14日 (五) 11:25 (UTC)[回复]
(+)支持此一版本。--维基病夫邀请您加入❤️边缘人小组·🖊️签到 2024年6月14日 (五) 11:41 (UTC)[回复]
我问个问题,如果RFDA只有一人认为不符合方针,即使整个社群都支持联署,也必须进入仲裁委员会程序?这个有人认为的有人是多少人?--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6月14日 (五) 13:03 (UTC)[回复]
这自然是需要"讨论"的,当然也有个更简单的方法是让认为不符合方针的人自己送,仲裁委员会看到这种情况自然会拒绝请求,有个坏处是会让仲裁委员会很累就是,如果要采用,建议赋予仲裁委员禁止滥用仲裁的人提出仲裁请求的权力。--~~Sid~~ 2024年6月14日 (五) 14:09 (UTC)[回复]
如我上方留言所述,确实可以新增反联署的概念,或为五名符合人事任免投票权的用户联署,或为最低限度一符合人事任免投票权的用户加一非当事管理员共签请求仲裁。一个人(尤其是当事管理员本人)即可发起进入仲裁程序也还真的门槛过低。--西 2024年6月15日 (六) 00:29 (UTC)[回复]
如果要改革的话,我觉得应该加入反联署过程才能被仲裁委员会受理,不然就像你说的,当事管理员反对然后就进入仲裁就有点不合适了。--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6月18日 (二) 19:23 (UTC)[回复]
原则上(+)支持,太需要了。--Shwangtianyuan 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2024年6月14日 (五) 16:13 (UTC)[回复]
  • 个人意见是发表调查报告后,解任与否应公付社群决议。即便调查报告认为提请解任是多么错误,社群应拥有解任事宜的最终裁量权。-千村狐兔留言2024年6月16日 (日) 02:25 (UTC)[回复]
    此前社群咨询性投票已明确认可这点,我相信应该会体现在最终方案。没有的话再来商榷。——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6月16日 (日) 04:22 (UTC)[回复]
    大致上认同这个观点,毕竟不能排除调查报告出错的可能性(是的,请质疑一切的权威),但我的个人意见是如果调查报告的结果是管理人员因属于有必要的情况或紧急情况而被直接解任,这并不属于社群的裁量范围。换言之,我认为如果调查报告认为这不属于可以解任的情况,但社群形成了显然相反的共识时,无论调查报告是否出错,社群依旧可以在有相当共识的情况下发起解任投票,但其他方面我认同File:ArbCom de-admin procedure chart (LT version).png的表述。Sanmosa Snipe–Clam Grapple 2024年6月18日 (二) 12:09 (UTC)[回复]
    “真有必要”就直接解任了,没必要再提出调查报告,祇需要简短说明。“真有必要”的情况应当已经很明确,正常人都看得出来(常识判断),否则就不能说是“真有必要”。——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6月18日 (二) 17:57 (UTC)[回复]
    实际上就连上面举例的滥用傀儡,我也不觉得必然适用直接解任,至多是调查期间允许暂时褫夺管理权限。因为这终究取决社群对管理员的信赖,说不准社群愿意原谅过失,那凭什么需要由仲裁委员会擅自代为“处刑”呢?由于已经有真正最后手段“紧急解任”,我甚至不觉得有必要给予仲裁委员会所谓“有必要情况”除权的选择。——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6月18日 (二) 18:02 (UTC)[回复]
    管理员不会有其他用户没有的豁免权,管理员做出应受非短期(全站范围)封锁或禁制的行为理应受与一般用户相同的处理,而受(全站范围)封锁或禁制期间管理员本身就无权参与社群事务。近期受过封锁的用户本来就不能参选管理员,这个相比其他“建议条件”而言更几乎是“必然需要符合”的要求,也是社群的基本期望。因严重违规而致非短期封锁或禁制行为的用户本来就不适任管理员,这种情况的解任是弹劾而非罢免。社群有权在被弹劾用户接受封锁及一年冷静期后经重新选举上任管理员,但显然有过错的就不是“可以被社群原谅”的行为。用户单单因管理员身份而被“原谅过失”显然变成获得其他用户没有的特权。--西 2024年6月19日 (三) 02:02 (UTC)[回复]
    本人早已指出,调查期间仲裁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时,可暂时取消当事人之管理权限,至于最终处份问题则完全是两回事;既然说“管理员做出应受非短期封锁或禁制的行为理应受与一般用户相同的处理”,那解除权限方针明确指出“当管理员封锁任何一位依从权限申请方针获得权限的使用者时,请同时提报,让其他使用者复核考虑是否为之除权”,而管理员就可以被仲裁委员会径行除权了?若真“理应受相同处理”,那此等失职行为,就虽自然成为得提出解任(“复核考虑是否为之除权”)之“理由”,但并不总是直接等于“结果”。又此种“复核”之对象一般而言是社群整体,不是仲裁委员会(部分例外既已言明于上述草案,此处不赘述);社群有权就管理员解任案成立与否予以最后决定,此时又可参考解除权限方针提到的“蓄意犯规”、“草率行事”、“执于己见”、“没有悔意”等要件,构成对管理员与其他权限持有者一视同仁之量尺,达到所谓“理应受与一般使用者相同的处理”。
    解任乃最终手段,请与社群事先商榷什么情况值得如此做,不要自己定义“本来”、“显然”、“特权”、“不是可以原谅的行为”,仿佛理所当然一般。尤其社群已明确倾向反对由仲裁委员会径行处份失职管理人员,是以若一定要置若干例外,依据比例原则及法律保留原则(当然本站政策不是法律,但基本观念类似),理当以明文列出,且或可能严格限缩处理。又即使如我个人意见上述如此,也没径行强求或压制谁去接受,祇是提出供社群参考,我想任何人的意见都一样;假使认为“应受非短期全站封锁或禁制的行为”可以由仲裁委员会径行除权,那就是首先要由社群确定是否同意此等条件,或初步予以修正(如不包含某些“禁制”情况、有权经社群额外同意排除某些意外情况个案之类),然后还要厘清所谓“非短期”具体指什么、又此种行为应可能包含什么情况(如上方提到“滥用傀儡”,具体是多严重之类)等细节,最后才得凝聚为真正可行且符合程序正义之共识(以上是随意举例)。不是提一些模棱两可的条件顺溜过去就行。——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6月19日 (三) 17:52 (UTC)[回复]
    考虑一些过往案例,本人目前认为所谓“有必要情况”祇有遭遇值得受不限期封锁之行为。受如此重大处份且未能申诉成功之管理员,亦往往会遭社群事后除权,甚至多数是紧急除权。本人认为,仲裁委员会在此种情况下裁决迳予除权,并不逾越社群过往实践缔造之共识及一般常识。若有其他认为可适用情况,还请社群具体提出。——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6月19日 (三) 18:20 (UTC)[回复]
    “因为这终究取决社群对管理员的信赖”不全然,这也视乎他本身造成的危害的严重性,这不是擅自代为“处刑”,而是避免社群擅自慷受害者之慨。这样说:就算你原谅了一个杀人犯,他还是一样要被判死刑或终身监禁,不能说因为你原谅了而直接认为他无罪。Sanmosa 蚌埠 2024年6月19日 (三) 05:55 (UTC)[回复]
    社群是本站最高“政权机关”及一切事务最终决定者,本人认为真有共识(大前提)的话要“慷受害者之慨”也行;反过来说,如果仲裁委员会经审酌决定“慷受害者之慨”,阁下又该如何应对?何况在本站,所谓“极刑”不过是禁止编辑,且除极少数社群不可抗力情况(如基金会行动、全域禁制等)外,没有真正不可逆的处份,此处完全不宜援用现实司法情况。——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6月19日 (三) 17:52 (UTC)[回复]
    真要用司法来比拟的话,仲裁委员会可以“限制迁徙”甚至“拘禁”,防止“嫌犯”继续迫害他人,也可以提出“证据”(此处指调查报告,并非报告本身采用的证据)给予“法官”(社群)参考;仲裁委员会在其他管辖内案件可能自己兼任“法官”,但就管理人员解任议题而言,最终判决“有期徒刑”(本站没有“死刑”)者则仍是社群,不是仲裁委员会(所以说为什么不应该用现实司法比较,因为太强行硬凑了)。社群已经彰显意志,不打算将仲裁委员会打造为非常之国民公会。——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6月19日 (三) 17:55 (UTC)[回复]
    我正是考虑到如此情况才会有上方“如果调查报告认为这不属于可以解任的情况,但社群形成了显然相反的共识时,无论调查报告是否出错,社群依旧可以在有相当共识的情况下发起解任投票”的提议,这已经足够救济仲裁委员会“慷受害者之慨”所造成的损害了。虽然我个人比较倾向于权限较大的仲裁委员会,但从我上方的留言可见,国民公会形态的仲裁委员会也不是我支持的东西。Sanmosa 蚌埠 2024年6月20日 (四) 14:25 (UTC)[回复]
    反过来说,岂不亦适用?可再商讨。——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6月22日 (六) 05:24 (UTC)[回复]
    这样说吧,我既不希望一个被架空的仲裁委员会,也不希望一个被架空的社群,我期望的是仲裁委员会与社群旗鼓相当、能相互制衡,所以如果我没有理解错你说的“反过来说”的意思的话,这正是我自己期望的效果。Sanmosa 蚌埠 2024年6月23日 (日) 14:52 (UTC)[回复]
    另外,我同意有关社群就与仲委会意见相左时,可重行循联署管道形成共识发起解任案的意见。——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6月18日 (二) 18:05 (UTC)[回复]
    (!)意见:同Eric Liu,此版本和上一个版本不同,缺少仲裁委员会拒绝后社群自行形成共识的流程,建议增加此流程。--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6月22日 (六) 08:15 (UTC)[回复]
    直接沿用既有联署流程即可。——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6月23日 (日) 06:48 (UTC)[回复]
    (!)意见:个人路过,仅额外表达身为用户的意见,恕不参与后续和在此乱入。个人建议若有共识将类似仲裁的机制设立专属页面或区块,让有意愿的用户视案件试行参与,或若产生共识,视实际需求再看后续是否执行即可;在尚不具备特殊权限的情况下试行,若往后具备良好的实际效益和需求,以此另外举行相关选举也或无不可。然而我认为仲裁权的施行争议似乎仍有讨论空间,且难以比照现实生活的机制,光是“仲裁”本身具备的效力就极具争议,且定位难明(现实中的仲裁可能具备法律效果,但仍有法律管道作为当事人不服的救济机制;国际争端那种姑且不论),而如果只具备所谓“调查权”,再交付社群议论,其实与当前机制相去不远,直接交由社群议论或许更直接,了解议题或有兴趣的人自可参与,与是否具备权限亦无关;此外,若仲裁员本身遭到当事用户欺瞒拐骗又该如何?势必仍需另寻管道明查暗访、审慎查察等等,事实上这个过程和一般用户参与讨论相去不远。而一个连具备实际特殊权限的管理员也无法维持秩序的社群,特别选出负责厘清事情的用户,若再产生其他事实认定上的争论,又或者其他用户若有不服,救济制度何在?仲裁效益何在?又或是仲裁委员因仲裁无方、标准不一、效果不齐,是否又衍生其它争执呢?是否最后仍须交付基金会呢?而若绕回社群议决,一个不具实际决定性效果的权限是否可能绕一圈后又回归争执呢?而若具决定性效果,该具备何种权限,或许仍须回归实际需求,如果其实不太需要的话,也可能根本不需另行规划。这样看来,“仲裁”似乎有点像是“监察权”,但现实中的某些监察权亦已为人诟病颇多(笑)。以上并不代表不应规划此类机制或权限,而是此制度的施行就目前社群现况、投票及讨论结果来看,众人对于社群事务和机制中,强调“制衡”所带来的公平性和安全感,似乎仍远胜对于“决断或判定”所带来实际效益的信任和需求。既然如此,真正需要详加调查讨论的问题,终须回归社群决议,而议事的过程个人认为这仍属社群自制力和是否具共同目标的根本问题;至于管理员用权的“认事用法”问题,我认为则回归管理员所具备权限性质的长期命题,多数争议亦往往来自于此,而当前诸多网络平台似乎也是如此(警察+判官,但好像也都是这样)。对于个案,个人倾向让具管理经验的行政员直接判断特定管理员是否于特定案例滥权或用权过当,以此提供实务意见,社群再行议论,这和诉诸社群民意类似,但可能可以尝试结合试行机制看看。目前是否需直接特别设立选举产生的特殊权限,个人倾向斟酌。--Kriz Ju留言2024年7月1日 (一) 14:31 (UTC)[回复]
    支持Manchiu的意见,解任与否的决定权应在社群,仲裁委员会在解任案中不应拥有最终决定权,其作用更应该是处理私密资讯和提供对证据的调查报告以供社群作出决定。当然我不反对仲裁委员会可以执行紧急除权等极为特殊的事态。另“仲裁委员会调查期间冻结案件”应明确规定冻结时间。--🎋🎍 2024年7月7日 (日) 02:28 (UTC)[回复]

临时暂停特权机制

I'm going to make a proposal about temporarily desysopping, when a sysop, oversight or checkuser are being investigated, their priviledge may need to be temporarily removed by Arbcom to prevent further disruption if necessary. And shall not obtained again unless the investigation is over. Especially, for VRT and the ones who have signed NDA, Wikimedia Foundation need to be noticed if neccessary to remove such priviledge. I'm a little bit tired but good luck, god bless you.---Lemonaka 2024年6月14日 (五) 13:08 (UTC)[回复]

我准备提出一个关于暂时取消系统管理员的提案,当系统管理员、监督员或检查用户正在接受调查时,Arbcom可能需要暂时取消他们的权限,以防止在必要时造成进一步的干扰。除非调查结束,否则不得再次获得。特别是对于 VRT 和签署了保密协议的人,维基媒体基金会需要注意是否有必要取消这种权限。我有点累了,但祝你好运,上帝保佑你。---Lemonaka 2024年6月14日 (五) 13:08 (UTC)[回复]

@Ericliu1912 @LuciferianThomas -Lemonaka 2024年6月14日 (五) 13:11 (UTC)[回复]
仲裁委员会大概可以视情况决定是否技术上暂时取缔管理员行使权限。不过本地相较于英文维基百科,尚没有直接取消管理员系统操作权之权力,本人认为这代表两地社群习惯差异,故制度移植时亦应有本地化措施以为反映(例如缩减可取缔权限之案件种类等)。——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6月14日 (五) 13:15 (UTC)[回复]
我觉得可以提出紧急冻结机制,类似紧急除权,比方说监督员、界面管理员等重要权限,正在调查期间社群或行政员认为必须先除权以保证安全,则先除权,等待调查结果再恢复或维持除权。--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6月14日 (五) 13:21 (UTC)[回复]
重点在于“无罪推定”(虽然应该少援用司法概念)。除上述情况外,本人认为唯有涉及管理权限行使可能损及当事人权利,或妨碍案件之进行,或有正当合理之依据认为案件进行中不适宜持有权限者,方得暂时除权。——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6月14日 (五) 13:40 (UTC)[回复]
这有个问题是谁来判定会比较好,Arbcom判定社群会有人不认同,社群自己来讨论要不要暂时除权又会因为争执而不了了之,一个很尴尬的情况。--~~Sid~~ 2024年6月17日 (一) 09:08 (UTC)[回复]
Sid说的有道理。仲裁委员会只是是少数人的决定,社群大多数人的共识才具有公信力。--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6月22日 (六) 08:17 (UTC)[回复]
这种观点我真的不认同。仲裁委员会是社群选出来的,细节是由社群敲定的,最终的提案也是要由社群通过的。在这样的程序下,仲裁委员会的决定必须具有公信力。如果说决定不具有公信力那么要仲裁委员会干什么?
我选择甲的原因也同理。如果委员会需要调查由社群讨论,那搞选举、审议这些程序完全没用。完全可以找几个看起来社群信得过的人,组成一个“非官方”的委员会,也可以调查。
再往普通解决行为争议来看,即使无法除权管理员,委员会一定需要有封禁,设置编辑禁制的能力。设置委员会就是为了一个“最终解决方案”。如果例如ANM上面的案子十分棘手,以至于没有管理员愿意去处理,那么就去找委员会。委员会基于社群方针来判断事务是否使用管理工具来处理,而不创建新的方针。如果说委员会在处理普通用户争议的时候也要“推荐”管理员如何处理,实则无权的话,那这个委员会不要也罢。--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6月25日 (二) 11:54 (UTC)[回复]
说到底我怀疑社群能否选出这么一个委员会。--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6月25日 (二) 13:33 (UTC)[回复]
我保持乐观,但我的想法是,与其将委员会的权力一砍再砍,就为了社群能够选出一批人,结果选出来也不能改变社群生态,不如保留委员会权力,社群在知情委员会权力的情况下选,选出则能对社群环境有一定的影响力,选不出就当失败。--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6月25日 (二) 17:39 (UTC)[回复]
@0xDeadbeef What about A/B group? They can scrutinize each other. -Lemonaka 2024年6月26日 (三) 03:46 (UTC)[回复]
Not sure how well that will work in practice, but maybe worth a try if people want to.--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6月26日 (三) 07:31 (UTC)[回复]
无论是ArbCom还是社群讨论处理,我认为可以先讨论当Arbcom决议有人不认同时社群要怎么解决,当社群讨论发生争执导致讨论不了了之时怎么解决,这是可以预想到的情况。
我很不希望到时候社群不接受仲裁委员会的决议,又嚷嚷着要罢免仲裁委员会,那是非常难看的情况。--~~Sid~~ 2024年6月30日 (日) 09:51 (UTC)[回复]
问题是这个“选的门槛”、“敲定的细节”,过程及结果是否合理?不少人有疑虑。既然并非如英文那边当年由威尔士“君权神授”,本人认为本地仲裁委员会的权威是要经由实际裁决确立,不是伊始就赋予莫大权限。尤其涉及直接处理管理权限者,应不必属于首届就奉送委员会的工具。目前本站与监管员等全域社群合作无间,本人虽一贯主张社群拿回应有之自治权,但现阶段也未见到由仲裁委员会接掌彼等紧急处置权限的必要。——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6月26日 (三) 05:30 (UTC)[回复]
那你觉得仲裁委员会是来干什么的呢?早就有人使用“没必要”这个理由来否认各种事情,我对此的回应是,确实,WP:CHOICE也说了,编辑维基百科也没必要。你当维基百科管理员有必要吗?那为什么还有人编辑百科,为什么你还要当维基百科管理员呢?
我知道我在委员会是否应该有权力去除管理员这个讨论中持少数观点,所以我也不想继续陈述我的观点。你说循序渐进我无所谓,要是能够通过实际判决历史来让社群更信任委员会是好事,但是我其实想强调的是刚开始ArbCom也至少应当拥有设立禁制及设高风险主题的权力。如果选出来的委员会没有办法实现决议出来的结果那就非常无能。就和WP:NAC不能关闭为删除一样。--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6月26日 (三) 07:07 (UTC)[回复]
据我所知,仲裁委员会职能到现在都没有确定。具体而言,目前高风险主题在客栈提案模式运作良好(除了法轮功本来争议较多),对于本站来说高风险主题本来就是个低层级议题,确实不用仲委会插手。另外,我不确定你是想要仲委会有权下达什么形式的禁制,但大部分情况应该都没问题,因为社群至少有共识赋予仲委会某种裁决封锁操作之权,这自然也就包含禁制。——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6月26日 (三) 08:19 (UTC)[回复]
那就好。--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6月26日 (三) 12:06 (UTC)[回复]
我是认为高风险主题作为编辑限制的一种,可以作为仲委会的争议解决手段之一(跟禁制权相似),但绝对不会覆盖社群本身订立高风险主题的权力。目前CTOP下,社群经共识实施的编辑限制只能由社群经共识解除,而不能由任何管理员自行解除;仲委会的则可有相似机制,仲委会的高风险主题限制(不论是设定新的高风险主题或是编辑限制)都只能由仲委会或极广泛共识(30人80%支持?)解除,仲委会也可基于方针及其原则解除社群共识订立的编辑限制(不过只能是回应申诉)。--西 2024年6月27日 (四) 03:20 (UTC)[回复]
本人亦认为仲委会有权在必要时自行提出高风险主题,为其执行手段之一。当然,社群对此当有复核权,其门槛应与经一般社群管道(客栈)制定者相同。相对而言,仲委会祇能被动决定解除已无需求之高风险主题,而不应主动介入(这应该与阁下观点相同)。——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6月27日 (四) 04:16 (UTC)[回复]
@桐生ここ What? Arbcom are elected by the whole community, unless the community consensus is hijacked by a small group of users, the arb will be reviewed as the representative of the whole community. Why will they become the minor? -Lemonaka 2024年6月26日 (三) 03:48 (UTC)[回复]
问题是争议发生当下,当事人们是否认同委员会是他们选举出来的吗?而且事实上仲裁委员会的决定是有限数量的委员们达成的共识,而社群可以组成共识的人数是无限的。--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6月27日 (四) 02:38 (UTC)[回复]
不认同也得认同。就像如果我进行扰乱维基百科,游戏维基百科的事情的话,有管理员要封禁我,我是不是说“我不认同你是被社群选举出来的管理员,你的决议不是社群共识,请在社群中形成共识再封禁我”就可以有免死金牌了?--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6月27日 (四) 02:49 (UTC)[回复]
管理员是执行共识,仲裁委员会是没有共识的情况下制造一个“共识”,还是有点不一样。--桐生ここ[讨论] 2024年7月1日 (一) 19:52 (UTC)[回复]
在什么情况下仲裁委员会是在没有共识的情况下制造一个共识,而不是执行共识?--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7月2日 (二) 03:25 (UTC)[回复]
其实若仲裁委员会按方针与指引精神裁定,那本质上与管理员行使自由裁量权意涵相同,都是执行社群共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7月2日 (二) 04:21 (UTC)[回复]
我倒觉得,与其说ARBCOM是没有共识制造共识,倒不如说ARBCOM是审批有争议的共识及强化共识。--ときさき くるみ 2024年7月15日 (一) 10:04 (UTC)[回复]
有几种民主解方:一种是社群以足够高门槛另行达成有效共识,推翻仲裁委员会决议;另一(两)种是经罢免或次届选举移除若干社群认为不适任之委员。社群可以决定是否两(三)种解方并行,或祇允许其中几种。——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7月1日 (一) 19:47 (UTC)[回复]
初期仲裁委员会或本地行政员都还没有权限可以自行取消管理员权限,这个或许要到未来届数的仲委会选举前再解决。目前状态下,仅有“可能需要紧急除权”、“(发布报告后)已经确认符合解任发起条件,等候社群投票重新确认管理员权限”两个情况是适合直接冻结权限。
虽然目前尚无技术手段直接冻结管理员权限,仲委会仍可通过审议施行禁制权,临时禁制当事人使用任何管理人员权限,违者亦可直接视作严重违规而符合除权条件即可。
不过如果是“冻结权限”,那么就不是“解任投票”而是“重新确认投票”,重新确认投票的通过标准(此处指支持留任比率)或许要提高;反过来解任投票的通过标准(此处指支持解任比率)也需因应略微提高(例如55%)。--西 2024年6月15日 (六) 00:56 (UTC)[回复]
How can you “冻结”(maybe temporarily stop) VRT priviledge without removing them? What about Oversight? -Lemonaka 2024年6月15日 (六) 02:22 (UTC)[回复]
基本上都是需要通过暂时除权处理。使用行政手段如禁制也是可以等同冻结权限,违者即直接除权即可。--西 2024年6月15日 (六) 03:15 (UTC)[回复]

机要原则

Taking the current privilege of ARBCOM into consideration, the member of ARBCOM should have signed or need to sign NDA before appointment, the result is that nearly all member from mainland China are excluded and they may not trust this group at all. However, Wikipedia is working based on the consensus, having a whole subgroup excepted from those may make it hard to function.

以ARBCOM目前享有的特权来看,ARBCOM的成员在任职前应该签署或者需要签署保密协议,结果就是几乎所有来自中国大陆的成员都被排除在外,他​​们可能根本不信任这个团体。然而,维基百科是基于共识运作的,如果将整个子群体排除在共识之外,可能会使其难以正常运作。---Lemonaka 2024年7月9日 (二) 01:34 (UTC)[回复]

这也是没办法的事,2021年时WMF好像已经有不承认中国大陆人士签署的保密协议的做法,这不是中文维基百科的裁量范围。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9日 (二) 05:18 (UTC)[回复]
否。我记得过往讨论中是安排照样容许无法签署保密协议的用户参选,而在必须有前保密协议才能接触的证据的情况下设subcommittee处理有关证据或案件。--西 2024年7月9日 (二) 06:42 (UTC)[回复]
我的理解是他是在表述他认为所有ArbCom成员都应该需要签署保密协议的个人意见,而不是在表述过往讨论的结论。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9日 (二) 22:47 (UTC)[回复]
我没有说他正在表述过往讨论。你无法好好阅读、理解我的留言,并屡次超译我发言的行为已经严重造成我的困扰,请你停止。--西 2024年7月10日 (三) 01:52 (UTC)[回复]
我好像也没表达出你说的这个意思?真正在超译的人是你吧?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13日 (六) 01:23 (UTC)[回复]
@LuciferianThomas@SanmosaPlease focus on the topic, ARBCOM members are responsible for on and off-wiki invesitgation, including evidence regarding privacy, how can users send these information to the Arbcom members who never sign NDA?
请关注主题,ARBCOM 成员负责维基内外调查,包括有关隐私的证据,用户如何将这些信息发送给从未签署保密协议的 Arbcom 成员? -Lemonaka 2024年7月15日 (一) 01:30 (UTC)[回复]
subcommittee,小组委员会,即仅有部分成员参与的调查。简而言之:不涉及隐私证据的案件可由所有仲裁员参与,涉及隐私证据的案件仅可由已签署NDA的仲裁员参与(未签署NDA的仲裁员recuse)。--西 2024年7月15日 (一) 01:44 (UTC)[回复]
[来源请求]? -Lemonaka 2024年7月11日 (四) 03:17 (UTC)[回复]
Wikipedia_talk:仲裁委员会#保密协议及处理涉及隐私证据案件之职务#公示RFC结果及仲裁方针草案。--西 2024年7月11日 (四) 03:38 (UTC)[回复]
可尽量细分仲委会行使职权,最敏感部分才考虑保密协议为必要条件。具体之执行,应以个案为基准,确定证据是否涉及隐私,再行规划。——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7月9日 (二) 16:16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