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购外汇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法确定罪名之一。该罪名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中[1],依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所通过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一条而设立,是为对1997年刑法典之补充[2]。
此罪损害之法益为国家外汇管理制度,犯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业,过失不构成此罪[2],犯罪的对象则是外汇制定银行的外汇[3]。依照《外汇管理条例》第40条之规定,骗取外汇是指“以虚假或是无效的凭证、合同、单据等向外汇指定银行骗取外汇”,其中规定数量较大者追究刑事责任[2]。在1988年除罪后,套汇交易因此罪名的设立再度成为犯罪[3]。
参考资料
- ^ 解读赵少麟的骗购外汇罪. 正义网. [2017-05-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7-11).
- ^ 2.0 2.1 2.2 黄京平; 蒋熙辉. 论骗购外汇罪. 法学家. 1999, (6).
- ^ 3.0 3.1 曾赟; 贺建国. 骗购外汇罪浅探. 行政与法. 2001-04-25.
|
---|
危害国家安全罪 | |
---|
危害公共安全罪 | |
---|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 |
---|
走私罪 | |
---|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 |
---|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 |
---|
金融诈骗罪 | |
---|
危害税收征管罪 | |
---|
侵犯知识产权罪 | |
---|
扰乱市场秩序罪 | |
---|
|
---|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 |
---|
侵犯财产罪 | |
---|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 扰乱公共秩序罪 | |
---|
妨害司法罪 | |
---|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 |
---|
妨害文物管理罪 | |
---|
危害公共卫生罪 | |
---|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 |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 |
---|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 |
---|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 |
---|
|
---|
危害国防利益罪 | |
---|
贪污贿赂罪 | |
---|
渎职罪 | |
---|
军人违反职责罪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