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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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的一項罪名,顧名思義,該罪名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非國家工作人員的受賄行為。
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
“ |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
” |
本罪的犯罪主體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其中也包括了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國有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而關於「其他單位」的定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既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等常設組織,也包括為組織體育賽事、文藝演出或者其他正當事項而成立的組委會、籌委會、工程承包隊等非常設組織。[1]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中的「數額較大」的起點按照受賄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人民幣3萬元)的2倍制定,即6萬元;「數額巨大」的起點按照受賄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20萬元)的5倍計算,即100萬元。[1]
特殊情況
如果是國企內從事公務的人員或派往國企工作的公務人員受賄,則應按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即受賄罪)處理。社會團體成員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不以受賄或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論處。[1]
如果出現非國家工作人員與國家工作人員共同受賄的情況,依不同情況有如下處理方式[1]:
- 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利的,按受賄罪論處。
- 利用非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利的,按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論處。
- 分別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按主犯的犯罪性質論處;無法分清主從犯的,可按受賄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