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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愛爾蘭臺北代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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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愛爾蘭臺北代表處
Taipei Representative Office in Ireland
概要
類型駐外機構實質大使館
地點 愛爾蘭都柏林
地址8 Lower Hatch St., Dublin 2, D02VY31[1]
座標53°20′03″N 6°15′23″W / 53.334158°N 6.256432°W / 53.334158; -6.256432
啟用1988年7月
機構資訊
轄區 愛爾蘭
所屬部門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外交部
代表楊子葆 大使[註 1][1]
網站
www.roc-taiwan.org/ie/index.html
地圖
地圖
2021年6月,駐愛爾蘭代表楊子葆(左)與外賓合影於代表處館牌前。[5]

駐愛爾蘭臺北代表處(英語:Taipei Representative Office in Ireland),亦稱駐愛爾蘭代表處,是中華民國政府派駐愛爾蘭共和國的代表機構。[1]

代表處負責推動臺灣與愛爾蘭之間的經貿、學術、文化、旅遊、科技、教育等各層面的雙邊關係,以及辦理護照簽證文件證明英語Legalization (international law)領事相關業務,並提供僑民服務與旅外國人急難救助,功能等同邦交國大使館[6][7][1]

歷史

1988年7月12日,於首都都柏林設立具大使館功能駐愛爾蘭自由中國中心[8]

1991年5月2日,更名為駐愛爾蘭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8]

1995年8月18日,再更名為駐愛爾蘭臺北代表處[8][1]

歷任代表

注釋

  1. ^ 2012年9月1日,中華民國外交部為統一駐外人員內部職稱,明定大使館、代表處設大使、公使,代表處對外仍稱代表、副代表;辦事處設總領事、副總領事,對外仍稱處長、副處長。[2][3]
    代表處館長為特任或簡任第十三職等至第十四職等者任大使銜代表、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者任公使銜代表;辦事處長為簡任第十二職等者任總領事銜處長、副處長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者任副總領事銜副處長。[4]
    註:部分駐外機構名稱雖使用「辦事處」,但層級等同「代表處」,館長為代表。

參考資料

  1. ^ 1.0 1.1 1.2 1.3 1.4 駐外館處. 中華民國外交部. [2021-02-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2-05). 
  2. ^ 外交部針對本(8)月31日媒體報導我駐無邦交國家代表對內改稱「大使」事,特澄清說明. 公眾外交協調會 (新聞稿). 中華民國外交部. 2012-08-31 [2022-12-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12-09). 
  3. ^ 陳培煌. 統一名稱 代表對內稱大使. 中央通訊社. 2012-08-31 [2022-12-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11-09). 
  4. ^ 駐外機構組織通則. 中華民國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2018-06-13 [2022-12-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11-09). 
  5. ^ 20210611 PPE Donation to Co. Cavan. 中華民國駐外單位聯合網站. 2021-06-11 [2022-05-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5-04). 
  6. ^ 代表處歡迎詞暨代表處簡介. 中華民國駐外單位聯合網站. 2021-01-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2-17). 
  7. ^ 領務. 中華民國駐外單位聯合網站. [2021-02-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11-03). 
  8. ^ 8.0 8.1 8.2 《中華民國103年外交年鑑》〈第二章 對外關係〉 (PDF). 中華民國外交部. [2021-02-17].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17-10-21). 

參見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