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邦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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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邦彦

大明南京刑部尚书
籍贯 直隶苏州府吴县
字号 字治征,号景山
出生 弘治十三年(1500年)五月二十二日
逝世 万历十七年(1589年)
配偶 娶沈氏,继娶仰氏
亲属 (子)钱允元、钱秉元
出身
  • 嘉靖十四年乙未科同进士出身

钱邦彦(1500年—1589年),字治征,号景山,直隶苏州府吴县人,民籍,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嘉靖七年(1528年)戊子科应天府乡试第四十七名举人。嘉靖十四年(1535年)中式乙未科会试第一百七十一名,登第三甲第一百一十二名进士[1][2]。授高安县知县,调缙云县,超拜吏部主事,历官吏部考功司郎中,二十四年十二月升南京通政司右参议,二十八年九月升南京太常寺少卿,三十二年四月升南京光禄寺卿,三十三年五月升南京太常寺卿,三十四年十一月升南京大理寺卿,三十六年十月改北大理寺卿,三十七年十二月升南京刑部右侍郎。

四十三年三月起为刑部左侍郎,升南京刑部尚书,隆庆元年(1567年)四月被南京科道纠拾致仕。万历十七年卒,年九十[3]

家族

曾祖钱玑;祖父钱瀷,阴阳学正术;父钱应龙,阴阳学正术。母滕氏;继母葛氏、计氏。具庆下。弟邦直[4]

参考文献

  1. ^ 张朝瑞. 《皇明贡举考》卷五. 《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828册. 
  2. ^ 鲁小俊,江俊伟著. 贡举志五种 上. 武汉: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9. ISBN 978-7-307-07043-1. 
  3. ^ 《明神宗显皇帝实录卷之二百九》:万历十七年三月甲寅,以原任南京刑部尚书钱邦彦年当九十,给月米岁夫,使命及门而邦彦卒。邦彦吴县人,成进士,为高安令,超拜吏部主事,至考功郎,迁南京通政司参议,晋太常少卿,再迁大理卿、刑部左右侍郎,遂转尚书,乞归恩晋一品勋阶。林居垂三十年,生平详慎,居官无公私谴,渊嘿易亮,乡邦视为模楷。考终完名,予祭葬如例。
  4. ^ 龚延明主编.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 登科录 点校本. 宁波: 宁波出版社. 2016. ISBN 978-7-5526-2320-8.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登科录》之《嘉靖十四年乙未科进士登科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