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存廢覆核請求/存檔/2021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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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WP:NT要的是對車站本身的來源。Itcfangye留言2021年1月27日 (三) 08:42 (UTC)

我注意到《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有關合理使用的條款出現變化。下面主要結合《著作權法》的修訂及國務院規章來描述我支持恢復該圖的理由。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

測繪成果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佈公益性地圖,供無償使用

  • 註:「供無償使用」即社會公眾使用此類政府主動公佈的測繪成果時,免收《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測繪成果使用費。這一點和《成果條例》並不矛盾,後者發佈晚於前者,故「新法優於舊法」,優先適用。此外,《地圖管理條例》第十四條也沒有規限制使用的方式,如使用者必須「按原樣」(AS IS)提供或修改後提供。
  •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2020年11月11日公佈,2021年6月1日生效)第十六條

將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四條,在第一款中的「姓名」後增加「或者名稱」;將「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修改為「並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

第一款增加一項,作為第十三項:「(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國家通過公佈和更新公益性地圖等措施,鼓勵有關單位和個人,充分利用公益性地圖編制和出版符合標準和規定的地圖產品。

  • 並根據上述《著作權法》修訂,我有理由認為,無論是原樣使用地圖,還是修改使用地圖,無論相關使用是2021年6月1日之前還是之後,均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
  • 此外,《地圖管理條例》中「國家實行地圖審核制度。向社會公開的地圖,應當報送有審核權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不應視為對創設了一種針對地圖的版權限制。著作權屬於「民事基本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七條、第八條,唯全國人大本身得規定民事基本制度,且只得以法律形式。

綜上:本人認為,公眾使用該圖片,屬於政府行政法規許可使用,而相關許可與CC BY的各版本相類似,應可以被維基媒體接納。副知@YFdyh000WcamPatlabor_IngramMintCandyTimmyboger:。向前進!向前進!朝着勝利的方向!留言2020年11月13日 (五) 05:48 (UTC)

  • 處理結果:同Wcam。Template:PRC-StandardMap有需要的話可以自行提刪。 --AT 2021年2月3日 (三) 11:11 (UTC)
  • (!)意見:延續我在2018年12月的最後意見,僅對該圖的使用傾向支持,但對「公益性地圖」是否普遍適用維基百科的著作權條款、是否等同自由版權仍持懷疑,中文維基對此仍有爭議,共享資源也未接納。反對的{{PRC-StandardMap}}目前未刪除、未被任何文件使用。您的「注」我不太理解。著作權法最新修改尚未生效。--YFdyh000留言2020年11月13日 (五) 10:09 (UTC)
  • (-)反對:據《地圖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地圖著作權的保護與其他作品沒有區別。標準地圖的創作者和版權持有者是中國政府,故其完全有權限制其作品如何被使用(例如允許無償使用等)。其規定修改的地圖必須報送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即是相當於未經許可不得擅自修改使用,與一般作品採用CC的ND協議並無本質區別,並且CC協議也不是法律。維基百科經常需要根據已有地圖修改製作新地圖使用,顯然無法接受需要送主管部門審核這樣的要求。--Wcam留言2020年11月13日 (五) 13:39 (UTC)
  • 暫時採(-)傾向反對態度,私認為尚未有充分證據顯示此圖為"可被維基百科/共享資源所接受的自由著作權圖"。--2020年11月13日 (五) 20:20 (UTC)
  • (!)意見
  1. 《地圖管理條例》及《測繪法》並不能有效顯示公益性地圖屬符合維基百科等規定之自由版權或公有領域。其一,「無償使用」方面,根據詞典定義,「無償」是指「法律上指不得報酬而移轉其物或權利,或服勞務、供勞力而不索求報酬,稱為「無償」。如贈與稱無償行為。」,沒有代價或不需報酬之使用並不代表作品能夠在任何用途下使用。其二,Jyxyl9君在存廢討論中中指出自然資源部中一聲明「可用於新聞宣傳用圖、書刊報紙插圖、廣告展示背景圖、工藝品設計底圖等,也可作為編制公開版地圖的參考底圖。」,個人雖認為該屬於著作權聲明,然而該聲明表述較為糢糊,未有明確表明作品可用於任何商業用途上。其三,該君也指出根據《地圖管理條例釋義》「要求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提高獲取基礎地理信息的能力,並且將數據開放給社會使用(下略)」,然而同上,聲明未有明確指出可用於任意用途。
  2. Wcam君指出根據《地圖管理條例》「國家實行地圖審核制度。向社會公開的地圖,應當報送有審核權的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個人認為該條例屬行政性質,與著作權的關係不大,不應視為著作權的一部分。
  3. 就著作權法方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2010)〉摘要》及《楊修清與中工武大設計研究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參見Wikipedia:存廢覆核請求/存檔/2018年12月#File:吉林省標準地圖_1:450萬政區版.jpgJyxyl9君提出之理據),指出行政區的規劃形狀、地理特徵、各項地點之位置等地理信息並不受著作權保護。個人認為如果地圖表現地理信息時,其表現之方式不具獨創性,例如是僅描繪了某地理區域的邊界及標記某些地方之所在位置,且其構圖和編排缺乏獨創性之情況下可視為不受著作權保護。而如果依照有關部門發表的地圖來描繪另一張地圖,或者甚至以複製成另一張地圖,儘管如地圖邊界等客觀事實相同,但只要能達致構圖及表達方式等不同之情況下(例如是僅保留某地理區域的邊界),也可視為不侵犯著作權。
  4. 順帶一提,地圖獨創性方面,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道道通」導航電子地圖著作權案,法院認為「雖然電子地圖中的具體地理信息是客觀存在的,但對於地理信息的採集需要實地勘查,而對於地理信息的篩選、取捨以及表達方式,會體現不同作品的獨創性。」。而根據四維圖新公司起訴百度、360公司案中,法院認為「地圖作品屬於反映客觀地理現象的圖形作品,是指按一定的比例運用線條、顏色、文字註記等描繪顯示地球表面的自然地理、行政區域、社會狀況的圖形,其獨創性主要體現在根據地圖的使用目的,對上述地理信息、標註及繪製方式的選擇、編排、處理上,地圖中反映客觀事實的要素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綜上,對地理信息的編排、選擇、處理會構成獨創性。
以上,謝謝。--SCP-0000留言2020年11月15日 (日) 14:56 (UTC)
@SCP-2000:回應上方第2點:如果你完全自行繪製一張地圖,並向社會公開,那麼說該條例屬行政性質,與著作權的關係不大,我沒有意見。但是對於政府製作公佈的「公益性地圖」,該條例則是實實在在禁止了對這些地圖進行擅自修改發佈,如我之前所說,著作權持有者完全有權限制其作品如何被使用,因此這些「公益性地圖」與維基百科的著作權協議是不相容的。--Wcam留言2021年1月8日 (五) 22:23 (UTC)
連帶Template:PRC-StandardMap加入請求。如File:吉林省標準地圖 1:450萬政區版.jpg的請求遭拒絕,則應刪除Template:PRC-StandardMap,反之亦然。SANMOSA SPQR 2020年11月16日 (一) 10:43 (UTC)

—以上未加入日期時間的留言是於2021年1月4日 (一) 08:14 (UTC)之前加入的。

伊啟威有許多不同的二手參考來源,應該是遭到不明人士添加了額外元素所以才被認定為廣告目的在關注度上應該是沒有問題的。 https://tw.news.yahoo.com/%E8%A7%A3%E6%94%BE%E8%BB%8D%E5%B0%87%E8%B6%81%E7%BE%8E%E5%9C%8B%E7%B8%BD%E7%B5%B1%E4%BA%A4%E6%8E%A5%E6%99%82%E5%88%BB%E5%87%BA%E5%85%B5%E6%AD%A6%E7%B5%B1%E5%8F%B0%E7%81%A3-%E4%B8%AD%E5%85%B1%E7%B4%85%E4%B8%89%E4%BB%A3%E5%9B%9B%E5%80%8B%E5%AD%97%E6%8E%9B%E4%BF%9D%E8%AD%89-060733505.html https://crossing.cw.com.tw/article/14202 https://www.epochtimes.com/b5/20/10/25/n12500201.htm https://www.ntdtv.com.tw/b5/20201207/video/284614.html?%E8%AD%89%E6%98%8E%E4%B8%AD%E5%9C%8B%E8%A3%BD%E5%81%87%E9%81%B8%E7%A5%A8%E6%B7%B7%E5%85%A5%E7%BE%8E%E5%9C%8B%EF%BC%81%E7%B4%85%E4%B8%89%E4%BB%A3%E7%95%B6%E5%90%B9%E5%93%A8%E4%BA%BA https://www.cmmedia.com.tw/home/articles/24456 https://www.ftvnews.com.tw/news/detail/2020C07I03M1 Joseph96929留言2021年1月9日 (六) 10:38 (UTC)

已經申請非常久了,請問管理員能夠給予答覆嗎?

https://news.tvbs.com.tw/local/344805 Yaping Hsiao留言2021年1月13日 (三) 02:06 (UTC)

我撰寫的條目與香港Eatology Limited無關,請各位尊敬的維基人依據客觀事實來判斷我撰寫的條目。非常感謝!

Easterlies 2020年12月23日 (三) 11:32 (UTC) (!)意見:應該與飲食 (營養學)無關,而與香港Eatology Limited有關。2001:B011:7007:2AE6:5863:C30A:2CCF:A73(留言) 2020年12月23日 (三) 12:53 (UTC)

我的訴求:我請求保留我撰寫的eatology條目。 我的理由: 1.我撰寫的eatology條目恰恰和飲食(營養學)有關,我的條目內容對此有清晰的闡述。 我在此引用我的條目內容: Eatology is a study of food and any and all food-related activities. It’s meant to be an umbrella concept to bridge agriculture, food science, nutrition, food education, food history, etc. 2.我撰寫的eatology條目與香港Eatology Limited無關。 我的參考資料里提供了我們的機構信息。 我們是一家設在北京的NGO,和香港這個餐飲公司Eatology Limited無關。 只不過我們2家機構湊巧創造了同一個新詞eatology。 我們機構的名稱是「北京東方美食研究院」。我們在2017年被北京市民政局評估為AAA級 社會組織,可以點擊此處查看:http://www.chinadevelopmentbrief.org.cn/news-21082.html。

如果尊敬的維基人們有其他理由來刪除我重新撰寫的條目,我願意真誠地傾聽,以便我改進。但是以上2條理由似乎過於主觀,與事實不符。 公平的環境在於每一個公平的細節。 謝謝。 --叮叮噹噹看書記留言2021年1月19日 (二) 02:03 (UTC)

這確實是保留理由。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13日 (日) 15:12 (UTC)
難道不會用tw批量清理一下麼?--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0年12月14日 (一) 02:59 (UTC)
很明顯這是關閉討論的人沒有做到應盡的義務--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0年12月14日 (一) 03:00 (UTC)
(※)注意:用戶應該「替換模板」,而非直接移除,「無故刪除內容」是屬於破壞。--蟲蟲飛♡♡→♡℃留言 2020年12月14日 (一) 03:04 (UTC)
替換成哪個模板?--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0年12月14日 (一) 03:20 (UTC)
刪除模板自然要等到有了刪除結論才可以刪除。模板既然要刪除,自然需要從使用的頁面中清理掉,這怎麼是無故?--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0年12月14日 (一) 03:22 (UTC)
對呀,afd的裁決是一個移除模板的理據;但用戶會質疑管理員在大量條目引用下仍刪去模板的操作。--蟲蟲飛♡♡→♡℃留言 2020年12月14日 (一) 03:25 (UTC)
管理員只是依照共識行事,為何要擔心用戶質疑?--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0年12月14日 (一) 04:05 (UTC)
如果沒有更好的模板,就不能移除。--蟲蟲飛♡♡→♡℃留言 2020年12月14日 (一) 03:22 (UTC)
這是什麼道理?難道問題嚴重需要刪除的模板就因為條目使用就不能刪除?這不是錯誤資訊降低了維基百科的品質?--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0年12月14日 (一) 04:04 (UTC)
  • 還是不夠,而且不能憑藉YT影片證明關注度。必須要有第二三手來源證明,且來源不能只是單單帶過要有明確介紹及說明。這三個來源都不能算。~~Sid~~ 2021年1月30日 (六) 05:58 (UTC)
(※)注意:
  1. Mys_721tx以條目舞男關注度不足為由提出合併,但條目從沒走關注度流程,是屬於「請求無效」,請瞭解方針。
  2. afd的共識不是點票,而是看用戶的理據是否成立,而且要建基於方針,不能只「闡述觀點」。
以上。--蟲蟲飛♡♡→♡℃留言 2021年1月23日 (六) 03:55 (UTC)

親愛的先生或女士,

按照維基百科的提醒,我創建的頁面伊里亞 尼基福爾羅維 的快速刪除原因是"有編者認為它內容不當"。其實這個原因是無根據的,因為英語的維基百科上有一樣的頁面 (它的名稱是 Ilya Nikiforov , 超連結是w:en:Ilya_Nikiforov)。 如果您把漢語的頁面伊里亞 尼基福爾羅維 和英語的Ilya Nikiforov 頁面比較一下,您會看見它們的內容是一樣的。並且頁面里所有的事實是實在的,都有超連結。跟我創建的頁面 伊里亞 尼基福爾羅維 內容一樣的英語頁面沒有被刪除,所以維基百科沒有原因刪除我創建的頁面伊里亞 尼基福爾羅維。

希望早日答覆!──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Diana Telegina討論貢獻)於2021年1月29日 (五) 10:56 (UTC)加入。

per U:Tigerzeng--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1年2月9日 (二) 12:46 (UTC)
未使用--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1年2月9日 (二) 12:47 (UTC)
因廣告違反WP:NOTAD同時也達到快速刪除方針G11標準。~~Sid~~ 2021年2月9日 (二) 11:17 (UTC)
per sidishandsome--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1年2月9日 (二) 12:53 (UTC)

參考資料

  1. ^ The crises of winters past. 英國廣播公司(BBC). [2020-11-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23) (英語). 
  2. ^ 200,000 in Rome Have Flu (Published 1968). 紐約時報(The New York Times). 1968-11-03 [2020-11-16]. ISSN 0362-4331 (美國英語). 
  3. ^ Desert Sun 28 May 1969 — California Digital Newspaper Collection. cdnc.ucr.edu. [2020-11-16]. 
  4. ^ How Mao's medicine made modern China. 旁觀者(The Spectator). [2020-11-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3-28). 
有在正式出版物中使用--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1年2月9日 (二) 12:50 (UTC)
來源搜尋: "拉㞎㞎" —Google:網頁新聞學術圖書圖片;百度:網頁新聞學術圖片知網工具書Report
來源搜尋: "屙㞎㞎" —Google:網頁新聞學術圖書圖片;百度:網頁新聞學術圖片知網工具書Report
這兩個詞是內地很多地方的方言詞,主要是父母跟小孩子說的兒童用語,明顯不是所謂的「純粹破壞」,亦沒有任何惡作劇、錯誤信息、人身攻擊成分。—Hfvn留言2021年2月2日 (二) 09:58 (UTC)
  • 處理結果:
在各詞典中未找到詞條,無法證明你所說「這兩個詞是內地很多地方的方言詞」--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1年2月9日 (二) 12:44 (UTC)
前者現在多寫成拉粑粑吧。[14][15][16][17][18]等,看上去前者挺多文獻支持。後者也有[19]等。@Shizhao--YFdyh000留言2021年2月11日 (四) 09:17 (UTC)


  • 裁定人詢問:由於前文內容較多,開闢此處用於單獨徵詢意見,發表自由意見仍可在上方「編輯意見」版塊繼續。對於所提問題,如被提問人願意回應,原則上請於各問題提出後七整日內回應(最久不要超過本版塊的最後一個問題提出後七整日)。--Kirk★ # 2021年1月27日 (三) 16:46 (UTC)
    1. 有關關注度(氣旋)指引WP:NCYCLONE)的提問
      對@林天蓬閣下的意見徵詢
      問:您在上方討論時給出了一個有關來源,想就此請問您:
      1. 閱讀來源後,感覺您似乎欲以該來源證實,條目符合WP:NCYCLONE#準則第2條,請問是否無誤?
      2. 如第1點無誤,請問您欲以該來源證實颱風的哪項數據(「風力、雨量、雪量、氣壓等」),符合「打破原先之相關氣象紀錄」的要求。
      以上。--Kirk★ # 2021年1月27日 (三) 17:10 (UTC)
      答:(截止結案時無回應--Kirk★ # 2021年2月14日 (日) 17:18 (UTC)
      DRV 1DRV 2裁定人@蟲蟲飛閣下的意見徵詢
      問:您認定DRV 1中的五條來源足以證明條目關注度,是否是認為該五條來源足以證明條目符合WP:NCYCLONE(還是僅僅認為足以證明符合WP:GNG)?--Kirk★ # 2021年1月27日 (三) 17:17 (UTC)
      答:(截止結案時無回應--Kirk★ # 2021年2月14日 (日) 17:18 (UTC)
      對@AndyAndyAndyAlbert閣下的意見徵詢
      問:您在上述討論中給出了華盛頓郵報的一則來源,並主張此來源組織以證明條目符合WP:NCYCLONE#準則第1條。想請問您,您指的具體是哪種可以被該報道證實的特殊性質,使其能符合準則所要求的「可與同樣具若干特質之其他氣旋作出實例比對」。--Kirk★ # 2021年1月28日 (四) 07:25 (UTC)
      答:(截止結案時無回應--Kirk★ # 2021年2月14日 (日) 17:18 (UTC)
    2. 有關通用關注度指引WP:GNG)的提問
      對覆核申請人@A1Cafel閣下的意見徵詢
      問:您在AFD 2中主張了「例行報導」的概念,有以下問題想進一步請您考慮證實:
      1. WP:GNG有五項原則(有效介紹、可靠、來源、獨立於主題實體、假定),我大致思考了下您提出的「例行報導」的概念,是否是因為「例行報導」不滿足「有效介紹」;或者請您具體闡釋何為「例行報導」,及「例行報導」因不滿足GNG的何種要求而不能用以證實關注度。
      2. 接上文,依據您的分析和觀察,Albert閣下提供的華盛頓郵報的這則來源是否足以證明條目具有符合WP:GNG,理由如何。
      以上。--Kirk★ # 2021年2月3日 (三) 17:09 (UTC)
      答:(截止結案時無回應--Kirk★ # 2021年2月14日 (日) 17:18 (UTC)
      對@Itcfangye閣下的意見徵詢
      問:您在上述討論中也提到了「例行報導」的概念,故同樣有以下問題想進一步請您考慮證實:
      1. 您提到「通用關注度強於例行性報道」,您如何界定對於一個氣旋的「例行性報道」和其他報道之間的差異(如,有什麼要素是「例行性報道」不具備的),這種差異如何在WP:GNG上體現,以使「例行報導」不能在條目以WP:GNG來衡量關注度時納入考量。
      2. 接上文,依據您的分析和觀察,Albert閣下提供的華盛頓郵報的這則來源是否足以證明條目具有符合WP:GNG,理由如何。
      以上。--Kirk★ # 2021年2月3日 (三) 17:09 (UTC)
      答:所謂例行性報道,就是氣旋(颱風)僅因其出現本身而被媒體或專業機構(尤其是後者)所報道。這種報道可以肯定是每個颱風都會有的,因此要麼1)這些報道不符合GNG,要麼2)這些報道符合GNG,但這樣就使得NCYCLONE失去了意義。對於Albert閣下提供的來源,我認為是有可能符合GNG或NCYCLONE的,因為報道里稱這個颱風是「衛星監測到的有史以來最強風暴之一」,而這已經不是颱風的出現本身了。(其實我的觀點是NCYCLONE過於嚴苛了,以至於不太具有實用性。)Itcfangye留言2021年2月4日 (四) 01:48 (UTC)
      (※)注意:NCYCLONE與GNG是兩個獨立的關注度指引,符合其一就可以;NCYCLONE在最近一次修訂後的收錄標準比gng還要高,但不意味我們要對颱風這個主題有成見,就要增加颱風的額外要求,關注度標準應該是一視同仁,不能因為對某些主題有成見,或者個人喜好問題而有額外的要求。此外,例行報道主要用於人物的1E,或者事件條目WP:NOTNEWS,但不適用於知識的主題如颱風等。--蟲蟲飛♡♡→♡℃留言 2021年2月4日 (四) 02:44 (UTC)

  • 處理結果:
    前四次存廢討論或覆核情況:本申請所涉條目颱風夏浪_(2019年)(下稱「條目夏浪」),條目夏浪經WP:FAILN規定的程序公告30日後被提刪,第一次存廢討論(下稱「AFD 1」),AFD 1關閉後經提請進入第一次存廢覆核(下稱「DRV 1」)並被裁定為有關注度而還原;2020年8月,條目夏浪以不符WP:NCYCLONE(已為現行版本),及參照2020年1月條目颱風風神_(2019年)的第二次存廢覆核,提起第二次存廢覆核(下稱「DRV 2」),裁定人裁定發還並開啟了第二次存廢討論(下稱「AFD 2」);AFD 2中討論關閉人裁定保留但未給出具體理由:
    1. AFD 1關閉前的最後版本包含的內容中,沒有足以證明條目符合通用關注度指引WP:GNG)或當時版本的關注度(氣旋)指引WP:NCYCLONE)的來源,故原討論關閉人AT的裁定妥當;
    2. DRV 1中,申請人提供了5篇載於NASA Blogs的記錄應認定為屬於第一手記錄,不足以作為證明符合WP:GNG的理據,也未指明有關記錄符合WP:NCYCLONE的任何一條準則,故裁定人裁定的裁定來源能證明關注度,缺乏依據;
    3. 由於DRV 1中的裁定缺乏依據,DRV 2中的「方針已作出修訂」的發還理由亦不成立,修訂的方針未本質影響該存廢;
    4. AFD 2中提出的三個新來源,第一個無法證實、第二個國家應急廣播與NASA Blogs的記錄類似不能證明符合WP:GNG且其內容也為證明符合WP:NCYCLONE的任何一條準則,第三個來源確如本覆核申請的申請人所言為錯誤將2014年的颱風夏浪當做本條目的描述對象,評級問題則參考由Tigerzeng結案的同期存廢案不作為有效理據。
    是否符合WP:NCYCLONE的問題:
    1. AFD 2中提及了當年最強的問題,及本申請中該來源也提及了衛星觀測最強的問題,裁定人認為WP:NCYCLONE中有關氣象紀錄的問題不應做擴張解釋。其一,氣象紀錄應忠實指向與氣象現象最密切相關(而不是觀察器具相掛鈎)的紀錄。其二,氣象紀錄應被視為是長期歷史記錄,因為過往歷史中曾經打破紀錄成為「最強」的颱風/颶風,即使其紀錄又被後來者打破,他的關注度仍然存在;如果以允許以每年最強作為WP:NCYCLONE所指的氣象紀錄,那麼每年的第一個颱風/颶風一定在產生時是「當年最強」,「當年最強」此後隨着新的颱風/颶風的產生在幾個颱風/颶風中變動,如果以此為氣象紀錄,那麼要麼每年的颱風/颶風的關注度會反覆變化、條目立而又可刪,要麼每年的第一個颱風/颶風必然被收錄,這顯然都不是WP:NCYCLONE所要實現的目標。
    2. 故而,沒有任何證據表明,條目符合WP:NCYCLONE要求。
    是否符合WP:GNG的問題:
    1. 有編輯主張了排除例行性報道的問題,裁定人經過充分考量認為,例行性報道本身不能作為排除一個來源用於證明WP:GNG的直接理由,但可從該概念的精神出發着重衡量有關報道是否只是與上述NASA Blogs或國家應急廣播類似的僅僅是有一定學術性質的純粹記錄,從作為Wikipedia:非原創研究#第一、第二和第三手來源所指的「第一手來源:非常接近於事件本身的來源」,使其不能滿足WP:GNG的來源要求。
    2. 該來源經上述分析,足以證明條目符合WP:GNG
    結論:綜上,原決理據均不合理,條目亦不符合WP:NCYCLONE,但經覆核有來源證明條目足以符合WP:GNG,故維持原決,裁定保留。以上。--Kirk★ # 2021年2月14日 (日) 17:18 (UTC)
  • 狀態:   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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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覆核理由:這是有關柳俊江在721事件中被打爆頭血流披面的圖片。2020年9月2日結束的原存廢討論中(i.e. 第一次討論),6位維基人參與討論,討論結果為「保留」。僅僅一日後,即2020年9月3日,檔案被Wcam提交至「存廢覆核請求」,在僅憑1位維基人的提交,沒有其它用戶的討論便在9月10日將檔案刪除(i.e. 第二次討論)。我認為第二次討論所導致的刪除流程有問題,主要有三點:
  • 第二次討論(i.e. 9月3日至9月10日)中,條目沒有貼上模版,關心條目的維基用戶對於進行第二次討論全不知情。他們只知道條目完成了第一次討論,結果是保留。結果在第二次討論中,除了提報者Wcam 1人外,完全沒有其它用戶參與討論。
  • 第二次討論中,提報者Wcam表示「沒有對討論中提出的違反WP:NFCC#1及WP:NFCC#8理由做出有效回應」。事實上,在第一次討論中,用戶Lifehome已於2020年8月29日針對包括WP:NFCC#1及WP:NFCC#8的理由作出回應。反而Wcam沒有針對Lifehome的反駁作出回應,在9月3日Wcam只說他沒有看到有效回應。那為甚麼Lifehome 8月29日的反駁不是有效呢?Wcam沒有解釋。
  • 既然第一次檔案提刪結果為保留,還要是大比數的保留。若果不服結果,理應再次提刪,並將討論時間延長,讓更多用戶參與討論並達成共識,並在條目上掛上模板讓關心條目的維基人參與討論,而非暗渡陳倉在沒有人討論的情況下刪除條目。

我認為,File:Lau Chun Kong Ryan get hurt in 2019 Yuen Long attack.jpeg的被刪除,經過的流程是不合理的,故此申請覆核。D7CY689留言2020年9月19日 (六) 04:09 (UTC)

(!)意見:感覺社羣濫用了「缺失並不會妨礙理解」,至於是否「妨礙理解」有時很主觀,既然標準是主觀,就應看「共識」。--蟲蟲飛♡♡→♡℃留言 2020年9月20日 (日) 06:56 (UTC)
(!)意見:我也是很震驚,因爲友人提醒才發現檔案被刪除,到了 AT 的討論頁才發現那個是存廢覆核,而非另一次的提刪。而條目「九一一恐怖襲擊事件」中亦引用了一幅插圖來描述被拘捕的《哈立德·謝赫·穆罕默德》面貌。個人感覺,如果根據 WCam 的這次提刪中理據,該被捕人士的面貌圖片也應該刪除。但事實證明某些圖片的存在,的確存在着一定的重要性,來更仔細描述條目內容的細節。 Lifehome留言2020年9月20日 (日) 07:10 (UTC)
  • 順帶ping一下原提刪人@WcamItcfangye留言2020年9月20日 (日) 07:27 (UTC)
    1、8不但必然違反,還有3。條目有如此多的自由圖片,還使用合理使用圖片?以所謂重要來添加合理使用圖片,屬於完完全全的濫用,本來合理使用就是在一些難以甚至無法取得自由圖片的情況下的一種非常手段,而不是重要就要加圖片。沒有圖片會防礙理解嗎?不會。當然有圖片肯定是有助理解的,不過這並非合理原因去濫加合理使用圖片,Wcam的觀點非常準確,參與討論者中沒有人能夠作出合理的反駁。而且,所謂大比數保留是對存廢討論精神的一種典型的誤解,存廢討論從來都是不是投票制,也就是說提請人的理據是建基於誤解之上,流程沒有任何不合理之處,倒是提請人本身可能違反存廢覆核方針。敬請重新審視規定,謝謝。--AT 2020年9月20日 (日) 11:44 (UTC)
(?)疑問:整個條目確實很多圖片,但只有一張描述受傷的相片,現在被刪去了,哪裏有等效的「自由圖片」?--蟲蟲飛♡♡→♡℃留言 2020年9月20日 (日) 12:09 (UTC)
為什麼一定要有?為什麼一定要使用合理使用圖片?為什麼是柳俊江?為什麼不用{{External media}}?傷勢是完全有可能存在自由圖片,因此無法構成要求合理使用的理據,不可能因為沒有人上傳自由圖片,就硬要合理使用,合理使用不是隨便使用。--AT 2020年9月20日 (日) 12:24 (UTC)
  • 在下之前已在原FFD提出,文字可充分描述其傷勢及情況,例如是「柳俊江頭部受傷被拍到血流滿面,事後頭部縫了8針,身體他處也有縫針」。--SCP-0000留言2020年9月20日 (日) 13:02 (UTC)
並非如此,您不應假定所有情況下都需要圖片,只要有可能存在自由圖片,便不應採取合理使用。「重點是有人上載自由檔案前,合理使用是必須」這是一種非常危險的概念,您這樣等同說所有條目都可以有合理使用圖片,這顯然是嚴重錯誤理解規定的精神。--AT 2020年9月20日 (日) 13:03 (UTC)
這個我理解,問題是事件已成歷史,人物雖然在世,但您不能說現在弄傷自己,然後上傳。--蟲蟲飛♡♡→♡℃留言 2020年9月20日 (日) 13:09 (UTC)
但是您可以叫人釋出版權啊。不能因為沒人願意,然後就硬來吧?立場新聞的直播已經提供了大量即時性的圖片,還要要求每個部分都有就太過苛刻了。維基上的圖片簡單來說就是有自由圖片的話,那沒有好,而不是說一定要有圖片,沒有自由圖片的話便上傳一張有版權的圖片,然後硬套合理使用,您不阻止沒關係,我看到一定馬上刪除。--AT 2020年9月20日 (日) 13:19 (UTC)
同意AT,流程沒有不合理之處。「缺失並不會妨礙理解」的確是一個很高的標準,英文版六四事件條目可以做到不使用任何非自由圖片,我認為其他事件類條目更沒有理由在已有大量自由圖片的情況下濫用非自由圖片。如果認為某張圖片十分重要,應當試圖說服其版權持有者以自由版權協議釋出,而不應使用「合理使用」為之辯護。--Wcam留言2020年9月20日 (日) 12:27 (UTC)
如果您圖片持這種態度的話,那麼文字侵權您也會看成引用吧?如果不會的話,那只不過是反映出您這種想法實質上充滿漏洞。保障版權理所當然,像日維甚至禁用合理使用圖片,那就不能作出適當的描述嗎?顯然不是。方法多不勝數,不應該選擇一個最有問題的所謂"方法"。--AT 2020年9月20日 (日) 13:07 (UTC)
重點是中維方針容許「合理使用」,對於歷史事件,不能以人物在世,便假設必然有自由相片的存在。--蟲蟲飛♡♡→♡℃留言 2020年9月20日 (日) 13:12 (UTC)
沒錯是容許,不過不代表什麼情況下都可以接受。所以是否所有歷史事件都可以使用合理使用?不是。--AT 2020年9月20日 (日) 13:15 (UTC)
我覺得可以看具體存廢討論的共識去判斷。因為方針既然寫得很清楚,社羣的具體討論情況是重要。--蟲蟲飛♡♡→♡℃留言 2020年9月20日 (日) 13:19 (UTC)
得出的判斷應該是刪除,而不是看保留票多就保留。--AT 2020年9月20日 (日) 13:24 (UTC)
除了提刪者外,就只有scp主張刪除,其他人都主張保留,而且理據也不見得不合理。--蟲蟲飛♡♡→♡℃留言 2020年9月20日 (日) 13:37 (UTC)
那就是您理解上出了問題。--AT 2020年9月20日 (日) 13:41 (UTC)
扣除提刪者外,就是4:1,只有一票刪除,四票保留。按您說就是五個人都錯了。但管理員處理檔案存廢討論傾向於慣例,多於共識及實際理據是否合理。如果按照慣例,那張照片當然不能用「合理使用」。我沒其他意見。--蟲蟲飛♡♡→♡℃留言 2020年9月20日 (日) 13:52 (UTC)
afd不是算人頭的,這還要說明嗎?既然您認同此圖不適用於合理使用,那您最初就不應該判定為保留,及至您在這次二次存廢覆核中似是而非的言論也是多餘的。當然,您還有修正錯誤的機會,也有不理會的權利,在這方面我就不強求。--AT 2020年9月20日 (日) 14:16 (UTC)
  • 我在第七天才關閉討論,而且保留方的理據完全符合方針規定,不只保留共識是一面倒,也未見不合理之處。整個討論重點是「缺失並不會妨礙理解」,如果不考慮判決慣例,我建議可以嚴格依從方針和討論共識去處理。或者有管理員希望依慣例去處理,我對此沒有異議--蟲蟲飛♡♡→♡℃留言 2020年9月20日 (日) 15:46 (UTC)
    您沒有異議的話,那就可以打住了。謝謝。--AT 2020年9月20日 (日) 16:40 (UTC)
@蟲蟲飛:這是一個常見的誤解:準確地說方針允許的不是「合理使用」,WP:NFCC理據第二點指出,維基百科採取的是比法律上的「合理使用」更嚴格的標準。至於您說的「現在英維的條目的照片幾乎沒甚麼好看」,為什麼維基百科要對版權如此嚴格,請參見這一段話中譯)。--Wcam留言2020年9月20日 (日) 13:20 (UTC)
您提到的那段文字,我早就理解;我的意見是這個存廢討論的爭議重點在於相片「缺失並不會妨礙理解」的爭議,在方針寫得很清楚的時候,而社羣對方針的理解有不同程度的差異,就要看「共識」。如果不看共識,還要討論嗎?--蟲蟲飛♡♡→♡℃留言 2020年9月20日 (日) 13:33 (UTC)
  • 僅四個明顯有立場的保留意見,不一定真能代表共識,可能還有我這種(×)傾向刪除但因為不確定是否正確理解NFCC而沒有說話的人存在。您可能不知道現在文字獄在內地和香港有多嚴重,我基於自己對法律、規定等的理解隨時可能被不知道從哪裏冒出來的人扣上一頂漢奸或者五毛的帽子。Itcfangye留言2020年9月20日 (日) 21:06 (UTC)
(×)刪除:明顯違反NFCC#1、8,請注意AfD並不是按人數作出判斷,而且存廢討論中的意見不應凌駕於法律方針之上。例如:即使在一個討論中大多數人認為可以直接抄襲來源,也不代表應該這麼做。如果按照蟲蟲飛的意見,幾乎任何圖片都可被視作合理使用,因為它們大多都能幫助讀者理解。--【和平至上】支持通過港區國安法💬 2020年9月21日 (一) 14:44 (UTC)
  • 狀態:   逾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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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覆核理由:根據早前的討論,其實也沒有達成共識,只反映出提出刪除的用戶WP:BUROWP:CENSOR,而WP:NFCC#8當中的「妨礙理解」指的不僅是令讀者理解的東西少了,而且是令讀者難以或無法理解條目主題。---2020年12月31日 (四) 02:25 (UTC)Wpcpey留言
  • 處理結果:逾時:最後一次答覆已逾一個月。--章安德魯留言2021年2月17日 (三) 13:07 (UTC)
  • 翻閱二○二○年八月廿七日存廢討論二○二○年十月存廢覆核紀錄,現有以下數個問題想請各位予以解答︰
  • 一、根據該圖所援引之版權協議,清楚列明「如果使用出版機構發行的歷史圖像,且圖像本身就是評論的主體,而非本圖像所談論事件的話(此種情形與原作品的市場作用一致,故不被方針所允許),使用本圖像必須為轉化利用。」(英語原文為「Use of historic images from press agencies must only be of a transformative nature, when the image itself is the subject of commentary rather than the event it depicts (which is the original market role, and is not allowed per policy).」)在「元朗襲擊事件」條目之中,圖片顯然並非條目討論之主體。所以相關版權協議是否引用有誤?
  • 二、在二○二○年八月廿七日存廢討論二○二○年十月存廢覆核兩次討論之中,保留方多次翻覆提到圖檔對讀者理解條目內容非常有幫助,缺乏該圖會窒礙讀者理解條目。如果確然如此,為何圖檔是放於頁頂資訊框,而非放置於「過程」又或者「爭議」段落之下,並加以足夠多之描述去評論圖檔呢?
  • 三、主刪方提到「用文字描述已可代替。」,所以現時條目之中,是否已經有足夠文字段落去代替此圖?用文字是否可以完全替代此圖所能傳達之訊息?
  • 四、請問AT君,二○二○年十月存廢覆核結案理由為何?
  • 以上。--J.Wong 2020年12月31日 (四) 13:07 (UTC)
    一般我不補充理由代表我認同提請人的說法。--AT 2020年12月31日 (四) 13:58 (UTC)
    知會Wpcpey君及和平至上君兩位。--J.Wong 2020年12月31日 (四) 23:26 (UTC)
    @Wong128hk(:)回應
    一、你說得對,我在前次DRV時已指出「媒體數據及非自由使用依據模板內含有虛假陳述」,我也在討論中申明此點,然無人能給出反駁;
    二、我記得是兩個地方都有放,但放置於「過程」那裏也只是放在圖庫裏與多張圖並列。根本與Wpcpey所言缺失會令「讀者難以或無法理解條目主題」相距甚遠。
    三、我認為有且能夠,在「白衣人在南邊圍聚集獲警察放行(凌晨1時至5時)」一節裏的第二段。--【和平至上】支持通過港區國安法💬 2021年1月1日 (五) 22:14 (UTC)
  • Wpcpey君︰
  • 閣下有必要理解清楚何為「圖像本身就是評論的主體」。根據圖檔說明,此圖乃截取自香港電台新聞片段,所以若然確實做到相關版權協議要求,條目當中應該是有內容評述該段新聞,而非又如同該新聞片段一樣,評述襲擊事件。如果相關版權協議確然無法支撐相關使用,請更換版權協議。
  • 和平至上君指出條目段落「白衣人在南邊圍村聚集後獲警察放行(凌晨1時至5時)」第二段︰「在凌晨1時,防暴警察終於現身,並進入元朗站巡邏。而南邊圍村仍有大批手持木棍及鐵通的白衣人聚集,當中包括疑南亞裔人士。每逢一見記者拍攝,他們就不斷叫囂及投擲水樽。[154]之後,警方一度進入圍村,白衣人即投擲雜物,警方就退卻至村外對峙。有幾名持棍白衣人上前舉棍呼喝記者,兩名防暴警察上前與他們短談後,一名防暴警察輕拍白衣人膊頭並讓他們離開。」已提供足夠描述,可用以取代圖檔。閣下對此有何回應?如認為未能取代,請闡明圖檔尚有提供什麼資訊乃上列文字未有提供。
  • 和平至上君︰
  • 想請閣下進一步闡釋「還有你這張圖片根本就不能將該極為複雜且混亂的場景描述,反而是斷章取義。」為何該圖是斷章取義?
  • 以上。--J.Wong 2021年1月3日 (日) 16:55 (UTC)
    • 根據在模板上的原圖,已經說明了「警方指到達後未有發現有人手持攻擊性武器,但事實上白衣人曾持有攻擊性武器,白衣人亦有指嚇記者」,而下方白衣人在南邊圍村聚集的章節中,提及「白衣人持棍指嚇記者,身旁防暴警察不為所動」,圖片正是評論當日的事件過程,也是評論的主體。而內容亦與新聞片段一樣。--Wpcpey留言2021年1月4日 (一) 01:48 (UTC)
    @Wong128hk:令我有感此圖是有斷章取義的原因是Uranus1781所寫的圖片描述:「防暴警察與持棍的白衣人結伴同行並指嚇記者」,加上圖片展示了警察與白衣人看向同一方向的一瞬間,很有可能會讓人誤以為是兩者是同行的,然而從圖片出處的完整片段(約一分鐘處開始)可見,事實是有警察從旁邊走來,走到白衣人面前阻止他們,並勸諭他們離開,再根據Uranus1781在之前討論中他對圖片的見解:「清楚可見防暴警察與白衣人在一起,最前的白衣人都持有棍狀武器,其中一個白衣人則持有金屬棍指向香港電台拍攝記者的位置,而在持棍白衣人身旁的防暴警察亦望向記者的位置。或者,防暴警察與白衣人(可能是便衣警察)正在擺出陣式驅散在場人士。」,因此若假設Uranus1781不是惡意捏造,就是他已經被這張圖片誤導,我相信也不僅是他一人被誤導。--【和平至上】支持通過港區國安法💬 2021年1月4日 (一) 13:30 (UTC)
  • Wpcpey君︰端看閣下回應,似乎未見任何該圖所描述之情況而條目未有文字描述。而閣下切實需要了解到合理使用時,條目當中應該是有內容評述該段新聞,而非又如同該新聞片段一樣——評述襲擊事件。就此,閣下是否有其他補充?另外,見到閣下於申請詞之中,提到《釋義‧並非官僚》及《釋義‧不作審查》,的確本站不宜照本宣科,盲隨規則,但《非自由內容使用準則》是法律方針,內容承襲自相關法律。本站伺服器位於美國,故而顯然地須要遵行當地版權法律。而在「最小化法律風險,限制非自由內容的使用量」前提下,閣下是有需要依據相關方針指引、版權協議,乃至相關版權法例釋除疑慮。而依據前述方針,縱然維基百科不實行自我審查,但如果判定為違反相關方針,則亦可以移除。所以閣下對此,是否有其他補充?--J.Wong 2021年1月10日 (日) 17:52 (UTC)
    • 因為相關圖片被刪除,自然亦令有關評述該段的文字一拼消失。圖片具渲染力描述當日的情境,內容能達至純粹陳述的效果,這種抽象又冗長的東西是無法取代文字,也是一種客觀的紀錄。而早前提刪的和平至上在相關的討論中,明顯是用盡一切手段,理直氣狀地刪除自己不順眼的檔案,他也對檔案被刪除感到非常高興。再且,加了文字之後,你們更會有理由刪除。在沒有人支持我下,反正你們立場都想刪除。--Wpcpey留言2021年1月11日 (一) 00:21 (UTC)
      一圖確實勝萬字,然而正如本站副題所述——「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當中「自由的」其中一個意思就是指版權自由,以最大限度自由容讓大眾使用、再製及傳播本站內容。此等內容都記載於使用條款。版權事宜亦都牽涉法律問題,一切都應該從嚴解讀,以做到《非自由內容使用準則》之中,提到之「最小化法律風險」。閣下作為提案人,是有責任在諸多原則下為社群釋疑,提供資料及確實理據令社群合理相信此等合理使用可以免於令本站承受不必要法律風險,做到本站目標,而非一再言而無物,明顯沒有做過任何資料搜集,單憑個人感受就來要求推翻結果。--J.Wong 2021年1月11日 (一) 13:53 (UTC)
      但法律是否必然合乎實際?法理等均在透過現實實踐而不斷變化,如果優先遵守單一法律,事實可以遠遠滯後於共識等本地之體驗與進程。不認為當前於server管轄區有所風險,而真正逼切威脅來自於管轄區之外。copyright面對的挑戰並非商業性的,是不同以往之超法理邊界的、不相稱的硬搬套用。如果本地真的切實考慮,五大支柱之最後一個尺度,和不同體驗者的共同利益,即可在實踐中前進而不會輕易淡忘維基貢獻者們所繼承的價值的責任。--約克客留言2021年1月12日 (二) 02:55 (UTC)
    • 再一次證明你們只是同刪除派沒有分別的人,將規定無限放大,表面上看是版權,背後卻是政治審查。再且相關圖片只是截圖,並被大量媒體、甚至政黨以及多名區議員使用,並在記者會展示,可見沒有什麼法律風險。--Wpcpey留言2021年1月12日 (二) 00:40 (UTC)
      請立即停止假定惡意。--【和平至上】支持通過港區國安法💬 2021年1月12日 (二) 19:56 (UTC)
(-)反對:一個深入報道已經足夠支撐關注度。SANMOSA SPQR 2021年2月16日 (二) 01:20 (UTC)
刪除,未使用--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1年2月20日 (六) 08:06 (UTC)
@Shizhao感謝您的處理。--懶癌哪天行Lazy, as no today's excuse. 2021年3月4日 (四) 16:26 (UTC)
未完成,條目已經重新撰寫--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1年2月20日 (六) 08:10 (UTC)
感謝呀,新聞報導其實蠻多的。請參考[1]--可愛皮皮留言2021年2月22日 (一) 08:25 (UTC)
請多給予新手鼓勵,真的非常感謝。我很努力的編輯喔--可愛皮皮留言2021年2月22日 (一) 08:29 (UTC)
很遺憾未能從您給出的連結終找出相關證據,這不是給予鼓勵與否的問題。--クオン·千の海を越えて·夢か……現なのか? 2021年2月24日 (三) 09:55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