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用户讨论:Mickybobo

页面内容不支持其他语言。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您好,Mickybobo!欢迎加入维基百科!

感谢您对维基百科的兴趣与贡献,希望您会喜欢这里。除了欢迎辞以外,也请您了解以下重要文章:

政策
政策
GNU
GNU
版权问题解答
贡献内容必须是您所著或获得授权
并同意在CC-by-sa-3.0和GFDL条款下发布
手册
手册
问号
问号
有问题?请到互助客栈询问,或在我的对话页提出。别忘记:讨论后要签名,方式之一是留下4个波浪纹“ ~~~~ ”。
If you have any questions about the Chinese Wikipedia, please leave a message here. Thank you for visiting!

-- HW 2014年10月6日 (一) 05:27 (UTC)[回复]

2014年10月

您好,欢迎来到维基百科。感谢您在黄子韬‎所作出的编辑,但请注意不要将受版权保护的资料在未经版权所有人同意下加入维基百科。基于合法性考量,维基百科不能接受违反版权取自其他网站或出版物的文字或图片;此种增订将会被删除。您可将其他网站作为参考的“资料”来源,而非“字句”来源。维基百科十分重视违反版权事件。谢谢!--JuneAugustRe: 2014年10月6日 (一) 06:46 (UTC)[回复]

请勿将受版权保护的资料在未经版权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加入维基百科,例如您在黄子韬所做。基于合法性考量,维基百科不能接受违反版权、取自其他网站或出版物的文字或图片,此种增订将会被删除。您可将其他网站作为参考的“资料来源”,但不是“内容来源”。维基百科十分重视违反版权事件,持续违反者将被禁止编辑。--JuneAugustRe: 2014年10月6日 (一) 07:23 (UTC)[回复]

由于多次加入侵犯版权的内容,您已被禁止三日内编辑维基百科。在封禁结束后,我们依然欢迎您作出建设性的编辑。如果您对封禁的理由持有异议,请您通过邮件向封禁您的管理员或者其他管理员申诉。您也可以于您自己的讨论页页顶加入{{封禁申诉}}并写下您要求复审的理由或您的疑问。重新注册账户或者直接使用匿名身份在维基百科的页面申诉的做法,会被视为绕过封禁发言,可能导致您的封禁时间被延长。-Lanwi1(留言) 2014年10月6日 (一) 10:02 (UTC)[回复]

关于黄子韬条目

黄子韬条目曾于2013年9月16日送交存废讨论,讨论结果为并入EXO。如阁下认为黄子韬的个人关注度已经有所提升并想重新建立页面,请到维基百科:存废复核请求提出申请。在未推翻原判决前,直接重建的内容将会被退回。--Sandylee215留言2015年1月24日 (六) 05:49 (UTC)[回复]

  1. 用户根据维基百科:人物收录准则可提出页面存废讨论。
  2. 部分成员的存废讨论是由一些认为成员条目不符合拥有独立条目的用户提出,而我是因已被并入EXO的成员就近年而言已有足够的个人关注度而提出复核。
  3. 如果阁下认为有忽大忽小嫌疑,可到维基百科:页面存废讨论提出把成员都合并至EXO的请求。
  4. 谢谢
  5. 若果阁下认为黄子韬是已具备足够的个人关注度的话,可自行到维基百科:存废复核请求提出申请。
  6. 同上
  7. 同上

--Sandylee215留言2015年1月24日 (六) 12:06 (UTC)[回复]

  • (~)补充,本人绝对鼓励阁下到维基百科:存废复核请求提出复核申请,只是本人的角度是建立页面不急于一时。如有任何疑问,本人欢迎阁下提出。--Sandylee215留言2015年1月24日 (六) 12:12 (UTC)[回复]
  • (:)回应,我认为的“不急于一时”是指我没有为黄子韬申请复核,只是等待他有更多的来源去支持他已具备足够的个人关注度而己,鹿晗的条目也是在电影《重返20岁》上映后才申请复核。至于我退回在未推翻原判决前的做法是因黄子韬条目曾于2013年9月16日送交存废讨论,讨论结果为并入EXO,退回至讨论结果的做法是完成正确,而我亦向阁下提出到维基百科:存废复核请求提出复核申请的建议。而阁下的整段说话似乎有挑衅的意味。--Sandylee215留言2015年1月24日 (六) 15:23 (UTC)[回复]
  • (~)补充,过去曾有IP地址用户、非自动用户无视存废讨论结果直接重建页面,而扩写的页面内容更是侵权。维基百科是一部网络百科全书,而不是追星或爱好者网站。--Sandylee215留言2015年1月24日 (六) 15:30 (UTC)[回复]
    • (~)补充,我曾于2015年1月12日在黄子韬条目添加过一段隐藏说话,内容为“此页面曾于2013年9月16日送交存废讨论,讨论结果为并入EXO。如要重新建立页面,请到维基百科:存废复核请求提出申请。”,但阁下于2015年1月24日也无视存废讨论结果及隐藏说话直接重建页面并添加大量侵权文字。而我早已提供指引让一些对黄子韬有了解的维基人去提出复核申请,并无阁下所指的“不要过分阻止”。--Sandylee215留言2015年1月24日 (六) 15:46 (UTC)[回复]
  • (?)疑问,根据阁下于2015年1月24日的修订历史记录,这个历史版本清楚可见阁下是曾经无视过存废讨论结果及隐藏说话,这何来诬蔑性?至于阁下说我纠缠,阁下于2015年1月24日 (六) 20:40发来一则留言,而整段说话似乎有挑衅的意味。本人认为阁下未是很清楚了解维基百科的方针与指引故一作回应,现在好心做事却被唾骂真是无语。--Sandylee215留言2015年1月24日 (六) 16:57 (UTC)[回复]

2015年1月

欢迎来到维基百科。每个人都可以对维基百科作出建设性贡献,不过我们仍然要提醒您,请不要人身攻击。任何意见都应针对条目,而不是编辑者。请阅读欢迎页面来获得更多信息。谢谢!--Sandylee215留言2015年1月25日 (日) 08:36 (UTC)[回复]



提示: 您好,感谢您为维基百科作出贡献。机械人留意到您的一些编辑中转换了页面原始码的繁简或地区词,例如修订版本34088797,这可能违反了中文维基百科的指引,因而已被自动撤销

维基百科有繁简及地区词转换功能,即原始码与实际显示可以不一样。如系统未能正确转换,请您不要直接修改原始码,而是使用转换标签

  • 以“中国大陆使用‘陆’、港澳使用‘港’、马新使用‘马’、台湾使用‘臺’”为例,您可以写上:
    • -{zh-cn:陆; zh-hk:港; zh-sg:马; zh-tw:臺;}-

您亦可前往互助客栈寻求其他维基人的帮助。

请留意,如果维基百科能够正确转换,那么变更原始码的繁简或地区用语即属破坏。如您重复类似行为,您的账号可能会被禁止编辑维基百科。若您的浏览器安装了同文堂等中文字体转换软件,请在编辑时将其关闭。但如您认为机械人判断错误,请撤销该自动撤销。祝编辑愉快!Liangent-bot留言2015年1月25日 (日) 08:50 (UTC)[回复]

2015年1月

您好,欢迎来到维基百科。我们邀请每个人为这个百科全书贡献有建设性的资料,但是您所加入的内容并不符合版权的有关规定。 简而言之,维基并不允许复制来的文章。您今天向维基百科提交的内容有可能是我们需要的,因此我们希望你能花点时间,用自己的话改写文章内容,这样就不会有人说你侵权了。希望您下次撰写条目时能秉持原创翻译其他语言版本的维基百科来作为编写守则,切勿抄袭。记住这一点:数量不会给你带来好处,只有质量能为你赢得荣誉。感谢您对我们的支持。--Sandylee215留言2015年1月25日 (日) 09:03 (UTC)[回复]

请勿将受版权保护的资料在未经版权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加入维基百科。基于合法性考量,维基百科不能接受违反版权、取自其他网站或出版物的文字或图片,此种增订将会被删除。您可将其他网站作为参考的“资料来源”,但不是“内容来源”。维基百科十分重视违反版权事件,持续违反者将被禁止编辑。--J.Wong 2015年1月25日 (日) 10:13 (UTC)[回复]

内容如出一辙,又岂止于参考。若阁下所言属实,即阁下曾尝修改,则显然不足。--J.Wong 2015年1月25日 (日) 10:48 (UTC)[回复]

维基百科向志于令知识自由传播,而版权即为当中樊篱,遂奉共享创意协议授权以行,则读者无论增修删改,复印散布,均无所碍也,仅须引据。有别于此,百度百科版权未尝释限,一旦发布,纵撰文者明言无所介怀,然而终无授权,亦莫之可受。况就算笔者愿作授权,有碍于百度百科使用协议,亦非有效。版权之事,素甚繁杂,维基百科既以自由为号,则当读者取用而无须有虞。网络之上,非亲非故,何可作凭?唯授权文字可以。仅曰“信”,未免儿戏,亦罔顾取用者,使受法律风险,陷之不义。君所修者,无疑乃袭于百度百科,稍为寻之于谷歌,则“一目了然”,两者尽皆相同。请重撰之,编排及遣词用字均必须出于尔手。--J.Wong 2015年1月25日 (日) 11:49 (UTC)[回复]

本人建议Mickybobo阁下可以去维基百科:版权常见问题解答了解更多有关版权的问题。总括而言“维基百科不能未经允许而随便转载这些内容,这是违法行为,也会使不知情后续使用者惹上版权纠纷或其他麻烦。”,“如果您想用的资料版权不自由、或是版权不明,您只需要用自己的文字来重新描写,或者自己拍摄原物图片,便能避免任何侵犯版权的问题。”。阁下可也寻找黄子韬百度百科的编写作者,并获得编写作者的同意进行版权捐赠(维基百科:版权常见问题解答#百度百科的版权问题)否则一切直接复制贴上的内容均是侵犯版权。--Sandylee215留言2015年1月25日 (日) 11:53 (UTC)[回复]

阁下对黄子韬条目的编写确实有过侵权行为,本人对事不对人,若阁下并无侵权行为,本人亦无需多番劝谕。现见阁下所述,阁下已向版权人进行交涉后,等待给出许可证明,本人还是热烈欢迎阁下继续编写维基百科黄子韬条目,毕竟本人不是EXO乃至成员的爱好者,只是或多或少略有认识。如阁下认为本人的行为是有攻击性的,本人万分抱歉。期待阁下能共同享受编写百科的乐趣,成为一名充实的维基百科人,谢谢。--Sandylee215留言2015年1月25日 (日) 12:46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