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讨论:Mickybo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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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W(论 献) 2014年10月6日 (一) 05:27 (UTC)
2014年10月
您好,欢迎来到维基百科。感谢您在黄子韬所作出的编辑,但请注意不要将受版权保护的资料在未经版权所有人同意下加入维基百科。基于合法性考量,维基百科不能接受违反版权,取自其他网站或出版物的文字或图片;此种增订将会被删除。您可将其他网站作为参考的“资料”来源,而非“字句”来源。维基百科十分重视违反版权事件。谢谢!--JuneAugustRe: 2014年10月6日 (一) 06:46 (UTC)
请勿将受版权保护的资料在未经版权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加入维基百科,例如您在黄子韬所做。基于合法性考量,维基百科不能接受违反版权、取自其他网站或出版物的文字或图片,此种增订将会被删除。您可将其他网站作为参考的“资料来源”,但不是“内容来源”。维基百科十分重视违反版权事件,持续违反者将被禁止编辑。--JuneAugustRe: 2014年10月6日 (一) 07:23 (UTC)
关于黄子韬条目
黄子韬条目曾于2013年9月16日送交存废讨论,讨论结果为并入EXO。如阁下认为黄子韬的个人关注度已经有所提升并想重新建立页面,请到维基百科:存废复核请求提出申请。在未推翻原判决前,直接重建的内容将会被退回。--Sandylee215(留言) 2015年1月24日 (六) 05:49 (UTC)
- (&)建议,我个人认为以黄子韬目前的个人关注度依然不足的(即团体关注度大于个人关注度)。如阁下想重新建立黄子韬页面,我可以给你一些指引。由于存废讨论结果为并入EXO,需要重新建立页面的话必须先到维基百科:存废复核请求提出推翻原判决的申请并付上充分的复核理由。EXO成员都暻秀还有目前正与SM娱乐进行合约无效诉讼中的成员吴亦凡和鹿晗均是我到维基百科:存废复核请求提出复核,这三个条目的复核结果均为推翻原判决。阁下可参考以下三个条目的复核(推翻原判决)去为黄子韬提供充分的复核理由Wikipedia:存废复核请求/存档/2014年10-12月#都暻秀、Wikipedia:存废复核请求/存档/2014年10-12月#吴亦凡、Wikipedia:存废复核请求/存档/2015年1-3月#鹿晗。至于我说黄子韬的个人关注度依然不足的原因是他未有发行过个人音乐专辑、未曾担任电视剧或电影的主要演员,这样是不能完全有把握推翻原判决,故我没有为黄子韬申请复核。--Sandylee215(留言) 2015年1月24日 (六) 09:30 (UTC)
- (:)回应,根据维基百科:人物收录准则,指引中列明“电视或电影之制片、导演、编剧、以及主要演员或声优,或多部影视作品的重要配角。作品必须曾经以商业发布,观众不少于5,000人”。阁下提出的《何以笙箫默》电影版目前还是拍摄阶段。参考维基百科:关注度 (音乐),“如果作词家与作曲家没有足够关注度证据支持其拥有一个独立条目,其个人条目则应合并到他们的作品条目中。”。至于阁下指出为何金锺大、金珉锡 (歌手)、金锺仁和伯贤的条目可以准许编辑,金珉锡 (歌手)与金锺大条目未被提出过存废讨论,这当然是可以编辑,而金锺仁与伯贤条目早已被提出存废讨论,只是目前未结束存废讨论(见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4/12/10#金锺仁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4/12/25#伯贤)。再次重申,若果阁下认为黄子韬是具备足够的个人关注度的话,可自行到维基百科:存废复核请求提出申请,而本人的角度是建立页面不急于一时。另外,如黄子韬条目能成功推翻原判决,阁下为条目进行编写时,请勿将受版权保护的资料在未经版权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加入维基百科。基于合法性考量,维基百科不能接受违反版权、取自其他网站或出版物的文字或图片,此种增订将会被删除。您可将其他网站作为参考的“资料来源”,但不是“内容来源”。维基百科十分重视违反版权事件,持续违反者将被禁止编辑。如被发现是侵权的话,条目会被送至维基百科:页面存废讨论/疑似侵权处理。--Sandylee215(留言) 2015年1月24日 (六) 11:16 (UTC)
- (:)回应,
- 用户根据维基百科:人物收录准则可提出页面存废讨论。
- 部分成员的存废讨论是由一些认为成员条目不符合拥有独立条目的用户提出,而我是因已被并入EXO的成员就近年而言已有足够的个人关注度而提出复核。
- 如果阁下认为有忽大忽小嫌疑,可到维基百科:页面存废讨论提出把成员都合并至EXO的请求。
- 谢谢
- 若果阁下认为黄子韬是已具备足够的个人关注度的话,可自行到维基百科:存废复核请求提出申请。
- 同上
- 同上
--Sandylee215(留言) 2015年1月24日 (六) 12:06 (UTC)
- (~)补充,本人绝对鼓励阁下到维基百科:存废复核请求提出复核申请,只是本人的角度是建立页面不急于一时。如有任何疑问,本人欢迎阁下提出。--Sandylee215(留言) 2015年1月24日 (六) 12:12 (UTC)
- (:)回应,我认为的“不急于一时”是指我没有为黄子韬申请复核,只是等待他有更多的来源去支持他已具备足够的个人关注度而己,鹿晗的条目也是在电影《重返20岁》上映后才申请复核。至于我退回在未推翻原判决前的做法是因黄子韬条目曾于2013年9月16日送交存废讨论,讨论结果为并入EXO,退回至讨论结果的做法是完成正确,而我亦向阁下提出到维基百科:存废复核请求提出复核申请的建议。而阁下的整段说话似乎有挑衅的意味。--Sandylee215(留言) 2015年1月24日 (六) 15:23 (UTC)
- (~)补充,过去曾有IP地址用户、非自动用户无视存废讨论结果直接重建页面,而扩写的页面内容更是侵权。维基百科是一部网络百科全书,而不是追星或爱好者网站。--Sandylee215(留言) 2015年1月24日 (六) 15:30 (UTC)
- (~)补充,我曾于2015年1月12日在黄子韬条目添加过一段隐藏说话,内容为“此页面曾于2013年9月16日送交存废讨论,讨论结果为并入EXO。如要重新建立页面,请到维基百科:存废复核请求提出申请。”,但阁下于2015年1月24日也无视存废讨论结果及隐藏说话直接重建页面并添加大量侵权文字。而我早已提供指引让一些对黄子韬有了解的维基人去提出复核申请,并无阁下所指的“不要过分阻止”。--Sandylee215(留言) 2015年1月24日 (六) 15:46 (UTC)
- (?)疑问,根据阁下于2015年1月24日的修订历史记录,这个历史版本清楚可见阁下是曾经无视过存废讨论结果及隐藏说话,这何来诬蔑性?至于阁下说我纠缠,阁下于2015年1月24日 (六) 20:40发来一则留言,而整段说话似乎有挑衅的意味。本人认为阁下未是很清楚了解维基百科的方针与指引故一作回应,现在好心做事却被唾骂真是无语。--Sandylee215(留言) 2015年1月24日 (六) 16:57 (UTC)
2015年1月
欢迎来到维基百科。每个人都可以对维基百科作出建设性贡献,不过我们仍然要提醒您,请不要人身攻击。任何意见都应针对条目,而不是编辑者。请阅读欢迎页面来获得更多信息。谢谢!--Sandylee215(留言) 2015年1月25日 (日) 08:36 (UTC)
您好,感谢您为维基百科作出贡献。机械人留意到您的一些编辑中转换了页面原始码的繁简或地区词,例如修订版本34088797,这可能违反了中文维基百科的指引,因而已被自动撤销。
维基百科有繁简及地区词转换功能,即原始码与实际显示可以不一样。如系统未能正确转换,请您不要直接修改原始码,而是使用转换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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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cn:陆; zh-hk:港; zh-sg:马; zh-tw:臺;}-
您亦可前往互助客栈寻求其他维基人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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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
您好,欢迎来到维基百科。我们邀请每个人为这个百科全书贡献有建设性的资料,但是您所加入的内容并不符合版权的有关规定。 简而言之,维基并不允许复制来的文章。您今天向维基百科提交的内容有可能是我们需要的,因此我们希望你能花点时间,用自己的话改写文章内容,这样就不会有人说你侵权了。希望您下次撰写条目时能秉持原创或翻译其他语言版本的维基百科来作为编写守则,切勿抄袭。记住这一点:数量不会给你带来好处,只有质量能为你赢得荣誉。感谢您对我们的支持。--Sandylee215(留言) 2015年1月25日 (日) 09:03 (UTC)
请勿将受版权保护的资料在未经版权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加入维基百科。基于合法性考量,维基百科不能接受违反版权、取自其他网站或出版物的文字或图片,此种增订将会被删除。您可将其他网站作为参考的“资料来源”,但不是“内容来源”。维基百科十分重视违反版权事件,持续违反者将被禁止编辑。--J.Wong 2015年1月25日 (日) 10:13 (UTC)
内容如出一辙,又岂止于参考。若阁下所言属实,即阁下曾尝修改,则显然不足。--J.Wong 2015年1月25日 (日) 10:48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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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建议Mickybobo阁下可以去维基百科:版权常见问题解答了解更多有关版权的问题。总括而言“维基百科不能未经允许而随便转载这些内容,这是违法行为,也会使不知情后续使用者惹上版权纠纷或其他麻烦。”,“如果您想用的资料版权不自由、或是版权不明,您只需要用自己的文字来重新描写,或者自己拍摄原物图片,便能避免任何侵犯版权的问题。”。阁下可也寻找黄子韬百度百科的编写作者,并获得编写作者的同意进行版权捐赠(维基百科:版权常见问题解答#百度百科的版权问题)否则一切直接复制贴上的内容均是侵犯版权。--Sandylee215(留言) 2015年1月25日 (日) 11:53 (UTC)
阁下对黄子韬条目的编写确实有过侵权行为,本人对事不对人,若阁下并无侵权行为,本人亦无需多番劝谕。现见阁下所述,阁下已向版权人进行交涉后,等待给出许可证明,本人还是热烈欢迎阁下继续编写维基百科黄子韬条目,毕竟本人不是EXO乃至成员的爱好者,只是或多或少略有认识。如阁下认为本人的行为是有攻击性的,本人万分抱歉。期待阁下能共同享受编写百科的乐趣,成为一名充实的维基百科人,谢谢。--Sandylee215(留言) 2015年1月25日 (日) 12:46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