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電視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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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中國官方媒體的敘述

例如:現有版本中存在的來自《環球時報》的評論。

討論:是否應當遵循WP:RSP,刪減此類來源在本文的呈現?

Normchou留言2021年3月3日 (三) 15:18 (UTC)[回覆]

「社群對《環球時報》可靠性存在意見分歧,缺乏一致意見。」——WP:RSP--ClayM300(留言討論🧐) 2021年3月4日 (四) 07:10 (UTC)[回覆]
此處邏輯應參考RSN/RSP對《人民日報》和新華社的討論。政治相關文章中引用中國官媒的觀點可信與否,取決於該文章話題與中國官方是否存在利益衝突(廣義上的,包括「形象」、「面子」、「風範」等)。--Normchou留言2021年3月4日 (四) 07:35 (UTC)[回覆]
那也是對《人民日報》和新華社的討論,您如果有不同意見可以再發起一次討論。--ClayM300(留言討論🧐) 2021年3月4日 (四) 07:51 (UTC)[回覆]
另外,請問您是否認為此文有事實性錯誤?--ClayM300(留言討論🧐) 2021年3月4日 (四) 07:51 (UTC)[回覆]
你引用擴充的內容——在該事件之前,輿論上如何如何,在此之後,又如何如何——在事實層面難以被證實或證偽,因為沒有具體數據。這點跟德國之聲直接給出統計數字不一樣,所以對於不同來源,在內容權重上你要給出相應的合適估計。--Normchou留言2021年3月4日 (四) 08:01 (UTC)[回覆]
德國之聲也僅僅是給出了數字,然而也不能確認其統計是否全面沒有遺漏。事實層面難以被證實或證偽並不是刪除的充分條件。--ClayM300(留言討論🧐) 2021年3月4日 (四) 08:16 (UTC)[回覆]
先給出數據,數據準不準是另一碼事,可以看來源本身的可信度和它引用的來源(隨手找下就有一個:[1])。給不出數據,或者扯開話題,那就沒什麼可討論的。--Normchou留言2021年3月4日 (四) 08:31 (UTC)[回覆]
那麼,如果數據出錯了,該如何處理呢?--ClayM300(留言討論🧐) 2021年3月4日 (四) 08:38 (UTC)[回覆]
可引用其他可信來源中「數據出錯」的觀點來說明。至於你個人怎麼認為,是對還是錯,與編輯文章無關。見WP:RS, WP:NPOV.--Normchou留言2021年3月4日 (四) 08:47 (UTC)[回覆]
包括你隨手一找找到的,所有的可靠來源提到「45」這個數字的時候都表示此數字來自「Safeguard Defenders」這個組織,有的提到了「RSDLminitor」這個組織,其內容也是來自前者(需要找對應存檔,直接尋找會被導向一個賣吸塵器的網站);然而對方並沒有列出所有被統計案例,只列出了部分難以辨認的截圖(包含一個案例多次截圖)。編者不能做原創研究,但是應當對這個組織提出的內容給出相應的合適估計。--ClayM300(留言討論🧐) 2021年3月4日 (四) 09:50 (UTC)[回覆]
比如,薛蠻子嫖娼案就沒有算進去。--ClayM300(留言討論🧐) 2021年3月4日 (四) 08:42 (UTC)[回覆]
如果有其他可信來源指出德國之聲的數據存在遺漏,你可以添加這一觀點。否則這只是你的個人觀點或WP:OR,與編輯文章無關。--Normchou留言2021年3月4日 (四) 08:50 (UTC)[回覆]
當然要靠實證說話,然而我只是提問。顯然我個人認為以及你個人認為都不能放在條目里。——ClayM300(留言討論🧐) 2021年3月4日 (四) 09:01 (UTC)[回覆]
閣下回退「在薛蠻子嫖娼案之前,中國大陸網際網路輿論提及類似案件時,說的最多的是公安機關抓人後信息不公開,如果公眾人物涉事,網際網路上多流傳著此人「失蹤」的言論,而支持嫌疑人者往往用「秘密抓捕」的標籤指責當局,這些言論向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施加了輿論壓力。」時給出的理由是WP:UNDUE(不合理的比重)。能否解釋一下具體原因?--ClayM300(留言討論🧐) 2021年3月4日 (四) 09:06 (UTC)[回覆]
雖然這不是你的義務,但是如果你有條件可以為正反雙方內容尋找補充來源、而不是回退的話就更好了,有些內容是隨手可以找到的。--ClayM300(留言討論🧐) 2021年3月4日 (四) 10:12 (UTC)[回覆]
這一大段話跟文章相關性不大,事實層面難以證實或證偽,也不構成把電視認罪合理化的理由。另外《環球時報》對待與中國政府相關的負面信息時慣用的手法就是扯開話題,「那又怎麼說」。這個沒什麼好多討論的。低質量或者undue的引述理應刪除。--Normchou留言2021年3月4日 (四) 17:27 (UTC)[回覆]
很遺憾,我在已經找到新參考資料「被失蹤」是一種恐怖行為的情況下又被您退回了,而且您也沒有解釋為什麼這篇南方周末的文章不足以證明你刪去的內容,以及提及刪除這篇資料本身的原因。--ClayM300(留言討論🧐) 2021年3月5日 (五) 05:01 (UTC)[回覆]
現在討論的這一篇文章並沒有「扯開話題」或者施行「那又怎麼說」主義,這一點您是可以看到的。「這個沒什麼好多討論的」對這篇文章不成立。——ClayM300(留言討論🧐) 2021年3月5日 (五) 05:10 (UTC)[回覆]

環球時報發文以及衍生的「TV confession」翻譯問題

有的翻譯成電視認罪,有的翻譯成電視悔罪。不過後一種翻譯並非官方觀點,環球時報發文時使用的原標題是「單仁平:所謂『電視悔罪』的來龍去脈」,最後也提及了作者的個人身份,而不是報社觀點或社論,進而此文章內容都不算做官方觀點。——ClayM300(留言討論🧐) 2021年3月4日 (四) 07:20 (UTC)[回覆]

「單仁平」是胡錫進發表社論時的筆名,代表的就是《環球時報》的觀點。--Normchou留言2021年3月4日 (四) 07:25 (UTC)[回覆]
感謝,不過文章從標題到結尾仍然強調了作者的個人身份,而不是作為《環球時報》的社論,看起來其人被中文維基百科算做「半官方」,而不是直接與官方劃等號。--ClayM300(留言討論🧐) 2021年3月4日 (四) 07:39 (UTC)[回覆]
胡錫進在其他地方寫東西可看作是個人,但在《環時》則是主編,是法人代表,從定義上就是代表官方。如果一定要用「電視悔罪」,找其他不是中國官媒的可靠來源引用即可。--Normchou留言2021年3月4日 (四) 07:43 (UTC)[回覆]
即使他是法人代表,報社仍然不認為這是《環球時報》的觀點,《環球時報》發文時將其算作其編者個人的觀點,而不是《環球時報》的觀點。--ClayM300(留言討論🧐) 2021年3月4日 (四) 07:48 (UTC)[回覆]
這種鑽牛角尖問題意義不大。若要用,找其他來源即可。否則單一來源的觀點,就算是個人觀點,放進lead里也是WP:UNDUE.--Normchou留言2021年3月4日 (四) 07:51 (UTC)[回覆]
這並不是「鑽牛角尖」,譬如《站在歷史正確的一邊》一文,雖然署名「安平」,但是並沒有在文後補充註明一句「作者是某某某單位的誰誰誰」,特地去區分作者是誰。環球時報對文章的處理與這一點是不一樣的。--ClayM300(留言討論🧐) 2021年3月4日 (四) 08:03 (UTC)[回覆]
「安平」是「安/岸評」的諧音,都是官方社論,見寫作組。--Normchou留言2021年3月4日 (四) 08:14 (UTC)[回覆]
我提到這篇文章就是想說明官方社論的「安平」與「單仁平」這篇文章不一樣,後者(也就是條目引用的文章)即使是自家報社發文時仍然專門註明了個人身份,而前者(即《站在歷史正確的一邊》)沒有。如果是官方觀點,很難解釋環球時報會提到「作者是環球時報評論員」這一個人身份。--ClayM300(留言討論🧐) 2021年3月4日 (四) 08:22 (UTC)[回覆]
我放在裡面只是想表明這是對「TV confession」的另一層翻譯,至於「官方稱呼」恐怕是超譯了。您可以參考一下這篇用戶論述:User:Techyan/媒體綜述。--ClayM300(留言討論🧐) 2021年3月4日 (四) 08:07 (UTC)[回覆]
Confession就是認罪。「悔罪」是regret, atonement, redemption, 意思不一樣。--Normchou留言2021年3月4日 (四) 08:20 (UTC)[回覆]
可以算作錯誤的翻譯,有的網絡詞典就給出的釋義就是如此;也有可能是環球時報的編輯可能是錯誤理解了「懺悔」這個釋義(這後半部分算作我個人的原創研究)。然而此文使用這一稱呼時也加了引號。總之不能算作官方稱呼。--ClayM300(留言討論🧐) 2021年3月4日 (四) 08:31 (UTC)[回覆]
錯誤的翻譯應當刪掉。--Normchou留言2021年3月4日 (四) 08:33 (UTC)[回覆]
好,那就刪掉。--ClayM300(留言討論🧐) 2021年3月4日 (四) 08:36 (UTC)[回覆]

來源利益衝突

條目中提到的非政府組織「Safeguard Defenders」(保護衛士)的主任是彼得・達林,彼得・達林與「Safeguard Defenders」存在利益衝突[1],據條目內容所述,此機構和主任彼得・達林與中國大陸的政府機構都是涉事方,其發布的內容都應視作WP:一手來源。編寫條目時應儘量避免其觀點。——ClayM300(留言討論🧐) 2021年3月4日 (四) 13:28 (UTC)[回覆]

最大的利益衝突是來自中國官媒的報導。彼得・達林關心、記錄、研究一種現象,只是這種現象他自己過去恰恰也經歷過,所以就有利益衝突?按這個邏輯,你違法翻牆編輯維基百科中跟中國政府有關的條目,也屬於利益衝突,因為你也是潛在被中國政府監管糾察的對象。--Normchou留言2021年3月4日 (四) 15:28 (UTC)[回覆]
不論彼得·達林是否真的在「關心、記錄、研究一種現象」,彼得・達林是這個組織的主任這一點是明確的,當然有利益衝突了,你可以看一看利益衝突的定義(Wikipedia:利益衝突);而中國媒體與國家安全機關沒有上下級關係,印象里指控首先來源於「保護衛士」這個組織。另外請不要稻草人論證,編輯前請先達成共識,如果您覺得沒問題不要默不作聲誤認為同意,謝謝。--ClayM300(留言討論🧐) 2021年3月5日 (五) 04:54 (UTC)[回覆]
請Normchou君善意推定。個人認為Safeguard Defenders的來源是正常的第一手來源,只用來佐證這個組織創立於某某年句話,不能叫利益衝突。--百戰天蟲留言2021年3月6日 (六) 17:58 (UTC)[回覆]
看來我需要說明白一點,彼得·達林是Safeguard Defenders的主任,這兩者之間存在利益衝突。佐證這個組織創立於某某年當然沒有問題,不過彼得·達林是條目相關內容的涉事方,他直接管理的組織的在談及相關時間時要不要考慮避嫌呢?Safeguard Defenders在談及相關事務時看作第一手來源我是同意的。--ClayM300(留言討論🧐) 2021年3月7日 (日) 05:48 (UTC)[回覆]

參考資料

導語原創總結

我記得我在一次編輯中去掉了導語「近年多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朝鮮和伊朗。」這句原創總結的話語,因為從參考資料中找不到這樣的敘述,後來@Normchou又把這句話原封不動的加了回來,並附加了三篇資料,然而這三篇資料並沒有給出這樣的結論,請問你是從哪一處可靠來源得到的這個結論?另外「近年」這個詞指代的是哪一年,這個措辭缺乏準確性(Wikipedia:格式手冊/不要模稜兩可),你能說清楚具體的時間嗎?——ClayM300(留言討論🧐) 2021年3月5日 (五) 13:42 (UTC)[回覆]

WP:LEAD是對文章主體的概括,理論上可以不需要引用,更不是什麼「原創研究」。這篇文章主要講的就是近年來中國、朝鮮和伊朗的電視認罪現象,看一眼就明白Wikipedia:BLUESKY。順便說一句,上面這一系列吹毛求疵、胡攪蠻纏的「討論」,其實可以被當作是WP:DE的。這篇文章的現有版本還過得去,除非有什麼重大問題,我也不會再對此類「討論」做任何回應。--Normchou留言2021年3月5日 (五) 15:47 (UTC)[回覆]
導言當然可以不需要引用,但是前提是總結自條目正文的可靠內容,這就需要正文內容來自可靠來源,而不是原創總結。原創總結也是原創研究的一種:

切勿對多個來源的信息進行綜合,假若綜合後的結論並未由任何來源明確提及。編輯者不應犯下這樣的錯誤:因為A發表於可靠來源,B也發表於可靠來源,因此就可以在條目中將A和B綜合起來得出結論C。這等同於原創研究,因為這是對已發表材料的總結,會產生新的立場。

而且你迴避了「近年」這個時間定義,閣下選擇迴避影響條目質量的重要內容,卻又聲稱討論「胡攪蠻纏」「吹毛求疵」,惡意推定並不能迴避這句話屬於原創總結的事實。我引用改寫一下你之前在討論頁的留言:

如果有其他可信來源指出在一段具體的時間(而不是「近年」這種模糊的詞語)多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朝鮮和伊朗,你可以添加這一觀點。否則這只是你的個人觀點或WP:OR,與編輯文章無關。

你的其他觀點我可以表示尊重,但是請不要帶病強行通過有問題的條目內容,我在第一筆編輯前是看過條目引用的大多數資料內容的,否則我不會作出這一筆編輯,如果你認為這算能作WP:DE,那我無話可說,反而是不經討論就強行回退的做法更像。據我所知中文維基百科的編輯應該是多於兩人的,我只能尋求其他編輯解決爭議了。--ClayM300(留言討論🧐) 2021年3月5日 (五) 16:27 (UTC)[回覆]

如果各位編者沒有異議,我考慮在兩天後依據Wikipedia:格式手冊/不要模稜兩可以及原創研究去除在導語的這部分原創總結的內容。——ClayM300(留言討論🧐) 2021年3月13日 (六) 15:54 (UTC)[回覆]

關於這段話,我認為並無不妥。條目中引用的來源中有提到大約是2010年以來,中國有45宗「電視認罪」,伊朗有「355起」,朝鮮從條目內容來看則沒有數字總計。也有不少報導提到「類似的電視認罪的做法,從全世界範圍來看很難找到」。故應保留這句話,加上具體時間,如「2010年以來」,再移除「朝鮮」。--Jhstriver留言2021年3月14日 (日) 07:58 (UTC)[回覆]
維基百科:非原創研究#對已發表材料的總結並提出立場:"編輯者不應犯下這樣的錯誤:因為A發表於可靠來源,B也發表於可靠來源,因此就可以在條目中將A和B綜合起來得出結論C。這等同於原創研究,因為這是對已發表材料的總結,會產生新的立場。'因為A和B,所以C'只有在可靠來源也發表了與C相同的主張,且C主張與條目主題相關時才能出現。"--MINQI留言2021年3月14日 (日) 08:31 (UTC)[回覆]
首先請閣下看一遍之前的討論頁發言,您的結論屬於原創研究。其次,提到「中國有45宗電視認罪」的文獻也表示「時至2017年,電視認罪數量急劇下降」。這與「近年多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者「2010年以來」的原創總結衝突。另外,幾年前的事情可以算所「近年」?在此請您再次閱讀MOS:WEASEL以及條目引用的資料。——ClayM300(留言討論🧐) 2021年3月14日 (日) 11:15 (UTC)[回覆]
(※)注意維基百科:格式手冊/不要模稜兩可此頁是英語維基百科的格式指引,但是中文維基百科尚無採納共識。請ClayM300閣下注意下。--MINQI留言2021年3月14日 (日) 12:14 (UTC)[回覆]

電視認罪條目寫阿姆斯特朗的事情合不合適

電視認罪的對象一般都是因為違法法律,須面臨審判的人士。尼爾·阿姆斯特朗沒犯法,只是服用禁藥,沒有人要審他,為什麼要寫進條目?如果服用禁藥也是「罪」,那麼陳冠希給女明星拍艷照算不算罪?許志安和黃心穎出軌算不算罪?陳冠希和許志安兩人在醜聞被揭穿後,都召開記者會承認醜聞事件,向公眾道歉,情況和阿姆斯特朗在奧普拉的節目中道歉一樣。如果阿姆斯特朗也算「電視認罪」,我覺得陳許兩人的事情都應該寫上,否則請將阿姆斯特朗的事情刪掉。--百戰天蟲留言2021年3月6日 (六) 11:03 (UTC)[回覆]

美國自行車運動員蘭斯·阿姆斯特朗自1999年環法自行車賽之後就被指有服用禁藥的嫌疑。2012年8月,美國反禁藥組織(USADA)得出調查結論:阿姆斯壯長期使用禁藥(促紅血球生成素EPO),是「體育界前所未有的最精密、最專業、最成功的禁藥服用計劃」的罪魁禍首。故剝奪阿姆斯特朗1998年8月1日之後成績,其中包括七個環法自行車賽頭銜(雪梨奧運銅牌則於2013年1月17日由國際奧委會褫奪),並且終身禁賽。美國簽署了 《世界反興奮劑條例》、《反對在體育運動中使用興奮劑國際公約》,閣下要稱這些不是法律、阿姆斯特朗沒有犯法、無罪,那麼請閣下就阿姆斯特朗被USADA、國際奧委會懲罰做出解釋,並請解釋下若阿姆斯特朗有異議為何其申訴地方為國際體育仲裁法庭(不是法律問題為何上法庭)。謝謝--MINQI留言2021年3月6日 (六) 11:37 (UTC)[回覆]
這裡三點回應。第一,電視認罪中的「罪」,實質上是指觸犯刑法法規,將要面臨刑事處罰的行為。條目舉例的人物都「背負」這樣的罪名,比如薛蠻子的「聚眾淫亂罪」、高瑜的「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機密罪」、仇子明的「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這些都是中國刑法明文規定的刑事罪行,需要面臨刑事處罰,也就是坐牢。而閣下舉了阿姆斯特朗的例,認為他犯了「服用禁藥罪」,以我個人看來,這實質上並不是刑事罪行;而且閣下在上面也說了,他最終面臨的處罰是「終身禁賽」,頂多日後不能參加比賽,不至於要坐牢,那何來的「罪」,也就是刑事罪名(這點我剛剛沒說明白,這裡說清楚了,是指刑事罪名)。第二,USADA和國際奧委會所做的懲罰,是根據《條例》《公約》兩條體育界的管理規定作出的,對我這兩份文件不大了解,但是可以肯定的是這兩份東西不是什麼刑事法律,違反了這兩份文件規定的運動員絕對不會承受坐牢等刑事處罰,最嚴重的處罰也僅僅是褫奪榮譽、撤銷參賽資格而已(從閣下的話中猜測)。第三,阿姆斯特朗為什麼最終找國際體育仲裁法庭,我對這個了解不多。但是,就維基百科上的解釋來看,它「是一個專門為解決體育糾紛而設立的國際性仲裁機構」——劃重點,仲裁機構,不是一般人所理解的司法機關,也就是嚴格意義上的法庭(雖然法庭也有類似的調解職能)。所以,這個仲裁法庭它的職能頂多是解決糾紛,並不會像真正意義的法庭那樣下達具體的判決,給嫌疑人定罪。至於阿姆斯特朗為什麼要找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申訴,可能是因為這個法庭對於運動員違反規定的事件具有最終的管轄權,所以才要找,具體的我不太了解。
接下來三個問題。第一,電視認罪的對象一般都被當局拘留。這一點,我想反問閣下,既然你認為阿姆斯特朗也是在「電視認罪」,那麼他「認罪」之前,有沒有被當局拘留?第二,電視認罪對象「認罪」的這種行為,都不是出於自己的意願,而是在當局的迫使下做出的(這點你可以看看銅鑼灣書店的林榮基開記者會時親述的經歷)。這一點,我想也反問閣下,如果你認為阿姆斯特朗也是在「電視認罪」,那麼他「認罪」的行為是不是被人強迫的?第三,電視認罪往往是在法庭下達前,讓嫌疑人接受「輿論公審」,以達到某種震懾性的輿論作用(或者反過來說是想在人格上侮辱嫌疑人)。這一點,我想再反問閣下,既然你認為阿姆斯特朗也是在「電視認罪」,那麼他認罪之前,USADA和國際奧委會的判決出來沒有,如果他是在判決出來、上訴失敗後「認罪」,那就不是「電視認罪」了。
阿姆斯特朗這個例子,依照我上述的分析,嚴格意義上不能寫成電視認罪的具體例子。如果閣下堅持認為是,請回答上述回應核心要點「刑事罪名」,說說阿姆斯特朗犯了什麼刑事罪名。否則,可以考慮寫入背景,或者寫成類似的「電視道歉」案例。這方面的例子,條目就提到有人因為違反交通規則、酒後駕車被迫「道歉」,可以併入其中,這樣倒是可以保留。
以上,歡迎指證回應。--百戰天蟲留言2021年3月6日 (六) 16:15 (UTC)[回覆]
第一與第二點對於「罪」就以薛蠻子來說,他的罪名是嫖娼還是而後的聚眾淫亂有待商榷。不至於要坐牢不是「罪」的解釋不太對吧?興奮劑另一案例,孫楊案,瑞士聯邦最高法院已經撤銷了國際體育仲裁法院(CAS)2020年2月針對中國游泳奧運冠軍孫楊的禁賽8年裁決這一事件想必已經上升到法律層面了。不用坐牢的罪不少吧?台灣好多刑事案交金就沒事可教化,另外台灣大型公股金控--兆豐金紐約分行日前遭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DFS)重罰1.8億美元,因其無法滿足相關反恐/反洗錢法令規定,為台灣金融史上最大裁罰案。美國的反恐/反洗錢法令不是美國刑法不太對吧?《世界反興奮劑條例》被稱為是在國際上實現標準化法律規範的首次認真嘗試。關注點於刑法在下認為這是有點看蘿蔔挖坑了。當然這詞語的出現就是英語媒體系統偏見的產物那倒是正確,那麼需要在本條目上加入模板以便說明。
針對閣下的三點我回答下:第一點,電視認罪的對象一般都被當局拘留,這是舉出的例子而本文top介紹「指當事人在電視上承認自己罪行的行為」,閣下這是否原創總結?第二點,同樣電視認罪對象「認罪」的這種行為,都不是出於自己的意願,而是在當局的迫使下做出的,這條一出來就表明這詞語自身就是NPOV的產物,有什麼事實證明來證明呢?所有來源均是觀點而非事實,就算是新聞報導但過多評論的報導不應視為新聞報導其可靠性需要單獨評價(維基百科:可靠來源#新聞群組織)再者仇子明、薛蠻子有翻供麼?第三點同第二點,另,阿姆斯特朗並未上訴。閣下提問的三點均為閣下按照已有示例總結而成。
另外我想說明下阿姆斯特朗的電視認罪報導標題為「 阿姆斯特朗欲在電視節目裡認罪 專家稱此舉不當」類同另幾個事例西方媒體標題。依照在下以上的分析:單從字面定義、法律層面、媒體報導來講阿姆斯特朗就是電視認罪。若閣下想要刪除,那麼只能從政治層面來對「電視認罪」定義,那麼這個條目自身就是NPOV,需要加入模板作為警告。並且任何提及此條目內容需要使用 某某媒體認為/報導稱這是電視認罪(觀點性描述,而非事實性描述)。
以上歡迎指正,謝謝。--MINQI留言2021年3月6日 (六) 18:27 (UTC)[回覆]
我從來沒說不用坐牢就不是罪,罪有民事罪,有刑事罪,這裡著重討論刑事罪,犯刑事罪,坐牢是其中一個特點。閣下這裡舉了孫楊的例子,說孫楊的案子都上升到法律層面云云,但是孫楊他再怎麼犯罪,也不至於被判有期徒刑吧。
其他的台灣啊,兆豐金紐約分行啊什麼這裡不討論,我從來沒有那麼的意思,完全是閣下個人的論調,有點偷換概念,不反駁。另外閣下沒有正面回答我的問題,倒是一直在指我的觀點不中立,原創研究,這一點我懇請閣下好好看看林榮基的記者會,看我說的對不對。多年前,我也看過一個外國NGO組織就電視認罪這種現象所做的調查報告(剛查了一下好像是達林的組織),有涉及到我的三個問題。
閣下所指的來源標題,除非有其他西方媒體也用「電視認罪」這個詞報導這件事,否則光憑一家的報導寫他是,他就是,絕對不合理。如果閣下能證明不止一家媒體認為他是電視認罪,我都保留(轉載引述來源不算)。其他事例和他這件事性質完全不一樣,不能一概而論,理由不再贅述。
另外,電視認罪本身就是個政治化的議題,不能不以政治化的觀點來看待。至於它是不是NPOV的產物,另外再開討論串了。
歡迎繼續討論。 百戰天蟲留言2021年3月6日 (六) 18:55 (UTC)[回覆]
請閣下不要隨意修改自己評論。閣下修改直接造成了在下所有回覆消失。在下重新回複次:1.閣下說犯刑事罪,坐牢是其中一個特點。同樣在下說明了,刑事犯罪可能會坐牢,而不是坐牢的人才犯刑事罪。另外,在下說明了,電視認罪沒有指出僅僅是刑事犯罪,這對應閣下第二段。在下正面回應了,閣下的問題:阿姆斯特朗在電視上承認了自己罪行,而閣下提出的均為閣下原創總結,閣下繼續拿達林的組織的調查報告回應,請閣下注意這是有實際利益糾纏/利益衝突的,就好比納粹德國黨衛軍發布報告稱屠殺猶太人是淨化世界。3.雖然對於閣下的「除非有其他西方媒體也用『電視認罪』這個詞報導這件事」表示異議,但請參見於此(televised confession )同樣在下希望閣下能證明有其他非西方媒體也用「電視認罪」這個詞報導其他事例,否則光憑一家的報導寫他是,他就是,這是絕對不合理的。既然這是個政治化議題,那麼它必定有NPOV性。在下也說的很清楚了:需要在top寫明這是由西方英文媒體所創的政治性詞彙,且需要加入模板作為警告,並且任何提及此條目內容需要使用 某某媒體認為/報導稱這是電視認罪(觀點性描述,而非事實性描述)。或者大家以POV方式修改、編輯使其POV。謝謝--MINQI留言2021年3月6日 (六) 19:38 (UTC)[回覆]
該段落應被刪除 理由已寫在我先前的edit summary中[2]。這個靠common sense就能判斷,無需牽扯到其他「門」。--Normchou留言2021年3月6日 (六) 19:50 (UTC)[回覆]

(!)強烈抗議common sense?兩個人就common sense?未免太過於武斷了吧?另外,閣下理由和User:百戰天蟲有何區別?在下已經說的很清楚了。--MINQI留言2021年3月6日 (六) 20:00 (UTC)[回覆]

事先說明,我沒有隨意修改我的言論,只是弄了一下我的排版,修改錯字。我修改言論並不會導致閣下的回覆消失,我也沒有親手刪掉閣下的言論,閣下應該是說編輯衝突。電視認罪絕對是個政治化的議題,在Google搜尋「電視認罪」或是「televised confession」,結果幾乎都是中國,很少有其他方面用這個詞。就算我不用達林他們的報告,其他方面的調查都會告訴你這個電視認罪到底是怎麼一回事,難道閣下對這些現有的報告或報導視而不見,一直認為我原創研究?在這個政治化的議題加入沒有政治色彩的事例,難道不是離題是什麼?Just another Whataboutism-- 百戰天蟲留言2021年3月6日 (六) 21:00 (UTC)[回覆]
是編輯衝突,抱歉使用了不當表述。我說的很明白了:需要在top寫明這是由西方英文媒體所創的政治性詞彙、需要加入模板作為警告,並且任何提及此條目內容需要使用「某某媒體認為/報導稱這是電視認罪(觀點性描述,而非事實性描述)。」如此刪除一來阿姆斯特朗段落也無可厚非(無法對條目POV也無需小作品化或刪除條目)。--MINQI留言2021年3月6日 (六) 22:17 (UTC)[回覆]
建議你先去了解一下WP:COMMONSENSE。你引入的這段東西放在本文明顯不適合,所以我一開始就說是胡亂添加,不管你用什麼東西去合理化它。樓上的百戰天蟲真是非常耐心,寫了那麼長的回覆,實際上大家心裡都清楚你把這段東西放進來是怎麼回事——just another whataboutism。--Normchou留言2021年3月6日 (六) 21:18 (UTC)[回覆]
有點常識的人都知道怎麼回事了好嗎,想反駁又不拿出正面回應的例子,拉了個風馬牛不相及的事情。--百戰天蟲留言2021年3月6日 (六) 21:34 (UTC)[回覆]
如此大膽承認NPOV在下也是佩服。另外,在下按閣下「有其他西方媒體也用『電視認罪』這個詞報導這件事」請參見於此(televised confession );那麼同樣在下希望閣下能證明有其他非西方媒體也用「電視認罪」這個詞報導其他事例的內容呢?請一個事例一個事例證明。謝謝--MINQI留言2021年3月6日 (六) 22:17 (UTC)[回覆]
Crime Museum怎麼算是個媒體?我看了人家網站的「About」半天,愣是沒找著半個「Media」的字眼。我說是政治化議題,沒有承認NPOV,不要稻草人論證,OK?閣下已經不是第一次歪曲我觀點了。而且,電視認罪它就是這麼個事情,只是閣下不願相信,自己騙自己,一直在說什麼「系統性偏見」、「西方媒體獨創」。就連環球時報也有報導有官員「Confession on documentary」,閣下還想怎麼反駁。--百戰天蟲留言2021年3月7日 (日) 03:21 (UTC)[回覆]
哦,原來一定要media才是媒體啊?抱歉哦,這些1 2 3 看看符不符合閣下要求?抱歉閣下看待政治化議題的方式,政治化的事物必定帶有NPOV,這是我的觀點,當然閣下不同意在下表示尊重。請問「環球時報也有報導有官員『Confession on documentary』」指出「電視認罪」有閣下或西方媒體總結的:1.第一,電視認罪的對象一般都被當局拘留。2.第二,電視認罪對象「認罪」的這種行為,都不是出於自己的意願,而是在當局的迫使下做出的3.第三,電視認罪往往是在法庭下達前,讓嫌疑人接受「輿論公審」,以達到某種震懾性的輿論作用(或者反過來說是想在人格上侮辱嫌疑人)。麼?另外在下請閣下的是:請一個事例一個事例地用非西方媒體證明本文寫的的事例而非閣下隨便找個其他事例,謝謝。閣下對在下的要求也是針對「阿姆斯特朗事件」,在下的要求不過分吧?--MINQI留言2021年3月7日 (日) 09:41 (UTC)[回覆]
@Normchou閣下看下怎麼辦吧,我懶得回復了。--百戰天蟲留言2021年3月7日 (日) 10:51 (UTC)[回覆]

作為條目主編,我的意見是:@MINQI

  1. 「電視認罪」作為專有名詞,意義和「在電視上認罪」有本質區別。「電視認罪」(或稱「判前電視認罪」)特指「背下警方寫好的台詞」的「強迫電視認罪」、「在中國官方媒體或親中媒體上播放的 (...) 違心的『悔過』」,而不是泛指所有在電視上播出的供認罪行的行為。在這一點上,我不反對修改首段的定義。我也不認為在條目中寫入阿姆斯特朗事件是合適的。
  2. 我不了解薛蠻子事件。我翻看了中國中央電視台的新聞片段,薛蠻子的片段被播出時應為在押未審,更沒有發展到判決階段。我認為,這的確是判前電視認罪,然其是否遭到當局的強迫,並未得到本人的確認。不符合強迫的特點,我認為可以刪去。

Cheetahze留言2021年3月7日 (日) 17:23 (UTC)[回覆]

(:)回應@Cheetahze閣下想法和我類似,我的意思也是既然它是專用政治性詞彙應該說明並標示;說明後不符合定義的事例當然該予以刪除。但是有個不同意見:例如「四人被控為『台灣間諜』」、「仇子明」、「伊朗人」事例當事人也未有來源證實翻供或稱被逼迫,與「薛蠻子事件」情況類似,我認為應該寫為 某某媒體認為/報導稱這是電視認罪。或者新建段落「有爭議事例」以後事例加入也可有規可循,其他條目提及「電視認罪」亦此以免出現過大爭議。對於其他事例當事人稱被強迫因已寫當事人「稱」就無此問題。(區別觀點性描述與事實性描述)--MINQI留言2021年3月7日 (日) 18:31 (UTC)[回覆]
從尊重來源的角度考慮,應如實反映有可靠來源將之稱為電視認罪的情況。但是,具體寫出某某媒體,未免有些繁瑣。建議分為中國媒體和海外媒體兩類,分別敘述。—Cheetahze留言2021年3月8日 (一) 09:43 (UTC)[回覆]
可能不妥,理由及意見:1.中國媒體和海外媒體範圍太廣、涵蓋太多,而且並非所有中國或海外媒體如此。2.寫明媒體名稱、寫明來源,能使讀者更直觀了解消息從何而來。目前來講,大部分爭議性內容均為「某某媒體報導稱」。甚至部分編者為了追求對來源的準確表達不惜不斷詳寫來源方。3.個人覺得如果有多個媒體時(互相之間並非引用,仇子明事件RFI是引用的VOA報導)可如閣下意見,後部列出多個來源;單一媒體時還是列出媒體名稱較好。--MINQI留言2021年3月8日 (一) 09:58 (UTC)[回覆]
(:)回應:「電視認罪」通常應該指當事人被警方抓捕後,在羈押期間拍攝視頻,發表「承認或悔過」言論。阿姆斯特朗事件當事人一沒有被抓捕,二沒有被羈押,故不應放入本條目。--Jhstriver留言2021年3月13日 (六) 04:58 (UTC)[回覆]
(:)回應:閣下能不能看下討論再發表意見?閣下只是又重複邊他人的解釋,而在下已經對此回應過了。另外,閣下直接將「電視認罪」定義改了而未加入定義主語以區分與普通電視認罪,這不妥。謝謝--MINQI留言2021年3月13日 (六) 08:39 (UTC)[回覆]
這個條目雖然已經解除了保護,但是考慮到之前的編輯戰,請Jhstriver閣下在修改條目之前先在討論頁達成共識,謝謝合作。——ClayM300(留言討論🧐) 2021年3月13日 (六) 15:51 (UTC)[回覆]
@ClayM300請閣下於首段如此改寫:「電視認罪(英語:Televised confession或TV confession),是部分媒體用來僅僅指當事人被逮捕後在羈押期間於電視上承認自己罪行的行為,有別於普通的在電視上認罪,多用於政治性指責。」因為在下被臨時禁止編輯條目只可討論,所以只能請閣下代勞。先謝。--MINQI留言2021年3月14日 (日) 12:23 (UTC)[回覆]

POV模板

政治性詞彙,自身帶有一定成見。且條目大部分為境外媒體所言,無中國媒體回應。--MINQI留言2021年3月30日 (二) 12:16 (UTC)[回覆]

本條目的名稱是對某一「行為」的客觀描述,並不構成成見。不能說某種行為(如吃狗肉)多見於某些地區並多受苛責,就說該行為(吃狗肉)變成了「政治性詞彙」。第二,「指責」多來自於比較,比如不同地區相關事件出現比例的不同。若有反駁/不同意見也應在條目中以「觀點」+「可靠來源」表達出來。另外,中國媒體報導、回應少,大概是受到了管制吧。參見「https://www.baidu.com/s?wd=%22%E7%94%B5%E8%A7%86%E8%AE%A4%E7%BD%AA%22” --Jhstriver留言2021年3月30日 (二) 16:34 (UTC)[回覆]
看上文Talk:電視認罪#電視認罪條目寫阿姆斯特朗的事情合不合適討論,這是「專用政治性詞彙」是共識。--MINQI留言2021年3月30日 (二) 17:00 (UTC)[回覆]
閣下似乎對「共識」理解有誤,上面的討論只有閣下一直在強調「政治性詞彙」,其他人在說的是「政治性議題」。「吃狗肉」只是簡單的行為描述,在中韓也沒什麼;而觀念差異引發的民眾/媒體指責「吃狗肉」則可以成為「XX議題」。同理,「電視認罪」只是對行為的客觀/樸素描述,它可以發生在任何地區。現在,它多發生在某些地區,引發對司法程序的批評與指責,這些「批評」「指責」構成議題,某種程度可看作「政治性」的。「政治性詞彙」應該是「不客觀描述」的詞彙或者是某種「專用術語」。--Jhstriver留言2021年3月30日 (二) 17:27 (UTC)[回覆]
那麼請問:如果這不是個政治性詞彙,這個詞彙單單如何具有政治化議題?另一方面,它具有政治化的內容了,它為何不是政治性詞彙?或者閣下如何能用其他方式表達出其具有的政治化?另外,我能否請閣下舉出幾例「政治性詞彙」供我參考下?再者「另外,也有地方在電視上公布違反規則者做檢討的畫面,比如違反交通規則等「不文明」行為,或者酒後駕駛機動車。[9][10][11]有電視台記者因此被打。[12]」此句寫於文中,明顯與top敘述違背。--MINQI留言2021年3月30日 (二) 17:46 (UTC)[回覆]

該來源引用是否合適?

已解決
達成共識「調整成『常被西方輿論用於政治爭議中』並去除爭議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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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某編者在電視認罪條目中執意加入來自新浪微博的內容,稱「類同推特」,可以使用,是近期中文維基百科變更方針了嗎?在此徵詢其他編者意見。--Aronlee90留言2021年3月30日 (二) 15:30 (UTC)[回覆]
自行出版物與可疑來源作為其本身內容來源適用於社交網絡上的內容,如Facebook、Twitter、人人、微博等--MINQI留言2021年3月30日 (二) 16:12 (UTC)[回覆]
@MINQI:看電視認罪條目首段的寫法屬於事實性敘述,根據WP:NEWSORG:「社論、評論員文章不應作為事實的首選來源。混有較多評論的報導不應視為新聞報導,其可靠性需單獨討論。」,而孤煙暮蟬似乎就是評論員,這樣的來源我想是不適宜添加的。何況MINQI自己也引了WP:SELFPUB:「自行出版物與可疑來源中的材料可以用作說明『其自身』信息乃至條目的參考來源,而不要求是由該領域的專家發表」,就我理解這句話最重要的意旨非是自媒體及個人站點、頁面作為可靠來源運用的開放,反而是嚴格限制此類來源的使用。正如方針原先粗體及我加註引號的部分,此類來源應恰當的被引用在──其自身,而且還是有條件允許。所謂其自身,我想在維基百科最常見的就是:關於生平傳記傳主一些在其他可靠來源語焉不詳或各有參差的個人資料及相關事蹟,再者就是已歸屬的觀點,並且最好是個人發表內容已有被其他可靠來源提及或引述部分。基本上意欲被添加的微博來源不符合「其自身」這一要件,同時也存在著更好的可靠來源,或許MINQI可以說明看看這來源如何輔助了其他可靠來源或是為什麼如此必要-AegonINVICTUS留言2021年3月30日 (二) 17:13 (UTC)[回覆]
@AegonINVICTUS:1.電視認罪為「專用政治化詞彙」是討論下來的共識(也有後來編者認為電視認罪構成政治化議題,自身無政治化)。此來源印證其他來源的「這是輿論方面」及未明說的「政治方面」即佐證共識。2.「社論、評論員文章不應作為事實的首選來源」,不是不可使用的來源。3.如果僅僅單純自身信息可使用的話,那麼鄭國恩說「北京方面顯示它在獨立於我們之外的情況下擁有完整的墨玉名單」。他說《中國日報》採訪的布麗提吉‧巴拉提(Bulitiji Balati)的名字不見於媒體的報導也不見於名單已公開的部分,而是在都未公開的第298行和第590行,並指該名單顯示她獲准留在社區是因為她配合當地政府。也應刪除。4.請閣下幫助尋找更好的可靠來源(以佐證該詞彙已政治化),如果能獲得我將很樂意將其替換。--MINQI留言2021年3月30日 (二) 18:00 (UTC)[回覆]
@MINQI:我前面已經說過「再者就是已歸屬的觀點,並且最好是個人發表內容已有被其他可靠來源提及或引述部分」。我沒來得及看完墨玉名單引用資料的全文,但鄭國恩確實是有被提及的。鄭國恩的研究已是被多方獨立來源引用,我認為呈現出尚未被詮釋的一手來源對條目是有積極作用。另外,你也不是第一天編維基了你該知道這樣提其他條目問題來否決其他人是沒意義的。回到電視認罪舒暢一文未明說的概念是屬於你的詮釋,甚至我都認為討論出一個未見於來源、沒有被來源寫出的明確定義,這不是共識,並寫進條目內文,是屬於原創研究吧?但這點由於我鮮少投入討論,著實不清楚,還望社區解答、指教—AegonINVICTUS留言2021年3月30日 (二) 18:22 (UTC)[回覆]
@AegonINVICTUS:該詞彙的政治化並非在下原創,是討論下來的共識。如果這點被否定,那麼在下將不得不要求回復因此共識而被刪除的其他內容。所舉例子為鄭國恩對《中國日報》採訪的回應,非其自身關聯並且為孤證,若被其他可靠來源提及應使用該來源而非鄭國恩的個人推特。在下很明確地表示請閣下幫助找到更好的來源。PS:請問「舒暢一文」是什麼意思?中國大陸沒有這一用法,所以不明白--MINQI留言2021年3月30日 (二) 18:52 (UTC)[回覆]
那微博作者孤煙暮蟬,本名不叫舒暢嘛,「舒暢所寫一文」手急就錯了。舒暢的文章沒有明確、明明白白寫著政治性專用詞彙,也就是這觀點不能歸屬於舒暢,那它被作為證據來源不妥當,除非這種詮釋結果,雖然舒暢沒說,但是有獨立來源幫舒暢這麼解讀。其實吧,我認為如果不過於事實性描述,政治性專用詞彙類似的文句寫入首段是能接受的。—AegonINVICTUS留言2021年3月30日 (二) 20:09 (UTC)[回覆]
好的,了解了。原來我寫的是「多用於政治性指責」(爭議來源中的:借所謂「人權」搞政治上遏制、打壓與惡意操弄;《單仁平:所謂「電視悔罪」的來龍去脈》來源中的:中國的司法實踐毫無疑問越來越嚴謹,現在輿論場的爭議很大一部分是一些人從價值觀和政治角度驅動的。所涉案件的嫌犯大多是抱有同一類價值觀和政治態度的人,而且西方輿論對這類爭議的參與度相當高。事實是,所謂「電視悔罪」是輿論的事,法院審理案件根本不會以那些嫌犯在電視上說了什麼為依據,而且嫌犯自己認罪和法律定罪本就不是一回事,而法院的這一堅定原則也被一些輿論活躍人士故意忽略了),因為討論達成共識——該詞政治化嚴重、專用,所以修改為「專用政治性詞彙」,以避免更大紛爭;或許可以修改為「常被西方輿論用於政治爭議中」。--MINQI留言2021年3月30日 (二) 21:08 (UTC)[回覆]
@JhstriverAronlee90:依我看法調整成「常被西方輿論用於政治爭議中」,這在當前情況是可以接受的了,希望其他編者就此提議發表一下意見。至於原先在這討論提的微博來源,我認為電視認罪所引德國之聲的報導足夠表達了「常被西方輿論用於政治爭議中」這句話,那麼新浪微博來源就可以不用了。—AegonINVICTUS留言2021年3月31日 (三) 03:45 (UTC)[回覆]
個人覺得有點模糊和不準確,因為相關討論並不局限於「西方輿論」和「政治爭議」。可以更為中立地描述:「相關的事件/議題常常引發對一些國家法治、司法領域的批評與指責」。--Jhstriver留言2021年3月31日 (三) 09:57 (UTC)[回覆]
被西方輿論用於政治爭議中」,並未局限於「西方輿論」和「政治爭議」;如果改為「相關的事件/議題常常引發對一些國家法治、司法領域的批評與指責」,反而不符合事實(中國大陸甚至很少使用「電視認罪」這詞語;這詞語已經被高度政治化,「對一些國家法治、司法領域的批評與指責」很大程度上是從價值觀和政治角度,僅僅如此表述無法表明這點。)也無來源佐證(有原創總結之嫌)。--MINQI留言2021年3月31日 (三) 10:17 (UTC)[回覆]
@JhstriverAronlee90AegonINVICTUS:還繼續討論嗎?還是算已經達成共識:「調整成『常被西方輿論用於政治爭議中』」並去除爭議來源?
如果沒有人提出更好的方法,同我之前說的,我認為此提議是可行的-AegonINVICTUS留言2021年4月3日 (六) 15:32 (UTC)[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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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2021-05-07 :2021-05-09日對此條目多筆編輯爭議的討論區

鑑於從2021-05-07日起多筆編輯被@MINQI閣下回退,為了解決爭議,或相應的可能存在的溝通問題,並避免編輯戰,特在此進行相應的討論。(請注意,個人認為此討論僅應作為改進條目的建議與溝通,而非嘗試形成共識,個人認為如果試圖把所有有爭議的話作為共識固定下來的話,那就太蠢了。)

對於2021年5月8日 (六) 18:07版本編輯中閣下編輯摘要的回應。

  1. 抱歉,第一次編輯時並未看到此項,但是此共識被我在後續編輯中加上,並非「添加了又刪掉」(而是刪除後再添加)。
  2. 「維基沒禁止過多cite但閣下根據cite在修改了。並不是僅僅添加cite。」 ---我加入新內容當然要加入新的citation以反映來源?
  3. 這並非評論員的文章,而是rfi對彼得·達林先生的採訪以及對他要求的分析。同時,請注意: WP:一手來源中聲明了 「我們的方針:已發表且可靠的第一手來源(如由大學出版社或主流報紙發表)可能可以使用於維基百科,但應小心謹慎,以避免濫用。」

額外:

  • 個人認為閣下之前的討論僅反應了對這領域一段時間中的共識,如果再後續有建設性的編輯可以反映國際或大陸對此事件的新觀點;或有建設性的條目擴充,但擴充中重寫但包含此觀點的原意的話,應當WP:勇於更新頁面,要求重新進行修改共識程序的話,會陷入漫長而無效的官僚程序。大部分的條目都有大量充滿爭議的區域,要是每個爭議都取得「固定一句話進行表述」的共識,並要求後需更改經歷修改共識程序,那麼會在事實上鎖死條目,並使得無法後續補充或編輯。--向宇宙探索! 2021年5月9日 (日) 00:28 (UTC)[回覆]
(:)回應
  1. 「添加了又刪掉」是本人看差了閣下最後一筆,抱歉。
  2. 針對閣下的第二第三點:
  • a.上段討論中「@MINQI:看電視認罪條目首段的寫法屬於事實性敘述,根據WP:NEWSORG:「社論、評論員文章不應作為事實的首選來源。混有較多評論的報導不應視為新聞報導,其可靠性需單獨討論。」,而孤煙暮蟬似乎就是評論員,這樣的來源我想是不適宜添加的。。。。。。。-AegonINVICTUS(留言) 2021年3月30日 (二) 17:13 (UTC)」這點本人及幾位其他編者均表示了贊同,而閣下添加的內容編寫者「古莉」是記者?記者的新聞報導應該是全名,這顯然不符合,其身份似乎更類似同樣是使用「暱稱」的「孤煙暮蟬」——評論員;
  • b.既然首段的寫法屬於事實性敘述,那麼觀點性內容應少加或不加,並且閣下添加內容是直接將觀點當成事實來敘述。「默認存在被引導,或被強迫」請問這是否有物證證明?更何況薛蠻子和另幾位並未稱自己被引導,或被強迫,這就直接偏離了事實。
  • c.閣下添加的內容寫的是上個月的事,這已經不是新聞,且帶有主觀意識,而這主觀意識可能會侵害另一方名譽,那麼這就不是建設性的編輯且正如現在的情況——直接引起編輯爭議,那麼WP:勇於更新頁面規則就不再適用。

--MINQI留言2021年5月9日 (日) 06:56 (UTC)[回覆]

  • 抱歉延遲回覆:
那麼現在主要問題在於第二點與第三點,那麼下面是我對這兩點的綜合回應:
  1. 古莉的確是RFI的記者,詳見此外部連結。所以此cite是合適的。
  2. 的確有人是被引導,或是被半強迫的進行電視認罪,而且此行為在所有電視認罪的數量上占大部分。(維基百科該條目7個涉及於大陸審判的案子中,4個聲稱是被強迫、引導說出他們的供詞),而伊朗方面,根據這個cite多數電視認罪案例中涉及到了強迫於引導。
鑑於並非全部,那麼那一句話改為更為中性的「....是指當事人在其被逮捕後的羈押期間,政府當局通過公開的電視節目播放當事人承認自己所作所為的錄影的做法。而這種錄影多為當事人在被當局引導,或在強迫的環境下做出的。」
  1. 我並不太清楚您C點想要表述的的問題,請問您是否可以重新為我解釋一下?--向宇宙探索! 2021年5月10日 (一) 19:45 (UTC)[回覆]
  • (:)回應
  1. 好的,古莉是記者。但依舊不代表cite是合適的,類似的情況是維吾爾族種族滅絕Top不使用「以美國為首的有種族滅絕歷史的西方國家」([3]起至[4],而這不僅是有可靠來源:新華社、中國外交部等媒體如是說、分析,美國等西方國家有種族滅絕歷史更是公認的事實),甚至於本人因此被管理員Shizhao以所謂的「屢次增加不實資料」為由封禁對頁面維吾爾族種族滅絕的編輯,持續時間至2周;
  2. 閣下也是使用了「聲稱」或「涉及」一詞,但無法找出實際物證如用刑後的驗傷報告亦或是引導、強迫的影音,意味著這僅僅是一種只有人證的觀點。並且彼得·達林先生就是涉及其中一樁案件的已被定罪、審判的罪犯,這不得不說有實際利益衝突;
  3. 鑑於以上理由若要修改為中性,得如是「....是指當事人在其被逮捕後的羈押期間,政府當局通過公開的電視節目播放當事人承認自己所作所為錄影的做法。而這種錄影多被離境後的當事人或當事國境外媒體稱是被當局引導,或在強迫的環境下做出的。」也與後文「常被西方輿論用於政治爭議中。」呼應。可以整體改為:「....是指當事人在其被逮捕後的羈押期間,政府當局通過公開的電視節目播放當事人承認自己所作所為錄影的做法。而這種錄影多被離境後的當事人或當事國境外媒體稱是被當局引導,或在強迫的環境下做出的;常被西方輿論用於政治爭議中。」
  4. c,我想表達的是:當一個內容會明顯產生爭議例如閣下添加的cite與修改(彼得·達林先生聲稱自己是被PRC政府強迫認罪,這是聲稱也是指控PRC政府逼供,實際有沒有並不清楚,彼得·達林先生的行為實際上對了PRC政府的名譽造成影響),它就不是建設性的編輯,即僅僅依靠WP:勇於更新頁面是不夠的,需要討論。正如閣下與我現在所做的一樣。
PS:@Outlookxp好像不能改為「有西方輿論以此認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治的爭議。」:1.西方媒體不是「認為是」而是「使用於」政治爭議,它們認為引導、強迫是真的不是政治爭議;2.不僅僅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的政治爭議;3.語句不通順。等這討論、保護結束了看下這個討論共識再修改吧。麻煩閣下關注了--MINQI留言2021年5月11日 (二) 08:20 (UTC)[回覆]

編輯請求 2021-05-11

請求已處理

將「據《環球時報》主編胡錫進」的來源請求刪除,因為來源[9]已表明作者為胡錫進。--Yangwenbo99 2021年5月11日 (二) 00:22 (UTC)[回覆]

@Yangwenbo99Outlookxp在請求當日已完成。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5月24日 (一) 06:09 (UTC)[回覆]

該「共識」是否合適?

參見 Talk:電視認罪#該來源引用是否合適?將不可靠來源劃去本人沒有異議;然而這裏主要想問問各位這句「常被西方輿論用於政治爭議中」此類言辭放於導言是否違反WP:NPOV及符合WP:原創總結?--維基百科最忠誠的反對者留言2021年6月16日 (三) 20:54 (UTC)[回覆]

1.非不可靠來源,「社論、評論員文章不應作為事實的首選來源」、「在某些情形下,個人出版物亦仍可以被接受。例如,出版人為受到肯定的專家,從事與條目主題相關領域的工作,並曾在可靠的第三方出版物中發表過文章。」。不使用是讓步請不要誤讀;2.改進到「常被西方輿論用於政治爭議中」而非來源中的「美國及某些西方國家慣於使用所謂的「人權大棒」去打壓、摻和、搞亂別的國家」或「借所謂「人權」搞政治上遏制、打壓與惡意操弄。」也非另一來源中的「現在輿論場的爭議很大一部分是一些人從價值觀和政治角度驅動的。所涉案件的嫌犯大多是抱有同一類價值觀和政治態度的人,而且西方輿論對這類爭議的參與度相當高。」;3.其高度政治化是電視認罪條目寫阿姆斯特朗的事情合不合適討論下來的結果。4.修改就是為了WP:NPOV——「所有維基百科條目以及其他百科式內容必須以中立的觀點書寫,在儘可能沒有任何偏見的前提下,平等地表達出任何曾在可靠來源中發表過的重要觀點。」,閣下還舉報我原文引用寫「操弄」違反NPOV;5.「在政治化的案件中作公開認罪處理,目的是做宣傳,這樣就違反了法制原則。」「『電視認罪』折射中共政治文化」「現在輿論場的爭議很大一部分是一些人從價值觀和政治角度驅動的。所涉案件的嫌犯大多是抱有同一類價值觀和政治態度的人,而且西方輿論對這類爭議的參與度相當高。」——Wikipedia:非原創研究「仔細地對來源內容進行不改變原意的概括或改述並不構成原創總結——反而是應受鼓勵的做法。」;6.要概括成「常被西方輿論用於對價值觀和政治角度的爭議」我也不介意的。--MINQI留言2021年6月16日 (三) 22:01 (UTC)[回覆]
(~)補充某時評員來源有官方帳號轉載、引用,所以不再有「個人出版物」問題。--MINQI留言2021年6月17日 (四) 11:37 (UTC)[回覆]
何止「西方輿論」,台港媒體也多有使用。--Newbamboo留言2021年6月17日 (四) 16:11 (UTC)[回覆]
有來源麼?別又創造原創研究哦。怕了幾位。 囧rz……--MINQI留言2021年6月17日 (四) 17:23 (UTC)[回覆]

「電視認罪」中部分問題

  1. 「是指在偵查階段讓當事人在電視上承認自己罪行的行為,也就是發生於被逮捕後的羈押期間、法院定罪宣判之前。」這是中國律協副會長朱征夫對其定義,Jhstriver閣下稱其為中文語境下相關定義是common sense,有大量文獻報導支持,參見Google scholar和cnki。請問是否如此?如果有是否應該加入來源以佐證?否則是否該寫為「中國律協副會長朱征夫對其定義:。。。。。。」?
  2. 電視認罪(英語:Televised confession或TV confession)而2013年01月13日,《今日美國》等美國媒體報導稱阿姆斯特朗將在當地時間周一錄製的奧普拉節目中承認服用禁藥事實。有英文媒體亦使用「電視認罪」作為標題(英語:《Lance Armstrong television confession still not enough》)該事件是否該列入?
  3. 關於舒暢的來源是否依舊為個人出版物:舒暢的評論一開始的確發布於自己的微博,而後被部分中國大陸部分省市官方微博、媒體轉載,Jhstriver閣下以「使用個人出版的新浪微博內容首先已違反WP:SPS」為由不斷刪除,這是不是違背「有偏見和觀點的來源」——「維基百科條目需要展示中立的觀點。但是可靠來源並不要求是中立的,客觀的或者沒有偏見的。在一些場合,不中立的來源是最好的對某個主題的各方觀點的支持性來源。 儘管一個來源可能有偏見,它可能在特定情境中是可靠的。在對待一個可能有偏見的來源時,應判斷來源滿足常規的可靠來源條件,例如編輯控制和對事實的審核過程的聲譽。編者也應該考慮這樣的偏見是否適合在內文中表述,例如"據專欄評論員Maureen Dowd……"或"據話劇評論家Tom Sutcliffe...". 偏見的常見來源包括政治、經濟、宗教、哲學或者其他信仰。」以及進行內容審查?個人微博被轉載、轉發後是否還是個人微博?如果如此,那麼那些新聞報導中的是否也得刪除?(此類內容被廣泛使用於2021年成都四十九中學生墜樓事件‎反獨立學院轉設職業本科運動‎等條目)--MINQI留言2021年6月18日 (五) 07:21 (UTC)[回覆]
(~)補充@OutlookxpAegonINVICTUSAronlee90JhstriverCheetahze百战天虫NormchouClayM300:還請各位曾經參加過有關探討的幾位有時間參加下本討論,長久解決這幾個頑疾,謝謝。其他有興趣的同仁一同探討當然也一樣歡迎,謝謝。--MINQI留言2021年6月19日 (六) 00:10 (UTC)[回覆]
  • 1.條目中涉及電視認罪的事件均符合導言中給出的定義:「偵查階段」、「羈押期間」和「法院宣判前」。不少文獻和報導在談及電視認罪時亦有如下描述:「犯罪嫌疑人被採取強制措施不久即被安排在電視上認罪、悔罪」;「時有出現涉案者上電視進行認錯或者認罪的情況」、「將未決犯認罪過程在電視螢屏上示眾」、「讓犯罪嫌疑人在電視上認罪或指認他人犯罪」等(Goog Scholar
  • 2.這似乎涉及中英文語義問題,中文語境下談到「電視認罪」絕大多數指「判前電視認罪」,涉及民事、刑事案件;而英文裡「television confession」既包括「在電視上自白」,也包括所謂在電視上認罪。另外,之前條目討論頁也談了很多,國際體育界是以協會形式組織,由它們執行是否處罰運動員。運動員申訴的地方是「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是個仲裁機構而非司法機構。體育界定的都是規定/規範/公約,沒有所謂的「國際體育刑事法院」,運動員違規頂多是禁賽,不存在所謂「拘留」「司法機構宣判」,何來「罪」的問題。
  • 3.WP:NEWSORG提到「一篇通訊社文章可能被多方轉載,它只能作為一個來源」,放到這裡也是同樣的道理。那個來源出處是新浪微博,被其他媒體一字不差原文轉載,也應被視為同一來源。而新浪微博是個人出版物,屬於不可靠來源。當然也有另一種情況,其他可靠來源發布一篇評論/Opinion,其中引用了舒暢微博或其他「個人出版物」的部分內容,這在某種程度上可以接受,很多媒體也這樣做。「引用」和「轉載」是不一樣的。--Jhstriver留言2021年6月20日 (日) 07:15 (UTC)[回覆]
@Jhstriver:1.補充來源即可;2.可能就是閣下說的原因——翻譯問題;3.「一篇通訊社文章可能被多方轉載,它只能作為一個來源」→「一篇文章可能被多方轉載,它只能原來源屬性」,這是明顯的謬誤。「轉載」和「引用」的區別更大是在版權問題而非是否對內容進行過審核。這也是為什麼有「通訊社」、「發布者」兩個標籤。以及如果閣下說的理由成立,那麼請問「有偏見和觀點的來源」在「來源的類型」段落與「新聞群組織」並列,為何?--MINQI留言2021年6月20日 (日) 07:31 (UTC)[回覆]

有關微博轉載來源的使用

@MINQI目前的版本是最後長期版本,既然你已經提請頁面保護,請不要再進行操作。-Jhstriver留言2021年8月7日 (六) 12:03 (UTC)[回覆]

@Jhstriver之前討論閣下拒絕繼續回應,現在行為為破壞。--MINQI留言2021年8月7日 (六) 12:05 (UTC)[回覆]
@Jhstriver請儘快進行回應(暫定期限7天),否則將按默認進行編輯。請回答:
  1. 「一篇通訊社文章可能被多方轉載,它只能作為一個來源」是否等於「一篇文章可能被多方轉載,它只能原來源屬性」?如果是,那麼為何網友評論能錄入?
  2. 「轉載」和「引用」的區別更大是在版權問題而非是否對內容進行過審核。不然為什麼有「通訊社」、「發布者」兩個標籤?
  3. 「照搬微博原文,未有新的評論總結」有何問題?維基何方針或指引規定「原文轉載」屬於原媒體或媒體屬性?
  4. 如果閣下說的理由成立,那麼請問「有偏見和觀點的來源」在「來源的類型」段落與「新聞群組織」並列,為何?--MINQI留言2021年8月7日 (六) 12:12 (UTC)[回覆]
之前就說過了,請分清「引用」和「轉載」的區別。學術文章有沒有寫過?「引用」是摘錄、部分選擇,並用自己的話敘述;「轉載」是照搬原文,一字不差。--Jhstriver留言2021年8月7日 (六) 12:17 (UTC)[回覆]
可供查證是方針,當中即已排除了大部分個人出版物的使用,WP:RS是內容指引,是對來源做進一步的可靠性辨析。使用轉載的微博來源,首先就違背了可供查證方針,還談什麼「有偏見和觀點的來源」。再者說,WP:BIASED是理清維基百科不排斥「有偏見來源」的使用,而不是用來引入一些不可靠來源。維基百科所使用的來源,應該儘可能滿足所有方針和指引。--Jhstriver留言2021年8月7日 (六) 12:30 (UTC)[回覆]
(:)回應:
  1. 請證明只允許「引用」而非「轉載」並證明轉載內容與原來源性質一致不可使用;
  2. 「自創網站或自費出書」「自行出版物與可疑來源作為其本身內容來源」屬於並列關係,所以使用轉載的微博來源,首先就違背了可供查證方針[原創研究?]WP:BIASED是理清維基百科不排斥「有偏見來源」的使用,而不是用來引入一些不可靠來源,經過可靠來源篩選的內容已不屬於不可靠來源。維基百科所使用的來源,應該儘可能滿足所有方針和指引。並不是以此消除觀點理由,更何況「在儘可能沒有任何偏見的前提下,平等地表達出任何曾在可靠來源中發表過的重要觀點。」--MINQI留言2021年8月7日 (六) 13:04 (UTC)[回覆]
  1. 你把來源換成那個所謂「宜春發布」,不就是想繞過禁用微博的限制,已經涉嫌WP:GAME可供查證方針有提到:「來源須以清晰而準確的方式列出,以使讀者能夠找到支持被質疑內容之原始材料」。一模一樣的全文轉載,一點「評論」「總結」的原創內容都沒有,當然最好直接用最原始的來源。
  2. 請注意什麼叫「自行出版物與可疑來源作為其本身內容來源」可靠來源指引說的很清楚,「在關於作者自己的條目中可以採用他們自行發表的來源,只是直接和他本人有關的,不能採用牽扯到第三方的部分」。這裡又不是介紹舒xx的條目或者章節部分,且涉及到對第三方——「美國」的評價。請注意什麼叫第三方,張三發布一篇博客文章,介紹其如何最近做了什麼、想了什麼,這是和其自身相關的信息,其讀者受眾是第二方。如果文章中批判了李四王五,這叫「牽涉到第三方」。
  3. 另外,舒某發布的這篇文章為獨立作品,受著作權保護。而這個「宜春發布」發布的文章,沒有標明任何授權和來源信息,也不屬於微博平台內的轉發,涉嫌抄襲和侵犯著作權。維基百科不接受抄襲內容的使用。--Jhstriver留言2021年8月8日 (日) 04:46 (UTC)[回覆]
(:)回應:
  1. 請拿出具體方針指引指出「一模一樣、一點原創內容都沒有」的轉載必須直接用最原始的來源,閣下的要求已經涉嫌WP:GAME「自行出版物與可疑來源作為其本身內容來源」中下寫:「這一方針同樣適用於社交網絡上的內容,如Facebook、Twitter、人人、微博等。」,閣下行為已經涉嫌WP:GAME;「來源須以清晰而準確的方式列出,以使讀者能夠找到支持被質疑內容之原始材料」,而本人寫的是「宜春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官方微博轉載時評員舒暢評論表示」,完全合規合理,「你把來源換成那個所謂『宜春發布』,不就是想繞過禁用微博的限制」不僅是嚴重ABF且已經涉嫌WP:GAME
  2. 請注意可靠來源指引中寫的是「在關於作者自己的條目中採用他們自行發表的來源」,請問目前是如此嗎?相對的,「作為二級來源的作者自行發表的材料」中寫道「個人網站、個人博客和其他自己發表的,或個人出版以滿足虛榮心的材料不能作為二級來源……由於沒有其他人能修正檢查」,而此處並非如此——不論閣下承認與否,宜春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官方微博編輯已對其審核。並且因此此來源可以按「可疑來源」納入——「被公認為極端主義、出於推銷目的或主要基於流言與個人觀點的網站與出版物。」;其不論如何都已經是屬於「有偏見來源」,按「「有偏見和觀點的來源」:理清維基百科不排斥『有偏見來源』的使用,而不是用來引入一些不可靠來源,經過可靠來源篩選的內容已不屬於不可靠來源。維基百科所使用的來源,應該儘可能滿足所有方針和指引。」。再者「在儘可能沒有任何偏見的前提下,平等地表達出任何曾在可靠來源中發表過的重要觀點。」所以閣下解釋不成立且已經是涉嫌消除觀點審查內容。另,張三發布一篇博客文章,介紹其如何最近做了什麼、想了什麼,這是和其自身相關的信息,其讀者受眾是第二方。如果文章中批判了李四王五,這叫「牽涉到第三方」。[原創研究?][來源請求]

[查證請求],按這個邏輯,請問維基上哪個來源需要請求第三方模板?閣下的解釋已經涉嫌嚴重WP:GAME。請閣下不要迴避以具體方針或指引證明「可靠來源原文轉載內容與原來源性質一致」,即「1.可靠來源未對轉載內容審核;2.進而轉載的文章僅能用於在關於作者自己的條目」;不然閣下所做的所有論述均為閣下的原創研究與曲解方針與指引——確鑿地嚴重WP:GAME

  1. 舒某發布的這篇文章為獨立作品,受著作權保護。而這個「宜春發布」發布的文章,沒有標明任何授權和來源信息,也不屬於微博平台內的轉發,涉嫌抄襲和侵犯著作權。[原創研究?][來源請求]

[查證請求]尤其是「也不屬於微博平台內的轉發」,閣下行為再次涉嫌WP:GAME。--MINQI留言2021年8月8日 (日) 08:18 (UTC)[回覆]

故意拖延或冗長辯論——反覆強推某一明顯不被社群共識接受的觀點。。。。--MINQI留言2021年8月11日 (三) 22:50 (UTC)[回覆]
  1. 可供查證方針說得很清楚:「來源須以清晰而準確的方式列出,以使讀者能夠找到支持被質疑內容之原始材料」。明明有原始材料,你卻堅持使用涉嫌抄襲的材料;一直強調WP:BIASED,卻不考慮方針里的其他要求,不考慮來源品質。到底誰在GAME,非常清楚。
  2. 此微博[5][6],與舒某頭條文章內容完全一致,卻沒有標示來源信息和授權信息,涉嫌抄襲和侵犯著作權(用戶同意並授權微博運營方就侵犯用戶合法權益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私自複製、使用、編輯、抄襲等行為)採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動,)。微博轉發下面會有原微博的預覽。
  3. 這個什麼「宜春發布」的微博一個字沒提到舒某,不知道你是怎麼得出「宜春...轉載時評員舒暢評論表示」這樣的結論,靠原創研究麼。--Jhstriver留言2021年8月15日 (日) 01:39 (UTC)[回覆]
@MINQI我真是無語了,你在搞笑吧。100%內容一致,段落排版一致。未註明來源信息,涉嫌抄襲和侵犯著作權是明顯的事實,一望便知。人民日報和新華社轉載其他媒體還會註明信息,這個「宜春發布」比較特殊是麼。--Jhstriver留言2021年8月15日 (日) 07:12 (UTC)[回覆]
  1. 可供查證方針說得很清楚:「來源須以清晰而準確的方式列出,以使讀者能夠找到支持被質疑內容之原始材料」。請問有原始材料是否一定要用原始材料?請問原始材料被其他來源審核後轉載為何依舊是原來源性質?您不斷迴避這兩個問題;
  2. 關於涉嫌抄襲,請問100%內容一致,段落排版一致,未註明來源信息→涉嫌抄襲和侵犯著作權是明顯的事實?您原創研究?請問是否明文「本文由宜春發布」撰文?--MINQI留言2021年8月15日 (日) 07:27 (UTC)[回覆]

請教該筆來源引用是否合適?

某編者在條目中執意加入微博來源Special:Diff/64989346Special:Diff/64990802),在被其他編者質疑後,轉而使用某疑似抄襲的微博(Special:Diff/66990230Special:Diff/66991199Special:Diff/67131131),試圖繞過方針對個人出版物的限制。該筆來源也有不小的問題,與「孤煙暮蟬」的微博頭條文章一模一樣,卻沒有標示來源信息和授權轉載信息。很明顯涉嫌抄襲和侵犯著作權,該編者卻堅持引用。另外,該文章一個字都沒提到「孤煙暮蟬」(即舒某),該編者通過原創研究,得出「『宜春...』」轉載「『舒..』」的結論

(?)疑問
  1. 「一篇通訊社文章可能被多方轉載,它只能作為一個來源」是否等於「一篇文章可能被多方轉載,它只能原來源屬性」?
  2. 「轉載」和「引用」的區別更大是在版權問題而非是否對內容進行過審核。不然為什麼有「通訊社」、「發布者」兩個標籤?
  3. 維基是否有方針或指引規定「原文轉載」屬於原媒體或媒體屬性?或不得使用可靠來源轉載作為來源?
  4. 「有偏見和觀點的來源」在「來源的類型」段落與「新聞群組織」並列,為何?
  5. 是否有方針或指引明文「『一模一樣、一點原創內容都沒有』的轉載必須直接用最原始的來源」?
  6. 「來源須以清晰而準確的方式列出,以使讀者能夠找到支持被質疑內容之原始材料」等於「必須使用原文而非轉載,若原文來自個人則兩個來源均不可使用」?
說明
  1. 可靠來源指引中寫的是「在關於作者自己的條目中採用他們自行發表的來源」,相對的,「作為二級來源的作者自行發表的材料」中寫道「個人網站、個人博客和其他自己發表的,或個人出版以滿足虛榮心的材料不能作為二級來源……由於沒有其他人能修正檢查」,宜春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官方微博編輯以及《西征網》責任編輯已對其審核。並且因此此來源可以按「可疑來源」納入——「被公認為極端主義、出於推銷目的或主要基於流言與個人觀點的網站與出版物。」;其不論如何都已經是屬於「有偏見來源」,按「[[WP:BIASED|「有偏見和觀點的來源」:理清維基百科不排斥『有偏見來源』的使用,而不是用來引入一些不可靠來源,經過可靠來源篩選的內容已不屬於不可靠來源。
  2. 維基百科所使用的來源,應該儘可能滿足所有方針和指引;而非必須滿足所有方針和指引;
  3. 「在儘可能沒有任何偏見的前提下,平等地表達出任何曾在可靠來源中發表過的重要觀點。」
  4. 某編者聲稱「張三發布一篇博客文章,介紹其如何最近做了什麼、想了什麼,這是和其自身相關的信息,其讀者受眾是第二方。如果文章中批判了李四王五,這叫「牽涉到第三方」。」,按這個邏輯,維基上無任何一個來源需要請求第三方模板;
  5. 請分清「轉載」與「引用」;
  6. 《西征網》有編輯部--MINQI留言2021年8月15日 (日) 12:17 (UTC)[回覆]

留名防完結,會儘快回覆。悽悽慘慘戚戚留言2021年8月21日 (六) 10:35 (UTC)[回覆]

  • 上觀、正觀新聞如有官方背景,應該視作有偏見和觀點的來源,應可以使用,回退理由不足。
  • 《西征網》作為退伍軍人自行創立的新聞平台,應當作與看中國等同級,是自媒體,只是第二級,尤其還有投稿功能,可信性成疑,不建議使用。WP:RS
  • 假若此時評員足夠出名,引用其在社交平台的言論無不可,反而引用其他轉載是畫蛇添足。相當於不引用區家麟在Facebook的言論,而走去立場新聞引用其投稿一樣滑稽。立場新聞的編採多厲害也與區家麟的投稿無關。悽悽慘慘戚戚留言2021年8月21日 (六) 13:00 (UTC)[回覆]

請問以「非主流觀點」、「WP:due」等理由刪除來源以及觀點是否合理?

如題:

  1. Happyseeu於《韓戰》以「此處應該採用主流觀點。沈志華觀點還未成為史學界共識。」為由刪除由《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出版的資料
  2. Normchou於《電視認罪》以WP:UNDUE為由刪除多方轉載過的評論員觀點。
此類做法是不是明顯的「消除觀點——以『條目內容觀點不中立』為由消除條目內容。」?--MINQI留言2021年11月14日 (日) 13:06 (UTC)[回覆]
非知名公衆人物或非知名學者的觀點沒有任何被堆積在條目中的必要。--🎋竹之初生留言中華民國110年 2021年11月14日 (日) 15:18 (UTC)[回覆]
有條目很難叫不知名,但直引過多也是一個問題。ghren🐦吱吱吱...🔊 2021年11月14日 (日) 16:44 (UTC)[回覆]
改為

美國和部分西方國家在日內瓦舉行的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會議期間發布《聯合聲明》對「電視認罪」話題表達關注,是美國及某些西方國家慣於使用所謂的「人權大棒」去打壓、摻和、搞亂別的國家、借所謂「人權」搞政治上遏制、打壓與惡意操弄。

。這樣如何?--MINQI留言2021年11月15日 (一) 12:57 (UTC)[回覆]
1.有條目且經常被台灣媒體BBC路透社點名何來不知名一說?2.請問Happyseeu做法呢?--MINQI留言2021年11月14日 (日) 17:14 (UTC)[回覆]
又不是胡錫進司馬南孔慶東這種級別的人,差遠了。--🎋竹之初生留言中華民國110年 2021年11月15日 (一) 15:00 (UTC)[回覆]
「國際特赦組織研究員潘嘉偉表示」、「紐約大學訪問學者、前中國律師滕彪」、「搜狐特約評論員尉遲不攻認為」等等,又不是李正皓、黃世聰更不是李洪志,也差遠了,留著?--MINQI留言2021年11月15日 (一) 15:24 (UTC)[回覆]
搜狐特約評論員可以移除,潘嘉偉也許也能移除。--🎋竹之初生留言中華民國110年 2021年11月15日 (一) 15:35 (UTC)[回覆]
滕彪級別不和舒暢一樣?那兩個更比不上而已。--MINQI留言2021年11月15日 (一) 15:50 (UTC)[回覆]
Newbamboo你別在那一望而知的開心幾個討論全撂挑子唉。雖然不強迫任何人參與,那你也說下理由,雪球了也好直接存檔,以後重開啊。這(和RSN那)扔著算什麼。。。--MINQI留言2021年11月19日 (五) 13:12 (UTC)[回覆]

(!)意見:第一個例子的刪除,其刪除的動作本身是合理的,因為引用沈志華著作的內容已經包括在該段前兩句話中了。但是「沈志華觀點還未成為史學界共識」這個理由不合理,因為引用的是事實陳述,不是觀點。--Benevolen留言2021年11月15日 (一) 03:52 (UTC)[回覆]

這個解釋認可。--MINQI留言2021年11月15日 (一) 13:00 (UTC)[回覆]

原位於AN3的相關討論

  • 他刪掉一個「新浪微博博主」的觀點沒有問題啊。桐生君[討論] 2021年11月16日 (二) 09:26 (UTC)[回覆]
    分不清一個「新浪微博博主」和一個「新浪時事評論員」?--MINQI留言2021年11月16日 (二) 09:44 (UTC)[回覆]
    他很有名嗎?桐生君[討論] 2021年11月16日 (二) 10:20 (UTC)[回覆]
    西征網亦不是可靠來源啊,是自媒體或者內容農場吧。桐生君[討論] 2021年11月16日 (二) 10:28 (UTC)[回覆]
    您連已經存在的討論(您說的兩點均在以往討論做了說明:1.她很有名雖然比不上胡錫進,但台媒經常點名、BBC、路透社也點名過,維基也有條目;2.西征網是不是可靠來源並無討論,其有編輯部,其屬於泗陽縣西徵文化傳媒有限公司。題外話:按某幾位說法大陸只有兩類媒體:官媒和內容農場;3.宜春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官方微博亦轉載)都沒看就在這裡以您目前的認知做評判有點不太合適吧?--MINQI留言2021年11月16日 (二) 16:26 (UTC)[回覆]
    1.她沒有司馬南之流有名,基本上還是認為只是個微博博主。2.自媒體也有公司,不是有公司的就是媒體。3.本人認為中國有官媒、商業媒體、自媒體、內容農場。4.官方帳號亦可能轉載一般個人微博,官方轉載不能代表有名/非自媒體。5.本人也是詳細搜索之後得出結論。桐生君[討論] 2021年11月17日 (三) 01:51 (UTC)[回覆]
    1.沒有司馬南之流有名=她不很有名?幾個媒體將其視為典型還不叫有名?再者閣下大可以搜索下孤煙暮蟬,找到約 1,700,000 條結果(google,當然1百70萬的結果有重複與錯誤),就在6天前「阿中飲酒」有關報導中就有被點名。閣下的「基本上」貌似說服力成疑;2.自媒體也有公司,不是有公司的就是媒體。的確,那麼目前維基對自媒體是否有規則,能否給個連結?本人找到內容農場卻未發現有關自媒體的,先謝;3.您這麼認為很好,那麼請您佐證其為自媒體或內容農場;4.官方帳號亦可能轉載一般個人微博,那麼就回到討論中的2021年8月15日 (日) 12:17 (UTC)本人發言,另請注意中國青年網於2016年就稱其為知名網絡作家」、澎湃新聞只了介紹六人之一的「微博博主@孤煙暮蟬 實名舒暢,時評人、網絡作家」,可見其代表性與知名度;5.相信閣下應該已詳細搜索,只是有如此結論難免造成類似誤會,本人對此次誤會表示抱歉。--MINQI留言2021年11月17日 (三) 14:17 (UTC)[回覆]
    不太清楚這是什麼東西,但拋個方針出來:『任何人均可自創網站或自費出書,並藉此聲稱自己是某領域的專家。因而,絕大多數個人出版之書籍、業務通訊、個人區域網路站、開放性wiki、網誌、討論區貼文及類似來源均不得被認可為可靠來源。但在某些情形下,個人出版物亦仍可以被接受。例如,出版人為受到肯定的專家,從事與條目主題相關領域的工作,並曾在可靠的第三方出版物中發表過文章。但是,此類來源的使用需要謹慎,並且如果有關資訊的確值得記載,很可能已有他人做了相同的工作。』你自己看看有沒有符合粗體字的標準--Iridium(IX) 2021年11月17日 (三) 14:35 (UTC)[回覆]
    被反駁的又拿出來炒冷飯,一如既往地顛來倒去。1.你自己看看有沒有符合粗體字的標準(時評人;《我們需要改變 我們參與改變》——《網絡傳播》、《你是一個中國人》——《大眾日報》)2.證明下宜春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官方微博帳號非可靠來源。--MINQI留言2021年11月17日 (三) 15:23 (UTC)[回覆]
    1.時評人的領域專業與條目電視認罪(節目製作/警方)沒太大關係,另外大眾日報是省委機關報。受不受認可不說,這裡已有兩個問題
    2.這東西消息可不可靠改變不了對那東西符不符要求的判斷--Iridium(IX) 2021年11月18日 (四) 13:39 (UTC)[回覆]
    @MINQI: 另外我也沒有關注之前討論--Iridium(IX) 2021年11月18日 (四) 13:40 (UTC)[回覆]
    1.時評人的領域專業與條目電視認罪(節目製作/警方)無關——錯誤,按此邏輯時事評論員領域專業與任何條目均無關,所以時事評論員任何言論觀點均不可出現在維基。電視認罪有關方自被炒作起來就與警方、節目製作方、犯罪者、輿情(時事評論)有關,不然按你邏輯就應僅收錄警方和節目組的言論,其他均屬於無關,尤其是香港大學講師等應作為虛假專家看待(不符合其角色的發言、不具有該領域專業之有關的學者所發表);大眾日報是省委機關報和第三方出版物、可不可靠無關,所謂已有兩個問題根本不成立;
    2.這東西消息可不可靠改變不了對那東西符不符要求的判斷,完全無稽之談,按此邏輯所有新聞媒體引用個人內容均不可使用——這謬論已不是第一次被反駁。
    如果不了解前因後果甚至是已被認可或反駁的內容就盲目參與好聽點是湊熱鬧,難聽點就是自以為是——無理亦無禮。--MINQI留言2021年11月18日 (四) 14:38 (UTC)[回覆]
    1.『按此邏輯時事評論員領域專業與任何條目均無關,所以時事評論員任何言論觀點均不可出現在維基。』你別打稻草人嘗試打壓對立,政治時事條目不就直接與時事評論有關?你別騎劫我的觀點,也別嘗試把電視認罪節目跳幾級跳到時事評論,時評人的專業根本就是在評論時事而不是在電視認罪節目這個主題,你要用到這種來源就要預料到界線會更為嚴格。
    再者即便我的邏輯真的是『評論員與任何條目均無關』,你說的東西就像『因為我說所有正常人都不會吃屎,所以這是錯的不可能的』一樣完全沒前後邏輯關係可言,而有趣的是你常常用這種奇怪邏輯作為你論點,讓人難以理解反駁
    2. 你別再『按我邏輯』,你說的東西根本就不是我在說的東西,好煩
    @MINQI:--Iridium(IX) 2021年11月19日 (五) 07:44 (UTC)[回覆]
    1.也別嘗試把電視認罪節目跳幾級跳到時事評論?「電視認罪節目」?創造新名詞?電視認罪是在新聞里認罪,節目稱不上。「電視認罪」被炒作起來的是否就代表其已經是社會關注點——時事,界線會更為嚴格不代表達到了要求還要因為某些人的自行解釋而不得使用。
    後面那句,哪跟哪?明明就像「你說正常人都以五穀為主食,我說這是錯的不可能的,有人以玉米和花菜替代五穀,你說主食就只能是五穀做的麵包饅頭米飯等」一樣,完全先把對方話給扭曲,然後聲稱你就是這麼意思或完全沒前後邏輯關係可言,再對對方人身攻擊轉移話題。
    2.好煩,是你的事,你說了我就能用,並且就是你在說的東西。「說的東西根本就不是對方在說的東西」的是你,你之前至少三次歪曲我說的,然後胡攪蠻纏,請你自知之明。
    你用不著@我,這頁面在我監視列表。--MINQI留言2021年11月19日 (五) 13:05 (UTC)[回覆]
  • @MINQI: 1. 我哪時候有說過『所以時事評論員任何言論觀點均不可出現在維基』?你搞什麼稻草人說這是按我邏輯?我說的是『有人把五穀為主食』,你沒事說我的邏輯是『所有正常人把五穀為主食』是你扭曲還是我?
  • 我只問你一個問題:時評人的專業就在評論時事還是在電視認罪?這個條目主題是電視認罪你就好好把焦點放在這主題領域。你既然會說是『被炒作起後成為時事』,那這件事的性質便已經不再是這條目的主題,你這不跳了一級?這個來源究竟是用來佐證這個電視認罪環節,還是用來佐證被炒作起後成為的時事?既然已經與條目主題差了一層關係還合什麼要求?
  • 2. B物本身符不符標準關A物可不可靠什麼事?你按什麼我邏輯說什麼東西?一次變三次,三次變五次,不如再吹大點? Iridium(IX) 2021年11月19日 (五) 16:00 (UTC)[回覆]
    @SIridiuM28:這裡回復,那裡離題。
    1.我反駁的是「時評人的領域專業與條目電視認罪(節目製作/警方)無關」,這句不是你說的?你說的可不是「有人把五穀為主食」,你前面哪來的「有人」或「這裡」等限定詞?是你扭曲還是我?
    我只問你一個問題:「電視認罪」話題起來成為社會熱點是不是時事?後面說的什麼?條目主題是電視認罪把焦點放在這主題領域,成為熱點後的被評價與主題無關?「佐證這個電視認罪環節」是什麼?對電視認罪的評價不懂?要你的說法,香港那兩個和「電視認罪」有什麼關係?他們是法學還是什麼?人權組織又算哪門子?
    2.B不符合,A符合,A用了B,那現在被用了的B符不符合?不符合,那麼維基一堆評價(B)都要刪除。很簡單的邏輯——之前討論就說明的東西,有什麼攪和的?吹大是誰自己心裡清楚。--MINQI留言2021年11月19日 (五) 16:15 (UTC)[回覆]
    『按此邏輯時事評論員領域專業與任何條目均無關,所以時事評論員任何言論觀點均不可出現在維基。』???你打稻草人還不認???我說的是『時評人的領域專業與條目電視認罪(有人)無關』,何來在你口中『依我邏輯』就變成『與任何條目(所有人)均無關』???香港的那兩個又不是微博,從來就不依同一個規則,你扯他們來幹什麼???你既然又要『成為熱點後』,又要說還是『與主題有關』,那你不如說翻譯員的翻譯稿修飾後成為朗讀稿給主持朗讀後主持的專業就跨到了翻譯員???你想如何說也行了? @MINQI
    我不就說了無論A如何也不影響B,你還在按什麼我邏輯?--Iridium(IX) 2021年11月20日 (六) 02:22 (UTC)[回覆]
    又胡攪蠻纏?我是不承認,根本不是的我幹嘛要承認?「電視認罪」成為熱點、成為時事,你承不承認好了。香港那兩個領域領域專業與條目電視認罪無關——虛假專家,前面說了不看?豎什麼稻草人?翻譯員翻譯的是自己的作品?你不相當於在說翻譯員翻譯了的《獨立宣言》出現在了歷史教材上然後歷史教材上的《獨立宣言》不算數?
    無論A如何也不影響B,是啊,所有媒體引用個人的均不能影響這些個人言論是自行出版物所以不可使用,簡單不?--MINQI留言2021年11月20日 (六) 11:29 (UTC)[回覆]
    『按此邏輯時事評論員領域專業與任何條目均無關,所以時事評論員任何言論觀點均不可出現在維基。』這句話不是你說的?我說的明明不是這樣你又扭曲說是我的邏輯你不是在打我稻草人?
    『香港的那兩個又不是微博,從來就不依同一個規則』這句話看不明?虛什麼假專家?
    你知道稻草人是什麼意思不?我上面有哪一個東西不是在講自己的觀點?哪一個打了你稻草人?
    『翻譯員翻譯的是自己的作品?』哪裡蹦出來的東西?『你不相當於在說翻譯員翻譯了的《獨立宣言》出現在了歷史教材上然後歷史教材上的《獨立宣言》不算數?』理解能力不行就說少句沒用東西吧
    『這東西消息可不可靠改變不了對那東西符不符要求的判斷,完全無稽之談』這句話是你自己之前說的,你現在自己要打臉自己是你自由
    你如果打算用這些東西強行搞亂討論沒問題,只不過你也在浪費自己寫篇提告用的時間 @MINQI:--Iridium(IX) 2021年11月20日 (六) 12:10 (UTC)[回覆]
    我說的,怎麼了,你話前面我就這麼理解的,怎麼了?你別扯其他的。我就問你「電視認罪」成為熱點、成為時事,你認不認。你說的明明不是這樣那是你自己話說不清楚。
    香港那兩個領域和「電視認罪」有什麼關係?製作人?警方?法學?「評價虛假專家的依據」不知道?
    哪裡蹦出來的東西?問你啊。人家翻譯員翻譯完的東西還不允許其他翻譯家點評還是怎麼個意思?意思這稿子和翻譯員無關咯?理解能力不行是你吧?自己強行比較反過來說我?理解能力不行就說少句沒用東西吧
    「這東西消息可不可靠改變不了對那東西符不符要求的判斷,完全無稽之談」是我說的,「無論A如何也不影響B」誰的邏輯?「無論A如何也不影響B」≠「這東西消息可不可靠改變不了對那東西符不符要求的判斷」?你承認我說的無稽之談對咯?你現在自己要打臉自己是你自由
    我寫提告關這什麼事?因為提告就隨你在這胡說八道、強行搞亂討論?--MINQI留言2021年11月20日 (六) 13:38 (UTC)[回覆]
    @MINQI: 既然那個電視認罪現在變成了時事,那時評人工作評的就是現在那個被炒熱的時事,如何跨到了原本電視認罪的領域?『翻譯員的翻譯稿修飾後成為朗讀稿給主持朗讀後主持的專業就跨到了翻譯員???』
    『「無論A如何也不影響B」≠「這東西消息可不可靠改變不了對那東西符不符要求的判斷」?』不就說了你理解能力有點問題,兩個東西本來一直都是在講同一樣東西。打了人稻草人又不認耍賴,談這個時評人你又扯去香港的那兩個,虛假專家那標準只是建議人小心引用,又不至於不能用。何況你要去刪那兩個你在這裡扯幹什麼?這裡是談那時評人還是香港那兩個?你就別off-topic亂扯些東西來充實自己的段落好嗎?搞到好像戰場一樣我說你什麼復讀回我一次,你贏了好不?進化到這樣一個地步實在是牛逼,反正你也是在浪費你自己時間而已--Iridium(IX) 2021年11月21日 (日) 02:54 (UTC)[回覆]
    請問既然變成了時事,時評人工作評的就是現在那個被炒熱的時事,怎麼就不能加入時評人的評語?怎麼就無關了?不是「電視認罪」變成了那個時事還是評論員評論的不是電視認罪?『翻譯員的翻譯稿修飾後成為朗讀稿給主持朗讀後主持的稿件』不能加入其他翻譯家對稿件的評價?是翻譯與稿件無關還是翻譯稿件與主持無關?難聽點,評論員不是按主持人表現來評價翻譯質量?難不成你意思只許評論員看過稿件或根據書面稿件評價翻譯員工作?
    兩個虛假專家那標準只是建議人小心引用,又不至於不能用???您能不能看看你在說什麼?!原來虛假專家內容可以用哦?那你扯什麼時評人專業領域?後面又人身攻擊?贏?贏了你還這麼多話還人身攻擊?死鴨子嘴硬?你的話回你「進化到這樣一個地步實在是牛逼,反正你也是在浪費你自己時間而已」--MINQI留言2021年11月21日 (日) 09:21 (UTC)[回覆]
    @MINQI: 簡單來說時評人專業是評這個炒熱了的時事,而不是在從事原本條目的主題電視認罪。時評人談論火箭發射並不會令到他成為火箭操作員,因此那時評人並不是『從事與條目主題相關領域的工作』,而只是從事時事評論的領域明白不?
    『原來虛假專家內容可以用哦?』那指引並沒說過符合條件的就一定是虛假專家,因此你別急著把他們打成不能用,但現在微博那些就有清楚說過只有符合條件才能用。你也不要在扯開話題。--Iridium(IX) 2021年11月21日 (日) 11:06 (UTC)[回覆]
    簡單來說時評人專業是評這個炒熱了的時事,那麼原本條目的主題電視認罪成為了熱點,為什麼不能加入對其評論?時評人談論火箭發射並不會令到他成為火箭操作員不代表時評員的評論不能加入火箭發射條目。你不斷在扯領域,那麼就是下面的問題:該條目中的評價幾個領域是與原本條目的主題電視認罪相關的?你一方面強調「現在微博那些就有清楚說過只有符合條件才能用」(強調領域局限性);另一方面聲稱「指引並沒說過符合條件的就一定是虛假專家」(事實就是他們完全符合虛假專家標準,還有人權組織——人權組織領域專業與條目電視認罪(節目製作/警方)有關?無視領域局限性),這麼明顯的雙標?!
    「並沒說過符合條件的就一定是虛假專家」至少沒說符合條件的不是虛假專家,請你正視不論是我著急還是你狡辯都不能說把他們打成不能用而是他們本來就是虛假專家不能用。別把原則方針問題打成扯開話題。更何況扯領域的人是你——「時評人的領域專業與條目電視認罪(節目製作/警方)無關」。
    另外,你說來源是微博,那麼現在有符合的來源轉載了(不是微博了)為什麼還不能用?就是第2.點(現在避而不談了?)--MINQI留言2021年11月21日 (日) 12:01 (UTC)[回覆]
    @MINQI: 你用指引就是用指引,我用指引就是扯開???自己去扯開了為了辯倒人連人家在用指引也說人是在扯開,既然你指引也不認了,那我還能說什麼?
    你用的指引裡只說過符合準則的話『必須仔細且小心的注意』,所以說還是不足以鐵定判斷是不是虛假專家,你至少也給一些你的理據去把虛假專家的罪名定實啊?不然你說是就是?究竟雙什麼標?一個說的很清楚符合就不能用,一個在說符合要多加小心,如何雙標?不滿意就去提方針討論別再耍賴。--Iridium(IX) 2021年11月21日 (日) 13:49 (UTC)[回覆]
    亂七八糟說的什麼東西?耍無賴了開始?你用指引雙標還有理了?不典型的「有選擇性地摘用方針中的隻言片語(或者僅挑選某一方針而有意無視其他方針),用來支持實際上不符合方針的觀點。」?符合的不讓用?多加小心指的不是「某些明顯的疑點是編輯者在查證支持某說法的來源時」,這麼明顯的領域不對怎麼不說了?實打實的虛假專家視而不見?評價依據總共四條占了兩條還不算???咋的?全符合才算?你說不是就不是?滾地撒潑?要不要一把鼻涕一把淚?不滿意就去提方針討論別再耍賴。
    怎麼閉口不談這微博被轉發了?怎麼閉口不談「無論A如何也不影響B」→所有媒體引用個人的均不能影響這些個人言論是自行出版物所以不可使用了?--MINQI留言2021年11月21日 (日) 16:50 (UTC)[回覆]
    @MINQI: 『實打實的虛假專家視而不見?』什麼實打實?『符合準則的話『必須仔細且小心的注意』』不明白什麼意思?符合標準是要多加小心注意和坐實必定就是虛假專家的分別你不懂?
    『何況你要去刪那兩個你在這裏扯幹什麼?這裏是談那時評人還是香港那兩個?你就別off-topic亂扯些東西來充實自己的段落好嗎?』我不管你刪不刪那兩個港人,你現在要刪掉我也不管你,總之那時評人違反了方針我會刪掉。微博被轉發又怎麼樣?被轉發了與他合不合領域的問題有什麼關係?『怎麼閉口不談「無論A如何也不影響B」』你除了眼力有問題我不知道有什麼其他能說--Iridium(IX) 2021年11月22日 (一) 08:21 (UTC)[回覆]
    不是實打實?你除了眼力有問題我不知道有什麼其他能說。「符合準則的話『必須仔細且小心的注意』」→「確實符合的合我意就是不能刪」,對吧?!你繼續耍無賴。?這裡是談那時評人還是香港那兩個?請問我定的標題是什麼?off-topic?你說離題就離題?同樣說法(限定領域)在同一條目還能這麼玩?按你說法,你扯領域就是off-topic!誰和你說這裡只是談那時評人???那時評人違反了方針?直接說自己「有選擇性地摘用方針中的隻言片語(或者僅挑選某一方針而有意無視其他方針),用來支持實際上不符合方針的觀點。」我還敬你是條漢子。微博被轉發又怎麼樣?你不還在一方面強調「現在微博那些就有清楚說過只有符合條件才能用」(強調領域局限性);另一方面聲稱「指引並沒說過符合條件的就一定是虛假專家」(事實就是他們完全符合虛假專家標準,還有人權組織——人權組織領域專業與條目電視認罪(節目製作/警方)有關?無視領域局限性),玩雙標?被轉發了與他合不合領域的問題有什麼關係?從側面證明那兩個香港、人權組織假專家!你現在自己要打臉自己是你自由!進化到這樣一個地步實在是牛逼,反正你也是在浪費你自己時間而已!你就繼續胡攪蠻纏擾亂討論吧!--MINQI留言2021年11月22日 (一) 08:58 (UTC)[回覆]
    有你的討論都被你車軲轆胡攪蠻纏,你也別off-topic不off-topic了。
    你就把話說明白了:
    A:1.「電視認罪」成為熱點、成為時事,你承不承認?2.時評員評論熱點、時事,對不對?3.時評員能評論成為熱點時事的東西,對不對?4.時評員評論了的評價是和這東西有關,對不對?
    B:1.那兩個香港、人權組織領域和電視認罪無關,對不對?2.那些是不是符合了「虛假專家評價依據」的兩條:「不符合其角色的發言」和「不具有該領域專業之有關的學者所發表」?
    C:1.「無論A如何也不影響B」是不是等於「這東西消息可不可靠改變不了對那東西符不符要求的判斷」?2.如果「這東西消息可不可靠改變不了對那東西符不符要求的判斷」成立,那麼是不是任何媒體引用或發表的個人自行出版物依舊是個人自行出版物性質?3.前兩條成立,那麼所有這些內容均非自身領域不可使用,對不對?
    你A、B、C、1、2、3一點點回答、說清楚了再說。不然和你沒什麼好說的,用你的話「進化到這樣一個地步實在是牛逼,反正你也是在浪費你自己時間而已」。還浪費我時間。--MINQI留言2021年11月22日 (一) 09:31 (UTC)[回覆]
    @MINQI: 你實在是在浪費你自己的時間,你所謂的ABC我上面從來早已提過也是明顯事實,特別是C明明我一開始就是這樣意思,你反過來打一堆東西告訴我我已經知道的東西幹嘛?充字數?A四點從來也沒錯也早已被提到,不知道為什麼你要搞到好像我在否認它們的樣子。你一直復讀你那些論點沒什麼意義,你不如回應下我時評員既然只是在評論這個被炒熱的時事,那他專業如何跨到電視認罪?時評員既然只是在評論火箭升空時事,那他專業如何跨到火箭技術?因為它評論了這火箭時事所以就變成了火箭專家???既然專業不符條目主題不就不符特許使用本應被禁止的微博來源的規例?B那些也是無誤,但接下來的定論我退一步當眼殘掉,你想刪就隨你刪好不好?現在可以專注在時評人沒?另外你複製我東西的程度實在是到了過火程度,在我上面已有提到後仍然不停止似乎有故意挑釁之意,不停一下別怪我控告擾亂--Iridium(IX) 2021年11月22日 (一) 15:11 (UTC)[回覆]
    另外你上面段落的水分實在是有點多,考慮精簡一下。『有你的討論都被你車軲轆胡攪蠻纏』此外我以為在『專題報告』那討論之後你多少會更有自知之明,但看來不太像這樣一回事--Iridium(IX) 2021年11月22日 (一) 15:25 (UTC)[回覆]
  • 請你A、B、C、1、2、3一點點回答、說清楚了再說。不然和你沒什麼好說的。你告唄,嚇唬誰啊?賊喊捉賊又不是頭一回。連台灣編者也認為你類似行為不當。還提「專題報告」那討論???看來還是我比較了解你,壓根不以為那討論之後你會有自知之明——畢竟樹不要皮必死無疑。--MINQI留言2021年11月22日 (一) 16:59 (UTC)[回覆]
    @MINQI: 我早已說了你那些ABC全部都是事實,請不要嘗試浪費大家時間。請你直接回應我的重點。我現在認同你可以刪掉那兩個香港人,所以別再離題說我雙標。台灣編者那件是你還能拿出來就證明你實在是缺乏自知之明,語文能力有問題還摻一腳就請別放出來好不?還有別什麼我了解不了解你,知道你最了解我年齡了,請你不要在這嚴重擾亂浪費大家時間--Iridium(IX) 2021年11月23日 (二) 08:14 (UTC)[回覆]
    既然你不肯一一對應回答,那我退一步:AB是事實你承認就好,C事實?隨手舉兩個例子:一名自述為新聞系大學生的網民發微博稱記錄了其與兩名同學在當天現場的遭遇:」一名在11日下午出現在現場的父親說,他18歲的女兒11年前在成都一所高中念高三時猝死……,請解釋下這兩段為何還能存在?--MINQI留言2021年11月23日 (二) 12:18 (UTC)[回覆]
    @MINQI: 我很簡單和你講一句,我在這裡只是關注時評人,你還是沒回應到我上方的重點。其他東西如你的C你想如何搞我也沒異議不反對隨你的便,我也看不明白究竟你C後兩條就要表達什麼 --Iridium(IX) 2021年11月23日 (二) 13:06 (UTC)[回覆]
    另外我剛才才發現自19日後那時評人其實已被刪除,因此我在這如非必要也不會再繼續回應了 Iridium(IX) 2021年11月23日 (二) 13:13 (UTC)[回覆]
    至於你給的這兩個東西,『自行出版物與可疑來源中的材料可以用作說明其自身資訊 ... 這一方針同樣適用於社交網絡上的內容,如Facebook、Twitter、人人、微博等。 』,第一則那網民的記錄是他個人親身的經歷所見記錄,至於第二個的女兒就看你覺得算不算父親的『自身資訊』了--Iridium(IX) 2021年11月23日 (二) 13:23 (UTC)[回覆]
    也注意一下你B那些東西雖然也是無誤,但接下來的定論我當眼殘掉看不見,我不想再煩--Iridium(IX) 2021年11月23日 (二) 13:28 (UTC)[回覆]
    看不明白算了。時評員既然只是在評論這個被炒熱的時事,那他專業如何跨到電視認罪?電視認罪被炒熱成為時事時,那領域就有了交集。就像食客和鍋具生產商本身沒有專業交集,但廚師用了這鍋要麼夾生要麼焦,那食客既可以評論廚師也能評論鍋。你的例子,我就問你:時評員在評論火箭升空時事,請問他對火箭發射評論還是對火箭發射技術評論?--MINQI留言2021年11月23日 (二) 18:27 (UTC)[回覆]
    @MINQI: 說白了那時評人根本就不是專門研究電視認罪的吧,一個食客自己廚藝再多麼的屎從不親自下廚也可以評論食物,但不代表他說幾句東西就能封自己做廚師或與這行業沾上一點點邊,所以那時評人被刪掉就是對的了--Iridium(IX) 2021年11月24日 (三) 10:14 (UTC)[回覆]
    『評論火箭時事』是因為他是時事評論員,但你覺得條目領域是指時事評論專業還是火箭相關專業?--Iridium(IX) 2021年11月24日 (三) 10:16 (UTC)[回覆]
    食客換成美食家,你才能理解?
    你覺得條目領域能只能包含火箭相關專業?要不證明下「『阿波羅計劃』科技影響」這篇東西是火箭專家等相關專業者所做?--MINQI留言2021年11月24日 (三) 12:48 (UTC)[回覆]
    普通時評人的領域就是在廣泛評論任何方面時事,而不會在任何一個專題有著深入認識,不然的話他就不是一個時評人,因此以美食家為喻不當--Iridium(IX) 2021年11月25日 (四) 07:43 (UTC)[回覆]
    那來源也不是來自用戶生成網站,並不適用於較嚴謹以對待如微博等來源的指引,因此不需考慮領域--Iridium(IX) 2021年11月25日 (四) 07:46 (UTC)[回覆]
    普通時評人的領域並非是在廣泛評論任何方面時事,尤其是這個時評人只評論政治與社會,所以以美食家為喻恰如其分。
    請注意您說的是「無論A如何也不影響B」,即任何媒體引用或發表的個人自行出版物依舊是個人自行出版物性質——既然沒有署名或說明那麼明顯為記者(或某位評論員)甚至可以認為為個人所做,明顯適用於較嚴謹以對待如微博等來源的指引、且非專家即必須考慮為個人自行出版物;如果您認為非來自用戶生成網站,那麼依舊請證明這段內容是火箭專家等相關專業者所做,不然又是符合「虛假專家評價」。--MINQI留言2021年11月25日 (四) 11:34 (UTC)[回覆]
    無論是『時事』還是『政治與社會時事』本身都就是一個很廣範疇,並不是精通於特定領域,請你搞清楚分別,總之這時評人不是精通研究電視認罪就別説是屬於這領域
    BBC並非用戶生成網站,那篇報道也不是什麽引用自其他網絡來源的個人自行出版物,自己網站有團隊發行的算什麽個人自行出版物?你上面一些奇怪『明顯...』推論不明白你用意何在。
    『不具有該領域專業之有關的學者所發表的或是與大多數人所接受的說法衝突的言論或是說法。當其鼓吹者為了打擊另一方而宣稱另外一方背後有著「陰謀論」時要尤其的小心。』如果是陰謀論時才要特別小心,但現在連陰謀論也談不上,根本就不符評價虛假專家的依據--Iridium(IX) 2021年11月26日 (五) 09:37 (UTC)[回覆]
    我實在是不想在回應這東西了,不要再拋東西問我評論好嗎?--Iridium(IX) 2021年11月26日 (五) 09:50 (UTC)[回覆]
    說了,不想回是你自由。「BBC並非用戶生成網站」耐不住「沒有署名或說明那麼明顯為記者(或某位評論員)甚至可以認為為個人所做且非專家即必須考慮為個人自行出版物」,記住「無論A如何也不影響B」。「當其鼓吹者為了打擊另一方而宣稱另外一方背後有著「陰謀論」時要尤其的小心。」並列於『不具有該領域專業之有關的學者所發表的或是與大多數人所接受的說法衝突的言論或是說法。』。--MINQI留言2021年11月26日 (五) 10:31 (UTC)[回覆]
    我所謂的「無論A如何也不影響B」是指兩個獨立來源。你如何把BBC和BBC自己團隊編寫發表的東西割裂關係?你根本就是在騎劫我的觀點。
    既然用。而不是;兩句就根本不是並列,基本語文常識?--Iridium(IX) 2021年11月26日 (五) 12:32 (UTC)[回覆]
    證明下這東西編寫者為BBC自己團隊,我沒割裂啊,請問原文有寫作者嗎?
    都用的「。」,意思四條不是並列?您是不知道這翻譯自英語?「Claims not supported or claims that are contradicted by the prevailing view in the relevant academic community. Be particularly careful when proponents say there is a conspiracyto silence them.」您要不問下當初的編者有沒有考慮英語和漢語基本語文常識差異?--MINQI留言2021年11月27日 (六) 00:33 (UTC)[回覆]
    『證明下這東西編寫者為BBC自己團隊,我沒割裂啊,請問原文有寫作者嗎?』你也不是自己在腦補不是BBC團隊?你有什麼證據證明不是BBC團隊?你提出就請你舉證
    1) y... Be particularly careful when x...
    2) Be particularly careful when x... and y...
    請你分清楚上面兩句分別,現在的情況明顯是1不是2,這也只是基本語文知識--Iridium(IX) 2021年11月27日 (六) 03:27 (UTC)[回覆]
    原文沒寫寫作者,更沒有BBC編輯部署名。
    1不是並列?你意思兩句完全無關?--MINQI留言2021年11月27日 (六) 11:27 (UTC)[回覆]
    『你意思兩句完全無關?』稻草人--Iridium(IX) 2021年11月28日 (日) 02:16 (UTC)[回覆]
    並列是完全無關?基本語文知識呢?--MINQI留言2021年11月28日 (日) 11:56 (UTC)[回覆]
    要不換個說法,遞進?但1得y...Be particularly careful when y ... for/to ... x--MINQI留言2021年11月28日 (日) 12:05 (UTC)[回覆]
    如果是指『不具有該領域專業』和『陰謀論』兩者都要小心注意的話就是 Be particularly careful when either x... or y... is satisfied,但現在when後面只跟x不跟y,所以說要小心注意的只是x,這基本語法邏輯--Iridium(IX) 2021年11月28日 (日) 13:03 (UTC)[回覆]
    現在when後面跟的A和B:proponents前面沒出現過、conspiracyto也沒出現過。另外誰say there is a conspiracyto?誰又是a conspiracyto?--MINQI留言2021年11月28日 (日) 15:10 (UTC)[回覆]
    後面寫著只要:不包括針對第三方的主張。
    你不想再煩,這是你的自由。--MINQI留言2021年11月23日 (二) 18:31 (UTC)[回覆]
    『第一則那網民的記錄是他個人親身的經歷所見記錄(並非對他人主張),至於第二個的女兒就看你覺得算不算父親的『自身資訊』了』--Iridium(IX) 2021年11月24日 (三) 10:16 (UTC)[回覆]
    「說要把他們帶走調查、要求他們離開不要圍觀」、「但沒有換來道歉,他說他過去的目的是想跟那個孩子的母親說『回家吧,沒用的』」。--MINQI留言2021年11月24日 (三) 12:35 (UTC)[回覆]
    你覺得這兩個例子不明顯,那麼轉移事件的後兩個呢?也要說是他們的親身經歷?親身經歷被轉移還是他們是轉移者?--MINQI留言2021年11月24日 (三) 12:59 (UTC)[回覆]

電視認罪者?

周子瑜因國旗事件而道歉,並將預錄好的影片上傳至網路,然後經由電視台的新聞報導,將此影片播放給大眾觀看,這種方式能否算是電視認罪?--2001:B011:A401:33A3:DDB4:8630:37D0:A430留言2023年7月27日 (四) 07:15 (UTC)[回覆]

又不是刑事案件,哪來的「認罪」?——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7月27日 (四) 10:09 (UTC)[回覆]
如上,似乎專門指刑案。電視等公共媒體上認錯,可能沒有專門詞彙定義,且範圍較大?en:Category:Entertainment scandalsCategory:媒體爭議?--YFdyh000留言2023年7月27日 (四) 17:16 (UTC)[回覆]
「Category:電視認罪者」這個分類似乎屬於WP:NONDEF。--Nostalgiacn留言2023年7月28日 (五) 07:53 (UTC)[回覆]
條目中有定義,但不清楚是否通用。--YFdyh000留言2023年7月28日 (五) 07:59 (UTC)[回覆]
周子瑜國旗事件發生後,雖然被某藝人舉報,但當事人既沒有被逮捕也沒有進入偵查程序,而是受到來自大陸網民的輿論壓力,經紀公司才決定錄製影片公開道歉,應屬於自我言論審查,而非電視認罪。--Hibiscus105留言2023年7月29日 (六) 07:53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