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马英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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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良条目落选马英九曾获提名优良条目评选,惟因其尚未符合标准而落选。下方条目里程碑的链接中可了解落选的详细原因及改善建议。条目照建议改善之后可再次提名评选。
条目里程碑
日期事项结果
2008年3月30日优良条目评选落选
2010年11月29日优良条目评选落选
当前状态:优良条目落选
基础条目 马英九属于维基百科人物主题政治家及领导人类的基础条目第五级。请勇于更新页面以及改进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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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内施政

  • 所有施政成果均来自中华民国政府官方报告http://www.ey.gov.tw/cp.aspx?n=6C692915AE263916。请不要用未经证实的错误媒体信息替换以及篡改本条目内容以保持维基百科人物传记的准确性。--呼噜噜噜噜留言2014年4月10日 (四) 22:18 (UTC)[回复]
  • 不以官方数据为准反倒以个别媒体为准是不符合维基百科撰写依据的。实事求是并不难。强词夺理在维基百科并不是可行的撰写之道。请自重。--呼噜噜噜噜留言2014年4月10日 (四) 23:09 (UTC)[回复]
  • 633是政策愿景数据是客观事实。等待管理员封禁破坏用户。

--呼噜噜噜噜留言2014年4月10日 (四) 23:48 (UTC)[回复]

排版

是否解除对马英九保护

最近有一些人増加对马的评价,以及增加一些事件。(wsdfrew 2013年7月22日 (一) 23:47 (UTC))


被破坏,已由历史回复

例子
说什么“以较中立陈述版本取代”,根本就是全部删光光!
连这种含有大量引用来源可考证的内容也全部删除,然后把自己版本的说法取代是......?
为了维持所谓“中立陈述”,在下保留了双方的内容,使其并存。
不过该段落实在过于冗长,希望各位维基人可以帮助其整理至相关的主条目,确保该段落符合摘要格式。感激不尽。
三十二朔月留言2012年5月20日 (日) 06:41 (UTC)[回复]

光第一段落“出生地与姓名”的文字大部分已经无法查证,且刻意从出生地及名字写文章矮化其身为台湾人的身分,难不成得留著?推论后面多有类似情况。Shuomingshu留言2013年6月29日 (六) 03:00 (UTC)[回复]

被破坏了

“台湾特首”“有美国国籍”此条目被破坏了-- (留言) 2008年5月20日 (二) 13:25 (UTC)[回复]

本人已改回原内容,从条目历史可以发现用户Cp111不断的在破坏此条目,有没有办法封禁此用户及其IP? 有何方法能通知管理员?

台湾没有特首只有总统,且绿卡为留学时代取得,已经失效,至今未取得过美国籍。Shuomingshu留言2013年6月29日 (六) 03:07 (UTC)[回复]

绿卡有没有效只有一个单位说了才算,那就是美国政府。61.223.165.151留言2018年3月10日 (六) 10:47 (UTC)[回复]

马英九的出生地

许多≠模棱两可

用“许多媒体”一词并不代表模拟两可,相反地,明确写出哪些媒体不但不足以作为代表,也不足以呈现事实。形象是一种公共认知,并非列举的来源少就代表他没有那种形象,也不是清楚叙述来源就足以呈现现象的全貌。长期接触台湾事务的人都应该会知道,马英九的外表被拿来作为讨论题目是多如牛毛,网路上各种此类文章也不可胜数,要表现这种形象岂为明确举例而足以描述?是故,“许多≠模棱两可”。--百楽兎 2009年1月15日 (四) 08:02 (UTC)[回复]

许多人[谁?]也认为你的说法错误,相反地,明确写出哪些哪些人不但不足以作为代表,也不足以呈现事实。价值观是一种公共认知,并非列举的来源少就代表你的说法正确,也不是清楚叙述来源就足以呈现价值观的全貌。Shuomingshu留言2013年6月29日 (六) 03:05 (UTC)[回复]

天主教徒?

英文维基里说他是天主教徒,因为他被baptised了。这就算是天主教徒?我是记得他去妈祖庙拜过。--Tricia Takanawa (留言) 2009年1月18日 (日) 23:07 (UTC)[回复]

他也有去法鼓山拜过,这些庙宇的参拜应该只是为了政治上的考量。跟他真正的信仰没有关系。政治的利益远大于宗教信仰的拘束!!--“Phinex”—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220.228.148.86对话贡献)加入。
小时候baby受洗过吧??但天主教不是18岁时须在自己意愿下确认一次吗?他"似乎"没有!Encolpius (留言) 2009年3月22日 (日) 14:40 (UTC)ENCOLPIUS[回复]

保护本条目是对的

通常跟政治和理念有关的条目都会被反对者频繁的破坏

如果可以的话就把本条目完全保护好了 Xp 298 (留言) 2009年1月30日 (五) 04:19 (UTC)[回复]

台湾民情特殊,保护无实质意义,谣言是需要接受碰撞的。 Shuomingshu留言2013年6月29日 (六) 03:10 (UTC)[回复]

主张总统委任直选!

记得他担任某中央部会首长时主张总统""委任直选""(相对于另依一派的"总统直选")!Encolpius (留言) 2009年3月22日 (日) 14:42 (UTC)ENCOLPIUS[回复]


那么为何 李登辉 陈水扁 的条目不需保护 只保护 马英九的条目? 不就是马英九的条目有太多捏造及不能被大多数人所认同的地方 怕被别人修正吧!


强烈怀疑创建马英九条目的人,是马英九自己派出的人


其他争议

猫缆争议

被删掉的2段?

  • 但此民调堪称笑话一场,不严谨的自由灌票系统,由不同国家的少数人,要求另一个国家的民选总统下台,有违民主国家的媒体先例。
  • 2009年八八水灾后,马英九陷于“依法行政”与“自我感觉良好”,无顾于非常时期应有非常之作为,因此救灾不力,导致公众形象崩盘。

  • 以上是从政论结目看来的,用我的表达方式写的,如果有人还有印像是那一个电视台那一个节目谁讲的话,请帮我补出处再写回条目内。
-P1ayer (留言) 2009年8月22日 (六) 05:09 (UTC)[回复]

栅湖线的功过

据说在八月底将决定是否停掉栅湖线捷运,这个功过又可写入本条目里面了。--Yyk (留言) 2009年8月25日 (二) 12:37 (UTC)[回复]

马英九政府的国际竞争力

  • 2009洛桑管理学院国际竞争力排名
    • (一)经济表现:国内经济由21名变为41名、国际投资由44名变为50名
    • (二)政府效能:企业法规由27名变为38名、财政情势由17名变为19名
    • (三)企业效能:生产力及效率由7名变为25名、劳动市场由8名变为21名、经营管理由16名变为24名、行为态度及价值观由7名变为23名
    • (四)基础建设:基本建设由19名变为27名、技术建设由5名变为11名、医疗环境由31名变为39名、教育由19名变为27名
  • 2009美国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排名
    • 每年根据“媒体运作的法治环境”、“政治对采访及资讯取得的干扰”及“新闻内容与传播方式受经济因素影响程度”进行新闻自由评比。评比从1分到100分,分数越低,自由度越高。评鉴分数30分以下为“自由”、31分-60分为“部份自由”;61分-100分为“不自由”。
    • 在全球接受评鉴的195个国家和地区中,70个(36%)被评为自由、61个(31%)为部份自由、64个(33%)为不自由。全球只有17%的人口生活在新闻自由国
    • “2009年世界新闻自由调查报告”,台湾被评为“新闻自由国家”,但评比从2008年的20分,降为2009年的23分,名次也从去年的全球第32名降为第43名。
    • 2008年台湾在亚太地区排名第4,仅次于纽西兰、帛琉和马绍尔群岛。2009年台湾在这个区域排名掉到第7名,根据报告内容,台湾自由评比下降的原因是,2008年有媒体受到攻击,且面对升高中的政府压力。
    • 在评鉴报告中,特别点名以色列、义大利和台湾新闻自由倒退,报告说即使是传统上媒体开放的民主国家,也不见得对限制新闻自由有免疫力。 Encolpius (留言) 2009年11月10日 (二) 04:11 (UTC)ENCOLPIUS[回复]

小幅修改

1. “然而《波士顿通讯》实为一份执政政府色彩极浓的留学生刊物” 我把“执政政府”改为“国民党政府”,一来政府必然执政,执政政府有点多馀,二来当时马人在美国,执政政府有可能被误解为美国的民主党政府,所以改成较直接的国民党政府。

2. 参选台北市长的决定前后

- 扁的得票率是 45.91%,不是 45.19%,已更改。

- 马不是“唯一”被认为有希望击败陈的国民党强棒,他只是国民党惟二、泛蓝惟三而已。参选前的民调中,省长宋楚瑜大胜陈水扁,马在民调误差范围内,胡志强落后一段距离,然后是丁守中等立委。值得注意的是在马决定出马前,已宣布参选的王建煊的支持度和日后马的支持度基本上是一样的。已更改。

- 我把王建煊在确定马英九不会选之后出马,然后马英九改变心意这段加上去了。当时报纸纪载王圣人大骂马为人无信,不厚道 (欲致王于不义) 的报导我还记忆犹新。

- 马扁的声势不算是完全旗鼓相当。马的民调支持度一直领先,虽然看好度一路落后。当然也可以说声势 = 支持度 + 看好度,所以声势旗鼓相当也没错。

又,请问‘检核’是什么意思?可否请维基友们指点? Donquixotean (留言) 2010年11月9日 (二) 05:07 (UTC)[回复]

干,为何不能改? 騜就不能改啦??? —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Factcomment对话贡献)加入。

优良条目候选

马英九编辑 | 讨论 | 历史 | 链接 | 监视 | 日志,分类:政治与军事人物 --政治人物,提名人:Kennysiue (留言)

↑该用户不符合资格,投票者必须在本讨论发起时已为自动确认用户,所以投票无效,但意见仍可供参考。

制式化回复

來信收悉,所陳事項歉難回助。祝福您
新春如意 

客家人?

湘潭好像没有客家人认同。湖田马氏自江西洪武永乐年间经衡州迁湘潭,和大部分湘中人一样都是元末明初来自江西的,据我个人经历以及所知这部分人是没有客家认同的。--刻意 2011年2月23日 (三) 19:29 (UTC)[回复]


警告!中立导航失效!

从许多人的回复和“马英九”条目内容看来

这两页已严重的偏向某一政党

这页是讨论页没关系,但希望“马英九”条目恢复中立

有待各位改进

相关规定请参见维基百科:中立的观点

--{TW2D}RaZgR!Z 2011年5月13日 (五) 15:10 (UTC)

“世卫密件将台湾列为中国一省”已移动至中华民国(台湾)与世界卫生组织的关系。至于其他部分如“看报才知道”事件,篇幅过于大杂列且不应至于政治生涯,应予以编修整理。--安可来酒馆谈谈2011年5月26日 (四) 02:18 (UTC)[回复]

维基百科失去公正性了

此文章大肆攻击马英九及许多不实的相关讯息及许多个人的意见 —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114.42.232.234对话贡献)于在2011年5月18日 (三) 19:30加入。

这就是这篇词条失去特色条目资格的原因了。有必要进行编修。--密斯特.孙中山找我?2015年7月7日 (二) 11:16 (UTC)[回复]

警告 此文章严重失去公正性

文字内容思想偏激 并挟带个人的思想 建议维基百科可以重新修正并增强公正性!—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Sanergoer对话贡献)于在2011年5月18日 (三) 19:41加入。

此条目严重失去公正性 内容夹杂未带证实的消息 个人思想明显

部分内容是讽刺及言语攻击马英九 并夹杂不雅文字“LP” 内容夹杂未带证实的消息 例如许多"看报才知道"接维道听涂说的消息 不应出现在维基百科 许多段落句末夹杂个人看法 政党思想明显 —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Sanergoer对话贡献)于在2011年5月18日 (三) 19:55加入。

  • 看报才知道内容有报纸佐证来源,而报纸在报导“看报才知道”都是马英九总统“亲口”所说的话,难道是道听涂说的消息?

—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122.122.12.2对话贡献)于在2011年5月18日 (三) 21:53加入。

  • 看报才知道所谓佐证来源连结大多失效。甚至有记者惯用耸动标题"看报治国?"被当成证据,而条目所列的回应更多是子虚乌有。

124.11.82.1 (留言) 2011年7月5日 (二) 18:34 (UTC)[回复]

(※)注意请各位别忘记:讨论后要签名,方式之一是留下4个波浪纹“ ~~~~ ”。否则各说各话谁知道谁在讲什么。--安可来酒馆谈谈2011年5月26日 (四) 01:57 (UTC)[回复]

媒体评论和舆论看法

比照前总统陈水扁,于条目内容中增列“媒体评论和舆论看法”之项目,正反面并陈。Superman (留言) 2011年5月28日 (六) 03:54 (UTC)[回复]

询问Evo101469 ,为何一直删除有资料来源的内容?

询问Evo101469 ,为何一直删除有资料来源的内容?小胡子 - (对话) 2011年12月28日 (三) 09:39 (UTC)[回复]

Evo101469对于马英九条目的破坏,12月25日,删除有来源的内容第一次[2],12月25日,删除有来源的内容第二次[3],12月27日,删除有来源的内容第一次[4],12月27日,删除有来源的内容第二次[5],12月28日,删除有来源的内容第一次[6]。12月28日,我在Evo101469讨论页留言询问[7],也在马英九的讨论留言询问[8],12月29日,他删除我在他的讨论页留言的内容,没有回应[9],然后在马英九的讨论留言警告[10]。因为一开始没有在Evo101469的页面警告,所以现在放入警告模板给他。希望他从现在开始不要在破坏了。小胡子 - (对话) 2011年12月29日 (四) 05:55 (UTC)[回复]

刚刚又发现了。[11] 不过这次是添加负面内容。Shuomingshu留言2013年6月29日 (六) 08:46 (UTC)[回复]

现在连说话都不敢具名了...Shuomingshu留言2013年7月1日 (一) 05:40 (UTC)[回复]

对于您的破坏提出严重的警告

请停止一切毁损性编辑。如阁下继续破坏维基百科,阁下将会遭受封禁,暂时不能编辑维基百科。《 中坛霸主 》 (留言) 2011年12月29日 (四) 02:36 (UTC)[回复]

关于“米酒降价”段落恐怕有误

  1. 马英九执政后决议在原本食用米酒中,添加食盐,将饮用酒改成料理用酒?(加盐的“稻香料理米酒”早在阿扁执政时期就有了,马是把“红标米酒”降价,但应该没有加盐吧)
  2. 米酒狂涨到180元是国民党造的孽,没错,在参与WTO谈判时失职,未能将米酒列入料理用酒,而以饮用酒方式以酒精浓度课税。
  3. “连米酒都买没”,这是阿扁当初的竞选广告之一。马把米酒降价当政积,实在有点讽刺。
-P1ayer (留言) 2012年1月9日 (一) 07:48 (UTC)[回复]

李登辉政府于1998年WTO谈判上达成协议,酒税将比照“蒸馏酒”而不是“料理酒”课征,每公升应课征185元。不过实施时间延后五年。因此原本一瓶20元的红标米酒2002年起一瓶0.6公升售价130元,其中征税占据90元。同年十月起开始出现假酒事件,有民众食用假酒致死。2006年12月13日立法院财政委员会试图修法改成米酒与料理酒税率一同调降为每公升9元,被行政院驳回。因此陈水扁政府的唯一作为为改推行料理米酒,取代米酒使用习惯。直到马英九政府时代前夕,2008年5月7日修正烟酒税法,才将料理酒应征税额由原本每公升课征22元调降至9元外,还修正酒类产品分类,却将原本自成一类之“米酒”删除,直接并入蒸馏酒类。此时红标米酒已到达一瓶180元的历史新高。财政部于2009年初在符合WTO规范之前提下提出〈烟酒税法〉第8条之修正草案,将蒸馏酒类的烟酒税,由目前按容量课征改成按酒精浓度课征,每度将课税2.5元。此案经立法院三读通过,于2009年5月13日修正公布,于2009年6月1日正式施行。 红标米酒价格这才降至每瓶50元,征税占据29.25元。因此若论及责任归属,米酒征税问题制造者是李登辉,早已脱离国民党,陈水扁任内毫无作为,唯一改善这问题的是马英九,而且本来早在李扁两任内的时间就该可以找到解套方法而李扁未进行任何改善。 Shuomingshu留言2013年6月29日 (六) 04:27 (UTC)[回复]

马英九的绿卡争议应由美国法规与案例实践来判断。无据乱加、无理乱删就是破坏!

正文备份

2008年1月29日,马英九的美国绿卡(永久居民身分)案出现大逆转,在经过近四十个小时的否认后,马英九从原先“没有”的说法变成“曾经拥有”,使其诚信遭质疑。[1][2]在美国国务院对李庆安双重国籍案作出说明后,“自动消失说”已被证明不成立、没有这种理由,且欧鸿炼任大使时、陈碧玉任法官时仍持有绿卡等案亦显示美国绿卡不因担任他国公职而自动丧失(马自称1977年留学期间拿到绿卡至1990年前失效,但他1981年就出任总统府第一局副局长,也是蒋经国的英文秘书,亦属任公职期间持有绿卡)[3][4][5][6]。美国国务院的“外交事务手册”(Foreign Affairs Manual)亦载明“发给观光签证并非放弃永久居留权地位”(Visitor Visa Issuance NOT Relinquishment of Resident Status),而观光签证的取得对永久居留权并不会造成负面影响[7][8]。且欧鸿炼、苏起周锡玮赖士葆蔡璧煌等人都曾依规定填表办理注销、宣示放弃美国绿卡,并有失效日期与证明[9][10](依美国在台协会网页及美国驻日、韩、印、英、德等驻外使领馆处的国务院美国公民与移民服务局之网页,放弃永久居留(relinquish/surrender lawful/legal permanent resident/residency status)的标准作业程序包括:1.填写“I-407, Abandonment of 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 Status表格”并亲自赴美国驻外使领馆处缴交、2.宣示放弃绿卡、3.由该驻外馆处将绿卡剪掉、4.拍照存证、5.给申请人一份影本证明)[11][12][13][14][15][16],国务院所编“给绿卡持有人的报税指南”则表示与纳税相关的绿卡效力需经填妥申请或由行政/司法部门做最终裁定,而与离开美国多久或绿卡是否超过十年无关[17],马英九的“绿卡自动失效说”和对国家的忠诚因此屡遭质疑。[18][19][20]根据维基解密(Wikileaks)所释出的美国在台协会(AIT)电文,2008年6月担任台北办事处处长的杨甦棣在回应马英九的绿卡状态时表示“一般来说,牵涉到绿卡状态的案件都是相当复杂的(in general terms that cases involving green card status are complex)”。[21]
  1. ^ 馬英九改口 坦承曾有綠卡. 自由时报. 2008-01-29 [2008-01-29] (中文(台湾)). 
  2. ^ 维基解密!杨甦棣:马英九的绿卡状态很复杂,Nownews,2011年9月6日
  3. ^ 〈有样学样〉上梁不正下梁歪 李庆安拥美国籍,新台湾新闻周刊,2008/03/20
  4. ^ 外长欧鸿炼曾有美绿卡 绿委批:难怪马英九、李庆安难查,Nownews,2008年6月4日
  5. ^ 维基解密揭绿卡未失效 马英九应出面说明、还原真相,民主进步党,2011年9月6日
  6. ^ 任公职都曾拥绿卡/马续挺陈碧玉 有难言之隐,自由时报,2011-4-10
  7. ^ Foreign Affairs Manual,U.S. State Department
  8. ^ 美国外交手册:持观光签证赴美,非放弃永久居留权,Nownews,2011年9月6日
  9. ^ 府:苏起20年前就已填表放弃,自由时报,2008年6月21日
  10. ^ 马提证据 谢营:了无新意,周锡玮也填表放弃,Nownews,2008年2月22日
  11. ^ 维基解密爆马英九绿卡效力 绿吁速修国籍法当照妖镜!,Nownews,2011年9月6日
  12. ^ Abandoning Legal Permanent Resident Status, U.S. Embassy in Tokyo, Japan
  13. ^ Form I-407, USCIS Field Office in Seoul, South Korea
  14. ^ Q. How can I abandon my 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 status (Green Card)?, U.S. Embassy in New Delhi, India
  15. ^ Abandonment of 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 Status (I-407), U.S. Embassy in London, United Kingdom
  16. ^ ABANDONMENT OF 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 STATUS (I-407), U.S. Embassy in Berlin, Germany
  17. ^ Your income tax filing requirement and possible obligation to pay U.S. taxes continue until you either surrender your green card or there has been a final admin­istrative or judicial determination that your green card has been revoked or abandoned. Therefore, even if the U.S. 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 (USCIS) no longe recognizes the validity of your green card because you have been absent from the United States for a certain period of time or the green card is more than ten years old, you must continue to file tax returns until there has been a final determination that is not subject to appeal that your green card has been revoked or abandoned.
  18. ^ 李慶安美國籍有效 馬英九呢?. 自由时报. 2008-12-26 [2008-12-26] (中文(台湾)). 
  19. ^ 防马绿卡再生波 蓝挡国籍法,自由时报,2009-04-06
  20. ^ 维基爆绿卡效力问题复杂 林俊宪:马英九欺骗蒋经国,Nownews,2011年9月6日
  21. ^ 维基解密:蓝绿寻求美国为马英九绿卡背书,中央广播电台,2011年9月6日

结婚看登记,论文剽窃看行为,放弃绿卡之证明要依程序取得。不是谁说了算!

哪个维基编辑会知道马英九毕业回台后还保留绿卡多年的动机是什么?谁知道他是否想留在台湾?谁能代替马英九发言?因难以得知每个人于每个时点的真实意图real intent/intention, 法律便以规范行为acts为主。

关于绿卡效力,美国政府网页的规定自然是最权威的来源,台湾政界的类似实践也是最相关的证据(非法律人的欧鸿炼、苏起、周锡玮、赖士葆、蔡璧煌等国民党人都知道,在美国学法律多年又自称依法的马英九没理由以不知道为借口,否则监狱中的罪犯有一半以上都可以放出来了!),这部分的内容共援引14个台湾各媒体报导与6个美国官方网页与档案当佐证。user:Will74205跟‎user:Evo101469举不出第一手的美国政府法律规定,还乱删有完整来源的资讯,这样好吗?

user:Will74205未附任何官方证明就宣称“绿卡会因为担任它国公职失效”,并以此所谓的理由删除他人编辑,但美国政府网站根本没什么绿卡因担任他国公职而失效的规定!美国官方网页也没说居住、公职、签证就等于绿卡失效,已如所举案例。

user:Evo101469没看内容(还是看不懂?)就乱删整段有20项合理来源之文字的行为当然是破坏!

与绿卡争议直接关联的知名人士案例事实与中立何干?维基百科的内容本来就需要事证支持,何必怕被呈现较完整资讯?引用美国法规原文及政府程序网页正是最权威、最中立的!

如有其他等量齐观的第一手官方规定或网页资料自可并呈供读者判断,而非湮灭其他编辑所举理证。自己蒙上眼睛,就以为大家都看不见了吗?

要替马英九遮羞圆谎是很困难的!

---WildCursive (留言) 2012年1月20日 (五) 07:16 (UTC)[回复]

绿卡争议

  • 我的版本18988223
    2008年01月29日,马英九留学时取得的美国绿卡“永久居留权”,虽因二十多年未使用,且担任外国公职,并多次使用非移民签证入境美国,而符合被动放弃条件[1][2],但因未进行填写I-407表等主动放弃程序而备受泛绿阵营质疑[3][4][5][6][7][8][9][10][11][12][13][14]
    是谁执意要加入POV内容的很清楚。几乎全部质疑的引用都被保留,只有把国籍牵扯到绿卡的被去除。而所有质疑的重点只有一点:马英九未填表主动放弃绿卡。我的版本又另加入美国实务上的判例以证明反方意见。--Will74205 (留言) 2012年1月20日 (五) 19:12 (UTC)[回复]
  • ^ 決戰322/綠卡風波~AIT提移民法:逾1年未入境視同放棄. NOWnews. 2008-01-30. 
  • ^ USCIS Interpretation 318.4 (English)
  • ^ 维基解密!杨甦棣:马英九的绿卡状态很复杂,Nownews,2011年9月6日
  • ^ 外长欧鸿炼曾有美绿卡 绿委批:难怪马英九、李庆安难查,Nownews,2008年6月4日
  • ^ 维基解密揭绿卡未失效 马英九应出面说明、还原真相,民主进步党,2011年9月6日
  • ^ 维基解密爆马英九绿卡效力 绿吁速修国籍法当照妖镜!,Nownews,2011年9月6日
  • ^ Abandoning Legal Permanent Resident Status, U.S. Embassy in Tokyo, Japan
  • ^ Form I-407, USCIS Field Office in Seoul, South Korea
  • ^ Q. How can I abandon my 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 status (Green Card)?, U.S. Embassy in New Delhi, India
  • ^ Abandonment of 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 Status (I-407), U.S. Embassy in London, United Kingdom
  • ^ ABANDONMENT OF 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 STATUS (I-407), U.S. Embassy in Berlin, Germany
  • ^ 李慶安美國籍有效 馬英九呢?. 自由时报. 2008-12-26 [2008-12-26] (中文(台湾)). 
  • ^ 防马绿卡再生波 蓝挡国籍法,自由时报,2009-04-06
  • ^ 维基爆绿卡效力问题复杂 林俊宪:马英九欺骗蒋经国,Nownews,2011年9月6日
    • 假如是对“担任外国公职”这句有异议,这我可以同意去除。所有的美国官方放弃绿卡方法只说明一点:填写I-407是“一种”放弃方法,而不是唯一,并不抵触我的版本。另美国是海洋法系,法院判例也是同法律必须遵守。--Will74205 (留言) 2012年1月20日 (五) 19:28 (UTC)[回复]

    回应

    1. 你不觉得两个版本差很多吗?台湾政界人士的案例都是已存在的历史事实,与POV根本无关。“在美国国务院对李庆安双重国籍案作出说明后,‘自动消失说’已被证明不成立、没有这种理由”这两句话是做为马案的参照,而且爆发于后的李案与最出名的马案始终被相提并论。美国国籍与绿卡的资格取得都不容易,美国政府没有理由对两者的失效做完全不同的规范。

    2. 海洋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差异越来越小,因为各国的成文法律越来越致密。而且那只针对法无明文者(如具体刑期或处罚)。美国的法规比英国更像大陆法系。判例是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或州最高法院的判决,才对下级法院有拘束力。而移民事务属联邦管辖,因此只有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相关判例才是权威的。一般法院的判决只及于个案,只具case by case的效力。至于行政解释的案例,则属行政裁量的范围,是有意义的参考,但可被管辖法院挑战。

    3. 你所附的USCIS网页大意是说,如果某人在获得永久居留资格后,却于申报缴税或申请退税时勾选纯外国人一栏,那么,这种欺瞒的行为可能导致永久居留身分的丧失,但不是100%绝对。这是因为此人已于美国公文书上宣称他不是永久居民,美国政府自然有权依此惩罚投机取巧、贪小便宜的行为,保留依此把他踢出去的权限。

    The consequence of the acquisition of nonresident alien status for tax purposes 'may be the termination of immigrant status' under the immigration laws. Whether that result follows is dependent upon the manner in which the alien became a nonresident.

    If such an alien's absences are prolonged and frequent, with relatively little time spent in the United States, the purpose and circumstances of his absences 'may' compel the conclusion, on other than income tax considerations, that the alien is not entitled to the status or the benefits under the immigration laws which accrue to lawful permanent residents.

    而且,重点是以在具法律效力的税表上宣称不具永久居留身分、或依法放弃身分(也就是填写I-407等内文或上述的12345项程序)

    Such an alien retains his resident alien status until such time as he voluntarily elects to 'claim nonresident alien status' under the tax laws and regulations.

    'unless and until he changes his status as an immigrant (含归化公民与具永久居民权者)under the immigration laws by abandonment of that status'

    所以,1. 可能等于, 2. 这是美国政府的规定、权限、与判断,不是马英九、国民党、中华民国政府、或哪个维基编辑可以自称或宣称马已取得的绿卡无效, 3. 你举的例子也显示白纸黑字的公文与规定程序才是关键!

    美国政府有权列出一千种可以把某人永久居民身分取消的事由,这是方便美国政府砍人,也只有美国政府可做决定。但做为个人,宣称自己绿卡失效的证据只有一个:照规矩来填写I-407表格申请!

    你举的间接相关的例子根本不是反方意见,无法替马撇清,反而更强化从未依SOP表态的马英九,既未被美国政府认定绿卡失效,就依然具有美国永久居民身分!

    如果事情像你讲的那么简单、那么自由心证,欧鸿炼、苏起、周锡玮、赖士葆、蔡璧煌等国民党高官何必花时间与力气乖乖填表?杨甦棣又为什么不直接爽快地说马英九的绿卡早已失效、却说绿卡案相当复杂呢?

    ---WildCursive (留言) 2012年1月21日 (六) 05:09 (UTC)[回复]

    回应II

    • 我还是不懂你对我的版本反对在那,我也不想和你辩,因为这只会落入各说各话的情形,我也可以加入更多支持我的观点的法律条文。但是,我的版本明确指出绿营相信马英九绿卡存在的论点,但也加入反方认为马英九已失去永久居留权的论点,你的版本只是为了宣传某一方的论点,而屡次回退只是不让他人加入同样有事实判例解释支持的反方论点,明显的是违反NPOV。而你的回应只是证明你试著自己解释美国法律,而故意忽略真正有法律效力的过去判例。--Will74205 (留言) 2012年1月21日 (六) 07:48 (UTC)[回复]
    • 另,根据美国移民法,永久居民权有很大部分取决于该人是否有意愿以美国为主要居住地,假如没有,就视为放弃,而所有法院判例就是为了厘清这点,I-407不是唯一放弃方法的论点由许多判例支持,我同样也可以列出,反而你的论点未由任何判例支持。美国国籍和绿卡是两个差别很多的东西,当然放弃条件截然不同,一个会视为美国本国人,但另一个是给予有意愿入籍并常住美国的外国人证件,保持永久居留权的条件也较为严苛,反而是美国国籍丧失比较难,他人填表并无法证明填表放弃是必须的。所以我认为国籍不应该和绿卡混谈。--Will74205 (留言) 2012年1月21日 (六) 07:48 (UTC)[回复]

    再回应

    一. 你不觉得我的版本更完整、更清楚吗?台湾那些与马年纪相近的政界人士的实践案例不是颇具参考价值吗?为什么要删掉?让大家明白标准作业程序不是有助于判断吗?为什么要删掉?AIT处长的发言不是本案中最接近美国政府的观点吗?为什么要删掉?

    二. 你说的
    1. 因二十多年未使用 -- 绿卡是种身分证明,可使用、也可不使用。
    2. 且担任外国公职 -- 已被例证反驳,如你前已承认。
    3. 并多次使用非移民签证入境美国 -- 我的版本已提及美国国务院亦表明“发给观光签证并非放弃永久居留权地位”,而观光签证的取得,对于永久居留权并不会造成负面的影响。这可见于美国政府网页。
    你的文字误导读者如有这三种“状况”就等于绿卡失效,可这些情况亦适用于那14个中文注释中的一些案例,但并未导致那些人的绿卡所谓的“自动”失效。

    你也未能提出与那6个美国政府网页效力相当的反证。本案的任何论点都应以可供查证的美国法规原文为准。

    三. 我已于上文说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一般法院判决、行政解释的案例三者效力不同,你所提的只是“案例”(只适用于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且该案情与马相当不同,更涉及在美国公文书(报税单或退税申请单)上谎报(一定有当事人签名),因此可能(may)被美国政府取消永久居民资格。

    但马英九并没有
    'elects to claim nonresident alien status' under the tax laws and regulations
    'changes his status as an immigrant under the immigration laws by abandonment of that status'
    个人主观意愿仍需透过美国公文书来表达,无论是填I-407或于其他表单上勾选说明,并签名!

    某些人是真的看不懂,可你既然住在美国,应该看得懂其中差异!也应该知道美国人看重的是什么!别再降低程度了!

    四. 原生国民、归化国民、永久居民三者不同,但有些相似的权利与义务(马既然是半个美国人,美国政府自然可要求其依规定办事)。你看完那些注释,就知道后两者的失效都需经一定程序,也惟有美国政府可宣布或证明某人的身分是否失效!否则张三哪天在心里决定或甚至登报宣布放弃永久居民身分,美国官方怎么知道要注销其记录呢?这都涉及安全、财政、司法等考虑,岂能任其资料档高度不准确?

    五. 家暴、通奸、遗弃、分居、恶疾、受不名誉之处分等诸多事由都可能导致台湾法院判处夫妻离婚,但“可能”毕竟不是“等于”嘛!也有许多发生这些情事者没办法离婚。而且重点是要“向法院请求”,绝非当事人自以为是。更何况这些都明文规定于《民法》!如果你能找到美国政府网页(非二三手资讯)之法律原文中有居住、公职、签证或任何马阵营所用理由就等于(will terminate, shall be terminated, will lead to, will result to...)绿卡失效,学过法律的我自然依其文字。

    ---WildCursive (留言) 2012年1月21日 (六) 09:24 (UTC)[回复]

    回应III

    • 我认为你是混淆税务上的定义和移民局的定义。I-407是对美国政府的主动宣示,说“我不想要居住在美国了”,来避免以后管辖权,如税务,的麻烦。但未填表的当事人当然也可以在后来,美国试著依永久居民身分来管辖时,主张他已不住在美国多年,美国没有管辖权,来为自己辩解。换句话说,永久居民权在当事人不想住在美国时就失效、被放弃了。移民法101(a)(20)说明“移民”和“非移民”身分是互相排斥的,绿卡代表的是移民身分,观光/商业签证只给非移民,移民申请非移民签证等于把身分转换成非移民,放弃了永久居留权这个移民身分,所以我的被动放弃也有法条支持,与美国国务院外交事务手册互抵触的部分就由美国法官解释了,但我的论点不应移除。--Will74205 (留言) 2012年1月21日 (六) 12:43 (UTC)[回复]
    • 所有美国法律条文上,都是以动机为时间点,只要你可以提出证据在某某时候已有动机,法官就会相信这个时间点,这有如检察官在试图定罪犯人时,会提出证据证明犯人动机的时间点,这也是和台湾法律很大不同的地方。以绿卡来说,担任外国公职当然也可以被视为不想居住在美国的证明,我移除这一点只是在网路上尚未找到这个判例或解释。--Will74205 (留言) 2012年1月21日 (六) 12:43 (UTC)[回复]
    • 总归一句,你只接受你对美国法律的解释,所有的判例,也就是实务上的作为,你通通都不信。假如你的问题是在于我提不出更多支持反方意见的条文,可以,我可以加入更多引用,但再说一次,你的观点已包括在我的版本,屡次回退也有法条、判例支持的反方意见是不符合NPOV的。--Will74205 (留言) 2012年1月21日 (六) 12:43 (UTC)[回复]

    奉陪

    1. 首先,在讨论页提台湾的法律是好心怕你看不懂。在正文都是用美国规定与台湾相关案例。

    2. 其次,是你举的例子(美国永久居民却未在美国公文书上勾选正确身分并签字以图逃漏税而可能被注销身分)跟马英九(已取得美国永久居民身分后不住在美国多年但未采取行动放弃)的情况差很大,我只好被迫跟你讨论一个在比较时大有问题的案例。

    3. 你所谓的“主张他已不住在美国多年,美国没有管辖权,来为自己辩解”自无不可,但接下来竟称“换句话说,永久居民权在当事人不想住在美国时就失效、被放弃了”。你这话也跳太远了吧?美国哪来这种规定?欧鸿炼、苏起、周锡玮、赖士葆、蔡璧煌未何不做此主张?这是美国行政或司法部门来认定,怎么变成由你来换句话说了?正文再补上更多证据否定你的宣称,包括国务院“外交事务手册”(Foreign Affairs Manual])原文“发给观光签证并非放弃永久居留权地位”(VISITOR VISA ISSUANCE NOT RELINQUISHMENT OF RESIDENT STATUS)及国务院“给绿卡持有人的报税指南”表示与纳税相关的绿卡效力与是否离美多年无关。

    4. 美国在某些方面确实倾向于相信他人说词,可偏偏关于绿卡议题已有明文规定,而美国更倾向照章办事!就算如你所说可向法官或检察官提出证据在某某时候已有什么动机,但马英九向哪位美国官员提出了吗?

    5. 留个不同意见的空间给你,如有相当之第一手美国法律条文原文可佐证,自可加入。但还没找到前就不该乱删别人具相当基础的版本!

    ---WildCursive (留言) 2012年1月21日 (六) 15:26 (UTC)[回复]

    回应IV

    • 首先,感谢提供外交手册第九册连接。
    • 外交手册9 FAM 42.22 N1.4 Evidence Indicating Abandonment of Residence明显指出外务人员判断永久居民是否有放弃永久居民权行为的项目,其中一项是“担任外国公职”((4) Conduct while outside the United States such as, employment by a foreign employer, voting in foreign elections, running for political office in a foreign country, etc.)
    • 外交手册9 FAM 42.22 N10 VISITOR VISA ISSUANCE NOT RELINQUISHMENT OF RESIDENT STATUS指出的情形是在发给移民非移民签证是方便之下(as a matter of convenience),其中也提到了一个例子,指出该永久居民在紧急之下发给非移民签证,不会失去永久居民权,但这居民之前就有其他佐证证明有意愿居住美国,如在美国公司工作、以永久居民身分缴纳美国税、甚至在美国拥有房屋。故这并不抵触INA 101(a)(20)说明“移民”和“非移民”身分是互相排斥的规定。你相信马英九这二三十年来每次去美国都是紧急事件吗,而美国相信每次都是紧急事件,并发给非移民签证?
    • 我相信你也同意全部你的来源,重点只有一点“马英九没有填I-407表放弃永久居民权,所以遭到泛绿政营质疑”,而在我的版本也保留了这一点,我删除的只是与马英九无关,和混淆国籍和永久居民权权力和义务,和重复的来源。事实是,你不接受任何意见与你相反的解释,所以是违反NPOV。--Will74205 (留言) 2012年1月21日 (六) 21:29 (UTC)[回复]

    全面观照

    一. 你所提的文字是在“9 FAM 42.22 N1 APPLICATION FOR AND CONSULAR ADJUDICATION OF RETURNING RESIDENT (SB) STATUS”项下,重点是在当事人提出申请后由领事官做判断时将可能的原因(might consist of the following)纳入考量(take into account),所以1. 那依然只是如前所述的可能(may) 2. 马英九根本从未apply, 从未提出application. 故至少目前,其前提不符。
    二. convenience是由当事人来主张对其有利之事项,美国官方来判断。马英九确有权依此主张他几次赴美(1990左右至2008间,不包括以总统身分过境)都是临时任务或紧急出差而等不及永久居民的作业程序(无统计数字显示这两项作业通常分别耗时多久),美国政府可决定是否合理、是否同意。该项第二段只是一个例子,而马英九曾居美与工作多年,大女儿有美国公民身分,两个女儿都在美国就学工作有住居所多年迄今,姊妹多人在美多年或有美国身分迄今,这都是他可以主张的。所以还是回到要由美国政府判断,非个人宣称。
    三. 你的版本漏掉许多重要资讯(和国籍相关者只有一句话供参照,其他全是绿卡议题之佐证),包括杨甦隶发言,你可在正文不同意见处增补,重点是要有第一手原文
    ---WildCursive (留言) 2012年1月22日 (日) 00:28 (UTC)[回复]

    回应V

    • 所以这又回到了正反方对美国法律实例的解释,正方 (相信马英九永久居留权未丧失) 坚持要走完法律程序才算丧失,而反方认为是在行为发生时。但是,至今美国联邦法院的判例,都是证明永久居民权的丧失,是在行为发生时,而不是要等到法院判决时 (United States v. Yakou, WL88454, D.D.C. 2004),所以是支持反方的说法,反而正方的说法没有任何判例支持。当然,这个争议也可以写在条目内。杨甦隶发言并未支持任何一方,但也不包含任何新资讯,所以不是必要的。--Will74205 (留言) 2012年1月22日 (日) 01:59 (UTC)[回复]
    • 还有,在我的版本可以一句话就说明的,何必要牵扯一大堆“可能”“所以”,你的版本的全意已包括。我的版本并未为读者下任何结论,仅说明两方的论点而已,但你的版本很明显的是要把读者导向单一结论,故违反NPOV。--Will74205 (留言) 2012年1月22日 (日) 02:07 (UTC)[回复]

    准确性、代表性、完整性、客观事实对判断争议是很重要的

    一. 与马阵营说法不同的观点可再细分为两种

     1. 由歐鴻鍊、蘇起、周錫瑋、賴士葆、蔡璧煌等例反證,未依程序的馬,其永久居留權依然有效。
     2. 在唯一有權證明馬的永久居留權是否有效的美國政府(行政或司法)就該案提出說明或提供證明前
    我們只能說其效力依舊或未知,任何人(包括馬陣營)都不具權限或權威說馬的永久居留權已失效,
    既無權認定,則馬陣營的自我宣稱就是可疑的

    二. 我的版本提供美国政府法规原文与涉台案例等线索来佐证以上两种观点。杨甦隶虽未明言结论,但其发言是有意义的,做为原未公开的外交辞令,其字里行间的深义是耐人寻味的;是必要的,因为那是唯一来自美国最高驻台外交代表的见解。

    三. 我没有义务回应你未提供官方来源、英文原文、与内容说明的马路消息,即使我已在网路上知悉那是个美国政府要将替伊拉克海珊买卖军火的贩子定罪的案件,该案与马案是否具可比性,可供大家判断。但你举的只是一个联邦法院的判决,而非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因此对其他法院不具拘束力!

    四. 我可不认为你的版本包括我的版本多数。你可以用直接相关的第一手原文资料发展你所认为的,呈现不同意见和资讯,供各界评比,我可以care, 也可以不care。可如果有人要掩盖这些客观存在的事证,放心,我一定缠斗到底!

    ---WildCursive (留言) 2012年1月22日 (日) 20:39 (UTC)[回复]

    回应VI

    • 移民是联邦政府管辖的,所以所有的联邦法院判决都是有效的,在被最高法院解释退翻前,其他后来的案子有义务遵守,而联邦最高法院至今没有推翻这个判决,更没有人上诉至最高法院要求解释,这更证明你是用台湾观点来看美国法律。这个案子是联邦法官认为填写I-407不是必要的永久居留权放弃条件,而判决美国对该人没有管辖权。
    • 美国又不是因为马英九才开始有绿卡的法律问题,INA 101(a)(20)已说明非移民和移民身分是互相斥的,其效力在9 FAM 42.22 N10作业准则之上,我想到的符合9 FAM 42.22 N10条件的只有I-551 (绿卡) 遗失,补发程序来不及,所以才发给非移民签证,因为I-551本身就可以当移民签证使用,你的假设需要美国政府配合才能连续成功5次以上,可能吗?
    • 再说一次,别人的动作并无法证明填表是必要的,所以顶多只适合包含在来源而已,而我的版本里的一句“但因未进行填写I-407表等主动放弃程序而备受泛绿阵营质疑”绝对可以说明这个争议。还有,美国法律没有任何条文或判例说明I-407是放弃永久居留权必要的。
    • 实在是不想把讨论弄的毫无转圜馀地,意台湾人最喜欢的放话,请自重。--Will74205 (留言) 2012年1月23日 (一) 04:07 (UTC)[回复]

    何必怕正反意见并列齐受公评与他人进一步修订?

    1. 我前面就说了,这事归联邦法院管辖,未被推翻前自属有效,但有效并不等于对其他法院有拘束力,法院不受下级或其他平级法院裁判的拘束。而且如我所举文字,美国政府的实践未必完全一致,除非联邦最高法院做出判例,那所有行政司法部门都要一体遵行。这点台美两国并无二致。
    2. 前已提及9 FAM 42.22 N10的要件是在当事人提出申请后,才由美国政府人员纳入考量,且非100%.
    3. 如前已述,在唯一有权证明马的永久居留权是否有效的美国政府(行政或司法)就该案提出说明或提供证明前,我们只能说其效力依旧或未知,任何人(包括马阵营)都不具权限或权威说马的永久居留权已失效,既无权认定,则马阵营的自我宣称就是可疑的。我的文字都是引用规范与例证,这些都是客观存在的,不是我编造或引用二手资料,也没有下结论,而是质疑马的说法。
    4. 如有合理来源,自可正反并陈,何必怕摊开来受公评?
    ---WildCursive (留言) 2012年1月23日 (一) 05:34 (UTC)[回复]

    需要第三者介入

    我的版本:

    #2008年1月参选第12任总统时,马英九留学时取得的美国绿卡“永久居留权”,虽因二十多年未使用,并多次使用非移民签证入境美国,而符合美国移民法、过去判例等实务被动放弃条件[1][2][3][4],但因未进行填写I-407表、或经由法院判决等主动放弃程序,遭泛绿阵营认定其绿卡仍然有效,并据此批评马英九有诚信问题[5][6][7][8][9][10][11][12]
    • 请问楼上主张以美国法律为主的,你们谁有美国绿卡,并且实践过如何在九成九持绿卡的人,绿卡会因此失效的情境下,绿卡仍不失效的?美国都不美国了好像你们才代表美国。言论中隐含逻辑认为美国不会使马英九在十几年前的绿卡失效。只举特例或者设想法条的可能使用根本就不合乎常理。本人认为民进党纯粹是为了政治宣传所以编造了一套不合乎常理的说法。建议删除页面上任何绿卡争议,因为不合常理,若持有绿卡的人当真,主张民进党指控马英九的说法,毫无例外全数绿卡得失效。那不成了造谣。美国根本不会买民进党的帐,因为民进党不是美国,无权替美国解释法条。Shuomingshu留言2013年6月29日 (六) 09:22 (UTC)[回复]


    请注意!一切的争执皆无意义,民进党方面无权替美国政府判定绿卡是否有效,反过来说也是一样,任何一个位马英九辩护的“法学砖家”同样无权证明绿卡已经失效,因为是否失效只能由美国方面认定,不论马某人或任何一个有美国绿卡的政治人物,单方面宣称绿卡已经无效,或是真的写了那个什么请无效文件,只要美国方面没有批准,绿卡依然还是有效,那些提一大堆案例想证明绿卡会无效的人,说难听点就是拿著鸡毛当令箭,因为关于美国移民方面的法律或规定,只有美国政府才拥有最终解释权,有没有申请是一回事,但不是申请了就一定会通过,更没有那种还在申请中就自动生效的愚蠢逻辑,简而言之,就算台湾任何一个政治人物已经符合绿卡失效的条件,但只要美国政府一天还没正式批准下来,绿卡就是还是有效。61.223.165.151留言2018年3月10日 (六) 11:04 (UTC)[回复]

    马英九与国民党政府未遵守近亲回避利益原则之争议

    2011年12月,“文化元年基金会筹备处”主办“文化界提问总统候选人”,音乐家曾道雄询问马英九他的两个女儿都在出身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蔡国强公司任职,蔡却屡屡承包马政府国民党主政县市政府的烟火、爆破等大型活动,标案动辄数千万,竟不避瓜田李下,未遵守近亲回避原则,让人质疑有图利马家(利益输送)和媚中之嫌,“你认为这样妥当吗?”马英九宣称他个人对女儿的老板承揽建国百年活动“事前不知情,也没有参与”。[1][2][3][4]但艺术策展人胡永芬随即表示她1年前曾于一场饭局问前文建会主委盛治仁“为甚么建国百年活动顾问五位里就有两位是中国人?而且一位竟然是蔡国强以前的助理?凭甚么?”盛治仁亲口告诉她与其他文化人“这哪是我能决定的?蔡国强担任建国百年顾问当然是马总统决定的”。她说“蔡国强的前助理马文小姐之前就跟马总统两个女儿担任过的工作一样,这样就能担任我国建国百年五人创意小组的一员了,全台湾的创意人都比不上这位也姓马的小姐吗?真是让蔡国强予取予求啊!”胡永芬说向当天坐在盛治仁旁边的艺术家骆丽真求证,骆说“她不只记得盛治仁说了这句话,还记得很清楚,盛治仁话说完后露出的表情好像有些后悔自己失言的感觉。”[5][6]

    诚实面对马英九

    " Doctor Ma "政绩 98年:“一次涨足…”http://farm8.staticflickr.com/7174/6598682789_d0b44599a1_z.jpg;102年:「瘦肉精來了,要加稅了…油水氣電價調漲,詐騙集團稱"合理化"”http://www.youtube.com/watch?v=S89CHNqBcCU 先诚实面对九二年时任陆委会副主委的马英九吧: http://i.imm.io/fPHh.gif

    不合理批评“风灾无感”

    马英九总统在12日上午视察防灾中心后将中央灾害应变层级为第一级,被民进党立委陈其迈直斥,马英九说9日就接到相关雨量预警,“为何行政部门依然毫无警觉?经过八八风灾等惨痛教训,马政府面对天灾竟仍迟钝无感?”他说,各地方政府早已设立地方灾害应变中心,撤离居民超过两千人,农委会亦已发布上百条土石流警戒,“中央政府根本无法上灾情变化 。”立法院要求行政院处理地方政府积欠国军救灾费用的决议,行政院至今尚未解决; 如今面对今年来最大水灾,地方政府将再一次陷入救灾经费不足的困境,国军救灾意愿也将大受影响。[1]

    我觉得不是合理批评,因第一时间救灾权力已下放给地方,最后一句更是要求中央承担地方债务。--Will74205留言2012年6月13日 (三) 11:26 (UTC)[回复]

    回应I

    提出质疑如下:

    • 总统可以直接下紧急命令来避免这一切惨剧发生。
    • 救灾的国军弟兄并非地方政府管辖。
    • 救灾用经费完全由立法院审理,只要经费不下放,地方政府就无资源进行救灾。
    • 中央政府面对灾害应变等级调整速度迟缓。
    • 地方政府在灾情发生前就撤离超过两千位居民,效率远高于中央政府。
    • 行政院积欠国军弟兄的救灾费用仍然未清偿。
    由此可知问题并非出在地方政府,而是中央政府。因地方制度法第十八条第十一点有明文仅赋予地方政府“规划”与执行的权力,并没有赋予地方政府“编列救灾预算”及“通过救灾预算案”的权限。且曾有八八风灾的前车之鉴,中央政府曾经拒绝外国援助
    三十二朔月留言2012年6月13日 (三) 16:00 (UTC)[回复]
    • 关于“救灾用经费完全由立法院审理,只要经费不下放,地方政府就无资源进行救灾。”
    不知道用于救灾的“行政院第二预备金”是否已经废除?记得这笔钱可以行政院先行动用于救灾。-P1ayer留言2012年10月7日 (日) 04:11 (UTC)[回复]
    • 关于“行政院积欠国军弟兄的救灾费用仍然未清偿。”
    请问这是积欠什么?国军花的是国防部的预算,还会积欠什么?
    -P1ayer留言2012年10月7日 (日) 04:11 (UTC)[回复]

    回应

    • 难道地方政府在编年度预算时都认为来年会是风调雨顺、无灾害,所以救灾经费都故意编不够吗?中央政府的紧急补助当然是事后补助地方政府的不足,地方政府不应该故意编不足来等中央补助。
    • 您的说法在921前还说得过去,但在921、88水灾后已制定《灾害防救法》和《国军协助灾害防救办法》,目的就是要制度化921时需要紧急命令才能做的事,也同时把第一线救灾任务下放,指挥国军协助救灾的权力也已下放到地方政府,所以疏散民众的责任当然在地方政府,而不是中央政府。

    --Will74205留言2012年6月13日 (三) 17:46 (UTC)[回复]

    回应II
    • 不是编不够,是不能浮报预算( 预 算 法 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六十九条订有明文),其中第六十四条有明文若预算不足时必须动用第一预备金(没有所谓紧急补助)。当一个地区剩馀资源过多时,地方政府就得开始想办法消化预算了,例如台中市最近开挖马路的情形。为了避免这种某地缺乏某地浪费的情况发生,立法院从2007年就开始催生<<地方政府预算法>>来解决这个问题。
    • 您说的是,但灾害防救法第三十四条有明文,“第四项有关申请国军支援或国军主动协助救灾之程序、预置兵力及派遣、指挥调度、协调联络、教育训练、救灾出勤时限及其他相关事项之办法,由国防部会同内政部定之。”同国军协助灾害防救办法第十六条有明文,“国军协助灾害防救所需人员、装备、机具、设施、油料与衍生灾民收容安置、灾后复原及重建等相关费用,国防部得视需要移缓济急,先行调整年度预算垫支。但应由受支援机关依本法第四十三条及预算相关法令筹措归垫,必要时得报请中央灾害防救委员会协调。”,国军救灾所产生的[费用由行政院支付]已经确定。地方政府的权力仅限于申请国军弟兄出动,并没有直接取得国军救灾权的权限,这部份并没有下放到地方政府。不过地方政府效率稳定迅速,灾情发生前便彻底疏散居民超过两千位,无过失之虞。
      三十二朔月留言2012年6月14日 (四) 03:58 (UTC)[回复]

    回应III

    回应IV
    • 您误解了,是地方政府没有过失,请参考回应II所述。中央政府重大缺失如下:
    1. 救灾权力根本没有下放地方政府,国军弟兄无法第一时间获得批准开始救灾,造成中央地方不同步。
    2. 中央政府救灾预算没有审核或速度迟缓,迫使地方政府动用第一预备金,造成地方政府财政恶化。
    3. 行政院积欠国军弟兄救灾费用未清偿,内政部与国防部失职,严重影响国军弟兄救灾意愿。
    4. <<地方政府预算法>>从2007年开始催生后就被立法院严重杯葛,直接影响救灾经费来源。

    回应V

    • 问题是,这些法律已规定政府,不论是中央或是地方,在灾害时的责任,至今也无证据指出这些法律有不足的地方,必须要总统介入
    • 《国军协助灾害防救办法》有规定地方政府可以申请国军协助;国军也有义务主动协助 (第6条);至今没有新闻指出国军拒绝协助救灾
    • 其他依我所见都是间接里由,而非马英九或行政院可以控制的

    --Will74205留言2012年6月14日 (四) 07:31 (UTC)[回复]

    回应VI
    • 当行政院与地方政府无法有效解决灾情时,就该总统介入了。行政院的效率有多高,您参考这张图吧。至于法律部分,灾害防救法第三十四条已经证明权力根本没有下放,地方政府仍然需要申请并卡位等待批准(国军当然是义务要去),国军救灾(需要装备、食宿、急救用品)也需要行政院支付他们救灾用经费。
    • 如果这些都与中央政府仅有间接关系,请问该由谁负责?直接与间接的认定是很主观的。
    • 最后是重点,目前已知总统失职(9日接到雨量预警,12日才去提升灾变等级,空窗期三天),且曾有一次不良记录(中央政府曾经拒绝外国援助)。行政院失职(未清偿国军救灾费用)。立法院失职(杯葛地方政府预算法),您还是认为中央政府没错吗?请针对这部份说明。
      三十二朔月留言2012年6月14日 (四) 09:25 (UTC)[回复]

    最后回应

    • 您的指控请出示来源,证明与这次救灾有关
    • “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Will74205留言2012年6月14日 (四) 15:47 (UTC)[回复]

    回应VII

    最后回应

    • 对此章节,至今我只看到单一来源引述单一说法;而您的补充来源也仅是引述单一法律,但解释法律不是维基的任务
    • 请注意,此条目是“马英九”,不是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关系,责任归属不是维基的任务
    • 请参见WP:BLPSTYLE
    • 警告一次,我认为至少这一章节已违反维基百科:生者传记。维基百科:生者传记并不受3RR限制。
    • 请自重。--Will74205留言2012年6月19日 (二) 16:39 (UTC)[回复]

    回应VIII

    • 您认为在下有义务引述对您有利的来源为您辩护?在下谨引用法律与来源(多个新闻与新闻照片)来佐证言论;没有要求维基解读法律。事实上,我熟稔这些。
    • 使用中央政府来代称仅避免政治色彩。责任归属为马英九明确,从未模糊过。
    • 在下熟稔生者传记方针。
    • 事实上,这个段落具有可靠来源(新新闻),您回退该段落时应于讨论页中说明(当然这些不受回退不过三限制)。根据维基百科:生者传记只有无来源或缺乏可靠来源的段落可以直接移除。
    • 在下努力想达成共识,亦退了许多步。如果您认为该段落有不妥之处,可以酌量修正或是补充内容。这些事实各大媒体都有报导,编修回符合方针的格式并不困难。
      三十二朔月留言2012年6月19日 (二) 17:52 (UTC)[回复]

    清廉形象重伤

    2012年6月29日行政院秘书长林益世因索贿案而辞职,7月2日,终于承认部份指控,检察官因而向法院声请羁押台北地方法院在7月2日22时许裁定收押禁见两个月,并于7月3日0时23分移送土城看守所。以上内容是否可以列入呢?Hakkatw留言2012年7月3日 (二) 07:15 (UTC)[回复]

    他大力提拔的人索贿被控而遭押续查,这部分应该没什么可争议的。请依条目顶端程序申请。 -- WildCursive留言2012年7月4日 (三) 11:14 (UTC)[回复]

    已申请解除保护

    已于WP:PT提出解封申请,请前往复议。谢谢! -- WildCursive留言2012年7月11日 (三) 13:11 (UTC)[回复]

    现已解封改为半保护。 -- WildCursive留言2012年7月11日 (三) 14:23 (UTC)[回复]

    回台工作27年(1981~2007选总统钱),捐了六千多万!

    27年捐了六千多万,平均一年要捐两百多万,一个月要捐20万以上.大家觉得可能吗?

    回应

    为何马立安会重定向为马英九

    --Yyk留言2013年3月13日 (三) 19:55 (UTC)[回复]

    本条目部分段落毫无百科价值

    总统任内一段具讽刺性且无重要性的八卦轶闻居多,如“两岸用语”、“教科书内容争议”,以及不知何谓的推理过程,如“2013年,马英九重申牛猪分离政策不变,‘但却不见美猪不进口的坚持。’”等语,特定立场鲜明,除了负面攻击用途以外,无作为学术文章高度的重要性。 作为台湾媒体乱象的一环的确不为过,但作为百科文章,品质仍待商榷。 --140.119.232.71留言2013年3月28日 (四) 06:06 (UTC)[回复]

    竒了,只写坏的好的也能写成坏的

    寻求中立记载方向中。个人认为此页面的确已经遭到破坏。光一个红标米酒价格绝对是显著的政绩。竟然也能写成负面方向的记载。Shuomingshu留言2013年6月29日 (六) 05:24 (UTC)[回复]

    刚刚看到台北市长任内政绩有写到古迹保存,也被人顺手黑了一把搬出林修卉(极偏绿,现已转任NOWnews记者)的新闻反斥拆除古迹.可是竟然没提到2007年陈水扁政府先是绕过立法院(台湾国会,全国最高民意机构)令教育部废了中正纪念堂管理处,同年接著直接拆了中正纪念堂牌楼上的大中至正.改放“自由广场”,改名“台湾民主纪念馆”.好吧,不是马英九市长任内所以不提?勉强还说的过去.不过纪录方向实在过于偏颇.真正破坏台北古迹的竟然一字未提. Shuomingshu留言2013年6月30日 (日) 08:59 (UTC)[回复]

    目前台北市的文化资产如下(文化部文化资产局):

    类别 总数 备注
    古迹 151
    • 国定古迹12笔
    • 直辖市定古迹139笔
    • 县市定古迹0笔
    历史建筑 174
    聚落 2
    • 重要聚落0笔
    • 一般聚落2笔
    遗址 1
    • 国定遗址1笔
    • 直辖市定遗址0笔
    • 县市定遗址0笔
    文化景观 6

    另外可以查询文化资产的细项(文化部文化资产局),可以看到马英九当选市长期间申报定为文化资产的项目极多。所以认为该段落明显以偏盖全,以特例取代全貌,故删除处理。Shuomingshu留言2013年6月30日 (日) 10:38 (UTC)[回复]

    污水下水道普及率

    台北市长经历部分有一段落记载著用户污水下水道普及率。由于对引用来源不满意所以找了些资料对照。

    我国污水下水道使用费征收机制之探讨 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 2009年10月31日

    我国历年经费投入与建设成果 台湾地区污水下水道建设系依据行政院 77 年 8 月 18 日函核定之“污水下水道发展方案”办理,经污水下水道第一期六年建设计画(81-86 年度),总投资经费 448.39 亿元;污水下水道第二期六年建设计画(87-92 年度),总投资经费 392.52亿元;及污水下水道第三期六年建设计画(92-97 年度),总投资经费 784.32 亿元;污水下水道第四期六年建设计画(98-103年度),预计总投资经费 2047.28 亿元(详表 6),我国污水下水道建设计画各期总经费与用户接管普及率比较如图 4。又历年公共污水下水道普及率如表 7。前三期总计投资新台币1,625.23 亿元,平均每年成长 1.2%普及率,每提升 1%,约需 83.35 亿元

    谢长廷噗浪言论恐误导民众,环保署澄清说明 行政院环境保护署综计处 2009年8月21

    台北市……全市实际用户接管普及率自87 年底至96 年底,由28.8%增加至约58.3%(此数字接近北市卫工处公布的“门牌户数接管普及率”56%),每年增加接管率约3.70%。如以营建署全国统一的计算方法,即以4 人一户计算的用户接管普及率,在96 年底为83.7%。

    谢长廷接任市长……故全市实际用户接管普及率自87 年底至96 年底,由4.28%增加至约33.87%(此数字接近高雄市的“门牌户数接管普及率”),每年增加接管率约3.70%(与北市相同),而非谢长廷所说的5%。另以营建署全国统一的方法,即以4 人一户计算的用户接管普及率,在96 年底为50.0%。

    这里我要推翻我之前认为台北市“有接受经费补助”的部分说法。上面“我国污水下水道使用费征收机制之探讨”一文中其实有提到:

    污水下水道系统之建设经费分担,主要依据行政院订颁之“中央对直辖市及县(市)政府补助办法”之中央补助比率,依财政状况对台湾省各县(市)分三级,即 88%、93%及 98%予以补助,另高雄市补助 75%,台北市不补助(最近政府办理“振兴经济扩大公共建设投资计画(98-101 年度)特别预算,台北市补助 50%”,各县(市)政府则相对提列配合款办理;营运费用则由各县(市)政府自行负担。

    因此产生了怀疑寻找第二期跟第三期的补助状况。找了找文献看到政府推动污水下水道之策略初步研究 国立成功大学 林育年 2008/8/06,文献说到第二期计画的时候台湾省是补助50%,高雄市50%,台北市不予补助的纪录。所以应该可以说在第二期(1998-2003)污水下水道项目上台北市政府应无得到补助。另外第三期(2003-2008)计画上也写到当普及率超过50%即不予补助。Shuomingshu留言2013年7月1日 (一) 16:28 (UTC)[回复]

    回退不过三原则对极端状况不适用

    我个人也是认为庄大尾的回退亦也超过三次了,所编写的语气并非是中立性的写法,所附加的来源出处准确性不够,请管理员明察秋毫。〝 中坛霸主 〞留言2013年7月17日 (三) 17:48 (UTC)[回复]
    我的看法是, 此苹果新闻的报导是根据台湾国家监察院的资料. 并无 "谣言" 或 "准确性不够" 之嫌. 而庄大尾的编辑基本上是根据资料来源所做的编辑.
    另外, 楼上的〝 中坛霸主 〞(aka Evo101469)请注意. 上面有一整段关于你/你恶意删改破坏的事迹[12]. 请停止你/你的破坏. 谢谢 >TSA的小K留言2013年7月18日 (四) 02:08 (UTC)[回复]

    两点说明,第一,那是中华民国政府监察院的报告,无关乎是否夫妻财产合并申报与否。第二,如果我们彼此都认为马英九很清廉,为何不能把马英九和国民党内的贪污官员做切割说明??还是认为马英九是贪污共犯?? 我个人以为,马英九和国民党贪污官员应该分别来看。庄大尾留言2013年7月18日 (四) 02:34 (UTC)[回复]

    • 书写一个事实可以因为书写者的态度而有完全不同的记载方式,譬如平衡报导中有写到:
    依台“监察院”最新廉政专刊财产申报数据显示,马英九名下有9个账户,去年11月揭露的存款1448万馀元,与上期比较,马英九名下存款增加186万元,若扣除年终一个半月奖金71万元,马英九一个月约存入14万馀元。

    而两者都有写到 :

    夫妇申报土地5笔、建物4笔、存款新台币7761万元,有价证券15万元,信托台湾上市柜股票71万元;相较...去年11月申报存款7372万馀元,8个月来增加389万馀元。

    为何省略之前马英九独自的部分而故意只说合报的部分呢?除了两者对照一看感受就不同了,也是为了引出具有负面含意的这段话:

    马每月47万6千元薪水,还可以存40万元。(此段明显与事实不符,仅约14万)

    而不是正面文字:

    马英九生活简单、清廉自持,理财方式仅为单纯储蓄

    苹果日报这段报导记载用各种主辞如,民众、网友、老百姓、徐瑞文、林宏灿、陈小姐、党政人士。然一个公众人物必然有支持者一方跟反对者一方,只需要剪辑反对者一方的言论,就可以轻易拼凑出这记者自身想讲的话。但是明显记者并不对此负责,而且言论明显是偏颇错误的,跟平衡报导完全无法对照。

    至于你说的第二点,你想表达的意思眀显不是帮助马英九澄清。这一点相信你自己明白。当你出现如“国民党内的贪污官员”此一称呼时已经表眀自身敌对立场。这里是维基,不是你自家的Blog。Shuomingshu留言2013年7月18日 (四) 06:55 (UTC)[回复]

    • 说到这里我来举例一下说反话:民进党执政品质保证,与前主席兼前总统陈水扁执政八年后因贪污而入狱之流大相迳庭。...这种书写法明显相当不中立不是? 颇有喊倒好的意味。Shuomingshu留言2013年7月18日 (四) 07:15 (UTC)[回复]
    • 这段反话还可以加上诸如庄大尾的支持理由:如果我们彼此都认为民进党执政有品质保证,为何不能把民进党和陈水扁之类的贪污官员做切割说明??还是认为民进党是贪污集合?? 我个人以为,民进党和陈水扁之类的贪污官员应该分别来看。...晕,看我这反串的说法竟然这么呼应。Shuomingshu留言2013年7月18日 (四) 07:35 (UTC)[回复]

    我赞同两点:第一,马英九收入的确不应该包涵马英九夫人的,毕竟,把自己的收入汇入老婆的帐户,不能再算入自己的收入内。请参照依据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施行细则第19条第2项规定,告诉大家,周美青帐户收支多少呢?? 第二,我也赞同应该要好好标示民进党品质保证,而且陈水扁期间贪污。至于民进党和陈水扁要不要两者切割来看待,这个你们在另外章节可以标注,与马英九无关。至于马英九和国民党,这两者应该要分别来看,不能混为一谈。这是我的看法。庄大尾留言2013年7月18日 (四) 08:43 (UTC)[回复]

    • 我真怀疑你是不是故意当没看到了.从2006开始民进党还甚至指称马英九是把“特支费”汇入老婆帐户.结果又再度被证明是个谎言.而且收入多少只要不偷不抢不骗都是应得的.况且贵为一国第一人的总统竟然可能连随意一个美国医生一个月的收入都没有.实在不是一件体面的事情.好像是说台湾非常贫穷一般.作为对比.美国总统奥巴马一年是40万美金.约1200万台币.等于一个月收入100万台币.他却不是最多薪水的.如果马英九这般相对来说的穷也得写成负面反讽.实在不成道理.另外本人举例陈水扁与民进党作为对比,其实正如你指称马英九与国民党.连文句的格式都一样.很明确的可以感受到根本就是刻意创造出的负面叙述.注意这辞,是创造出的,单纯是因为有意图的引导撰写方式,而导致对客观事实的观感不同.本就该由你解释出为何需要留下一个杜撰的负面纪录的理由. Shuomingshu留言2013年7月18日 (四) 11:45 (UTC)[回复]
    • 如果我真的把这段话写入民进党条目内大概一个小时不到就被支持者移除了吧.这实在是太反讽了.有失中立.一如你写下的那段落一般.明显不是为了替马英九澄清.也不是为了分别马英九与国民党.反而是同时丑化了两者.故没有意外的话仍会选择删除处理. Shuomingshu留言2013年7月18日 (四) 11:55 (UTC)[回复]

    看来王金平与柯建铭的关说案将意外引发马英九条目编辑战

    关于这点在下建议立场偏绿想加入内容的编辑者回去你们已经建立好的王金平关说柯建铭案争议条目编辑.感觉已经开始破坏原本条目了.试图丑化政敌看起来挺无聊的. Shuomingshu留言2013年9月10日 (二) 07:50 (UTC)[回复]

    "负面" 项目内容真实度存疑

    看到这样写著(民进党发言人陈其迈、庄瑞雄指称)“2008年初总统大选前与2009年八八水灾后的选举前,引发各界的关切质疑马英九曾与地下赌盘总组头之一的陈盈助密会。”,事件时间点其实是2012年总统大选.当时事件进展后来熄火的主要因素是因为蓝疑绿与陈盈助关系 绿反驳 中央社 2011年11月24日.“联合报报导,前民进党员、国民党立委参选人欧崇敬指出,民进党4位党主席与陈盈助是“麻吉”,包括前总统陈水扁曾于2007年参加陈盈助父亲公祭,前行政院长谢长廷、游锡(方方土)与曾代理过民进党主席的陈明文也跟陈盈助多次会面。”,结果后面就没声音了.其他纪录项目也不知道该不该花时间看. Shuomingshu留言2013年9月12日 (四) 00:08 (UTC)[回复]

    而陈盈助本人的声明如下“陈盈助郑重声明如下:一、本人从未赠与任何人政治献金。二、恳请各大媒体或媒体人勿再以本人的相关议题,作政治性操作。”陈盈助发声明 从未赠政治献金 香港新闻网 2011年11月25日 Shuomingshu留言2013年9月12日 (四) 00:17 (UTC)[回复]

    Wildcursive你歇会行不?本来陈盈助说法是放在开头第二项,你一定要刻意把他搬动到后面反过来以我的说法来认证嘛?看来你还是有看讨论只是不想讲话了而已. Shuomingshu留言2013年9月12日 (四) 01:04 (UTC)[回复]

    怕他看不到开头,我还是复制一下.

    本条目必须遵守维基百科生者传记方针。缺乏来源或来源不可靠的负面内容必须立即移除,尤其是可能造成当事人名誉损害的内容。在移除这些资料时不受到回退不过三原则的规范。

    Shuomingshu留言2013年9月12日 (四) 01:31 (UTC)[回复]

    • (:)回应:维基百科看的是文字资讯有无合理可靠可查证之来源,是让有来源的资讯并呈,而非谁的粉丝专页,补回部分过去曾遭刻意河蟹之内容,并依时序排列,我看不出有何问题。若有人故意将来源都很清楚的100%自由版权图片移除、乱删符合维基规范之内容,那就是破坏了!--WildCursive留言2013年9月12日 (四) 01:35 (UTC)[回复]
    • 该举例的都举例了分散在各处,结果仍然每个都当没看到.只有在妨碍到你添加负面内容(甚至是不明来源的毁谤内容),因此你举报人的时候才开始 "讨论".你到底问过其他人的意见没有? 之前全当讨论页不存在.这里是马英九条目,不是马黑条目,更不是民进党条目. Shuomingshu留言2013年9月12日 (四) 03:40 (UTC)[回复]


    (!)意见Shuomingshu已因多次恶意破坏、违反维基方针、加入偏激内容替落魄政治打手银正雄进行广告宣传,遭到被大多数为基百科编辑者反对后,仍执意引发大量编辑战,导致多次被管理员封禁惩罚,封禁前科累累,最近的封禁是从‘2013年9月12日 (四) 05:31’开始,‘封禁一星期’,此狗作恶多端,请大家特别注意Shuomingshu是否又使用IP魁儡重复注册帐户魁儡又进行恶意大量破坏。

    ——让风吹吧!二二八屠夫党发生内哄,‘屠夫党主席’大战‘屠夫党前副主席’,欢迎乡民前往围观!留言2013年9月12日 (四) 08:02 (UTC)[回复]

    已因多次恶意破坏、违反维基方针、加入偏激内容,遭到被大多数为基百科编辑者反对后,仍执意引发大量编辑战?你是说LetwindFly2013?[13][14][15][16][17] Shuomingshu留言2013年9月19日 (四) 10:14 (UTC)[回复]

    挂此模板是因为“负面”部分一些新闻原文被照搬到条目中。--William915与我讨论2013年9月12日 (四) 08:49 (UTC)[回复]

    报导与照片等这么多来源俱在, 还能故意乱删?这样包庇实在太难看了!

    出生地与国籍争议

    马英九要选举时对外宣称于香港出生,但他早年在革命实践研究院所写的自传中却自述“民国三十九年七月十三日生于广东,民国四十年十月自香港来台北”

    (引自2006年6月知名历史期刊《传记文学》88卷第6期,由辅仁大学新闻传播学系副教授兼系主任习贤德以三年多时间、引用马英九自述第一手资料所撰:

    马鹤凌、马英九父子与革命实践研究院”,PDF全文政府网页证明1政府网页证明2政府网页证明3媒体报导证明

    2008年12月11日,立法委员蔡同荣召开记者会质疑马英九谎报自己的出生地。根据马英九在女儿马唯中之美国的出生证明上所记载,他填写自己的出生年是1950年,出生地是“中国深圳”(Shengchun, China);马英九同时填载周美青于1952年出生于“中国南京”(Nanking, China)。由于马英九与周美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49年10月建国后才分别出生于深圳与南京,蔡同荣指控马英九夫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

    蔡同荣又提出马英九在1981年时赴总统府任职时交给蒋经国的自传,上头写到马英九于民国三十九年七月十三日,出生地同样是“深圳”。

    2008年3月7日,高雄县长杨秋兴质疑马英九对于自己的出生地交代不清,甚至先后出现广东、深圳、香港等三种版本

    深圳说
    广东说
    见风转舵说

    有这么多重来源,并叙明媒体报导,完全符合可查证之要求。马英九从来就不敢直接否认这两项来源之真实性。若可轻易查证的知名历史刊物《传记文学》照片为假,依马英九的习性,早就提告了!无论马英九生于何处,显然他在不同时间场合多次说谎!

    马英九是国民党职业学生

    马英九的实际程度

    马英九反对总统由公民直选

    1990年发生三月学运,李登辉总统随即召开国是会议,会中提出总统直选不同版本,有委任直选公民直接选举等。“国是会议”确定选举原则后,由研究小组将选民直选或委任直选二案并呈给总统李登辉。1991年,马英九和陈水扁接受台大学生会邀请进行“宪改辩论”,面对国内外民主化浪潮,马坚持必须保留国民大会,不认为国大有叠床架屋的缺点,认为总统应由国大选出,坚决反对总统由全民直选。1992年,国民党党内讨论总统选举制度改革,有很多不利于委任直选的理由和讨论,马英九强硬主张总统由委任代表选举,极力反对总统直选,而宋楚瑜和李登辉则主张总统直选。最后李登辉做出总统直接民选的决定。

    台湾人民已经看穿了9.2%↓马英九的虚伪与诈骗伎俩,长期回护他的特定编辑再这样不分清红皂白乱删有多重报导来源之文字,只好提报破坏!

    -- WildCursive留言2013年9月16日 (一) 08:26 (UTC)[回复]

    好烦啊~整天喊“新台湾之子”,结果都是喊假的,1949-1950是国共内战晚期,出生在中国的人还是有国共之分,而且在战乱也没什么人会核发什么国籍,更何况是刚出生的人,你当然也可以说他是中国人,但是把“当时的中国”跟“中共”直接画等号,根本误把冯京当马凉,如果你硬要扯国贼,不如谈谈今年谢长廷会见对岸政协及国台办成员时的身段,他在对岸官员面前说此行感到“一点浩然气,千里快哉风”来形容,到了对岸就变得那么卑微,到底是谁在中共面前搞矮化?而且你到底是真的不知道,还是故意装傻,李登辉总统直接民选的真相刚好在前阵子有媒体回顾,当时李登辉表面上是支持间接选举,到正式出面才表示是总统直选,他是故意要让当时这段期间代表国民党发言的马英九难堪,马英九也表示这个手段已经让他的信用破产了,拜托你~没常识也要有知识,那些政客舒舒服服的坐在他们的办公室,你没事帮他们当无薪的打手干麻。--Stvn2567留言2013年10月6日 (日) 05:18 (UTC)[回复]

    带歧视眼光的编辑者还反称别人乱删实在太恶心了

    法律事实如下,中华民国国籍法规定:

    第 2 条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属中华民国国籍:

    一、出生时父或母为中华民国国民。
    二、出生于父或母死亡后,其父或母死亡时为中华民国国民。
    三、出生于中华民国领域内,父母均无可考,或均无国籍者。
    四、归化者。

    前项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规定,于本法修正公布时之未成年人,亦适用之。

    中华民国的国籍并不是属地主义为主.另外可见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

    第20条 在中华民国自由地区继续居住六个月以上且曾设籍十五年以上之选举人,年满四十岁,得申请登记为总统、副总统候选人。回复中华民国国籍、因归化取得中华民国国籍、大陆地区人民或香港、澳门居民经许可进入台湾地区者,不得登记为总统、副总统候选人。

    第27条 下列人员不得申请登记为总统、副总统候选人:一、现役军人。二、办理选举事务人员。三、具有外国国籍者。前项第一款之现役军人,属于后备军人应召者,在应召未入营前,或系受教育、勤务及点阅召集,均不受限制。当选人因第一百零四条第一项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情事之一,经法院判决当选无效确定者,不得申请登记为该次总统、副总统补选候选人。

    所以不论是曾经有外国籍(已归化),或者是仍具备外国籍(双重国籍)的中华民国国民不得担当总统候选人.(因此也不可能是总统还连任了两次)

    这Wildcursive前面之所以执意加入对出生地的文字,不过就是为了带出这张他坚持加上的图上记载的话而已(另可以参见Wildcursive的两度申诉[18][19]),对于这种明确的出生地歧视,管理员T.A Shirakawa竟然当作没这回事的态度我只能说感到惊讶.至于修改我就不争执了.看后面的人认为如何吧.不然再被带偏向的管理员怒封了一次那还真的是吃力不讨好. Shuomingshu留言2013年9月19日 (四) 10:30 (UTC)[回复]

    马英九没有“香港出世纸”(香港出生登记书证书) ,马英九不是在香港出生证据会说话

    马英九不是在香港出生,是广东的前宝安县(今深圳市)出生,宝安县现已改名称为深圳市马英九没有“香港出世纸”,所以表示马英九在广东出生没错,表示马英九在宝安县出生没错,表示马英九在深圳市出生没错。如同李登辉台湾的前台北县(今新北市)出生,台北县现已改名称为新北市,所以表示李登辉在台湾出生没错,表示李登辉在台北县出生没错,表示李登辉在新北市出生没错。

    支持维基宗旨、支持真相、不做遮丑布

    Wildcursive竟然对马英九的薪水有意见!?

    陈水扁以前宣示薪水减半是怎么个减半法?

    二○○○年就任总统没有几个月,我主动宣布减薪一半。从一个月八十几万的总统薪水减为四十几万,八年任期下来,我少领了四千万的总统薪水。不是我要兑现总统减薪的政见,因为我没有提过类似马英九“六三三”的政见,我也没有在选前承诺如有重大施政目标未能达成将减薪一半。但我做到了,没有人逼我减薪,而且一减就是一半四十几万。总统减薪一半很简单,想好了就对外宣布,没人会说不可以。

    马英九薪水跟陈水扁一样一值是保持减半的.有人给予赞声嘛?

    2013年12月4日 (三) 14:11‎ Wildcursive(讨论 | 贡献)‎ . . (104,695字节) (+299)‎ . . (当时大家都已认为他要捐薪, 事后河蟹是没用的!)

    到底是谁在搞和谐啊 XD

    上面那些说马英九薪水一个月多少的请参照一下.你们心中最敬爱的陈水扁是怎么个样.

    请不要填加对生者的侮辱

    发言人都出面否认的话,非要塞到马英九嘴里。根本就是栽赃。不是侮辱是什么?再填加就提告。请自重。--呼噜噜噜噜留言2014年3月30日 (日) 23:31 (UTC)[回复]

    可能有人搞不太清楚什么叫侮辱。若是对一个人的争议的讨论,不带不实或情绪性字眼也算侮辱,任何提到玄武门之变的人都是在侮辱唐太宗,而对唯一不侮辱任何执政者的方式不是闭嘴便是说他的施政完美无瑕
    现在来看2014年3月30日 (日) 22:13的修订版本取消的部份:
    • 实质薪资减幅史上第二:2008年,根据行政院主计总处调查,全年实质薪资减幅3.39%,史上第二。(以下省略参考来源)
    有凭有据的争议。
    • 实质薪资减幅史上第一:2009年,根据行政院主计总处调查,全年实质薪资减幅4%,史上第一。(以下省略参考来源)
    有凭有据的争议。
    有凭有据的争议。
    • 2012年5月4日有学生反应,五六十元的便当内容缩水吃不饱时,马英九问:“那你现在需要再多吃一个便当,还是就忍著饿了?”马英九的发言被网友解读成“那你有买第二个吗?”并被讽为晋惠帝。总统府发言人范姜泰基则澄清,当时马英九未说“为何不吃两个便当”这样的话。(以下省略参考来源)
    有凭有据的争议。该段话未说“马英九像晋惠帝”或“马英九是晋惠帝”,而是报导“有网友讽刺马英九为晋惠帝”,并一并报导了“总统府发言人范姜泰基则澄清,当时马英九未说“为何不吃两个便当”这样的话。”这样的澄清。参考来源清楚附上当时对话的完整影音内容,负责任的读者自当可以查看并评断,不需编辑帮忙筛选什么是适合读者看的内容。没有侮辱性内容。

    Qrfqr留言2014年3月31日 (一) 00:10 (UTC)[回复]

    • 所谓的实质薪资倒退。如果想增加的话请填加到争议部分。不要重复填加负面内容。
    • 所有侮辱内容都不得填加。我说你是狗屎,然后再贴上你否认自己是狗屎也不能说就不是侮辱了。--呼噜噜噜噜留言2014年3月31日 (一) 00:13 (UTC)[回复]
    你的第一点:可以的,请你自己动手移动,而不是删除,不然我会觉得你是在破坏本条目。
    你的第二点:你如果说“呼噜噜噜噜说Qrfqr是……”,这样就算是报导,当然若呼噜噜噜噜的话涉及诽谤,则呼噜噜噜噜可能要面对法律相关问题。Qrfqr留言2014年3月31日 (一) 00:39 (UTC)[回复]
    我觉得目前薪资倒退的排版可以,你不高兴可以自己改。已经说过了该段无侮辱内容,你可以再重复三百遍。Qrfqr留言2014年3月31日 (一) 00:35 (UTC)[回复]

    马英九已是过气的独裁总统

    --Jackac留言2014年4月2日 (三) 09:26 (UTC)[回复]

    无题

    本条目的引用需要进行清理。 参考文献应符合正确的引用、脚注及外部链接格式。

    已经锁起来.怎么改善.

    锁起来是因为有人乱搞。你注册一个账户,编辑一段时间(编辑那些没被锁的)之后就可以编辑被锁的了。Bluedeck 2014年6月28日 (六) 15:36 (UTC)[回复]

    绿卡争议

    2008年3月21日前美国在台协会台北办事处处长包道格表示:“有关绿卡是否有效是个复杂的法律问题,一般原则是,如果一年都没使用绿卡回来美国的话,绿卡的有效性将有问题,如果两三年后再想去,绿卡可能就没效了,如果你申请了美签或没用绿卡进入美国,可能就会影响绿卡的持有。”决战322/马绿卡争议 包道格:1年没用就失效 决战322/绿卡风波~AIT提移民法:逾1年未入境视同放弃美国外交手册第9册签证篇,9 FAM 42.22 N1.4 Evidence Indicating Abandonment of Residence

    2014年5月壹周刊乌龙爆料美国国税局(IRS)声明,表示马英九即使美国绿卡自动过期,仍得在2014年7月缴税给美国政府,【壹周刊】美71追税砍向马英九 台湾总统要向美国纳税马总统是美国人!需缴税给美国 绿卡“到期失效”也一样!壹周刊:台湾总统马英九要向美国纳税此事件已证实为乌龙爆料,同年五月,美国政府发表官方声明强调马英九已无绿卡。

    2014年5月,美国在台协会就《壹周刊》报导之事致函台湾驻美代表沈吕巡声明:“马英九总统已放弃其先前所拥有的永久居留身分一事,并早已列入相关美国移民机关档案,此事已经结案。”为相关谣言划下休止符快讯/府秀AIT函:马放弃绿卡在美已结案 以上资料由条目内转入水麒麟留言2014年12月17日 (三) 08:48 (UTC)[回复]

    特别费案

    如你要做出修改请看清楚判决书内容,而非断章取义,如您的编辑一再蓄意使用断章取义,让只会让众人对于您所有参与维基之编辑的目地与中立性提出质疑,无法令人信服。1有判决书时,起诉书只能当参考(除非尚未判决)2判决书有载明:若无法证明利益属被告与不能证明犯罪,揆诸首揭法条规定及判例旨趣,应为被告无罪判决之谕知,以昭公允3流入周美青帐户部分,也非由提领特别费后直接存入(请详看判决书)水麒麟留言2014年12月28日 (日) 17:16 (UTC)[回复]

    您都会说是大水库原理了,代表您也知道,有合法的钱跟特别费的钱(若是特别费的转入就是犯罪),就是因为无法证明私用部分是否为特别费,因此裁判无罪。不只是您,有很多人跟我也一样觉得不可能完全没用到,但是,法律就是法律,所以只能用疑似水麒麟留言2014年12月28日 (日) 17:41 (UTC)[回复]

    米酒条目

    依您所提供之参考新闻连接,苹果日报:立法院前天通过《烟酒税法》修正案,调降米酒税率,红标米酒将大降价,财政部估计下月上路。"美国和欧盟高度关切修法独厚台制米酒"(这段话这是属于新闻媒体自己的意思),美贸易代表署19日指出,"美国已向台湾表达过美方的担忧,但现在不适合评论是否会向世界贸易组织提诉讼"(这才是美国代表署所讲)。外交辞令与法律辞令都有十分严谨的要求,这都不容您我能随意更改,只有八卦杂志与新闻为了哗众取宠才会蓄意更改,但维基不是八卦版,因此所用辞令都要注意水麒麟留言2014年12月28日 (日) 17:30 (UTC)[回复]

    致Wen1000

    请您尊重维基之中立性,从您加入维基后至今近两个月来的编辑贡献可看出很明显的特定政治色彩,很明显地带有个人喜恨,不喜观看到的就尽量予以删除或想尽办法修改成符合个人心意之表述方式,想尽办法来丑化非我族类,再次呼吁请您抛弃这些蓄意行为,让维基保持中立性。水麒麟留言2014年12月29日 (一) 01:10 (UTC)[回复]

    如先前争议:你为了"疑似"一直修改成自己要的模式,以致被封禁,但解禁后既予以删除该段叙述文字(可能是您认为使用疑似无法恶意中伤,那段叙述您就认为无存在之价值)。水麒麟留言2014年12月29日 (一) 01:10 (UTC)[回复]
    再如您已多次在各条目内做了不对比之编辑,在于有参见主条目之部分,您疑似将不喜欢之简要叙述予以清空或缩短,而部分原本简单叙述或无叙述部分增加了叙述。此举很显见您对于编辑方式是非一致性。如最近12小时内:
    • 2003年SARS疫灾您增加了叙述
    您也会置换或增加新闻连接,如该新闻不会对于条目人员造成伤害,部分新闻会被您删除,若是新闻内容能伤害条目人员,您不管新闻是否正确都会予以引用。水麒麟留言2014年12月29日 (一) 01:10 (UTC)[回复]
    您对于维基化作法不一致,如您最近12小时内:
    其它对于标题之修改或是小细节之修改,叙述之增加或是减少,您疑似是朝向是否可以丑化您所讨厌或是美化您所喜欢的目地进行水麒麟留言2014年12月29日 (一) 01:10 (UTC)[回复]

    关于轶闻

    轶闻:世人不大知道的事迹和传说。多指不见于正式记载的。同“轶事遗闻”。此条目下之个人轶闻是否有存在需要?其下之所有内容是否符合轶闻?水麒麟留言2014年12月31日 (三) 11:18 (UTC)[回复]

    待清理内容

    请参阅维基百科:传记专题人物条目中最重要的应该是这个人的成就和贡献以及对历史和社会的影响。最近有关台湾人物传记很多条目内被添加很多琐事、不足道轻重之争议,而维基不是新闻也不是八卦版,特别是在Wikipedia:生者传记更需注意内容,请在添加内容前先审慎评估是否足以载入,任何帐号的编辑行为会永久记录,而不佳之内容亦会被删除或更改。水麒麟留言2014年12月16日 (二) 10:01 (UTC)[回复]

    而大规模有特定目地之删除原本内容及新增内容也将会回复。水麒麟留言2014年12月16日 (二) 10:01 (UTC)[回复]
    内容已过度充斥负面内容,且已是微枝细节,与正面内容相比重要性不足,但占据篇幅不亚于其他内容,请尝试将之新开条目,让内容回复维基百科:传记专题人物条目中最重要的应该是这个人的成就和贡献以及对历史和社会的影响。再者,或许您讨厌或是您有政治信仰,但在于编辑中也需依条目别不同做出相对印之中立编辑。水麒麟留言2014年12月22日 (一) 13:28 (UTC)[回复]
    因有对马英九的评价反马英九两条目之存在,将适宜移至该二条目内容给予移动,只留下维基百科:传记专题人物条目中最重要的应该是这个人的成就和贡献以及对历史和社会的影响。水麒麟留言2014年12月23日 (二) 12:48 (UTC)[回复]

    中华民国总统

    建议把中华民国总统段落中的内容,移到马英九政府去,使条目内容不致于失焦,在此提出讨论。--Alfredo ougaowen留言2015年1月12日 (一) 08:48 (UTC)[回复]

    违反生者传记原则的部份应删除

    请编者注意生者传记的原则,缺少中立性的部份应删除,或是改以中立性语句陈述,如乡民“戏称”马卡茸以及向金氏世界纪录申请“现任政府最低民调支持度”,此两段落明显缺少中立性。请注意“此类条目应以不带偏见的方式,记载可靠第二手来源中发表的和主角相关的内容,并在某些情况下记载主角本人发表的关于自身的内容。写作风格应保持中立并实事求是,避免轻描淡写和夸大其词,且不应带有琐事章节。”、“避免重复八卦闲言,在编辑前先问问你自己:来源是否可靠、内容是否被真实地表述;假使内容真实,它是否与该主角的百科全书文章相关。当可靠度低的印刷出版物作出无事实依据的怀疑时,他们通常会使用模棱两可的语句,并将之归结到匿名的来源。”。当引用的新闻媒体中的报导,是用匿名的网友、网路流传等为根据时,这些段落都应该被移除。--louarcan留言2015年1月14日 (三) 08:16 (UTC)[回复]

    中华爱国同心会

    中华爱国同心会与中华四海同心会光是名称就不一样,而在其组织网页、书面资料或该组织人员口述或当事人叙诉过该段历史?现最接近的资料只有”据网友提供的信息,并核查发现,“爱国同心会”和“中华四海同心会”是两会一体,它是马英九的父亲马鹤凌当年创办的”,请别把维基当消息中心或八卦网站水麒麟留言2015年1月18日 (日) 06:34 (UTC)[回复]

    为支持马总统推动的新政策及对马总统不忌骂名排除万难秉承马鹤凌老会长遗志,与胡锦涛携手推动中华民族复兴工程的辛劳。中华爱国同心会特于今日上午赴总统府呈送致敬书。是本会老会长还是友会老会长还是校友会老会长?这是政府有立案之组织团体,任何人员更动都有登记在案更何况是老会长,这才是实证且可查。请拿出来源证明。别当成推理小说水麒麟留言2015年1月18日 (日) 09:09 (UTC)[回复]
    承蒙Wen1000提供的图片资料,让我找到了当事人并与之通了电话(但因对方年事已高及多病只简短说了几句话),
    1. 中华四海同心会该团体为[社会团体 (其他公益团体)]
    2. 中华四海同心会现任会长因年事已高及多病很少再参与活动但会在特定日子(国庆..)参与或发行刊物
    3. 中华爱国同心会与中华四海同心会无关
    4. 中华爱国同心会只是口头尊称而已并非确有关系(以上内容我只是转述,未去确认,也不想再去打扰老先生)。

    以上还有疑问请自行去查询(既然是公益团体资讯是公开,也无因打电话就涉及隐私权问题)水麒麟留言2015年1月18日 (日) 13:56 (UTC)[回复]

    User:Louarcan, 带有立场的编辑

    我个人认为User:Louarcan对马英九这条目可能无法保持中立. 希望该使用者能多加注意或避免编辑. 也请大家帮忙关注. 以下附上该用户近期比较有争议性的编辑

    01/20/2015 在一段有来源, 但没写出人名 (来源内含人名) 的句子放入who的请求标示[22]. 接近一个月后在02/16/2015删除整段[23].

    02/17/2015 留下 "既然是民进党的立委,就写出来,何必隐藏姓名假装中立" 这段比较强烈的编辑注解 [24]

    02/17/2015 将 "《BBC中文网》" 改为 "立场以反中国为主的《BBC中文网》"[25].

    附上日期与属名 >TSA的小K留言2015年2月19日 (四) 21:15 (UTC)[回复]

    附上我于Louarcan用户页的 提醒 >TSA的小K留言2015年2月25日 (三) 21:54 (UTC)[回复]

    第一、下次请1)检查来源 2)不要使用匿名报导. 这才是Wikipedia的编辑方式.
    第二、请1)提证, 2)注意NPOV, 并跳脱大台湾中心. 不要乱增加主导读者想法的修饰词. 挺中与否请让读者自行判定.
    第三、请以相同标准省核所有来源. 不要只接受符合你/你Youtube来源. 另, 该Youtube来源为仅为台湾部分主流媒体. 正确与否.有很大的疑问
    最后, 大家若能一起关注这条目的编辑是最好的了. --Louarcan留言2015年2月27日 (五) 07:05 (UTC)[回复]
    (*)提醒︰以上User:Louarcan的留言有模仿User:G2g886先前2015年2月25日 (三) 21:49 (UTC)发言的疑虑. >Kev留言2016年1月28日 (四) 00:16 (UTC)[回复]
    (*)提醒︰请针对编辑内容进行实质讨论,而不要用各种名义进行带有立场之指控,维基作为一个开放的知识来源,其内容绝不能只有一种立场或一种声音,而应该将各种正反意见呈现给读者louarcan留言2016年1月28日 (四) 03:33 (UTC)[回复]
    User:Louarcan, 我对你/你的幼稚 (无意提供适当的来源来支持你/你的论点及说明你/你的立场. 单纯的模仿他人的语调及提醒) 感到无言. 在你/你准备好成熟的态度来进行理性的沟通前, 我怀疑你/你我的对话有实质的意义. >TSA的小K留言2015年3月1日 (日) 20:10 (UTC)[回复]

    02/20/2015 将 "《BBC中文网》" 改为 "立场一向反中的《BBC中文网》" [26]

    02/27/2015 再次将 "《BBC中文网》" 改为 "立场一向反中的《BBC中文网》" [27] >TSA的小K留言2015年3月1日 (日) 20:59 (UTC)[回复]

    Louarcan用户讨论页的 新提醒 (编辑战). >TSA的小K留言2015年3月1日 (日) 20:59 (UTC)[回复]

    User:G2g886 带有立场的指控

    第一、要求将立委名字及党籍写出正是希望编辑者能秉持中立的立场,不要用暧昧的文字来模糊该段编辑的立场,因为民进党本来就是反对马英九的

    第二、BBC中文网本来就是以反中为主,在其他条目也有相关编辑,但并不妨碍其对马英九的批评

    第三、希望民进党及反马的的编辑者不要再引用脸书或YOUTUBE当作来源,因为这些立场偏颇的引用有可能违反生者维基的编辑方针,我个人认为User:G2g886对马英九这条目可能无法保持中立. 希望该使用者能多加注意或避免编辑. 也请大家帮忙关注。--Louarcan留言2015年2月20日 (四) 11:05 (UTC)[回复]

    第一、下次请1)检查来源 2)协助补充. 这才是Wikipedia的编辑方式.
    第二、请1)提证, 2)注意NPOV, 并跳脱大中国中心. 不要乱增加主导读者想法的修饰词. 反中与否请让读者自行判定.
    第三、请以相同标准省核所有来源. 不要只接受符合你/你Youtube来源. 另, 该Youtube来源为台湾主流媒体之一的新闻报导. 正确与否, 有足够的credibility.
    最后, 大家若能一起关注这条目的编辑 (包含我做出的编辑) 是最好的了. >TSA的小K留言2015年2月25日 (三) 21:49 (UTC)[回复]

    User:G2g886, 我对你/你的对其他编辑者人身攻击的不理性言论 (无意提供适当的来源来支持你/你的论点及说明你/你的立场. 只会说他人模仿) 感到无言. 在你/你准备好成熟的态度来进行理性的沟通前, 我怀疑你/你我的对话有实质的意义.--Louarcan留言2015年3月2日 (四) 06:50 (UTC)[回复]

    (*)提醒︰以上User:Louarcan的留言有模仿User:G2g886先前2015年3月1日 (日) 20:10 (UTC)发言的疑虑. >Kev留言2016年1月28日 (四) 00:16 (UTC)[回复]
    (*)提醒︰请针对编辑内容进行实质讨论,而不要用各种名义进行带有立场之指控,维基作为一个开放的知识来源,其内容绝不能只有一种立场或一种声音,而应该将各种正反意见呈现给读者louarcan留言2016年1月28日 (四) 03:31 (UTC)[回复]

    从军

    他早年不是在海军陆战队服役吗?--密斯特.孙中山找我?) 2015年7月7日 (二) 11:13 (UTC) 密斯特.孙中山找我?2015年7月7日 (二) 11:13 (UTC)[回复]

    别的不予评论,但是籍贯中湖南省居然写着中华民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不好意思,湖南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不要随便乱写成别的奇奇怪怪的区域。 Sunnybluebaby留言2016年1月16日 (六) 18:11 (UTC)[回复]

    (:)回应:中华民国仍然有大陆地区治权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故导引马英九先生出生在“中华民国湖南省”不无不可,这种连结并没有代表现况,请阁下详阅条目内容,并参照维基百科在两岸条目的编辑要点。ResetZero留言2018年5月26日 (六) 14:57 (UTC)[回复]

    叶金川、马英九、罗明才算是运动员?

    Special:用户贡献/AAAAA.EE02@B0858B

    感觉把{{Infobox sportsperson}}用在叶金川马英九罗明才他们身上很不恰当,兴趣与职业是不同的,而且大部分的栏位都留空,没留空的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学历、经历又与其他模板资讯重复......最佳成绩也没有来源-游蛇脱壳/克劳 2016年11月28日 (一) 15:42 (UTC)[回复]

    同意,这样的做法不妥。--Wcam留言2016年11月28日 (一) 15:47 (UTC)[回复]
    认同,运动员是属于职业,上述三位只算是兴趣。-Neville Wang 奈威 (留言) 2016年11月29日 (二) 01:09 (UTC)[回复]
    (&)建议:这种明显不当的修改直接通知用户并回退即可,沟通有困难再来这里开版。--Kolyma留言2016年11月29日 (二) 14:38 (UTC)[回复]
    (:)回应:我没觉得有不当到需要直接回退的地步,所以来此寻求社群共识;我也没有到用户讨论页通知的习惯,与其双方私下论战,不如一开始就让社群做决定。何况对方可能根本不理我。-游蛇脱壳/克劳 2016年11月29日 (二) 15:15 (UTC)[回复]

    关于 2017年8月30日 (三) 06:11‎ 我所作的撤销

    reFill程式有问题,导致参考文献出现很多个“行政院大陆委员会. 中华民国行政院大陆委员会. 行政院大陆委员会. 2009-03-22.”、“您所尝试连结的页面可能出现错误或不存在. www.tvbs.com.tw.”、“COA.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 www.coa.gov.tw.”不当显示,不如不用(电脑虽然远比人脑快,人脑还是有电脑无法替代之处啊!)。-游蛇脱壳/克劳 2017年8月30日 (三) 06:21 (UTC)[回复]

    外部链接已修改

    各位维基人:

    我刚刚修改了马英九中的1个外部链接,请大家仔细检查我的编辑。如果您有疑问,或者需要让机器人忽略某个链接甚至整个页面,请访问这个简单的FAQ获取更多信息。我进行了以下修改:

    有关机器人修正错误的详情请参阅FAQ。

    祝编安。—InternetArchiveBot (报告软件缺陷) 2018年6月23日 (六) 02:08 (UTC)[回复]

    外部链接已修改

    各位维基人:

    我刚刚修改了马英九中的2个外部链接,请大家仔细检查我的编辑。如果您有疑问,或者需要让机器人忽略某个链接甚至整个页面,请访问这个简单的FAQ获取更多信息。我进行了以下修改:

    有关机器人修正错误的详情请参阅FAQ。

    祝编安。—InternetArchiveBot (报告软件缺陷) 2018年7月26日 (四) 21:23 (UTC)[回复]

    外部链接已修改

    各位维基人:

    我刚刚修改了马英九中的1个外部链接,请大家仔细检查我的编辑。如果您有疑问,或者需要让机器人忽略某个链接甚至整个页面,请访问这个简单的FAQ获取更多信息。我进行了以下修改:

    有关机器人修正错误的详情请参阅FAQ。

    祝编安。—InternetArchiveBot (报告软件缺陷) 2018年7月31日 (二) 23:23 (UTC)[回复]

    编辑请求

    请求已处理

    在主要著作增加最新著作《八年执政回忆录》,天下文化出版社,2018年。ISBN 9789864796038 --LW1120留言2019年1月17日 (四) 09:07 (UTC)[回复]

    完成。--超级王谨贺中文维基导游创立5周年暨突破3000篇旅行指南 2019年1月18日 (五) 00:43 (UTC)[回复]

    编辑请求

    请求已拒绝--无聊龙·留言·贡献欢迎光临维基餐厅 2019年1月27日 (日) 23:48 (UTC)[回复]

    --GuitaristAnXin留言2019年1月25日 (五) 19:22 (UTC)[回复]

    @GuitaristAnXin请具体指出需要修改的内文部份,否则阁下请求将难以受理。--无聊龙·留言·贡献欢迎光临维基餐厅 2019年1月25日 (五) 19:24 (UTC)[回复]
    未完成,过久未覆,如有需求,请重新申请。--无聊龙·留言·贡献欢迎光临维基餐厅 2019年1月27日 (日) 23:48 (UTC)[回复]

    马英九的籍贯

    马英九的籍贯依中华民国官方的说法是衡山县,但条目中却有其他中国大陆非史书来源称其籍贯(以至其父系祖先的籍贯)是湘潭县,究竟以哪个为准较好?我簽名那刻的時間是 2019年12月22日 (日) 14:49 (UTC)[回复]

    (~)补充:马英九祖父为湖南省湘潭县马家堰人,祖母向太夫人后改嫁同样姓马的男子,继祖父则为湖南省衡山县人[28][29][30]。上面是查询到的资讯,至于该从祖父籍、从继祖父籍或依马英九长期宣称为准,在此就不参与讨论了。--Xwikieditor留言2019年12月22日 (日) 18:41 (UTC)[回复]
    看来衡山不是错的。我簽名那刻的時間是 2019年12月22日 (日) 23:04 (UTC)[回复]

    建议改名:“馬英九”→“马英九”

    馬英九” → “马英九”:马英九条目最原始的名称为简体--Hbqxahz留言2021年8月16日 (一) 04:24 (UTC)[回复]

    (!)意见馬英九”和“马英九”两个条目好像有过合并?--Newbamboo留言2021年8月17日 (二) 05:18 (UTC)[回复]

    撤回请求,该条目之前已经由管理员处理。 Hbqxahz留言2021年8月17日 (二) 08:33 (UTC)[回复]


    2015年,马英九在新加坡会见习近平的时候,马英九当时不是国民党主席,国民党主席当时是朱立伦。--以上留言未签名

    编辑请求 2021-12-18

    请求已处理

    2015年两岸领导人在新加坡会谈的时候,马英九总统没有兼任国民党主席(当时国民党主席是朱立伦),本条目的第三段落有明显的错误。--50.100.212.245留言2021年12月18日 (六) 05:58 (UTC)[回复]

    完成 桐生ここ[讨论] 2021年12月24日 (五) 17:40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