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存废复核请求/存档/2014年4-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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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复核理由:我在准备翻译英文维基百科条目en:BIRT Project时,发现其对应的中文维基百科条目BIRT于2008年6月13日被人以G11标记并被快速删除。从我仅能接触到的原文的前一两句来看,该文应该是从英文维基百科翻译而来的,而我目前正想要把en:BIRT Project翻译成中文。
如有可能的话,我希望在原有条目的基础上进行维基化,并以英文维基百科中的内容对条目进行扩充。否则我将于今晚或明早(UTC +8)把这个条目重新创建一遍。-DukeAnt留言2014年3月29日 (六) 13:20 (UTC)
有没有人来给个明确点的答复?--DukeAnt留言2014年3月30日 (日) 02:16 (UTC)
@nivekin:我原打算把en:BIRT Project翻译成BIRT的,但似乎2008年之前就有人这样做过,然后条目被人挂模板速删了。我觉得6年前英文维基百科上的该条目和今天差别并不大,如果有前人已经翻译好了,那我维基化一下就好。--DukeAnt留言2014年3月30日 (日) 03:58 (UTC)
或者说:我怀疑BIRT不满足Wikipedia:快速删除的标准。--DukeAnt留言2014年3月30日 (日) 06:47 (UTC)
你可以请求管理员把原有的文字EMAIL给你--Nivekin请留言 2014年4月2日 (三) 09:35 (UTC)

已恢复,请进行相关清理及维基化工作。--Jimmy Xu 2014年4月2日 (三) 17:08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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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复核理由:本人忝为板桥国小资讯组组长,经授权在Wikipedia建立“板桥国小”,然多次因侵犯版权遭删除内容。对于该项作为,本人深感不解,本校网页资料为本人所编辑,本人亦得到学校授权得以在Wikipedia建立“板桥国小”资料,无侵犯版权之虞。

敬请查察,恢复本人建立之“板桥国小”。谢谢!— (代IP163.20.73.119排版[2]--Nivekin请留言 2014年4月3日 (四) 04:17 (UTC)

刚看了一下相关讯息,是不是要在本校页面的下面加入“授权声明”?如果是,那可否先恢复本校页面,让我在下面加入授权声明?

  • 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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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覆 核理由:管理员Mys_721tx在二个星期前把在下正在编辑和修改的并完全够不上被全部删除条例的“神灵主义”条目全部删除,在删除前和删除后,他即没 有给编辑者留言,也没有与编辑者讨论。如果不是一个用户通知我,还不知道此条目飞到了哪里。此条目的绝大部分为wikipedia意大利文版 “spiritsmo"和英文版“spiritism"的综合性翻译。在被删除之前已有用户给在下提出意见,在下完全接受了他的意见,并想删除不合乎规定 的部分和尽量使语言中立(见“神灵主义”talk栏)。在下是个新手,犯错误并不属非正常之事。当在下想修改时,发现条目完全被删除了。这是在下第三次申 请恢复此条目,前两次申请是在管理员Mys_721tx的“talk" 栏中提出的。多谢!User:Lucy007留言

—以上未签名的留言是于2014年4月4日 (五) 14:42 (UTC)之前加入的。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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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复核理由:条目被删除前已经添加了更深入的信息来源。在删除这个条目管理员也没有在我对话页留言说明理由,直到我问出理由为止。首先我对管理员刚刚回复的内容比较满意,但是如线路走向和运营班次等等,我很辛苦才找到的深入来源,请管理员审阅。—xinzi2010 2014年4月6日 (日) 02:34 (UTC)
  • 来源未符《关注度指引》,遂驳回所请。--J.Wong 2014年4月6日 (日) 03:20 (UTC)
如何未成立?不明所以。--J.Wong 2014年4月6日 (日) 02:32 (UTC)
  • 删除理据一:已有相关分类。但此列表有简略介绍各项目,因此即使有分类亦不应删除此列表。
  • 删除理据二:列表中多为不知名人物。但事实是列表中有14名有条目的人物。
  • 删除理据三:有宣传的成分。即使如此亦可改善条目,无须删除。prOfessOrjOhnIsMe 2014年4月6日 (日) 10:08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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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复核理由:首先,目前不存在任何仅有用字模式差异的页面“空难列表”;其次,创建(或恢复)此页面的原因为:目前几乎所有的空难相关词条都有链接到本“空难列表”词条,而非“商业客机事故列表”词条,直接删除“空难列表”会给用户在使用其他词条参考链接的时候造成极大不便(所链接页面成为不存在页面),因此在其他词条中的多数将参考链接由“空难列表”改为“商业客机事故列表”词条前,应当保留“空难列表”,以为阅读者提供方便。—Tenasama留言2014年4月8日 (二) 01:41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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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复核理由:我们是一间针对幼儿感官、触觉与统合能力教育发展的公司,由于很多学校的建教合作与民众都会寻求相关的资讯,因此希望可以在维基百科上明确阐述对于幼儿学龄前的感觉统合发展相关教学概念,再麻烦贵单位协助审核复原。由于刚开始使用此模板,因为不太熟悉所以在编辑上较为缓慢,导致系统审核机制判断为广告宣传,再麻烦协助恢复。谢谢您。—Kiddies留言2014年4月9日 (三) 09:12 (UTC)
WP:SOAP。--广雅 范 2014年4月9日 (三) 09:54 (UTC)
  • 状态:   维持原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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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复核理由:怀疑删除有误,已获维基数据ID。近几日,在其他资深维基人的帮助以及参考其他人物类条目编辑的基础上,条目得到了很大改进与完善,现该条目清楚,结构明朗,参考资料齐备,且条目人物在最近一次中央级出版集团的竟猜问卷调查中得到破万人次提名,可见在严肃文学作家群有一定影响力,应符合收录 ,特提请存废复核。--京城留言2014年4月8日 (二) 04:08 (UTC)

C&G LED Lighting Group Established in 2008, on the basis of purchase Shenzhen Minglianxin Co.,Ltd, Established and do LED business on 2001. Invested by National Capital of China related government, with Registered Capital of 32 millions USD and Net Asset of more than 60 millions USD.

C&G was founded and invested by Yangtse Communication Group (Shanghai,Public Listed Company), Hubei Economic Development Group, and other individual shareholders, focuing on LED Lighting, and the products include LED Tube Light, LED Panel Light, LED Track Light, LED Down light, LED Dimmer, etc.
—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醉以小楼对话贡献)于 2014年4月11日 (五) 17:27‎加入。

  • 即便无版权问题,也会由于授权文字内容来自于官方(或利益相关方)网站的宣传说明页面尔被视作广告宣传之嫌,另需考量编者与条目表述主体之间利益关系并进行避嫌。--JuneAugust留言2014年4月9日 (三) 18:41 (UTC)
的确,直接来自官方的文字应被特别检视以确保利益冲突不影响中立、非原创及可查证方针。此例中我认为官方描述尚显合适,并无特别的self-promotion,所以没有再度提删。Bluedeck 2014年4月13日 (日) 12:49 (UTC)
  • 状态:   发还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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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复核理由:在存废页面投票中,是一个争议性项目,作者要求给予宽限时间,以便完善; 但是未经讨论直接删除了; 删除后 经联系管理员, 做【hangon】, 但是被未了解情况的同志,快速删除了包括模板。—Yzyzyz1979留言2014年4月8日 (二) 03:29 (UTC)
  • wiki创建者为我单位同仁,兹证明并非原创或广告宣传,并2013年冬参加某(希赛)培训公司项目管理研讨班,有相关文档资料在会上传播发放。 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有一篇关于系统开发的新成果介绍, 有通栏介绍了相关内容。--Wkp2000wkp留言2014年4月10日 (四) 06:39 (UTC)
  • 补充一下来源:1、2013年冬,希赛软件项目培训会,会上所发电子版、和印刷材料。 2、《卓望》杂志2013年第4期(总第39期) 《采用六段式管理ESOP开发刍议》。 3、wap.cmread.com 科技文库。 所以,并非什么原创研究;指我意图独吞为自有、或贪功贪利更是“莫须有”。 我个人也认为知名度不够高,感谢大家指出;但,把之当成广告、宣传推广,言过其实。 --Yzyzyz1979留言2014年4月11日 (五) 13:23 (UTC)
  • 期届,承决发还再议。--J.Wong 2014年4月18日 (五) 05:24 (UTC)

I am writing to you to appeal for a copyright complaint on the entry above on Wiki.

Mr. Weisheng He is my grand father.

I noticed that there is one entry on Mr. Weisheng He at zsbeike. I also noticed there are a few corrections need to be made for this entry. I contacted zsbeike in March 2014 and got their reply as follwos,

何先生: 您好 ,很高兴收到您的留言,谢谢您对我网站的关注和支持! 该网站就是一个知识百科类的学习个人网站,目前供用户上次和修改的功能还在开发中,请把您要修改的内容回复邮件给我吧,我给您先修改一下!(另外请确保您内容的正确和真实性,原文地址:http://www.zsbeike.com/rw/8130266.html ) 谢谢!

                                                                                                                  知识贝壳
                                                                                                                 2014-3-23

I don't know who feedin the information to zsbeike (my best guess is from a relatives of Mr. Weisheng He, though not confirmed yet). I have no intention to violate the copyright of anyone's writing.

Could you please advice me the best possible way to move forward on this issue. Kind regards, Yang He—Alberthe58留言2014年4月18日 (五) 10:17 (UTC)

察知识贝壳“会员注册协议”,可知此站内容归其所有,其所据未合本站,即两站不通,恕难效劳。--J.Wong 2014年4月19日 (六) 03:17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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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Mys_721tx (留言) 2014年5月4日 (日) 22:56 (UTC)
  • 状态: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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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复核理由:依删除日志,该条目在系统时间2014年5月3日 (六) 07:06因速删G15被删除,但有条目连结到该页面(如台东线),希望能复原该页面,再修正当时被提交G15的原因(或以“#重定向 [[台鐵DR2700型柴油車]]”为内容重建,但希望以页面回复的方式才能找出被重定向到空页面的原因,例如被无意间修改或破坏)。—Poem留言2014年5月4日 (日) 06:21 (UTC)
(~)补充本重定向页面已于2014年5月4日 (日) 10:36‎由使用者Jimmy xu wrk回退至先前版本,目前已恢复正常。Poem留言2014年5月4日 (日) 21:25 (UTC)
  • 或许Professorjohnas是根据以下的指引(纯属我个人推测,不代表Professorjohnas的意见)
WP:NNC:“缺少关注度并不一定意味著来自可靠来源的信息应从维基百科中移除。可考虑将这些内容合并到更加合适的条目中去。”
WP:FAILN:“如果在努力寻找后仍然无法找到相关的来源,请考虑将条目内容合并到另一篇主题范围更广的条目中去”
--M940504留言2014年5月3日 (六) 08:35 (UTC)
已并。--J.Wong 2014年5月7日 (三) 13:32 (UTC)
一般而言,著作权法除非有条款明确规定,否则新著作权法对旧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有追溯力的,也就是说,作品会自动适应新著作权法--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4年5月4日 (日) 13:08 (UTC)
而且民国81年著作权法并未规定禁书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法无禁止即可行--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4年5月4日 (日) 13:13 (UTC)
在这里我先说明一下。1980年时的台湾,属于戒严时期,当时适用的法律是《出版法》与《台湾省戒严期间新闻纸杂志图书管制办法》等相关法规,简言之是对出版品进行政治审查的法律来源。而该期杂志也是据此被查禁,并非阁下所指出的著作权法。如有需要,我可以上传台湾省政府公报佐证。另,禁书是否受著作权保护,世界各地的版权法规不尽相同,我不敢妄论,也许在中国大陆仍受保护;但在该杂志的出版地,由于当年并非依据著作权法查禁,所以论究中华民国著作权法是否保护禁书,与本图片并无相关。另外一方面,该杂志的著作所有权人“亚洲人杂志社”现已不存,也无继承著作所有权人,请一并考虑。--金刚不坏留言2014年5月4日 (日) 16:45 (UTC)
(~)补充:既然阁下提到了著作权法,虽然与本图片存废复核讨论无关,不过正好维基百科也有介绍,请参见著作权法#中华民国。当然,维基百科仅做摘要叙述,但吾人可从叙述中得知,1992年6月10日前在中华民国有效管辖区域(台澎金马)的出版物,保护期为出版后30年;另外,中华民国著作权法并不溯及既往,其意旨是基于信赖保护原则,可能与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例不尽相同,希望阁下日后再提删任何源自中华民国有效管辖区域(台澎金马)的出版品时能稍加参酌,谢谢。--金刚不坏留言2014年5月4日 (日) 21:39 (UTC)
完成-Mys_721tx (留言) 2014年5月4日 (日) 22:55 (UTC)
@Mys_721tx:, @金刚不坏::虽然不熟悉中华民国的著作权法,但是上面举出的证据完全没有说服力。首先,禁止在中国大陆出版的书籍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但是这条法律与国际法冲突,饱受指责;其次1992年问题,参考[25],1980年出版作品,在1992年著作权未过期,则按照新法延续保护期,如果在1992年之前已经过期,则不会重新受到保护。所以这两张图片在1992年适用新法的保护期;再次,既然查禁的依据是《出版法》与《台湾省戒严期间新闻纸杂志图书管制办法》,那么与著作权无关,所以是不是禁书与本讨论无关;最后,亚洲人杂志社并非著作权所有人,著作权所有人应当是杂志中文字和图片作品的作者,所以亚洲人杂志社是否存在不影响著作权的存续--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4年5月5日 (一) 01:48 (UTC)
民国74年著作权法中规定依法查禁作品不受版权保护。民国81年著作权法中一百零七条规定该法只追溯至民国74年时出版的作品。《亚洲人》一、二期于民国69年出版,因缺少追溯力限制适用于民国74年著作权法,因此在该法实行时应已丧失保护。-Mys_721tx (留言) 2014年5月5日 (一) 02:28 (UTC)
@百无一用是书生::维基文库有民国62年出版法,欢迎阁下参看行政处分章节。1980年时被中华民国查禁的该期杂志,因丧失了在中华民国有效管辖区域内之合法出版权利,所以权利人无从主张对侵权者的法律诉究,另外建议也可在文库查找旧版的中华民国刑法。好,《出版法》与《台湾省戒严期间新闻纸杂志图书管制办法》等政治审查法规,如今在台湾都已废止,但基于信赖保护原则,中华民国著作权法不溯及既往,因为新旧法若有冲突,不能侵害到善意第三人的权益,也就是先前遵循旧法的人,否则会对法律失去信赖,其他请见楼上Mys_721tx的说明。--金刚不坏留言2014年5月5日 (一) 09:53 (UTC)
@Mys_721tx:, @金刚不坏::民国74年著作权法中只说不能申请著作权注册,并未说不受版权保护。另民国81年著作权法一百零六条:“著作权期间仍在存续中者,除本章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法规定”。还有,这里讨论的是著作权,不是出版权。而且74年和81年的法律都规定著作一旦完成就有著作权。因审查受到的损害无从追究,但仍然可以因审查结束后的侵害继续追究。而且著作人格权永远享有--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4年5月9日 (五) 01:48 (UTC)

@百无一用是书生::阁下既然提到了著作人格权,应当知道在著作“财产权”跟著作“人格权”属不一样的概念吧?另外阁下不可断章取义。该杂志在1980年被查禁,是适用旧法,而旧法的保护期为30年,假定按照阁下理论,该杂志的版权保护期是1980+30=2010年,就算以您举出的74年版与81年版,亦是1985年与1992年修改后的法律,所以是牛头不对马嘴的。查文库可知最接近的修订是1964年。1990年十一月十二日台湾、澎湖、金门及马祖个别关税领域加入马拉喀什设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之议定书,并自1992年一月一日生效,这是阁下提到的81年版106条的由来。若再推一万步,真适用于81年版的好了,也请阁下再参看110条:“第十条及第十四条规定,于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完成注册之著作,不适用之。”,此即信赖保护原则。而第106条也该录出:“著作合于本法修正施行前第五十条之一规定,于本法修正施行后,依修正施行前之本法,其著作权期间仍在存续中者,除本章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法规定。”,而此条中所指的“著作合于本法修正施行前第五十条之一规定”,即79年版的50条之一:“著作已完成注册于中华民国七十四年七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前,其著作权期间仍在存续中者,依本法所定期间计算其著作权期间。  

完成于中华民国七十四年七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前未经注册取得著作权之著作,其发行未满二十年者,于中华民国七十四年七月十日本法修正施行后适用本法之规定。但侵害行为之赔偿及处罚,须该行为发生于本法修正施行后,始适用本法。  

中华民国七十四年七月十日本法修正增订之著作,依中华民国七十四年七月十日本法修正所定期间,其著作权仍在存续中者,适用本法规定。但侵害行为之赔偿及处罚,须该行为发生于本法增订该著作后,始适用本法。”

简言之,106条是补正在加入WTO前,旧法采未注册之出版物不得主张著作权。所以,法律的修订不能用以对抗善意第三人(法律术语中的善意第三人是指不知情人,而非据有好意)。因为如果有人在1981年翻印了该杂志,而杂志社在1992年引用新法条去控告1981年的人,但问题是1981年的人翻印该期杂志并未侵权,所以50条之一是这样来的。

真实的情况是,现在是2014年,该期杂志的保护期已经过了。

回题,以上假设都是基于该期杂志未被查禁的情况下作讨论的。顺带一提,金庸的《射雕英雄传》(当时叫“大漠英雄传”)、《书剑恩仇录》、《碧血剑》等书在台湾也曾被查禁,所以出版社同样也不能主张被“查禁版”的这三本书籍在中华民国有效管辖区域拥有版权。而为何这三本书之后又受到保护呢?因为出版社再提出通过政审的新版而已,且之后政治审查法规也废止了。若按照阁下这样无限制的扩张解释法律,海峡两岸的出版社要被金庸或该出版社告倒一大片。

著作权区分为人格权与财产权,人格权不可让与或继承,财产权则相反。著作人格权包含有“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同一性保持权”(即禁止改作)。

著作财产权包含有:

  1. 重制权
  2. 公开口述权
  3. 公开播送权
  4. 公开上映权
  5. 公开演出权
  6. 公开传输权
  7. 公开展示权
  8. 改作或改编权
  9. 散布权
  10. 出租权

所以,“版权”是著作权的“其中一种”,而不是等号;严格来说,《中华民国著作权法》中并无“版权”二字;在理据讨论时,为了叙述方便而采用俗称并无不可,但若探讨法条时,个人认为还是先明确指出较妥。--金刚不坏留言2014年5月9日 (五) 09:42 (UTC)

完成。--Lanwi1(留言) 2014年5月9日 (五) 18:47 (UTC)
抱歉 名字写错了 :) Liangent留言 2014年5月10日 (六) 07:44 (UTC)

在此申请复原词条,也请求大家继续协助检视是否有需要修正的部份。非常感谢。

PS. 本人为琉璃工房员工,因为身分之便,对相关资料之搜集较一般网友为易,故投入编修本条目。依照维基百科:利益冲突的规定,在此宣告身分,并会依照维基百科规范自我要求。Atonny留言2014年5月10日 (六) 05:17 (UTC)

合并的请求

阿笠博士

远山和叶

基于维基百科:关注度 (虚构事物)的“基于现实世界的非资料陈列式介绍”,这条目内容应该合并。--Outlookxp留言2014年5月11日 (日) 10:23 (UTC)
(-)反对,已有来源([31][32]),关注度得证。prOfessOrjOhnIsMe 2014年5月12日 (一) 09:56 (UTC)

目暮十三

高木涉 (名侦探柯南)

佐藤美和子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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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复核理由:用户:Outlookxp维基百科: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4/02/18一口气把当天有提出关注来源的名侦探柯南角色重定向(服部平次由另一人判决保留除外),就此提出存废复核请求,复核过程不需要审查受质疑的决定是对是错,只要求集中审查决策过程有否任何出错。例如判决为“保留”、“无共识保留”或“并入”的过程准则中有否任何出错。—Talesrunningman留言2014年5月9日 (五) 13:32 (UTC)
  • 无误,驳回。--J.Wong 2014年5月10日 (六) 14:53 (UTC)
    • 请问为何Nivekin提供的来源([34][35])不符标准?prOfessOrjOhnIsMe 2014年5月11日 (日) 08:05 (UTC)
      • 电影电视、动漫游戏多的是各虚构角色的介绍文,如以此当标准,那各虚构角色都可独立成条目,基于维基百科:关注度 (虚构事物)的“基于现实世界的非资料陈列式介绍”,这条目内容纯为剧情介绍。--Outlookxp留言2014年5月11日 (日) 08:41 (UTC)
      • 来源一并非专注介绍此角色,而讨论亦提到此非主要角色,值予参考,况来源二亦无法阅览,乃有此决。--J.Wong 2014年5月11日 (日) 14:30 (UTC)
        • 话说J.Wong君您没办法打开Internet Archive?那个是用来保存参考文献网址的内容的网站,避免来源变成HTTP 404导致参考文献内容遗失的补救措施,这在时光机有提到怎么去使用,我偶尔会去检查自己所主编的WP:GA是否来源是否删除,因此通常会每加入一个网路文献都会进行一次存档动作,一旦来源消失就可以马上用存档来代替,不过不适每位用户都知道这个功能,如果J.Wong没办法访问这网站的话建议直接更换DNS,通常ISP业者的DNS服务有时候不管怎样都会找不到网站。--T.A Shirakawa(Talk - Mail) 2014年5月11日 (日) 15:01 (UTC)
        • T.A Shirakawa君,感谢。来源二已阅,虽符《关注度指引》基本要求,唯讨论之中,有两位用户同言此非要角,则恕难轻言翻之。--J.Wong 2014年5月11日 (日) 15:21 (UTC)
          • 我只是过来提醒一下原网址消失的参考文献的处理方式而已,并没有要对这条目进行任何评论,因为有许多人不知道有这网站的用途,因此已经决定的事项我不会进行任何干涉动作。另外,我给编者的一个建议是,这条目除了日语以外的其他语言项目皆为列表方式呈现,如果要独立成一个条目,只用关注度一个指引并没有办法完整说明这条目有什么问题,因为条目的内容的并非当作现实事物来写,如果要我评量的话顶多落在小作品到初级而已,如果写到丙级或以上的内容,基本上就不属于关注度范围,因为它已经满足要求,前提是虚构的内容必须要用叙述现实的内容一样,标准都在条目质量评级专题当中。另外,我给编者的一个建议是,这条目除了日语以外的其他语言项目皆采用列表方式呈现,如果要独立成一个条目,只用关注度一个指引并没有办法完整说明这条目有什么问题,因为条目的内容的并非当作现实事物来写,如果要我评定的话顶多落在小作品到初级而已,如果写到丙级或以上的内容,基本上就不属于关注度范围,因为它已经满足要求,前提是虚构的内容必须要用叙述现实的内容一样,所有的标准都在条目质量评级专题当中,除此此外希望您阅读小周的维基攻略,这是一位前任管理员所写,希望能够帮到您。--T.A Shirakawa(Talk - Mail) 2014年5月11日 (日) 16:56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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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Lanwi1(留言) 2014年5月21日 (三) 00:42 (UTC)
  • 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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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复核理由:受最近腾讯解聘张贾龙事件的影响,以及其在中文Twitter圈的影响力,有一定的关注度,条目改一改还是可以挽救的。

不过搜索了一下原条目创作者的信息,似乎是张贾龙在现实生活中的朋友。—DukeAnt留言2014年5月23日 (五) 14:39 (UTC)

好吧,条目已经被其他维基人重建了。-DukeAnt留言2014年5月25日 (日) 00:46 (UTC)

  • 2位(×)删除者纯粹JNN
  • 管理员@Lanwi1:提早2小时21分钟关闭投票,有明显失当之嫌。
  • 灵车甩尾棺材甩留言2014年5月24日 (六) 04:51 (UTC)

    • 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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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复核理由:你好: 我想提出曾经被删除的条目:灏府千岁 在当时协助编辑的管理员Kolyma 与Iokseng 指导下相继将此条目指向林园中港福安宫的新条目 而当时协助编辑的管理员Kolyma 与Iokseng 认定资料来源是属于林园中港福安宫 所以主动创立了新条目林园中港福安宫并以无第三方资料删除了灏府千岁此条目 时经一年 相信维基百科已相对成熟 资料也比较健全 并提出教有利来源 维基百科内之条目:林园区内有提到:西贤宫 灏府千岁‧倪府千岁 林园乡西溪村西溪路一四二号 来证明我要提出的条目是存在的 而且并非仅是林园中港福安宫所有

    还有林园中港福安宫的条目内容是针对 西贤宫 之灏府千岁所编写 并不专属于林园中港福安宫这条目的 但我愿意我的编辑让林园中港福安宫条目使用 在不与我编辑灏府千岁前提下 既然林园中港福安宫可以被接受 为何灏府千岁却被删除 我整整想了一年 望请管理员接受申覆请求 或提供相关求助与方法 感激不尽—灏府千岁留言2014年5月27日 (二) 13:38 (UTC)

    此处是“请求恢复已被删除的内容”的地方,若您已经修改条目,您可以直接post 上去。会有巡查员进行检查。您决定是?--广雅 范 2014年5月28日 (三) 23:45 (UTC)

    (:)回应建议阁下与Lanwi1管理员沟通。--180.155.69.97留言2014年6月15日 (日) 05:14 (UTC)

    • 参考《删除守则》、《快速保留指引》、《页面存废讨论.指引》、《关注度指引》、惯例及英文版《存废程序》,此等皆发还再议,兹因︰
      • 呈请及原提案者已按《删除守则》、《页面存废讨论.指引》及《关注度指引》张贴适当模板于文以昭其是,而时间亦见充裕;
      • 呈请后续动议于存废议,勿论原提案者合资格否,均未应影响存废议案,呈请自有其责,辨之以识,晓之以理;及
      • 该等提案未尝无理,实未见违则之处。
    • 请诸君视此等为Nivekin君提案,定其去留。谨此。--J.Wong 2014年6月15日 (日) 16:32 (UTC)
    状态:   维持原判

    http://zh.wikipedia.org/wiki/%E5%90%B3%E6%99%89%E5%90%89 审核投票删除 —以上未签名的留言是于2014年6月17日 (二) 02:42 (UTC)之前加入的。

    Octopus Catch 独立设计师潮牌 主要设计元素来自于美国加州以及世界各地流行文化元素,是另一个高端品牌的子牌,主牌还未上市;而OC却起源于一段青年好友之间的友谊,让人们感受到年轻人友情的美好!

    OC:品质,追求,自由,引领;

    并不是广告了,之前第一次发,不知道规定,所以被删理解,但是现在这条是仅仅的介绍给大家知道阿,补充知识而已,为甚么还是被删除了,完全符合标准的阿!—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Yaolanyaolan对话贡献)于 2014年6月18日 (三) 13:10‎加入。

    • 状态:   改以暂留
    • 链入页面 · 删除记录、查看及恢复
    • 复核理由:维基百科: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3/10/11#乌速龙站,管理员在完全没有来源及理由的情况下保留—Nivekin请留言 2014年6月17日 (二) 05:26 (UTC)
      • @Nivekin,请问您认为这个条目到了已经没有办法挽救的地步,然后必须将整个条目删除?--T.A Shirakawa(Talk - Mail) 2014年6月17日 (二) 06:12 (UTC)
        • (:)回应 要独立保留请提供来源,不然应合并--Nivekin请留言 2014年6月17日 (二) 06:29 (UTC)
          • 首先,我希望您能够了解到,没有参考文献或者是关注度并非存废的唯一原因,因为还有其他的因素存在,这条目一开始就没有满足三大内容方针的需求,只要补上去就可以满足条件。我的建议是您可以与条目的创建者以及当初提出保留意见的用户进行沟通,请编辑者提出符合三大内容方针的参考文献,如果用这方式真的没办法解决的话,删除条目或是合并才是最终手段。除此之外,我希望您能够提出意见的时候具体的表达出来,要不然其他人无法了解您真正的意思,另外‘谨记善意推定。维基百科的成功是基于一套接近全开放自由的政策方针上——人们来此是作贡献及撰写好的条目的。’,这次的存废复核案取决于否,在于您愿不愿意采取这样的方式沟通。--T.A Shirakawa(Talk - Mail) 2014年6月17日 (二) 08:01 (UTC)
            • 已经挂模版30天及在第一次提删时通知创建者。在创建条目时提供满足内容方针的需求是创建者的责任。在整个提删讨论的过程至今中没有任何人,包括创建者及提出保留意见的用户,对条目作过任何的改善或补充,亦没有提出保留的理据。--Nivekin请留言 2014年6月17日 (二) 08:09 (UTC)
              • 虽然您表达的没有错,但是也可以说是不对的。您并不是管理员,不能不依照共识就删除条目,但是可以进行提删的动作,但是结果如何必须由管理员去判断,这点我无法决定个人意见是否是正确。我三个月前提过,如果您的理据有办法说服他人,理据合理并达成舆论,那么我会认为我做的事情是错的,虽然您经常引用这一条却没有仔细去引用,您挂关注度模板没有去询问条目的作者或这一方面的专家并且获取寻找这类来源的建议,这就是您的疏忽所在。尽管我并没有完全遵守关注度指引,但是我不遵守并非是完全错误的,因为维基百科并没有一成不变的规则,我们没有要求条目一定要做到十全十美,这就是维基百科的规则。我的建议是给别人多一点空间,不要局限在小框架当中锁死,否则没有人愿意去勇于更新页面,这样的话维基百科会一直流失新的创意。--T.A Shirakawa(Talk - Mail) 2014年6月17日 (二) 19:34 (UTC)
                • 维基是共同创作的百科,不能把责任推在找到问题的人身上。在经公告及通知的情况下,仍然没有任何一个人去改善条目,那不合格的条目便应该删除或合并。正如作为支持方的你所言,你又有没有“去询问条目的作者或这一方面的专家并且获取寻找这类来源的建议”?我们要求的不是做到十全十美,而是最基本的“满足三大内容方针的需求”。更大的问题是,当“结果如何必须由管理员去判断”时,管理员根据的是维基方针;当讨论没有结果时,管理员应做的是把条目作(=)中立的“无共识保留”,而不是判定有倾向的(○)保留。--Nivekin请留言 2014年6月18日 (三) 02:42 (UTC)
                  • 本次存废复核案是由我所负责,您这样回答,这样如何能够面对其他使用者的质疑?又如何能够要求其他使用者尊重方针呢?“对事不对人”并非推卸责任的方式,请不要认为您自己以及挂关注度模板的用户没有任何责任,既然您找到问题的症结点那么理当应该跟用户讨论吧,为何您不主动与用户之间进行沟通讨论,就是因为您没有主动去做,如果不讲出来谁会了解您的意思?那您应该跟当初判定的管理员User:Jimmy xu wrk反映才对,发现问题理应与他人进行讨论,而不是挂完关注度模板就置之不理,起码最基本的礼仪也要去做吧,这是您可以做得到的事情,不要全盘推卸责任于他人。--T.A Shirakawa(Talk - Mail) 2014年6月18日 (三) 06:27 (UTC)
    • (!)意见 一个已经有50年历史的车站不可能会缺乏关注。--Qui cherche trouve 2014年6月18日 (三) 15:01 (UTC)
    • TA君,就请以事论事,实在不宜推得太远。大是大非,尚可有人异见。何况此等事宜?故此,指引既立,则理应遵循,以一诸见,绝未宜轻言例外,以免不公,徒添争议。就算有所值得斟酌,亦应述明所以,以便跟进。另外,存废讨论既有此称,则好应名实相符,惜此次沦为表态。姑勿论提案者有否尽其责去查证、沟通,既已交付存废议,则与会者应尽责审核,并细议其去留。未克审核,而草草了事则不如结以待续。既建基不稳,乃翻之,并改为无共识暂留,唯不建议近期内再交存废议,兹因车站等交通条目,其关注度问题向易受争议,实未宜于子则得立之前,再交类似提案。--J.Wong 2014年6月18日 (三) 16:16 (UTC)
    • 状态:   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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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复核理由:本条目中立性存疑、过于冗长。条目资讯只包含此角色在作品各话的超详细经历和没必要的剧情透露,本来在角色列表中的介绍其实已经十分足够;而且作品世界观的庞大程度以及人气均不及其他有个别角色条目的大作如高达系列和ONE PIECE等;加上本条目一直被本作品支持者不停加入更多无谓资料,目前作品出版了十四卷,但本角色条目已比日本版的“アムロ・レイ”条目更长,难以保证日后本条目会比如毛泽东、邱吉尔或坂本龙马等重要历史名人的条目更长,变相成为疯狂粉丝自我满足的页面。所以我认为本条目没有存在的必要。—Pineappleson留言2014年6月19日 (四) 07:09 (UTC)
    • (*)提醒,这里不是页面存废讨论。若阁下认为条目太冗长,可自行修改。--M940504留言2014年6月19日 (四) 08:48 (UTC)
    那就先把关注度来源列出来啊--广雅 范 2014年6月22日 (日) 03:52 (UTC)
    • 状态:   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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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复核理由:提删理由是:疑似恶作剧。但实际上,该条目不是恶作剧,所以提删理由不成立。依据存废讨论:保留7票,删除6票,中立1票[60],所以最多做无共识保留,而不该删除。—中华爱国阵线留言2014年6月24日 (二) 07:11 (UTC)
      • 您好,首先在维基百科,共识是视讨论,而不是投票决定的,并且不同的观点更有价值,而不像人们支持一个观点的数量。请略微浏览删除守则中的删除程序和我们如何决定保留什么、删除什么。因此,我无法认同您的观点是正确的,更何况维基百科不是民主试炼场,如果您的理据能够说服于他人,并且达成舆论,那我会做出其中一边的理据为共识,相反的,您如果没有任何合理的理据,我不会做出“无共识”或是“删除”以及“保留”的决定。加上这条目的内容涉及不文明人身攻击骚扰等方针,在维基百科不允许这类型的事件发生,因此这次的存废讨论维持原判。--T.A Shirakawa(Talk - Mail) 2014年6月24日 (二) 09:10 (UTC)
        • @T.A Shirakawa:白河兄,虽然存废讨论的确不该单单数人头。但仍然请管理员注意,这个提删的理由是“疑似恶作剧”,但事实上,本条目的确不是恶作剧,所以提删不成立,至于关注度问题,那么如讨论中不少用户所言,要提关注度,请先挂30天关注度模板,而不该直接提删。所以,综上,该提删是违反删除程序的。当然,我没有删除或保留页面的权力,维基的事情怎么样才算“正确、有理”,最终还是管理员的鼠标喜欢点到哪里。--中华爱国阵线留言2014年6月24日 (二) 14:00 (UTC)
          • 首先,管理员的权利并没有比较大,我跟您一样都是用户,只是管理员能实现社群讨论所得的共识,而Wikipedia:方针与指引是来约束维基人的行为,大部分的情况都是前者优于后者。这次的存废讨论与复核案,我并没有以关注度指引的观点来去复核,而是以生者传记方针的观点为主,因为这条目违反这个方针,它是属于维基媒体基金会的决议,所有计划都必须遵守基金会的决议,生者传记方针也就是当时所产生出来的方针,因此有绝对的约束性存在,再加上生者传记条目与其他类型的条目比起来生者传记的标准高出许多,在处理条目主角所作的编辑以及关于您本人的条目段落有相关的解释,一旦条目涉及不文明、人身攻击与骚扰等事项,很容易演变成很严重的法律责任,因此这次的事件简单来说当事人认为这个条目是涉及到当事人的名声,因此当事人有权利去提出删除的意见,并且将原本的条目讨论进行礼貌地消隐,如果事情演变成非常严重的情况的话,维基媒体基金会的职员会强制执行删除动作,到时候不是管理员能够去掌握的了的事情。书生除了是本地的行政员之外,他同时也是全域的监管员,我想是他了解到这一点才会执行删除动作,我们要求的是以理服人,很多时候阻饶您的编辑是方针与指引以及共识,并不是用户或者是管理员,因此我希望您能够了解到这一点,祝您编安。--T.A Shirakawa(Talk - Mail) 2014年6月24日 (二) 16:15 (UTC)
            • 我说的大多都说完了,只就您回复的再补充一句:该条目内容不存在人身攻击,不违反生者传记。维基百科违反生者传记的条目是有,曾经有用户试图回退违反生者传记的编辑而发生编辑战时,未见管理员按照合理的符合生者传记的版本进行保护。祝您生活愉快,编安!--中华爱国阵线留言2014年6月25日 (三) 04:39 (UTC)
    • (!)意见 单单只因当事人害怕名声有损而提出删除条目,是不合理的。重点是其内容有没有可靠来源,不然谁也可以要求维基删除对自己不利的生者传记,管理员受不受理?--Nivekin请留言 2014年6月26日 (四) 11:55 (UTC)
      • 算了,别纠结了,楼上加入维基百科也很多年了,维基百科的事情向来没有标准,向来就是管理员说什么就是什么,多说无益。-- 上海滩悍将复活  守望者再现  2014年6月26日 (四) 13:52 (UTC)
      • 平心而论,此文无甚特别,未见诋毁,亦未见偏颇。最大问题不过其中联系。移去及消隐以后,自可作一般处理,交付社群定其去留,而非如今,无端例外。行使例外,则应交代凭据,否则只会徒惹更多争议。虽然维基并非官僚,但管理员处事准则绝应趋于一致,否则社群就会无所适从。--J.Wong 2014年6月27日 (五) 02:37 (UTC)
    • 状态: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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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复核理由:首先,本条目并不是由前两次用户所创建,不应使用先前的资料进行评估,更不应进行快速提删。同时,本条目也较前两次更具准确性及可信性。在内容方面,本条目有充分的介绍,以及有连结到相关网站供使用者查阅,亦有表明来源为三采文化有限公司。就关注度来说, 根据维基百科的准则,只要一本书籍符合关注度(书籍) 中的任何一项,这条目就能创建。 这条目所说的《世界历史探险系列》的韩国漫画家姜境孝曾经在世界漫画博览会获奖,他的作品《冰河历险记》亦获得大韩民国漫画出版大赏 。而世界历史探险系列本身亦在多国出版,深受各地读者喜爱,至今也已出版三十馀本。再进一步, 本条目的提删程序并不恰当,在提删的过程中并没有通知创建者,亦就是本人,用户Leonel20。我衷心希望本条目能取消删除, 继续供广大使用者查阅,谢谢。—Leonel20留言2014年6月13日 (五) 11:40 (UTC)
    请列出关注度来源。--广雅 范 2014年6月13日 (五) 13:45 (UTC)

    请问是指“这条目所说的《世界历史探险系列》的韩国漫画家姜境孝曾经在世界漫画博览会获奖,他的作品《冰河历险记》亦获得大韩民国漫画出版大赏 。而世界历史探险系列本身亦在多国出版,深受各地读者喜爱,至今也已出版三十馀本。”这段话的来源吗?--Leonel20留言2014年6月13日 (五) 15:24 (UTC)

    (:)回应关注度不可以继承也不可以被继承。即使该漫画家具有关注度,也不能说明他的作品具有关注度。--180.155.69.97留言2014年6月14日 (六) 02:56 (UTC)
    请阅《关注度指引》。--J.Wong 2014年6月14日 (六) 03:39 (UTC)

    也就是说要能证明本作品被受关注,也就是拥有很高的关注度就行了吗?Leonel20留言2014年6月14日 (六) 04:48 (UTC)

    有注册商标并申请版权,翻译成多国版本及语言,长居网上书店畅销排行榜第一名, 在facebook三采童书粉丝团备受关注及讨论,在维基百科也有泰文和韩文版本

    • 连结:

    三采文化(中文):

    韩国List Magazine中文版:

    • 4.畅销书榜2010/5-2010/7请看南非寻宝记的部份:虽然是2010年的资讯,但仍说明寻宝记系列的新书无一例外都会登上畅销书排行榜。
    • 5.儿童书销售持续低迷:即使儿童书销售持续低迷,但本书的销售情况却非常乐观。(请注意,本系列为学习类图书)
    • 6.漫画的责任:为世界发掘快乐:请看第四段:此篇文章说明世界历史探险系列以超高的人气震动了少儿出版市场,获得很多正面的评价。

    Facebook:


    暂时就用以上的资料作为关注度来源,如有不足或有任何疑问,请告诉本人。同时,如阁下可以给本人改善的建议,本人会忠心感谢,并会尽力改善。在此感谢阁下花时间处理我的存废复核请求,也请求能将本条目回复,谢谢。Leonel20留言2014年6月14日 (六) 08:18 (UTC)

    请阅《关注度指引》段二以悉何为所需来源。--J.Wong 2014年6月15日 (日) 00:34 (UTC)


    • 请问上述那些网站不能作为关注度来源吗?原因是甚么?其中的List magazine网站已正正反映了此系列具备了相当的人气, 以及备受关注,亦屡次登上销销排行榜。
    • 另外,我仍然不明白你所说的“所需来源”和我提供的网站有什么差异,我希望可以更清楚了解,并希望下次管理员阁下不要再留下像“请看关注度来源”等回应及连结,这令本人感到十分无所适从。我希望有一个详细的回应,而不再是叫人去参考维基百科上的指引。毕竟那些都是由人所编写,所以希望管理员能清楚告诉本人“所需来源”是什么。
    • 此外本系列的原本语言是韩文,是由三采文化出版社翻译为中文。与此同时本条目本来已具备韩文及泰文,内容也跟这两条目没有太大的差异,只是语言变成了中文。请阁下理解本条目作为一个翻译版本,酌情处理。
    • 以下为本人的心声:我不理解为何一个很有人气、备受关注、多次获奖的“学习性漫画”,仅仅因为来源不足而惨遭删除。 最严重的原因,也是最令我愤怒的原因,就是在删除前竟然没有及时通知本人,让本人作出修改。而且每次的提问都得不到全面及满意的答复,对此感到十分无奈,我希望各位管理员能理解我的诉求及心情,特别是我和众多网友在其投放的时间和心力。

    在结束前想问各位一个问题,你们有看过这系列吗?如果有,你们必定会明白这套书是多么的受欢迎及关注。

    希望各位能谨慎对待本条目。以上,谢谢。 (我明白以上两次回应的段落较长,但希望各位管理员能用心看完全文,以及我提供的全部网站。)Leonel20留言2014年6月16日 (一) 14:21 (UTC)

    入境问禁,君好应自行参阅方针指引,以悉权与限。须知他人何如阐释绝未如亲睹其文。援于君者均未有详述主题,未符《关注度指引》段二。现行程式仅会留言通知作者,君仅须列出来源之独立、可靠并有详细介绍主题者。维基讲求中立客观,其文当证之以二手文献,切忌于作者想当然。尚祈阁下阅毕要求,再提来源证其关注度。谨此候复。--J.Wong 2014年6月18日 (三) 15:29 (UTC)

    我现在的问题有两个:

    • 1.先不要说关注度来源,为何本条目有韩文和泰文却不能建立?就不能把其当作翻译版本吗?
    • 2.为何你们每次回复都要古文?你们觉得这样很好玩吗?还是觉得这样会显得你们很“高尚”? Leonel20留言2014年6月19日 (四) 05:24 (UTC)

    (:)回应先看看韩文和泰文版有没有给出来源,如果没有,只是代表没人发现这些条目的问题,它们迟早是要被删除的。另Wong128hk爱用文言是他的习惯。说出“还是觉得这样会显得你们很“高尚””这种话的人我不知道是何居心。--180.155.69.97留言2014年6月19日 (四) 05:32 (UTC)

    (:)回应*那一句话就是字面上的意思,故意说古文让别人摸不著头脑,要花心机去明白他的意思。Leonel20留言2014年6月19日 (四) 05:47 (UTC)

    (:)回应其他语言的维基百科都不可靠,百度百科更不是可靠来源,因为没有存废讨论。可以找到的来源仅有 http://www.jyb.cn/book/xskd/200812/t20081225_231365.html http://www.news365.com.cn/xwzx/sjdt/201007/t20100709_2763573.htm --180.155.69.97留言2014年6月19日 (四) 05:58 (UTC)

    (:)回应两个来源还不够吗?那我提供第三个,虽然是韩文:http://news.naver.com/main/read.nhn?mode=LSD&mid=sec&sid1=101&oid=009&aid=0000325680 (这是韩国搜索引擎Naver的新闻,在韩国境内相当具人气,相当于yahoo和google)Leonel20留言2014年6月19日 (四) 06:09 (UTC)

    本人上面给的List magazine等几个连结为何不可以作为来源?Leonel20留言2014年6月19日 (四) 06:14 (UTC)

    抱歉,未有告知于始,此文广告,有违《收录准则》,恕未克复还。唯此来源符《关注度指引》,请君重撰。关注度指引订,来源须可靠、独立并详细讲述主题,而List Magazine则未符此等。--J.Wong 2014年6月20日 (五) 08:44 (UTC)

    不好意思,看不懂“未有告知于始,此文广告”这句话的意思。还有是说此条目具有关注度来源吗?谢谢。Leonel20留言2014年6月20日 (五) 09:43 (UTC)

    这篇文章有两个问题,一是主题无关注度,二是语调不对。前面只是集中讨论了关注度问题,现在已有来源符合关注度指引。但是Wong128hk还发现文章语调不对,所以不能复还条目。由于他起先忽略了这个问题,有错在先,这里向阁下道歉。--180.155.69.97留言2014年6月20日 (五) 09:46 (UTC)

    请问语调错了是甚么意思?是指书本简介还是人物介绍?还有是只要本人重撰本条目,并修改语调,就可以建立吗?而且如果是语调错了,那并不关管理员的事,是本人的过失。本人在此道歉,亦烦请各位多加指导。以上三个问题,谢谢。Leonel20留言2014年6月20日 (五) 12:22 (UTC)

    过于宣传性。“只要本人重撰本条目,并修改语调,就可以建立”。另请阁下自查世界文明探险系列等其他类似条目,添加多方来源,修正语调。--180.155.69.97留言2014年6月20日 (五) 13:11 (UTC)

    很抱歉,我知道我很长气,但是不是只有开头简介太过具宣传性?人物介绍应该没问题吧?Leonel20留言) 2014年6月20日 (五) 14:55 (U5TC)

    首段可以,不算广告,可讲述现实中本系列状况如何,唯切记配以来源。段二“绘者介绍”及段三“作者介绍”请多留意语调用字。段四“主要人物介绍”,似乎过多?段五“各集名称”,应简介各集。--J.Wong 2014年6月22日 (日) 02:26 (UTC)

    谢谢您的指引,本人一定会尽力重撰本条目,亦会遵从有关守则作修改。不过在此本人有一个担心,会不会创建后又会被快速删除?Leonel20留言2014年6月22日 (日) 04:40 (UTC)

    君请安心,创建以后,可寻管理员核查条目,是否有违规则。--J.Wong 2014年6月25日 (三) 07:27 (UTC)

    (:)回应本人已重新创建"世界历史探险系列"条目,敬请阁下提出意见。另外,我一创建完毕就被用户9shi提删,我该怎样做?请帮帮我!Leonel20留言2014年6月26日 (四) 09:02 (UTC)

    已更改为不符合通用关注度指引,请多找来源。 9shi紧急联络 2014年6月26日 (四) 09:08 (UTC)

    (:)回应此条目已经修改,其来源亦被确认符合关注度指引,请看上面和管理员的对话。(这篇文章有两个问题,一是主题无关注度,二是语调不对。前面只是集中讨论了关注度问题,现在已有来源符合关注度指引。)Leonel20留言2014年6月26日 (四) 09:18 (UTC)

    该案无理,有违《删除守则》,大可不必理会。建议合并首三段,以平衡全文架构。“各集介绍”遣词有欠中立,敬请修正。--J.Wong 2014年6月27日 (五) 01:52 (UTC)

    (:)回应抱歉,请问“各集介绍”四字为何有欠中立?又请问要如何修改?谢谢。Leonel20留言2014年6月27日 (五) 06:30 (UTC)

    本人指该段落,而非其题。--J.Wong 2014年6月27日 (五) 18:48 (UTC)

    原来如此。请问阁下能提供例子,并举例要如何修改?谢谢Leonel20留言2014年6月28日 (六) 03:11 (UTC)

    (!)意见这里是drv,非drv问题请到条目讨论页或相关人员用户页讨论。--180.155.72.174留言2014年6月28日 (六) 03:27 (UTC)

    1. 维基百科:删除投票和请求/2008年3月8日
    2. 互助客栈的旧讨论
    3. 维基百科:存废复核请求/存档/2014年4-6月#马太福音2章
    4. 维基百科: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4/05/07#马太福音2章
    5. 维基百科:存废复核请求/存档/2014年4-6月#马太福音3章
    6. 维基百科: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4/06/01#马太福音3章prOfessOrjOhnIsMe 2014年6月28日 (六) 09:26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