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讨论: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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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处原有文字,因为与对应计划页面无关,已由Moonian♨一盅两件立即叹贡献 主要 全部2011年11月19日 (六) 06:20 (UTC)删除,尚祈见谅。若有异议请至互助客栈或向管理员反映。[回复]

提议成为正式方针,因为法律在一些地区或国家不能诽谤

这会破坏一些人形象。 朗哥留言2016年9月7日 (三) 06:53 (UTC)[回复]


改提互助客栈--朗哥留言2016年9月10日 (六) 01:25 (UTC)[回复]

提仪维基百科:诽谤成为正式方针

原因如下:在大部分地区诽谤是犯罪,伤害受害者的利益或知名度。受害者的利益或大大减少。--朗哥(留言)--朗哥留言2016年9月10日 (六) 01:42 (UTC)[回复]

诽谤是没有来源而加入针对特定人物的负面内容,这类没有来源的内容可以移除,如有争议可以提出讨论。负面内容并非不能写入人物条目,但相关陈述须要基于WP:V及WP:RS。--User:Thomas.Lu(留言) 2016年9月12日 (一) 02:45 (UTC) 结果为被否决--朗哥(留言) 2016年9月15日 (四) 23:21 (UTC)[回复]

反对假隐退的新模板以及建议增修诽谤方针

要有效避免自述隐退,但仍公然在维基批评指责任何其他人事物,在此介绍Template:假隐退。也建议增修诽谤方针如下:

现行条文

如果您认为您是维基百科全书部分诽谤性内容的受害者,请联络我们详细说明相关内容以及错误。

提议条文

如果您认为您是维基百科全书部分诽谤性内容的受害者,请联络我们详细说明相关内容以及错误。其中自述隐退,但仍公然在维基批评指责任何其他人事物的用户页,请在最上方使用模板:假隐退,警示任何管理员监督员删除或者隐藏之。

已经引述隐退以及用户页,就不必修正指引?--Jusjih留言2020年9月20日 (日) 23:22 (UTC)[回复]

不认为存废讨论无法处理。--GZWDer留言2020年9月20日 (日) 23:32 (UTC)[回复]
可能诽谤的存疑言论,有监督请求,不宜用公开存废讨论。若没共识修正方针,只保留模板:假隐退也可,但未使用期间也不删除。--Jusjih留言2020年9月21日 (一) 16:49 (UTC)[回复]
既然是诽谤,那就是虚假的内容,正应公开说明以正试听,你有什么判断不宜公开?你前次提案甚至要求管理员无需避嫌,我现在非常好奇你到底遇到什么个案而反复提出这个提案?。->>Vocal&Guitar->>留言 2020年9月21日 (一) 23:03 (UTC)[回复]
我怀疑这个提案的实则效果与提案人的设想会完全相反,这会引起史翠珊效应。我建议如果任何人认为某用户存在“假隐退”的情形,并实则造成诽谤,直接走一般的请求监督程序就好,不用修改条文。另外,所有监督员都具有管理员身份。SANMOSA SPQR 2020年9月22日 (二) 09:46 (UTC)[回复]
@OhtashinichiroSanmosa:就是因为Wikipedia:互助客栈/方针/存档/2020年9月#隐退的用户页仍以任何事由批评指责任何其他用户就应快速删除存档时,最后提问没回答,才介绍新模板模板:假隐退。善用之,管理员仍能避嫌,因为此模板自动比照Template:Copyvio清空以下存疑内容,一时保留历史是便于检查。各位若同意加此模板至维基百科:模板消息/用户名字空间,那就能快速撤回此提案,直接请求监督,不用修改条文。谢谢。--Jusjih留言2020年9月22日 (二) 21:06 (UTC)[回复]

对于涉嫌违反医学伦理之生者的精神分析(指未能亲自诊断仅依靠间接资讯进行的诊断)维基百科是否能独立收录?

在下近日于提案删除特朗普的精神状态这一条目因个人认为涉嫌违反生者条目之:WP:NPOV、WP:NOR、也因1966年美国戈德华诉金斯伯格案判决戈德华胜诉,任何对生者的违反医学伦理之精神分析都不应是视作可靠来源,而是对生者之诽谤。根据WP:LIBEL理应删除。而个人认为此类条目可在本人的主页面描述争议,但不应被收录为独立条目。此外,英文条目也有重订向为戈德华守则的做法。以上为由,因此个人提出删除存废讨论。

而在存废的讨论中,主编此条目者Yel D'ohan阁下抱持着“百分之九十的肯定”也提出了诸如但不限于:WP:关注度WP:CENSOR、以及不能因为WP:IDONTLIKEIT而提案删除。

虽然条目最后是以删除后重导向至川普主条目,但经过思考后还是想问问看大家的看法:“中文维基百科是否能收录对生者的有伦理争议的精神状态的分析”并且该分析“有无需要独立收录而不能重导向、合并至相关条目的重要性”,大家可以参考此讨论条目以及该页面。(本议题经虫虫飞阁下的建议,由方针挪动至条目探讨,虽然已经结束讨论了,但也还是留在这里。也希望大家能够理性探讨!)--维基百科最忠诚的反对者留言2021年1月9日 (六) 22:50 (UTC)[回复]

建议诽谤法律方针加入修订版本删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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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时诽谤法律方针只规定删除相关字句,实际保障不足,应加入“应修订版本删除,情节严重者监督“。--Wiki emoji | 😷🅔🅜🅞🅙🅘🅦🅘🅚🅘😷 祝百毒不侵~ 2021年10月18日 (一) 12:20 (UTC)[回复]

感觉是不是应该加在其他地方比较好,诽谤法律方针只是一个框架。--ghren🐦吱吱吱...🔊 2021年10月18日 (一) 12:59 (UTC)[回复]
@Emojiwikighrenghren:看了一下现行条文,觉得除了语法问题外,没太大调整的空间,但加个注释倒也不是不可以。下面是我的提案(顺道改善语法问题),有空可以看看。Sanmosa WÖRK 2021年10月18日 (一) 13:19 (UTC)[回复]
可。--ghren🐦吱吱吱...🔊 2021年10月18日 (一) 13:43 (UTC)[回复]
(+)支持--Wiki emoji | 😷🅔🅜🅞🅙🅘🅦🅘🅚🅘😷 祝百毒不侵~ 2021年10月18日 (一) 13:50 (UTC)[回复]
现行条文

维基百科方针是,删除任何已经确认属诽谤的内容或材料。

提议条文
维基百科方针是任何已经确认属诽谤的内容或材料均予以删除[1]

参考资料

  1. ^ 一般以修订版本删除处理,情节严重者则以监督处理。
以现行条文来解释的话删除就包括了移除、RDOS。提议条文的注解将导致相关内容一律至少RD,但我觉得在非常轻微的情况下管理员仍然可以选择不RD,这是要根据WP:CFRD处理。--Xiplus#Talk 2021年10月22日 (五) 08:47 (UTC)[回复]
“维基百科的方针是对任何已经确认属诽谤的内容或材料均予以移除,如有必要则同时进行修订版本删除或监督。”--Xiplus#Talk 2021年10月22日 (五) 08:51 (UTC)[回复]
“非常轻微的情况”的话我觉得管理员都不会想到要看这里,所以这应该是WP:IAR的范畴。但另一方面需要考虑的是当事人会不会真的很在意,如果是的话,为谨慎起见,那就算是“非常轻微的情况”还是要RD,否则会有法律风险。Sanmosa WÖRK 2021年10月23日 (六) 13:16 (UTC)[回复]

是昨天被存档的提案。 公示7日ghren🐦吱吱吱...🔊 2021年11月1日 (一) 08:00 (UTC)[回复]

(~)补充相关删除理由为“RD5 G3”--Wiki emoji | 😷🅔🅜🅞🅙🅘🅦🅘🅚🅘😷 祝百毒不侵~ 2021年11月7日 (日) 02:09 (UTC)[回复]
这个可以。--ghren🐦吱吱吱...🔊 2021年11月7日 (日) 12:59 (UTC)[回复]
支持,另外我觉得可以雪球。--Nrya ✰~ 2021年11月7日 (日) 13:20 (UTC)[回复]
明天就7天,算了吧。--ghren🐦吱吱吱...🔊 2021年11月7日 (日) 14:42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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