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六條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公安六條即1967年1月13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頒布的《關於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中加強公安工作的若干規定》。因其內容分為六條,所以簡稱「公安六條」,是為保證文化大革命全面奪權的順利實現而制定的。公安六條指出,公安機關要適應「無產階級專政條件下的大民主運動」形勢發展的需要,採取恰當的方式,加強對敵人的專政,保障人民的民主權利,保障大鳴、大放、大字報、大辯論大串聯的正常進行,保障無產階級的革命秩序。這個規定是造成文化大革命大量冤假錯案的重要原因之一。1979年2月17日,中共中央撤銷了這個文件。

內容

(一)對於確有證據的殺人、放火、放毒、搶劫、製造交通事故進行暗害、衝擊監獄和管制犯人機關、裡通外國、盜竊國家機密、進行破壞活動等現行反革命分子,應當依法懲辦。

(二)凡是投寄反革命匿名信,秘密或公開張貼、散發反革命傳單,寫反動標語,喊反動口號,以攻擊污衊偉大領袖毛主席和他的親密戰友林彪同志的,都是現行反革命行為,應當依法懲辦。

(三)保護革命群眾和革命群眾組織,保護左派,嚴禁武鬥。凡襲擊革命群眾組織,毆打和拘留革命群眾的,都是違法行為。一般的,由黨政領導和革命群眾組織進行批判教育。對那些打死人民群眾的首犯,情節嚴重的打手,以及幕後操縱者,要依法懲辦。

(四)地、富、反、壞、右分子,勞動教養人員和刑滿留場(廠)就業人員,反動黨團骨幹分子,反動道會門的中小道首和職業辦道人員,敵偽的軍(連長以上)、政(保長以上)、警(警長以上)、憲(憲兵)、特(特務)分子,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但改造得不好的分子,投機倒把分子,和被殺、被關、被管制、外逃的反革命分子的堅持反動立場的家屬,一律不准外出串連,不許改換姓名,偽造歷史,混入革命群眾組織,不准背後操縱煽動,更不准他們自己建立組織。這些分子,如有破壞行為,要依法嚴辦。

(五)凡是利用大民主,或者用其他手段,散布反動言論,一般的,由革命群眾同他們進行鬥爭。嚴重的,公安部門要和革命群眾相結合,及時進行調查,必要時,酌情處理。

(六)黨、政、軍機關和公安機關人員,如果歪曲以上規定,捏造事實,對革命群眾進行鎮壓,要依法查辦。

以上規定,要向廣大群眾宣傳,號召革命群眾協助和監督公安機關執行職務,維護革命秩序,保證公安機關人員能正常執行職務。

這個規定可在城鄉廣泛張貼。

解讀

它的第一、第三至六條規定,依法懲辦「殺人、放火、放毒、搶劫……盜竊國家機密、進行破壞活動的現行反革命分子」;「保障大鳴、大放、大字報、大辯論、大串聯的正常進行」;保護革命群眾組織,保護左派……依法懲辦「那些打死人民群眾的首犯、情節嚴重的打手、以及幕後的操縱者」;地富反壞右「不准串連,不得混入革命群眾組織,更不准自己建立組織」;不得利用大民主或其他手段散布反動言論;「黨、政、軍機關和公安機關人員,如果歪曲以上規定,捏造事實,對革命群眾進行鎮壓,要依法查辦」。

其中第二條特別規定:「凡是投寄反革命匿名信,秘密或公開張貼、散發反革命傳單,寫反革命標語,喊反革命口號,以攻擊污衊偉大領袖毛主席和他的親密戰友林副主席的,都是現行反革命行為,應當依法懲辦。」在實際執行中,這一條又被擴展到適用於周恩來以及江青陳伯達康生等「無產階級司令部」(中央文革小組)的人,甚至擴展到適用於各級當權者。不僅適用對象一擴再擴,適用情節也一擴再擴,成為類似《第二十二條軍規》無所不包的,能夠有效鎮壓抗拒現實、持異見者的東西。該條是為公安六條的核心。

第四條首次提出了一個21種人的名單[1]紅衛兵早已開始大規模地把這類人被趕出城市,送農村監督改造,得到了來自政府「法律」的肯定。1969年10月根據「林副主席第一號命令」在極短的時間內又實施了遣返。僅據官方非常不完整的統計材料,當時至少有33,695戶北京市民被抄家搶掠,有85,196人被驅趕出城。此風很快在全國各大都市蔓延,多達40萬的城市居民被「遣返」到農村或邊遠地區[2]。不少被遣返的人在遣返途中便被折磨致死,無法進行統計[來源請求]

這一政策支持了此前紅衛兵的任意撲殺行為[3]。公安部部長謝富治北京市公安局會議上說:「民警要站在紅衛兵一邊……供給他們情況,把五類份子的情況介紹給他們。」並說:「群眾打死人,我不贊成,但群眾對壞人恨之入骨,我們勸阻不住,就不要勉強。」[來源請求]才有後來湖南廣西慘劇的發生。

影響

這一法規性文件,沒有通過規範的立法程序,僅僅用一個臨時性規定就把「以言治罪」、思想犯罪制度化、法律化,成為打擊異己勢力的方便法門。「合法」擴大了法律打擊對象的範圍,並規定「革命群眾協助和監督公安機關執行職務」,為執法權的流失、濫用(群眾專政)提供了根據。是政治權力非程序更迭時維繫脆弱的政治合法性的極端手段。文革中製造的大量冤假錯案,依據的就是這一文件規定。其條例的有效性一直延伸到了它被取消的時候。

撤銷

1979年2月17日,中共中央宣布撤銷《公安六條》。

注釋

  1. ^ 21種人:地、富、反、壞、右分子,勞動教養人員和刑滿留場(廠)就業人員,反動黨團骨幹分子,反動道會門的中小道首和職業辦道人員,敵偽的軍(連長以上)、政(保長以上)、警(警長以上)、憲(憲兵)、特(特務)分子,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但改造得不好的分子,投機倒把分子,和被殺、被關、被管制、外逃的反革命分子的堅持反動立場的家屬。
  2. ^ 《中國文化大革命事典》日文版,1997年,1068頁
  3. ^ 據不統計,僅在北京,從1966年的8月26日到9月1日,每天有數百人被打死:8月26日,126人;8月27日,228人;8月28日,184人;8月29日,200人;8月30日,224人;8月31日,145人;9月1日,228人。

參考文獻

  • 李谷城《中國大陸政治術語》,中文大學出版社 1992年
  • 蒙泰尼里神父《「文革」絞肉機與「公安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