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叛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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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叛徒」,是指文化大革命初期,1966年至1968年的一系列通過「抓叛徒」而打擊政敵的行動。這類行動大多都存在冤假錯案,並在文化大革命結束後平反。

過程

1966年11月24日,26日,中共中央為劉瀾濤趙林出獄問題,分別給中共中央西北局中共中央東北局並吉林省委發出兩份周恩來起草的電報。要他們向南開大學紅衛兵和其他同學說明,他們揭發的劉瀾濤、趙林二同志出獄的問題,「中央是知道的。如果他們有新的材料,可派代表送中央查處,不要在大會上公布和追查。」[1]

1967年3月16目,中共中央發出《關於印發薄一波、劉涌濤、安子文、楊獻珍等出獄問題的批示》。附有彭真專案小組辦公室《關於薄一波、劉瀾濤、安子文、楊獻珍等人自首叛變問題的初步調查》及附件等,印發政洽局、書記處、中央軍委、中央文革小組及其他負責同志。但是該文件在實際印發給中共全黨,甚至黨外群眾。這個文件將薄一波等61人(包括趙林)因為1936年登「反共啟事」出反省院的問題定為「叛徒集團」,並稱「薄一波等人自首叛變出獄,是劉少奇親自決定,張聞天同意,背著毛主席干的。」[2]

1967年6月28日,中共中央發出《關於「抓叛徒」問題的通知》,針對當時的一些問題,作了五條規定[3]

  1. 對一個人作出是否「叛徒」的結論,是一件嚴肅的政洽問題,必須採取慎重的態度。不要根據不充分的,未經核實的材料,自行宣布某人為叛徒。不要輕易公布材料。
  2. 應當把重點放在清查黨內--一小撮走資派中的叛徒。其他歷史上有過變節行為的也要清查,但要根據情況,區別對待。
  3. 要把有一般歷史問題的幹部同叛徒、特務,嚴格區別開來。
  4. 各種群眾組織不要借「抓叛徒」的名義,進行宗派鬥爭,互相攻擊,轉移大方向。
  5. 有些群眾組織,混入個別的叛徒、特務,應當清查,但別的群眾組織,不得藉此來打擊這些群眾組織。

1968年2月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中央文革在轉發黑龍江省革命委員會《關於深挖叛徒工作情況的報告》的批示中,肯定黑龍江省挖叛徒工作的三條經驗[4]。並要求其他各地參照黑龍江,定出規劃,抓住重點,堅持群眾路線,把隱藏的叛徒、特務和一切反革命分子徹底清查出來,以根除隱患[5]

  1. 領導重視,軍隊負責同志狠抓這項工作。
  2. 貫徹群眾路線,以軍隊為中心,調集幹部,結合各派群眾組織和革命幹部,聯合進行這項工作。
  3. 認真清查敵偽檔案,加強調查研究,注意貫徹黨的政策。既徹底清查,狠挖深挖,又實事求是,注意查證核實工作。

結果

但是「抓叛徒」工作中造成的大量冤假錯案,林彪、江青等人稱有一條所謂「劉少奇叛徒集團組織路線」[6],由此製造了「新疆叛徒集團」、「東北叛徒集團」、「南方叛徒集團」等冤案。1967年5月17日,江青還利用三十年代由國民黨特務機關偽造的所謂《伍豪等脫離共產黨啟事》的抄件,妄圖誣陷、攻擊周恩來。直到十一屆三中全會前後,這期間判定的冤案才陸續得到平反[7]

參考

  1. ^ 中共中央黨史研究室張聞天選集傳記組編;張培森主編. 张闻天年谱 下 1942-1976 修订本. 北京:中共黨史出版社. 2010.08: 878–879. ISBN 978-7-80136-445-6. 
  2. ^ 廖蓋隆主編. 中国共产党历史大辞典 社会主义时期. 北京: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 1991.05: 311–312. ISBN 7-5035-0425-0. 
  3. ^ 《黨章知識辭典》編委會編. 党章知识辞典. 北京: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 1996.07: 391. ISBN 7-5035-1377-2. 
  4. ^ 楊元華,沈濟時,陳揮,高平平主編. 中华人民共和国55年要览 1949-2004. 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 2006.01: 381. ISBN 7-211-03727-X. 
  5. ^ 張晉藩等主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大辞典. 哈爾濱:黑龍江人民出版社. 1992.11: 640. ISBN 7-207-02281-6. 
  6. ^ 常連霆主編;中共山東省委黨史研究室編. 中共山东编年史 第10卷. 濟南:山東人民出版社. 2015.02: 502–503. ISBN 978-7-209-08861-9. 
  7. ^ 中共中央黨史研究室著. 中国共产党历史大事记 1919.5-2009.9. 北京:中共黨史出版社. 2010.03: 243. ISBN 978-7-80199-47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