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讨论:封禁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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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请求 2024-01-28

请求已拒绝

解除临时性质的封禁一章中“临时性质的封禁应当在确认情况已解决的时候解除,此包括:

......

获得审核批准或已修复故障的机器人;及”


其中“获得审核批准或已修复故障的机器人;及”一行语意不明,应该删去“;及”。--阿米娅激推留言2024年1月28日 (日) 09:16 (UTC)[回复]

未完成

不再用作开放代理服务器的IP地址及区段;获得审核批准或已修复故障的机器人;及已撤回的法律威胁。

--Cookai饼块🍪💬留言 2024年1月28日 (日) 10:42 (UTC)[回复]
依然没见到改动,我看到的仍然是“获得审核批准或已修复故障的机器人;及”而非上者。--阿米娅激推留言2024年1月28日 (日) 11:20 (UTC)[回复]
请看下去。--Cookai饼块🍪💬留言 2024年1月28日 (日) 11:22 (UTC)[回复]
那么改动应该是“不再用作开放代理服务器的IP地址及区段;↲ 获得审核批准或已修复故障的机器人;↲ 及已撤回的法律威胁。”除此之外在“不应解除封禁的情况”一节中也是这个问题。已查看源代码。--阿米娅激推留言2024年1月28日 (日) 11:24 (UTC)[回复]
您若认为不适,可至WP:互助客栈发起讨论。这并非个例,此用法在这页就用了5次。个人认为把“及”放在后面的原因可简单解释为“那不重要”。
  • A项;
  • B项;
  • C项;及
  • D项;
  • A项;
  • B项;
  • C项;
  • 及D项;
显然是前者能较明确展示各项。--Cookai饼块🍪💬留言 2024年1月28日 (日) 11:38 (UTC)[回复]

进一步增修封禁方针以及建立封禁申诉的本地共识

通过:
公示期间无异议。Sanmosa Szégyen a futás, de hasznos 2024年4月20日 (六) 02:06 (UTC)[回复]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

User:LuciferianThomas(路西法人,或称路君)于2023年3月提出了封禁方针重大修订,尽管方针大部分内容引自英文版方针

在2024年2月我因不当行为被不限期封禁之后(不到两天被解封),有用户在我讨论页评论的时候仍把“不限期封禁”称为“永久封锁”,这明显违背了“不限期封禁”方针所制定的目标“不代表该封禁永恒不可变”。而我被封的时候也看到了路君的回复,也是自此时开始即对封禁方针进行了重新翻阅,又看了英维里的方针,发现有部分方针内容是需要改进的,尤其是“不限期封禁”方针需要进一步修订,毕竟“永久封锁”的说法在英维里早就被“否定”了。

结合当前情况考虑,我提议对封禁方针的部分内容作出增修,重点修订“不限期封禁”方针,同时新增“请求封禁”方针以及修订“解除封禁”方针(小修改)。另外我提议建立封禁申诉的本地共识。以上工作的目的是,填补过去中维在封禁方针指引上的漏洞,让相关方针指引如同英维一样健全,将封禁方针指引更加程序化、系统化。提议共四条(章节),请大家分章节讨论,谢谢。

还有必要称呼“永久封锁”吗?

现行条文

不限期封锁(或称永久封锁)是指无失效时限的封禁,通常用于防止严重扰乱维基百科正常运作的行为或严重违反维基百科方针指引的行为。不限期封锁或适合用以阻止持续的不当行为,但仍需注意同样不是作惩罚之用。不限期封锁并不代表永恒不可变,而仅代表未有订立封锁时长,封锁不会自动过期解除。被不限期封锁的用户在合适的情况下可获解除封锁,并在让其被观察的情况下继续编辑,以确保该用户未来不再违反维基百科的不同规范。

提议条文

不限期封锁是指无失效时限的封禁[1],通常用于防止严重扰乱维基百科正常运作的行为或严重违反维基百科方针指引的行为。不限期封锁或适合用以阻止持续的不当行为,但仍需注意同样不是作惩罚之用。

另需注意“不限期”不应理解为“永久”,即不代表该封禁永恒不可变,而仅代表未有订立封锁时长,封锁不会自动过期解除。被不限期封锁的用户在合适的情况下可获解除封锁,并在让其被观察的情况下继续编辑,以确保该用户未来不再违反维基百科的不同规范。但在特别严重的情况下,如无管理员愿意解除封禁,该用户实际上已被社群禁止编辑

参考资料

  1. ^ 无失效时限的封锁曾称为“永久封锁”;因与实际意义不相符而在2023年3月修订方针后改为现称。过往称“永久封锁”者应理解为“不限期封锁”,相关封锁同样非“永久不可变”。详见§ 不限期封锁一节的第二段。

在路君修订“不限期封禁”方针之前,封禁方针关于“永久封禁”的方针内容如下:

永久封禁是一个永不失效的封禁。永久封禁通常用于防止严重干扰或威胁维基百科正常运作的行为,或严重侵犯维基百科政策的行为。这能避免该用户的行为产生更多的问题。 对于社群来说,永久封禁一个用户可被理解为完全禁止该用户进行编辑(如无管理员解封的话)。但在一般情况下,我们建议给该用户一个最后机会——在某段时间暂时解封该用户,并在被观察的情况下继续编辑,以确保该用户未来不再违反维基百科的政策。

虽然修订后已将其更名为“不限期封禁”,但条文中仍提到“或称永久封锁”。2024年2月我被无限期封的时候,也一直以为就是永久封锁,永远不给解封了。按照方针所述“不限期封锁并不代表永恒不可变,而仅代表未有订立封锁时长,封锁不会自动过期解除”,另外用户确有反省不再违规的话是可以解封的。因此,严格来说“永久封锁”这个说法不妥当,这会对用户造成误解,而且这是前后矛盾,模棱两可。而且“永久”和“不限期”本身意思和真实语景应用中有很大区别(大家可以上网搜索)。在英文版方针中有一句话直接“否定”其为“永久封禁”:

Indefinite does not mean "infinite" or "permanent"

意思就是,“不限期”不应理解为“无限”或“永久”。但基于中文语境情况,我提议修订的条文改为“不应理解为‘永久’或‘终身’”。

同样,我在英文版的封禁申诉指引也找到了这一句话:

"Indefinite" does not necessarily mean "forever" or "infinite". It means "however long is needed for the user to address the issue". This can be minutes, hours – or indeed the user may never do so.

意思是,“不限期”不一定是“永久”或“无限”。其意思是“用户需要多长时间来解决问题”。这可能是几分钟、几小时——或者实际上用户可能永远不会这样做。

为了避免对其他用户造成进一步的误解,我提出修订建议,参照英维的方针作进一步修订,具体提议内容见上。--Shwangtianyuan 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2024年4月2日 (二) 16:08 (UTC)[回复]

支持修订。不赞成“终身”,非“无限”就足够了。--YFdyh000留言2024年4月2日 (二) 16:34 (UTC)[回复]
不反对如此修订。Sanmosa Szégyen a futás, de hasznos 2024年4月3日 (三) 07:48 (UTC)[回复]
我在文内保留括号(或称永久封锁)是基于让后来的人能再查看前人所说“永久封锁”是什么意思,如果连括号都容易造成误会,那么也请改成注释,写例如无失效时限的封锁曾称为“永久封锁”;因与实际意义不相符而在2023年3月[[Special:Diff/XXXXXX|修订方针]]后改为现称。过往称“永久封锁”的意思应视同“不限期封锁”之意,同样非“永久不可变”;详见§ 不限期封锁一节的第二段。这样。
另外我记得当初我决定写“不限期”而不是“无限期”是因为后者中的“无限”容易误导他人以为是“infinite”的意思。我不清楚YF的意思是怎样,但提案人所列出“不应理解为终身”我认为是相当合理的。--西 2024年4月3日 (三) 09:36 (UTC)[回复]
个人不反对注释化处理,@ShwangtianyuanYFdyh000Sanmosa Szégyen a futás, de hasznos 2024年4月3日 (三) 10:25 (UTC)[回复]
可以。只是不赞成引入“终身”用词,封禁是针对账号而非诉诸人身的,虽然禁止绕过封禁。--YFdyh000留言2024年4月3日 (三) 11:10 (UTC)[回复]
文内正是说“不应理解为终身”,本来就是说“不是”,不知道你是在反对什么……?--西 2024年4月3日 (三) 15:03 (UTC)[回复]
有时封禁的是账号(对于用户名违规),身更接近实体,不想将此概念混入。如“不应理解为终身”可能理解为有期限的封禁身。--YFdyh000留言2024年4月3日 (三) 16:06 (UTC)[回复]
“不应理解”ABC不等于“可以理解为”DEF。“不应理解为终身”本来就只有“不应理解为终身”的意思,任何其他理解都是超译,不需考虑。--西 2024年4月4日 (四) 12:40 (UTC)[回复]
标注注释的话应该没什么问题,虽然它并不一定是永久性的。--Shwangtianyuan 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2024年4月3日 (三) 14:58 (UTC)[回复]
根据上述意见于2024年4月4日 (四) 05:43 (UTC)代为调整提案。Sanmosa Szégyen a futás, de hasznos 2024年4月4日 (四) 05:43 (UTC)[回复]
基本上认可修订后的提案。--Shwangtianyuan 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2024年4月4日 (四) 14:04 (UTC)[回复]

新增“请求封禁”方针

参照其他项目及其他语言版本的封禁方针,提议新增“请求封禁”方针,内容在“不适用封锁的情况”之后,“封禁指导”之前,以此将封禁方针更为程序化。具体如下:

用户可以在当前的破坏页面或者在管理员布告板/其他不当行为页面请求封禁,请求的同时亦应提供充分的证据,但管理员有权拒绝执行被请求的封禁,并可以进行独立的调查。在实施封禁之前,管理员应当充分熟悉具体情况。参见解释封锁原因

待方针通过后,建立快捷方式WP:BLOCKREQUESTS和WP:BLOCKREQ。--Shwangtianyuan 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2024年4月2日 (二) 16:08 (UTC)[回复]

原则上支持。提供充分的依据是否更好,证据不能覆盖方针,理据不能覆盖证据。“被请求的封禁”称“封禁请求”就好。未理解“并可以进行独立的调查”的强调原因,何为独立的调查,是独自调查还是能发起单独调查、询问或征询,有无具体要求。--YFdyh000留言2024年4月2日 (二) 16:34 (UTC)[回复]
同YFdyh000。除此以外,我觉得AN3是否属于潜在可请求封锁的场所也值得探讨。Sanmosa Szégyen a futás, de hasznos 2024年4月3日 (三) 07:53 (UTC)[回复]
赞同,但应避免直接列出对应页面,始终理论上什么地方都可以用来请求封锁:例如社群在客栈达成封锁某名用户的共识,也是一个非常边缘但完全合理合规的请求封锁模式。提案人可考虑将拟新增条文中列出页面的位置改成“用户可于适当的布告板上提出封锁请求”。
YF所指也是应当参考,可以考虑改成“附上清晰理据,例如用户违反了什么方针指引、如何构成不当行为等。”(后面不需要“但”管理员了,这个转折似乎没太大必要。)
我建议可以改成这样:
用户可于适当的布告板提报不当行为,并必须附上清晰理据,例如用户违反了什么方针指引、如何构成不当行为等。管理员在接获提报时应自行复检提报所列理据是否有效,并在符合本(封锁)方针规定下执行封锁。若管理员认为提报有问题(如不符合实际情况、不符合方针赋予管理员封锁的情况),则有权拒绝提报。--西 2024年4月3日 (三) 09:46 (UTC)[回复]
基本接受阁下的方案,没什么问题。反正,报告请求就是需要提供有效、足以证明的证据,证据不足或者不符合的都应予拒绝。--Shwangtianyuan 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2024年4月3日 (三) 15:00 (UTC)[回复]

修订“解除封禁”方针

模板第二次机会是重新赢得社群信任的一种手段,主要针对过往有破坏、扰乱性编辑的用户。但中维因为方针没有提及,导致此模板一次都没用上。我在这里也是提议引入英维的方针,将“第二次机会”成为本地方针。具体内容如下:

如果用户声称希望做出建设性贡献,但管理员对其承诺存在疑问,则可以使用{{第二次机会}}模板作为解除封禁的条件,来展示用户将如何为百科全书做出贡献,以此相信用户提出的修改能够帮助维基百科。

拟引入的方针待通过后,提议加入于“封禁申诉”一节,在“任何用户均可参与……”之前。--Shwangtianyuan 不忘初心 牢记使命 2024年4月2日 (二) 16:08 (UTC)[回复]

这个想法很好。虽然我对被封禁者重新写的条目的质量很不乐观,但至少让他们审视一下自己写的条目也是好的。--ᡠᠵᡠᡳUjui ᡠᠵᡠUju ᠮᠠᠨᡩ᠋ᠠᠨMandan 2024年4月3日 (三) 03:52 (UTC)[回复]
不反对如此修订,我不清楚PoisonHK算不算一个例子。另外,建议将“声称”改为“声明”,中文里“声称”通常伴随着负面的用法,在中性的行文里用可能不太合适。Sanmosa Szégyen a futás, de hasznos 2024年4月3日 (三) 07:49 (UTC)[回复]
这不错啊。——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4月4日 (四) 15:45 (UTC)[回复]
(+)支持。--冥王欧西里斯留言2024年4月11日 (四) 09:58 (UTC)[回复]

公示

依照WP:共识#提案讨论及公示时间,互助客栈中的提案仅在7日内无新留言时或已讨论达30日后,方可在已取得共识的前提下公示,其中“新留言”不包含不对提案进行实则性点评的意见。有鉴于此讨论串中最近一个对提案进行实则性点评的意见在2024年4月4日 (四) 14:04 (UTC)发表,此处已满足公示的条件,故现公示上述3个提案7日。Sanmosa Szégyen a futás, de hasznos 2024年4月11日 (四) 15:58 (UTC)[回复]


本讨论已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在合适的讨论页提出,而非再次编辑本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