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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讨论:命名常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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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美国城市等的命名问题

现行地名命名规定为“当存在有多个同名地名时:使用国家名称作为消歧义关键词;如若在同一国家有同名地名,则使用能够区分的最上级行政区划名作为消歧义关键词”。但是美国相当数量的城市违反了这一规定,例如乌纳拉斯卡没有歧义,却加上了“阿拉斯加州”的消歧义括号;美国明明只有一个温哥华,但是温哥华 (华盛顿州)却没有命名为温哥华 (美国)。这个问题应当如何解决?注意,与英语不同,中文语境美国城市没那么经常带州名。--John Smith Ri留言2023年12月31日 (日) 13:44 (UTC)[回复]

认同“乌纳拉斯卡”不需要消歧义;
认为“温哥华 (华盛顿州)”不需要改名,因为地球上只有美国有华盛顿州,因此“(华盛顿州)”已经有足够独特性。📕📙📒📗📘📚📖强烈抗议维基基金会无理封禁中维管理员 2024年1月1日 (一) 18:00 (UTC)[回复]
对“温哥华”,我第一下想到的是加拿大那个。至于“温哥华 (华盛顿州)”,美国别的州确定没有别的温哥华?如果没有别的,那倒是可以改成温哥华(美国)--超级核潜艇留言2024年1月17日 (三) 06:46 (UTC)[回复]

调整命名常规架构

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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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拟议:

  1. 将《命名常规》中的“命名一致性”与“中文用词差异的处理:先到先得”章节提升至与“命名原则”与“主要命名惯例”章节相同的层级,并
  2. 将“中文用词差异的处理:先到先得”章节的名称更改为“先到先得”。

两个章节将维持置于“命名原则”与“主要命名惯例”章节之后、“使用外文命名时的专门要求”章节之前。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3年12月29日 (五) 15:40 (UTC)[回复]

原因?以及提升层级之后地位如何?目前三个h3:原则、惯例、外文标题。原则优先于惯例,外文乃论外不计,新的两个h3地位又应该放在什么位置? ——魔琴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计划 ] 2023年12月29日 (五) 17:10 (UTC)[回复]
这似乎不只是单纯的“调整架构”,而涉及命名原则优先程度认定问题。——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12月29日 (五) 22:52 (UTC)[回复]
@魔琴Ericliu1912
  1. 这样做是因为“命名一致性”与“先到先得”均不属于以名字本身的特质作为判断是否使用的条件,并不适宜与其他以名字本身的特质作为判断是否使用的条件“主要命名惯例”放在同一类别下考量。
  2. 如我上方所言,两个章节将维持置于“命名原则”与“主要命名惯例”章节之后、“使用外文命名时的专门要求”章节之前。由于在现时的铺排下“主要命名惯例”章节作为置于“命名原则”章节之后的章节优先性较“命名原则”章节为低,因此应该将“命名一致性”与“中文用词差异的处理:先到先得”章节的优先性理解为较“命名原则”与“主要命名惯例”章节为低。
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3年12月30日 (六) 04:13 (UTC)[回复]
@Sanmosa有点抽象,我感觉说,惯例有和其他条目保持一致,似乎没什么问题?能不能指出目前的版本出现了什么问题? ——魔琴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计划 ] 2023年12月30日 (六) 13:22 (UTC)[回复]
首先,我强烈不建议任何人在增修方针指引方面引用“没坏就不要修”论述
@魔琴或许我用另一种方式解释第一点:
  • “命名原则”与(除“命名一致性”与“先到先得”外的)“主要命名惯例”都是以被或未被使用的名称本身出发的,而只有需要判断哪个名称符合更多的命名原则与惯例的情况下,才需要拿该被或未被使用的名称来与其他名称比较(比如X主题可能合适的名称有A、B与C,我要判断A是否符合某个命名原则与惯例的时候,这个判断不会受其他名称影响)。
  • 然而,“命名一致性”与“先到先得”是以被或未被使用的名称以外的名称出发的,我要判断一个名称本身是否符合“命名一致性”或“先到先得”的规矩本身就需要依靠其他名称的特质(比如X主题可能合适的名称有A、B与C,我要判断A是否符合“命名一致性”的时候,我需要看与X主题同类的主题的现行命名,而我要判断A是否符合“先到先得”的时候,我需要看B与C是否曾被使用,以及它们的启用时间)。
我认为需要依靠其他名称的特质进行判断的条件不能作为主要条件,而只能作为辅助条件,因为判断某主题的条目应使用的名称的主要条件应该要有办法进行单独验证。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3年12月30日 (六) 14:19 (UTC)[回复]
如果指出问题所在能更好地明白您的修改意图。我还是不太明白您的解释,命名惯例只是“一般情况下应遵守”,应该没什么分层级的必要?可以理解为均为辅助条件?还是等等其他人的意见。 ——魔琴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计划 ] 2023年12月30日 (六) 15:38 (UTC)[回复]
我的意思是:
  1. 我应该能够在无须同时考虑其他并存的名称的情况下,判断一个名称与某个命名原则或主要命名惯例是否契合,这类的命名原则或主要命名惯例应该被视为主要的判断条件。
  2. 然而,“命名一致性”与“先到先得”并不符合前述的特质,因此它们不应被视为主要的判断条件,而应该被视为辅助性质的判断条件。
主要的判断条件(主要条件)与辅助性质的判断条件(辅助条件)的分别在于:
  1. 在主要条件与辅助条件并不冲突的情况下,辅助条件进一步完善主要条件所确立的名称;
  2. 在主要条件与辅助条件冲突的情况下,主要条件获优先考虑。
现存的问题是:
  1. (虽然我个人重视“命名一致性”,但)“命名一致性”近日有被过度执行的情况。“命名一致性”是为了便利维护才设立的,不应该反过来干扰维护。
  2. 虽然“先到先得”条文本身有规定“若存在符合名从主人惯例的名称,‘先到先得’的规则不适用”,但有些时候“先到先得”名称与“名从主人”名称会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地区词关系,这导致了有些时候用户依据“名从主人”规则调整条目名称的时候会被其他用户以“先到先得”为由回退并指责为“地区词破坏”。
因此我才会建议调低“命名一致性”与“先到先得”在命名常规中的优先性。
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3年12月31日 (日) 03:12 (UTC)[回复]
7日内无新留言,依例公示7日。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7日 (日) 03:23 (UTC)[回复]
个人觉得这里不适合用沉默共识,建议多ping点人来问问看。 ——魔琴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计划 ] 2024年1月7日 (日) 06:48 (UTC)[回复]
同意魔琴的说法。事关重大,建议取得积极共识,而非消极共识。个人的看法是,可以另辟一章“其他命名惯例”,放置上面提到的两种辅助性命名原则。——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1月8日 (一) 13:00 (UTC)[回复]
有道理,已撤下公示。我认为Ericliu1912的方案也可行。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8日 (一) 13:35 (UTC)[回复]
@魔琴你怎样看Ericliu1912的方案?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9日 (二) 13:36 (UTC)[回复]
没什么意见( ——魔琴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计划 ] 2024年1月10日 (三) 03:04 (UTC)[回复]
公示Ericliu1912的方案7日。Sanmosa Miyamoto Miyoko 2024年1月17日 (三) 03:21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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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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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ikipedia:地区词处理#官方中文名称处理当一个机构或人物已有官方的汉字或中文名时,社群对应否转换地区词出现分歧。根据讨论结果,临时解决方案为:条目名遵从“名从主人”原则,使用条目描述事物(人、物、事件等)所在地的最常用用法(如新马简体版本马哈迪);但其他地区语言版本依然显示该地区的最常用用法(如大陆简体版本马哈蒂尔)……
  • 但从(a)机构或人物已有官方的汉字或中文名到(b)事物(人、物、事件等)所在地的最常用用法,适用范围显然从机构或人物扩大到事物(人、物、事件等);而且自相矛盾,(a)是名从主人、(b)是名从地俗,况且官方中文名(a)未必等同于其所在地的最常用用法(b)。
  • (b)事物(人、物、事件等)所在地的最常用用法亦与Wikipedia:命名常规#名从主人冲突,命名常规名从的主人是它的拥有者或代表者的官方中文资料),更接近于(a)机构或人物已有官方的汉字或中文名,而非(b)事物(人、物、事件等)所在地;而且明确适用范围限定于机构、组织、公司、品牌、商标、产品、赛事、奖项、国家、地方、人物等,而非(b)所指的任何事件(例如犯罪事件)
  • 解决以上冲突及范围扩大之道,建议是以下二者之一:
    1. Wikipedia:地区词处理#官方中文名称处理的“主人”与适用范围完全沿袭Wikipedia:命名常规#名从主人,“主人”限定于它的拥有者或代表者(或类似更佳表述),适用范围仅限于机构、组织、公司、品牌、商标、产品、赛事、奖项、国家、地方、人物等(以免无可匹敌的罪犯被解释为其犯罪事件的拥有者或代表者(主人)从而获得命名话语权);或者
    2. 简单直接在Wikipedia:地区词处理#官方中文名称处理原文中去除“事(件)”,暂时不理对“主人”的分歧:
现行条文

当一个机构或人物已有官方的汉字或中文名时,社群对应否转换地区词出现分歧。根据讨论结果,临时解决方案为:条目名遵从“名从主人”原则,使用条目描述事物(人、物、事件等)所在地的最常用用法……

提议条文

当一个机构或人物已有官方的汉字或中文名时,社群对应否转换地区词出现分歧。根据讨论结果,临时解决方案为:条目名遵从“名从主人”原则,使用条目描述人、物所在地的最常用用法……

--— Gohan 2024年1月7日 (日) 07:43 (UTC)[回复]
事件可能还是有官方名称的(例如主管机关当局就会给灾害取名)?虽说我认为本站给事件取名,实际上更多还是遵循“常用名称”原则,毕竟官方名称往往冗长而屡有“地域中心”等问题。——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1月7日 (日) 07:50 (UTC)[回复]
所以您对此冲突的解决方案是?另外,事件或许有当局的官方名称,但是当局不一定是命名常规所定的主人,天灾没有命名常规所定的主人。两个指引的分歧更加凸显。--— Gohan 2024年1月7日 (日) 08:03 (UTC)[回复]
后者为上级方针,故应该先删除前者逾越之规定。——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1月7日 (日) 08:41 (UTC)[回复]
完全清除Wikipedia:地区词处理#官方中文名称处理Wikipedia:命名常规#名从主人的命名规范的僭越,倒有以下解方(第3解方):
现行条文

当一个机构或人物已有官方的汉字或中文名时,社群对应否转换地区词出现分歧。根据讨论结果,临时解决方案为:条目名遵从“名从主人”原则,使用条目描述事物(人、物、事件等)所在地的最常用用法(如新马简体版本马哈迪);但其他地区语言版本依然显示该地区的最常用用法(如大陆简体版本马哈蒂尔),在内文以“地区词转换”方式显示名称(注:此方案不反对在文中个别地方标明条目描述事物在其他地区的名称)。

提议条文

当一个机构、组织、公司或人物已有官方的汉字或中文名时,社群对应否转换地区词出现分歧。临时解决方案为:条目标题遵从包括“名从主人”惯例在内的命名常规命名;各地中文变体版本对此以“地区词转换”方式显示当地可靠来源的最常用用法(如新马简体版本马哈迪与大陆简体版本马哈蒂尔相互转换)。此方案不反对在文中个别地方标明条目所述机构、组织、公司或人物在其他地区的名称。

斜体文字“包括“名从主人”惯例在内的”去留可商议。— Gohan 2024年1月7日 (日) 09:24 (UTC)[回复]

“包括‘名从主人’惯例在内的”这句有暗含“名从主人”的位阶较高的意思,与实际情况不符,建议删去。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7日 (日) 09:41 (UTC)[回复]
可删,只怕改得太多,不为人接受。--— Gohan 2024年1月7日 (日) 09:46 (UTC)[回复]
不建议删除,因为这里已经特别指出是涉及官方名称之情况,提及“名从主人”原则无可厚非。——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1月7日 (日) 12:19 (UTC)[回复]
那先补回。--— Gohan 2024年1月10日 (三) 04:07 (UTC)[回复]

有一个意见,通常一个中文地区的名称在其他地区广为接受,例如在中国说安瓦尔几乎没人知道,而大家都知道安华。——Kone718 2024年1月7日 (日) 10:40 (UTC)[回复]

此二名字在中国大陆大众媒体的使用频率是否随时间而消长?难以设想大众媒体常用的人名不为人知,大众媒体少用的人名广为人知。--— Gohan 2024年1月7日 (日) 12:06 (UTC)[回复]
怪。可能是大家看联合早报比较多吧,中国大陆的媒体很少关注南洋。——Kone718 2024年1月7日 (日) 15:05 (UTC)[回复]

即刻起公示第3解方(保留斜体文字版本)7日。— Gohan 2024年1月18日 (四) 07:28 (UTC)[回复]

公示期届满,第3解方通过。— Gohan 2024年1月25日 (四) 07:33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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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界定适用“名从主人”的“事”

已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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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上所论,为免无可匹敌的罪犯被解释为其犯罪事件的拥有者或代表者(主人)从而获得命名话语权、以及本站不罕见的争端条目中争端一方的一面之词被指可适用“名从主人”,宜对NC:名从主人的“事”作出明确界定,并订立不应使用的例子。突发奇想可用原文“拥有者”一词作为标准界定,并建议可将NC:名从主人修改如下:

现行条文

名从主人

如果一个条目所述的主体事它的拥有者或代表者的官方中文资料里有出现到该事物的中文名称,可优先考虑使用该中文名称。

  • 以下为适合使用“名从主人”原则来命名的情况:
    1. 机构组织公司等:如果该机构、组织、公司或其上级机构、组织、公司的官方中文资料中有提供中文名称,以该中文名称来命名,如东南亚国家联盟微软
    2. 品牌商标产品赛事奖项等:如果拥有这些事物的机构、组织、公司或个人的官方中文资料中有提供中文名称,以该中文名称来命名,如百事可乐
    3. 国家地方等:如果代表该国或该地的政府或其上级政府的官方中文资料中有提供中文名称(主权有争议者除外,先到先得为主),以该中文名称来命名,如首尔
    4. 人物:如果其个人发表的作品,或其认可的中文官方资料中出现他本人的中文姓名或译名,以该中文姓名或译名来命名,如陆克文
  • 以下为“名从主人”原则仅起参考作用的情况:
    1. 人物:其所工作或隶属的机构、组织、公司的中文资料中出现他的中文姓名或译名,“名从主人”原则仅起参考作用。
    2. 一个事物:它的拥有者或代表者的日文越南文韩文等中文之外的文字资料出现该事物的日文汉字、越南文汉字和韩文汉字等专有的名称,“名从主人”原则仅起参考作用,如“阿倍仲麿”等。其中的日文汉字的翻译原则请参见维基百科:汉字文化圈语言专有名词的中译规则维基百科:日语专有名词的中译原则;惟该原则并未达成共识。

条目描述的主体事物的拥有者或代表者更改中文名称如果更名后出现的可靠来源已经普遍使用新名称,那么条目应该更改至新名称。

提议条文

名从主人

如果一个条目所述的主体——人、物或可谓有“拥有者”之事,拥有者或代表者的官方中文资料出现此主体的中文名称,可优先考虑使用该中文名称。

  • 以下为适合使用“名从主人”来命名的情况:
    1. 机构组织公司等:如果该机构、组织、公司或其上级机构、组织、公司的官方中文资料中有提供中文名称,以该中文名称来命名,如东南亚国家联盟微软
    2. 品牌商标产品作品典礼展会赛事奖项可谓有“拥有者”的事物:如果拥有事物的机构、组织、公司或个人的官方中文资料中有提供中文名称,以该中文名称来命名,如百事可乐而称不上有“拥有者”的情事,无从适用、不应适用“名从主人”,例如现象、行为、争端、冲突、灾祸、风俗、影响等。
    3. 国家地方等:如果代表该国或该地的政府或其上级政府的官方中文资料中有提供中文名称(主权有争议者除外,先到先得为主),以该中文名称来命名,如首尔
    4. 人物:如果其个人发表的作品,或其认可的中文官方资料中出现他本人的中文姓名或译名,以该中文姓名或译名来命名,如陆克文
  • 以下为“名从主人”仅起参考作用的情况:
    1. 人物:其所工作或隶属的机构、组织、公司的中文资料中他的中文姓名或译名,“名从主人”对此仅起参考作用。
    2. 可谓有“拥有者”的事物:它的拥有者或代表者的日文越南文韩文等中文之外的文字资料出现该事物的日文汉字越南文汉字韩文汉字等专有的名称,“名从主人”对此仅起参考作用,如“阿倍仲麿”等。其中,有关翻译请参见维基百科:汉字文化圈语言专有名词的中译规则维基百科:日语专有名词的中译原则;惟此二草案并未达成共识。

如果适用“名从主人”的条目主体的拥有者或代表者更改此主体的中文名称,而且更名后出现的可靠来源已经普遍使用新名称,那么条目应该更改至新名称。

2024年1月27日 (六) 03:04 (UTC)有作修改

另对“名从主人”被称作“原则”作出修正(实属命名惯例),调整“如果……有……的”句法,尽量消除歧义等。此外,对于“以该中文名称来命名”的表述是否过于武断以至于逾越“名从主人”作为命名惯例的地位,可作探讨,暂时未作修改。 — Gohan 2024年1月25日 (四) 11:22 (UTC)[回复]

想吐槽上方对方针的修改,在无人支持的情况下,算共识通过吗?--Kethyga留言2024年1月25日 (四) 23:58 (UTC)[回复]
完全遵照相关方针通过。通过的修订案(第3解方)有其馀2人实则性点评,而且主要是依据Eric Liu所言“后者为上级方针,故应该先删除前者逾越之规定”之意旨启发拟订。--— Gohan 2024年1月26日 (五) 03:00 (UTC)[回复]
方针上是没有问题的。只是一般来说“共识”需要有人支持,那才算“共识”而已。没有人支持的东西执行上来是有困难的。--Ghren🐦🕓 2024年2月3日 (六) 08:31 (UTC)[回复]
即刻起公示修订案7日。--— Gohan 2024年2月3日 (六) 04:51 (UTC)[回复]
公示期届满,通过。— Gohan 2024年2月10日 (六) 05:45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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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地铁系统每一站的条目命名方式及资料来源


首先,这是本人首次在互助客栈发表内容,在遍历了互助客栈的分类后,认为本问题应该被放入该分类,如果有维基人认为应该放至其他版块请直接移动。

本人在近期查阅资料时发现了如下两个问题:

  1. 西安地铁五号线创新港站为例,该站确实不大有产生异意的可能,但是本人认为将该条目改为“西安地铁五号线创新港站”似乎更加合适,更便于读者理解条目关系。其余地区的同理,但是鉴于诸如北京地铁这种较为完善的大类中也是用了单站站名而无任何前缀的词条名称(例如北京地铁一号线八宝山站就使用了单站站名作为条目名称),故前来与各位讨论。
  2. 同样以上述提到的创新港站为例,在该条目中的“车站结构”“接驳公交”两个子标题下的内容并没有任何的参考资料,事实上也不可能出现任何参考资料(没有任何媒体会好奇于这种内容),但是本人可以确认的是,这些内容都是正确的。他们确实在本人查阅相关资料时提供了极大的帮助,编者们也耗费了大量心思去实地考证、编辑,但是似乎并不符合维基百科的可供查证非原创研究的要求,在此一并提出讨论,是否应当删除这些内容?(该问题涉及到的编者和条目众多,各位或许需要认真对待)--这是不想改签名的Ghrkya 2024年2月19日 (一) 16:36 (UTC)[回复]
1. 如果要区分可能歧义但并无条目的公交站[1],“地铁创新港站”或“西安地铁创新港站”足够用且简洁,后者我觉得也易于输入。命名上区分偶尔有歧义但暂无条目的事物,可能无共识。WP:常用名称要求简短,单纯站名在部分上下文中也是常用名称、全称,NC:防止歧义仅要求了都有条目使做消歧义,且尚无条目就加 (消歧义后缀)在现有实践中不允许。以及命名一致性和先到先得可能有影响。
2. 如果真的没有任何资料但有用,那么是原创总结,可酌情转移到维基学院。基于一手资料的记录,可能要个案判断价值和准确性,且经常无法达成共识。“接驳公交”信息我较不赞成,难以维护,有点像维基导游范畴。--YFdyh000留言2024年2月19日 (一) 17:45 (UTC)[回复]
  1. 个人赞成您将创新港站改名为至“西安地铁创新港站”的题意,因为一个城市中地铁似乎没有站名是重复的,也会存在换乘站难以说明具体是哪条线路的。此外,本人还建议将“创新港站”也重定向至“西安地铁创新港站”,便于输入。
  2. 本人并没有参与大量的社群讨论,所以并不清楚您所说的“基于一手资料的记录,可能要个案判断价值和准确性,且经常无法达成共识。”但是基于这句话,本人认为“车站结构”的内容应当是可以保留的?毕竟车站结构变化不大。您所说的“接驳公交应移至维基导游”,本人十分赞同,但是似乎工作量过大,也需要在相关页面上创建外部链接,还是等待更多人参与讨论后再做决定。
此处也@一下参与维护西安地铁相关条目的维基人。@ApollovvvN509FZBob Wehn欢迎您参与讨论。--这是不想改签名的Ghrkya 2024年2月20日 (二) 07:20 (UTC)[回复]
加入线路前缀是非常不可取的,若地铁改建,站点改升换乘站,则难以处理(如最近的北京地铁东四十条站)。公交站点根本不会独立成条。若有歧义也可在末尾加括号“(地铁)”或“(公交)”来消歧义。--PexEric 💬|📝 2024年2月20日 (二) 08:30 (UTC)[回复]
又如“长河站 (杭州地铁)”和“长河站 (重庆轨道交通)”,不写成“杭州地铁长河站”和“重庆轨道交通长河站”的原因,可以理解为NC:名从主人。--PexEric 💬|📝 2024年2月20日 (二) 08:40 (UTC)[回复]
很抱歉,您所提到的“名从主人”本人并未完全理解其所讲的意思。
按照本人的理解,他的意思是我们应当使用官方的称呼。
这里使用西安地铁五号线边家村站作为样例:这个链接是站内的二维码扫出的介绍,绝对是官方说明,在图片中明确就使用了“西安地铁五号线(前面那个绿色的logo)边家村站”。此外,听连接中“边家村站人文地理”的内容也可以听到“您目前所在的位置是西安地铁五号线边家村站”的相关使用方式。--这是不想改签名的Ghrkya 2024年2月20日 (二) 09:40 (UTC)[回复]
你这是硬事解释吧?前面的图标只是为了说明这个站点是属于哪一个线路系统,实际上不会文字化解读出来,所以实际上还是“边家村站”。同理,广州地铁的芳村站,其正文标题就是站名“芳村”加上所属的线路站编号标识。——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2月20日 (二) 12:05 (UTC)[回复]
不,我的意思是我对那个图标的理解是类似于一个商标,在很多产品的介绍页里的那种使用方式,使用商标图案代替文字。--这是不想改签名的Ghrkya 2024年2月20日 (二) 12:09 (UTC)[回复]
或者如果有人拿车站物料(例如月台上方的标识板)作为命名依据的话,同样可以反驳你这种画蛇添足的命名需求。——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2月20日 (二) 12:10 (UTC)[回复]
这种情况我认为是因为该场景下所属线路已经显然,不必再添加线路名称--这是不想改签名的Ghrkya 2024年2月20日 (二) 12:19 (UTC)[回复]
这就是命名模式的思路:这就是事物的名称,无需要画蛇添足。对于同名事物可能造成的混淆,才对应我们项目的对应规范:WP:消歧义。——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2月20日 (二) 12:31 (UTC)[回复]
我个人提出这个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本人所生活的环境习惯于将前缀直接加到每个内容前,所以认为应该在站名前也加入前缀。--这是不想改签名的Ghrkya 2024年2月20日 (二) 12:34 (UTC)[回复]
那不就是您的问题吗?——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2月20日 (二) 12:39 (UTC)[回复]
我建议,为了防止讨论上升到人身攻击,咱们二位对1.的讨论到此为止,因为在咱们来那个人内部已经得到了共识。如果还有新的社群成员支持本人的观点,我们再继续,如果没有,那我们就基本可以认为我的提议不符合社群的的“共识”。--这是不想改签名的Ghrkya 2024年2月20日 (二) 12:47 (UTC)[回复]
您说到的问题我已考虑到,详情请见我上面回复中“也会存在换乘站难以说明具体是哪条线路的”--这是不想改签名的Ghrkya 2024年2月20日 (二) 09:31 (UTC)[回复]
或者从读者预期的话,直觉地搜索“杨箕站”可能会更多于搜索“广州地铁杨箕站”。——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2月20日 (二) 10:41 (UTC)[回复]
但是就我而言,我会认为“杨箕站”的名称过于泛泛,可能不好搜索,大概率会搜索为“杨箕站 广州地铁”(当然,这也有可能是之前用某度留下的后遗症)--这是不想改签名的Ghrkya 2024年2月20日 (二) 11:23 (UTC)[回复]
“过于泛泛”有没可能是你的感觉过于“泛泛”(或者说:有问题)?我还没拿出像动物园站这种更加“泛泛”的情况作为例子呢(这种情况可以用WP:消歧义机制解决)。——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2月20日 (二) 12:14 (UTC)[回复]
当然有可能是我的问题,但是严格意义上来说我也是维基百科的读者之一,我理论上也应该具有代表一部分读者(即使您可能认为我们“有问题”)的权利。
而您所指的消歧义确实可以解决该问题,但是一个问题拥有一定的解决方案不代表这个问题就没有更好的解决方案(固然这个更好是需要社群讨论的,这也是我将其提至互助客栈的原因)。--这是不想改签名的Ghrkya 2024年2月20日 (二) 12:17 (UTC)[回复]
但,有没可能,我说有没可能,参与讨论的都不觉得这个问题(关于命名模式)值得一提?——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2月20日 (二) 12:23 (UTC)[回复]
确实存在这种可能。但是鉴于参与这个讨论的到目前为止只有四人,显然难以代表社群成员,我们或许需要等待更多的社群成员的意见。
似乎本人的思维模式并不完全同于目前参与这个讨论的社群成员(这句话只是陈述事实,并无意攻击任何人。事实上我的思维方式与社群成员们不同也没有任何道理会是对社群成员的攻击)--这是不想改签名的Ghrkya 2024年2月20日 (二) 12:30 (UTC)[回复]
我要先声明一下,我在编辑这条的时候并未看到Cwek的留言--这是不想改签名的Ghrkya 2024年2月20日 (二) 12:31 (UTC)[回复]
我认为更大的可能,是您这个群体的思维方式不同于其他常见方式,在存在一个完整的命名实体(例如:见到标识写着“杨箕站”),还要装作继续看到其他标识信息(像“广州地铁”、“广州地铁一号线”、“广州地铁五号线”)后,非要不厌其烦地将其合并再去做所谓的“精确”。或者说,吃饱撑着。——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2月20日 (二) 12:29 (UTC)[回复]
这条的回复在上面已经回复过了。
唯一一点:本人确实能够吃饱饭,但是提出这个问题的目的是使维基百科更好,并非撑着了在维基里面找事。--这是不想改签名的Ghrkya 2024年2月20日 (二) 12:36 (UTC)[回复]
很抱歉分了两条回复,第一条少说了。
而且这并不妨碍我们对其加入重定向,个人认为加入前缀或许更加严谨?--这是不想改签名的Ghrkya 2024年2月20日 (二) 11:24 (UTC)[回复]
如果基于用户搜索方便假设和WP:重定向的要求的话,这个做法持保留意见。——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2月20日 (二) 12:06 (UTC)[回复]
是命名之NC:使用全称的争议吧?单纯站名是否算全称有争议,但有前缀的站名看上去更易于识别、防止歧义。WP:常用名称要求的常见名称,也可能有争议,而搜寻用重定向/消歧义页似乎可解决。
例如,假设波音公司需要同名消歧义,是美国波音公司,还是波音公司 (美国),似乎各有利弊,前者贴合新闻稿和口语习惯,后者贴合原名和消歧义后缀、同名条目统一命名。--YFdyh000留言2024年2月20日 (二) 15:29 (UTC)[回复]
您似乎说得对……看来我对维基规则了解的还是太少了……
如果存在使用全称的这个规则,那么似乎加入前缀也有道理。
让我@一下刚刚和我进行过讨论的维基人:@Cwek--这是不想改签名的Ghrkya 2024年2月20日 (二) 15:33 (UTC)[回复]
根据命名常规现有规则(包括全称、简便性、公司名的要求),“Boeing(The Boeing Company)”这家公司对应中文就是“波音(公司)”,除非有其他地区同名不同归属的公司同样使用“波音”的话,按照我们消歧义的要求,可能会选择“波音 (XXX)”作为该事物的命名,原有的“波音”则保留原始的命名(由于知名度较高),而普通语境使用下可能会使用“美国波音公司”来清晰地说明(因为日常口语使用较少读括注式补充说明)。至少,我认为,在一个完整的站名前再加带有附注性质的线路系统作为前缀,可能不符合命名常规和日常使用,可能只是某些用户的思维问题作俑。——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2月21日 (三) 00:33 (UTC)[回复]
对于车站结构、接驳公交内容来源问题,后者在其他同类不同系统条目不常见,很难说是否适合保留;前者似乎编辑群体对于这种无来源的情况是默许并认为可现实查证(无形的一手来源)来编制,这个几乎同类条目都有这种内容并且有相同问题,如果要较真的话,可能带来更大的编辑问题。——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2月20日 (二) 12:18 (UTC)[回复]
没错,本人提出这个问题的初衷是为了完全遵守可供查证原则。
将其理解为无形的一手来源确实可以解释这个问题。但是您所提出的“默许”本人还希望能够得到更严谨的社区共识。--这是不想改签名的Ghrkya 2024年2月20日 (二) 12:21 (UTC)[回复]
我认为更倾向是编辑社群之间的无形共识,或者可能是不同类型条目相互仿写下导致的路径依赖(也就是可能是某一个系统的同类条目一直都这样编写,之后其他系统的同类条目仿写扩张,以前者作为例子来编写,并延续下来)。如果需要持鸡毛做令箭的话,也可以作为过往共识的挑战,如果挑战成功的话,或者又会成为新的路径依赖(?)。——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2月20日 (二) 12:38 (UTC)[回复]
如果本人理解没有错误的话,您认为我对没有参考资料的问题是在挑战过往的路径。但是本人认为这个问题实际上是在已经形成的路径依赖和维基百科规则之间权衡的问题。
以及就您提到的会成为新的路径依赖:只要本次讨论社群得到了明确的结果,就不会再是路径依赖。--这是不想改签名的Ghrkya 2024年2月20日 (二) 12:51 (UTC)[回复]
或者就是这样:如果基于没来源而删除内容,没人反对这个删除的话,或者就是默许了(?)。——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2月20日 (二) 12:55 (UTC)[回复]
但是我好像觉得保留更合理,只是应该给保留一个合理的、广泛认可的理由,毕竟也都是广大维基人的心血
如果要删除还是应该有更广泛的讨论之后达成明确共识吧--这是不想改签名的Ghrkya 2024年2月20日 (二) 13:28 (UTC)[回复]
大规模移除需有讨论共识,否则很容易陷入争议和编辑战。心血问题先不要想太多,爱好者内容闯红灯非常多,很多只是无力处理。没人反对而形成的依赖和默许只是潜在的暂时的共识,更大规模的讨论可能形成新共识,以及共识永远可能改变。“可现实查证”潜在,但对此例不赞成,远未达到日常计算、第一手文献随处可见的程度,资料是否无争议也未知。--YFdyh000留言2024年2月20日 (二) 15:22 (UTC)[回复]
确实不应那么关注心血,主要还是想表达先讨论达成共识再说--这是不想改签名的Ghrkya 2024年2月20日 (二) 15:35 (UTC)[回复]
同意这是过往闯红灯且没人觉得有问题下形成的路径依赖(或者称为,共识)。如果凭着有“需要来源”作为背书的话,就算移除也很难有人反对,也一定程度上借此创造出新的路径依赖(共识)。——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2月21日 (三) 08:44 (UTC)[回复]
PS.翻广州、深圳、香港的地铁系统站点条目,都见到有“接驳交通”的章节。我认为有一个可能是香港类的条目是这个“惯例”的源头,而且编辑群体没有对此有异议而已。——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2月20日 (二) 13:00 (UTC)[回复]
是,似乎大家都没有发现这个问题,编写新条目的时候直接就写了--这是不想改签名的Ghrkya 2024年2月20日 (二) 13:29 (UTC)[回复]
如果一个车站有许多交通线路接入,您提到的命名方法就不再适用。条目指代的是车站本身,个人认为并非与接入的交通线路绑定。从一位想要查阅相关信息的读者来看,也会直接搜索车站名称(至少在本人这里如此)。
关于第二点,您所提到的内容也许可以放到维基导游。但日本铁道相关的车站条目经常含有接驳交通信息,供您参考。--AdyaTalk 2024年2月21日 (三) 10:22 (UTC)[回复]
轨道交通一直是爱好者内容的重灾区……不过本来也难以界定何种内容是“爱好者”的。--AdyaTalk 2024年2月21日 (三) 10:24 (UTC)[回复]
第一点似乎大家已经基本达成共识,即对条目名不做更改。
第二点您所提到的日本铁道或许也是日语维基同样没有注意到这个问题?或者他们是否达成了书面共识?目前似乎社群还没有找到合适的对接驳公交等的保留的合法性解释。如果长时间找不到那或许就要在达成共识之后大规模删除/转移至导游了--这是不想改签名的Ghrkya主页|讨论|签名2024年2月21日 (三) 11:03 (UTC)[回复]
@RecoveryRingYFdyh000Cwek(@的顺序是我从讨论页底下往上翻的,没有先后之分)抱歉@各位,现在我所提出的两个问题中1.已经被解决(基本可以认为不用修改),但是2.中提到的问题或许还需要各位(也包括我)达成一个清晰的共识:关于地铁条目中应当如何处理“车站结构”和“接驳公交”这两个部分的内容?
以及本人并不是非常清楚加入我们讨论得出了应该删除的结果,应该如何进一步操作,或许需要提报给管理员等?也欢迎各位给我指明方法。
再次感谢各位参与本人的讨论!--这是不想改签名的Ghrkya主页|讨论|签名2024年2月22日 (四) 11:59 (UTC)[回复]
请留意不同地方的铁路资料详细程度可能不同,以台北捷运为例,官网有提供车站剖面、周边等资讯。--回廊彼端留言2024年2月22日 (四) 13:04 (UTC)[回复]
港铁在官网上也有类似的站台结构示意图文件(中环站,类似;官网搜索,有中环站的整个车站指南文件,同样包含站台结构示意图,不过的确没有接驳交通的说明)。——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2月23日 (五) 02:05 (UTC)[回复]
广州地铁的话,站点介绍的出口咨询中出提及出口公交站和公交线路,算是有提及接驳公交的信息。——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2月23日 (五) 02:10 (UTC)[回复]
好的,谢谢您,目前已知西安地铁等似乎没有介绍。后期如果需要删除/转移,将会仔细查看页面所提供的参考资料。
也欢迎您对页面相关问题的处理发表您的看法!--这是不想改签名的Ghrkya主页|讨论|签名2024年2月22日 (四) 13:35 (UTC)[回复]
我认为可以保留“站台结构”章节、“接驳交通”章节的存留持保留意见(无去留定向),因为翻查其他同类不同系统条目,“站台结构”章节几乎都存在并且形式统一,可能意味着这是编辑之间的共识,但“接驳交通”章节的存在似乎未完全统一。例如北京地铁是存在没有这个章节的(例如玉泉路站八宝山站)。另外关于来源的问题,我建议可以挂无来源(Unreferenced)或更多来源(Refimprove)来请求补充来源。——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2月23日 (五) 01:48 (UTC)[回复]
啊?第一条没必要吧(虽然已经有结论了)第二条看起来基本也有结论了,不过接驳公交(要说的话还有出入口信息)的话是按站内导向写的(就像这个,2023年9月29日经过时发现与同年4月2日看到的有变化就编辑了),应该能算可靠二级来源……吧?不过这些本人觉得不用上传就没有认真拍(能分辨出什么字就行的标准)有必要在条目内一并附上的话本人会重新拍摄并上传。县铁 (当前的) 维护者签名·加入·协助·留言2024年2月25日 (日) 15:52 (UTC)[回复]

案件(事件)命名


虽然我觉得这个议题不会有明确共识,但还是好奇请教一下诸位,一般社会案件(事件)名称究竟用“案”还是“事件”好?刑事案件差不多都用“案”,但除此之外大概皆未有标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3月25日 (一) 07:43 (UTC)[回复]

尤其是“人名+案(事件)”的制式组合,个人认为很有统一命名的空间。——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3月25日 (一) 07:47 (UTC)[回复]
个人觉得周泓旭案李明哲事件就很有问题。“周泓旭案”是“案”,这就默认了周是罪犯;而“李明哲事件”是“事件”,未采用大陆的“彭宇华李明哲颠覆国家政权案”……其中的春秋笔法似乎值得玩味。由于这两个案子涉及两岸,非常敏感,讨论命名时也难免以各自的立场看问题。再怎么说,这两个案子都已经定谳宣判,也应该保持一致。--超级核潜艇留言2024年3月25日 (一) 08:45 (UTC)[回复]
命名常规不赋予任何政权当局对此类事件的(全部或部分)定名权。此外,蔡英文的宇昌案中的“案”会默认蔡英文是罪犯吗?--— Gohan 2024年3月25日 (一) 09:16 (UTC)[回复]
宇昌案里的案当然不代表蔡英文是罪犯。但媒体也是随意起名,结果就是“宇昌案”成了常用名称(我对此无奈,人家没犯罪);如果按WP:常用名称用“宇昌案”亦无可厚非。--超级核潜艇留言2024年3月25日 (一) 10:54 (UTC)[回复]
不必统一,命名常规足以处理。一般而言,主要在于可靠来源常用度。--— Gohan 2024年3月25日 (一) 09:13 (UTC)[回复]
同U:神秘悟饭的意见,依WP:常用名称使用可靠来源中常见的名称。--CaryCheng留言2024年3月26日 (二) 16:26 (UTC)[回复]
另外事件是否需要加年份进行强调,或许可能也需要讨论一下。之前Cfls的移动,说明也有人认为可能需要事件、地点强调。比如像2014年宜宾公交车纵火案2014年跨年夜上海外滩陈毅广场踩踏事件加了年份,但是Google上搜一下,可能也基本上无其他条目。
案件和事件的话,似乎还是有明显区分,群体事件似乎不会用案件。--Kethyga留言2024年4月1日 (一) 09:34 (UTC)[回复]

是否应将印尼棕榈油产业等条目名中的“印尼”更换为“印度尼西亚”

还有印尼国内移民计划印尼伊斯兰教印尼高速铁路等若干条目采用“印尼”称呼。
我倾向更换。Wikipedia:命名常规#使用全称规定:“请尽量不要使用简称或缩写来命名条目,除非这个名称只有它使用,且这个名称大部分人都知道,且大部分人在大部分时间只使用这个名称。”但也举“苏联”之例,称“除非该缩写已经被公认为专有名词”。对于“苏联”和“印尼”是否情况相同,我不敢下定论。还请各位对这一议题发表意见。
此外,如认为“无须更换”,那么是否应该就印尼相关的条目统一命名?因为亦有很多条目使用了“印度尼西亚”的称呼。—— 桁霁晚来天欲雪,能饮一杯无 ↹ 无言奋勉 ⏲ 2024年4月7日 (日) 01:24 (UTC)--桁霁留言2024年4月7日 (日) 01:24 (UTC)[回复]

没必要,在中文语境中,好像还没有第二个国家简称“印尼”,不让用简称本身是为了减少异议,这样的简称不会产生异议,没有异议本人认为就可以使用。这个讨论好像前一个维基百科:互助客栈/条目探讨#关于国家的名称--Uyi liu2 For Tomorrow 2024年4月7日 (日) 01:44 (UTC)[回复]
除非有相当数量的中文群体不知道该简称,否则倾向无需。无需统一命名,不违背简洁性时可以用全称以体现正式(如印度尼西亚经济,否则用简称也合适。--YFdyh000留言2024年4月7日 (日) 15:04 (UTC)[回复]
我觉得印尼高速铁路确实有改的需要,因为真的可能被误认为是印度和尼泊尔之间的高速铁路。我对其他没有争议的条目名是否更改采取中立立场。--The Puki desu留言2024年4月8日 (一) 01:39 (UTC)[回复]
听着有道理,但是“印尼高铁”、“印尼高速铁路”是新闻中常用的一个称呼,全称则好像很少,所以误解的可能性是否不高。--YFdyh000留言2024年4月8日 (一) 01:50 (UTC)[回复]
会误解吗?——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4月8日 (一) 07:38 (UTC)[回复]
因为我想了想印尼要是被误解,就只能被误解成印度和尼泊尔的合称。而且要是有一天印度和尼泊尔合作了一个高铁项目,叫印尼高铁好像也不是不可能?不过我也不坚持要改,看看大火意见。--The Puki desu留言2024年4月8日 (一) 07:41 (UTC)[回复]
印尼条目没有{{not|印尼关系}},并且印尼有不止一个义项。目前来说,常用性压倒歧义可能?--YFdyh000留言2024年4月8日 (一) 11:32 (UTC)[回复]
我依旧保留更改倾向。再者“印度尼西亚”其实也不是全称,全称是“印度尼西亚共和国”。
再考虑到标题的正式性,使用“印度尼西亚”其实是折衷之下的最好选择,就如大部分与波黑有关的条目都使用“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甚至找到了一个“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印度尼西亚关系”)。
尽管目前发言各方倾向不改动,还是希望来者在建立条目时使用“印度尼西亚”。—— 桁霁晚来天欲雪,能饮一杯无 ↹ 无言奋勉2024年4月8日 (一) 12:55 (UTC)[回复]
承往期讨论()以及个人的偏好,社群大致上对“概论类条目应该以‘印度尼西亚’而非‘印尼’命名”有共识(或者至少我之前这样做的时候没有人反对),但对于分类命名、条目内文是否应该如此就还没有。〈印尼国内移民计划〉可以移动到〈国内移民计划〉。另外,我认为印尼国家银行这种专有名称可以不改名(人家香港分行的招牌就写着“印尼国家银行”),Pertamina这种原文常用名不是全称的也不需要刻意改(但目前的命名是不好的,Pertamina翻译为“印尼国家石油公司”的话,那它的前身PT Permina又该翻译为甚么?)--春卷柯南-发前人所未知 ( ) 2024年4月8日 (一) 13:14 (UTC)[回复]
注:此留言已被原作者(User:YFdyh000)移除。2024年4月8日 (一) 17:03 (UTC)[回复]
--YFdyh000留言2024年4月8日 (一) 14:01 (UTC)[回复]
错了,“PT”在印尼一般是指称有限公司,然后“PN”是国营公司(1961年Permina改组后是国营公司),没有印尼人会这样称呼Permina或Pertamina,不要原创研究。然后这两家公司都是国营公司()。所以我觉得人家说你“读个条目能死”不无道理。--春卷柯南-发前人所未知 ( ) 2024年4月8日 (一) 16:19 (UTC)[回复]
嗯……没完全懂,但我先前误读与弄混了名字。--YFdyh000留言2024年4月8日 (一) 17:03 (UTC)[回复]

原来既有讨论已经得出共识,那么这个讨论也就不必要了,宜尊重原先的“概述类条目应当用‘印度尼西亚’命名”的共识,移动现时以“印尼”开头的概述类条目。——  桁霁  晚来天欲雪,能饮一杯无  ↹ 苦辛 🇹🇱   2024年4月9日 (二) 23:05 (UTC)[回复]

维基百科:命名常规#地名的执行问题,需要更多用户关注

早在6年前,该方针的地名章节规定的除区划条目自身以外,涵盖某一行政区全境内情况的条目、模板、分类等,其命名均应采用区划全称就已经获得通过(Wikipedia_talk:命名常规/存档13#提议修改Wikipedia:命名常规#地名(其二)),但目前仍然有大量的分类名称和模板名称未将本条执行到位,需要有更多用户对本情况予以关注。希望能尽早对没有改过来的现存分类和模板更名完毕。--———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6月27日 (四) 15:54 (UTC)[回复]

建议微调“在首段注明所有这些名称”

现行Wikipedia:命名常规#先到先得当条目描述的主题在中文圈有多个名称时,应使用地区词转换根据使用者设置的转换模式而变化,且应当在首段注明所有这些名称(如果是单纯异体字所产生的命名差异,则依异体字相关规定处理)。不过,实际在首段堆砌所有中文名称,时常涉嫌违反格式指引MOS:首句注意不要在第一句话中加入长长的括号来填入拼写、发音等,这样会使句子难以真正读懂”/“第一句应尽量把冗馀的东西缩到最小”,也不便于新手编辑字词转换进而可能导致过度转换以至传递错误资讯。例如马铃薯#名称移至首段将严重失衡,极不得体。而从立法初衷而言,“注明”意在令读者知晓,注明于资讯框、首章节或序言其他段落亦可令读者知晓,反而更加美观。 因此,建议其中:

应当在首段注明所有这些名称

增修为:

应当在首段、资讯框序言其他段落或首章节注明所有这些名称[注 1]

  • 以上条文历经三次变更。

由于不分章节的条目不存在“章节”(甚或“序言”),所以仍保留“首段”一词。--— Gohan 2024年7月29日 (一) 11:04 (UTC)[回复]

WP:命名常规#先到先得描述的内容和马铃薯#名称并无关系。WP:命名常规#先到先得是说不同地区的地区词之间“先到先得”,这“不同的地区词”数量最多也只有6个而已;马铃薯#名称属于堆砌各地方言用词,实际上甚至是词典而非百科内容,这些词根本就没有所谓“先到先得”,如果以“爪哇薯”命名,它就会被移动至马铃薯或6地中任一地的最常用名称,而非“先到先得”地维持“爪哇薯”。--—自由雨日留言贡献 2024年7月29日 (一) 11:24 (UTC)[回复]
就胪列别称造成冗长问题,或许可以改添加一句“必要时得使用注脚”?——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7月29日 (一) 12:57 (UTC)[回复]
如果别称的相关介绍足以构成相当长度的百科内容的话,注脚不是合适的处理方式。Sanmosa 蚌埠 2024年7月29日 (一) 13:06 (UTC)[回复]
您是指在原有条文仅仅增加此语,还是在我的修订案上增加此语?若是前者,正如Sanmosa所说并不妥善,间接损失应有百科内容的可见度,违背注“明”的初衷;若是后者,不重要或极度相似的别名确可因此取舍,因而赞成。--— Gohan 2024年8月1日 (四) 11:01 (UTC)[回复]
@神秘悟饭增加吧?适合某些别称很多或外文较长的条目。而且写明为必要情况,足以让编者拿捏。——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8月13日 (二) 11:25 (UTC)[回复]
已增修,请看位置是否合意。— Gohan 2024年8月14日 (三) 08:10 (UTC)[回复]
明确这些名称局限于“地区词”(即比如我开大陆简体模式,一般最多只需要列出其他5个模式下的默认转换规则下的5个名称,实际上一般远少于5个,为1—2个)之后,(+)倾向支持@U:神秘悟饭阁下的提案,因为排除马铃薯这类举例不恰当(不适用该条规则)的条目之后,有些条目别名确实仍很多。比如孤独症谱系障碍条目,在首句列出孤独症谱系障碍、自闭症谱系障碍、自闭症类群障碍、孤独症、自闭症全部名称肯定是不现实的,且有异名需要说明(比如大陆一般称“孤独症”但“自闭症”也广为人知),我的处理就是列在首章节;另外还有笔记本计算机条目,我列在信息框(这一条目其实已经有点超出“根据用户设置的转换模式而变化,且应当在首段注明所有这些名称”范畴了,因为很多并不是转换模式下的名称,但我认为根据《全球华语词典》和搜索情况,转换模式下的名称没有形成绝对优势,所以都列了);等等。另外,其实我注意到比起“别名炸弹”来说,更多的条目是没有做到“在首段注明所有名称”,即全文不出现另一转换模式下的用词,我经常给条目补{{地区用词}}模板()--—自由雨日留言贡献 2024年7月29日 (一) 14:37 (UTC)[回复]
综合回复您的两条留言:有关或近似“只有“陆/港/澳/星/马/台”的中文名可收录,而“疆/藏/菲/泰/西马/东马/东南亚/吴语区/闽语区/粤语区/粤港澳/北美华社”中文名非(中文维基)百科内容”的观点目测难以形成共识,无需在此推进,如有需要可另行讨论。况且,本修订只将“首段”扩增为“资讯框、首段、序言或首章节”,毫不涉及对“所有这些名称”的改动或此代词是否仅指地区词的认定,对前述观点既不增减阻力、亦不增减助力,故不因此构成对本修订的反对理由;凡例甚多,也不必牵挂“马铃薯”之例。当然,当条目描述的主题在中文圈有多个名称时……在首段注明所有这些名称……)。一整句确与“先到先得”或“命名”无关,铲除这一整句亦非不可考虑。--— Gohan 2024年8月1日 (四) 11:00 (UTC)[回复]
那句话的整句是“当条目描述的主题在中文圈有多个名称时,应使用地区词转换根据用户设置的转换模式而变化,且应当在首段注明所有这些名称。所以,显然应当注明的“这些”名称仅限于“使用地区词转换根据用户设置的转换模式而变化”的那些名称,即不可能超过6种模式,除非未来新增泰国简体等模式(在一些描述全球中文的词典中确实能见到将泰国华语也跟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华语地区并列的)。该方针的原意显然是针对那些在不同地区词模式下将会有不同显示的词,希望将它们在某一地区词模式下也在首句全部显示。--—自由雨日留言贡献 2024年8月1日 (四) 11:05 (UTC)[回复]
既然您的理解是如此,不作争论。但我的修订并未修改前言后语,“既不增减阻力、亦不增减助力”。--— Gohan 2024年8月1日 (四) 11:08 (UTC)[回复]
我明白,所以我前面已说“倾向支持”。另外,我个人还倾向写为“应当在首段、资讯框、序言其他段落或首章节注明所有这些名称,在不影响可读性的前提下,尽量标注于首句(或写作“首段”)。”比如软件条目使用{{地区用词}}模板我认为是要比资讯框更清晰(这个框虽然不是infobox但也算是本提案所指的资讯框吧,否则一些没有infobox的条目就没法在资讯框列了)。当然是否要这样写看您的意见,目前您的方案我也支持。感谢您的提案。--—自由雨日留言贡献 2024年8月1日 (四) 11:19 (UTC)[回复]
“在首段”其实包含可用行内字词转换模板,再详述恐怕会使条文距离“先到先得”/“命名常规”越来越远;故不倾向详述。至于目前社群对“在不影响可读性的前提下,尽量标注于首句”或首段,已适得其所甚至过犹不及,对于在首句通常为三名的西洋人名或本身过长的他类事物名称(例如My_Little_Pony:活力新生代)——需要标注别名的往往是此类事物,如此不加解释的“可读性”云云可能适得其反。语序可接受调整为“在首段、资讯框、序言其他段落或首章节”。--— Gohan 2024年8月2日 (五) 08:58 (UTC)[回复]
不过,还是从原来的“首段、序言或首章节”更连贯、有条理。--— Gohan 2024年8月2日 (五) 09:02 (UTC)[回复]
即刻起公示提案7日。--— Gohan 2024年8月13日 (二) 10:16 (UTC)[回复]
经修订,立即重行公示。— Gohan 2024年8月14日 (三) 08:10 (UTC)[回复]
因为我所理解的条文“必须注出的名称”仅包括在某个转换模式下会被“隐藏”掉的名称(如大陆简体/台湾正体模式下必须在首段、信息框等处注明“软体”/“软件”一词),故我反对“使用注脚”。--—自由雨日🌧️留言贡献 2024年8月14日 (三) 08:51 (UTC)[回复]
@Ericliu1912:您如何处理?另外,自由雨日,您可看看披头四乐队的第一个注脚,相似名称过多确有省略必要。--— Gohan 2024年8月15日 (四) 09:40 (UTC)[回复]
从最开始我就已经强调过,我认为命名常规方针中的这一条文“必须注出”的内容仅限于那些“会在某个地区词模式下被隐藏的词语”(方针的第一句就是“地区的用词习惯不尽相同”),所以披头士乐队的第一个注脚和本条文毫无关系(至于那个注脚本身是否必要,我没意见)。因为我认为“会在某个地区词模式下被隐藏的词语”不应该仅使用注脚注出(而应该在正文或信息框,就像软件SARS2019冠状病毒病条目那样,醒目地告诉读者“这一名称在其他地区有另一常用名称”),因此反对“使用注脚”的条文。--自由雨日🌧️留言贡献 2024年8月15日 (四) 10:21 (UTC)[回复]
字词转换用以服务百科全书,而非反过来以其有无约束百科全书。诸如在全东南亚/只在西马、新加坡流行的字词,偏要写成“新加坡、马来西亚称”;或在粤港澳与中国官话区用词分别不同、各自统一,却要写成“中国大陆称……港澳称……”都有违准确,进而触犯维基百科一大支柱。但以上都是无关本次修订的话题,无需详述。我对应否容许注脚保持中立,您可与Ericliu1912协商解决。--— Gohan 2024年8月15日 (四) 10:42 (UTC)[回复]
在全东南亚/只在西马、新加坡流行的字词,偏要写成“新加坡、马来西亚称”(有违准确)”这一点我赞成,只要有可靠来源明确支撑,完全可以写成“西马、新加坡称XX,东马称YY”;但“在粤港澳与中国官话区用词分别不同、各自统一(有违准确)”我不赞成,港、澳、陆三地互不相同,但中国大陆内部全境书面语普通话为标准,不存在“广东书面语”,如果非要标注用词必然标注出来的是方言用词,这才反而有违百科全书的准确。--自由雨日🌧️留言贡献 2024年8月15日 (四) 11:07 (UTC)[回复]
昨日我多嘴了,对无关修订的看法不予置评。--— Gohan 2024年8月16日 (五) 09:05 (UTC)[回复]
我认为此种情况仍得使用注脚(当然前提是“有必要”,例如极端冗长者)。在部分条目中也可见到,这符合社群实践操作。——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8月15日 (四) 14:45 (UTC)[回复]
“此种情况”指的是《披头士乐队》中的情况吗?--自由雨日🌧️留言贡献 2024年8月15日 (四) 14:51 (UTC)[回复]
并非指特定情况,而是当地区词本身足够冗长,或一地有多种非罕见地区词时,均属得使用注脚之情况。当然,实际上多数内容应在正文(如“名称”章节)中表述,不应占用过多导言空间,所以注脚本身亦不宜长篇大论。——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8月15日 (四) 14:54 (UTC)[回复]
我个人反对使用注脚。《SARS》条目应该已经属于“冗长”的上限了吧,但仍未使用注脚;至于“一地有多种非罕见地区词”,大概是《笔记本电脑》《出租车》等条目的情况,我认为信息框要比注脚清晰很多。(像《披头士乐队》那样并不涉及地区词问题的“别称”我不反对使用注脚,但我认为这和“NC:先到先得”方针无关,这些不常用别称并不会“先到先得”。)--自由雨日🌧️留言贡献 2024年8月15日 (四) 15:00 (UTC)[回复]
欢迎继续协商,以求共识。--— Gohan 2024年8月16日 (五) 09:06 (UTC)[回复]
@Ericliu1912:既然争持不下,而且原条文无“注脚”,不如在此方面维持原状,不加“注脚”。--— Gohan 2024年8月18日 (日) 09:10 (UTC)[回复]
@神秘悟饭社群既无既存处置共识,则方针应优先反映现状,而现状就是有条目使用注脚,故不应变相排除。此修订用意并非“允许”甚至“鼓励”添加注脚,而是要“避免”有人随意删除注脚。——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8月18日 (日) 09:17 (UTC)[回复]
邀请@Sanmosa@Z7504评论应否在修订条文中加入“必要时得使用注脚”。--— Gohan 2024年8月20日 (二) 09:52 (UTC)[回复]
折衷办法:在“应当在首段、资讯框序言其他段落或首章节注明所有这些名称”后加入注脚:“社群对于这些名称,可否在必要时使用注脚存在分歧。”@Ericliu1912@自由雨日--— Gohan 2024年8月21日 (三) 08:17 (UTC)[回复]
(+)支持。--自由雨日🌧️留言贡献 2024年8月21日 (三) 08:18 (UTC)[回复]
虽然不懂什么叫“存在分歧”,但也罢。——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8月21日 (三) 08:22 (UTC)[回复]
达成共识并修订,立即重行公示。— Gohan 2024年8月21日 (三) 08:30 (UTC)[回复]
公示期届满,修订通过。--— Gohan 2024年8月28日 (三) 08:59 (UTC)[回复]
  • 一点小意见,但应该是不用过于讨论,因为这个社群连最基本显示在首页的“字词转换”都懒得转换,那根本也没什么资格说要注明所有的名称、别名。也不想想以后的人要建立条目的难度只会越来越高(因为多数都被前面、以前的用户写完/写过了),而且就算要将en的条目翻译成中文也可能出现多个名称,怎么不考虑{{别名重定向}}备注就好了呢?难道别名重定向是装饰品?就算不考虑这样用,用{{NoteTA}}模板也可以啊。如果还在用那过时的名称“先到先得”的思维,只能说这个社群一点想法都没有。这和“地区词”转换的问题基本雷同,理论上是不用再浪费时间重复说了。--Z7504非常建议必要时多关注评选留言2024年8月15日 (四) 16:24 (UTC)[回复]
  1. ^ 社群对于这些名称,可否在必要时使用注脚存在分歧

关于中英骚乱命名的中立性

反对逃犯条例修订草案运动同样是被当局政府认定的骚乱,为何命名不叫2019年香港骚乱?而同样是英国政府认定的骚乱2024年英国骚乱,为什么不叫反对穆斯林和反移民运动?这样的不同命名标准是否因遵循了编辑者意志或者政府意志而失去中立性?--重庆轨交18留言2024年8月12日 (一) 07:25 (UTC)[回复]

Wikipedia_talk:中立的观点#Wikipedia:中立的观点#条目命名微调建议,另外Wikipedia_talk:命名常规/存档17#关于WP:命名常规与WP:POV的冲突User:Cwek/工作室/关于条目常规的一些备存。我的想法按只照命名常规解决命名问题,除非有考虑过如何解决与NPOV的契合。——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8月12日 (一) 08:27 (UTC)[回复]
命名取决于民意是否有制度化的方式能影响政府政策。英国议员是民选的,民意透过选举能影响政府政策,法律也保障示威游行的自由,因此没有理由使用暴力抗议。香港立法会并不反映香港民意,行政部门听北京的,限制示威游行。把两种完全不同的情形相提并论才是不中立。清末政府把革命党叫成“乱党”,维基百科难道要照搬?--欢颜展卷留言2024年8月12日 (一) 13:07 (UTC)[回复]
提醒阁下这个讨论并非在讨论中英政体和国情的差别,无论中英有多大差距,世界上所有政府的表态都仍然可以认为是一种主观的态度,而非维基百科精神中强调的客观的陈述,正如阁下提到的清政府认定革命党人为乱党一样,都不可能是客观陈述。而至于为什么维基百科应该使用辛亥革命而不是1911年中国骚乱这种标题,是属于涉及命名常规的问题,大多数历史上已经普遍接受和惯用的词汇,已经是成为中文中的词汇,所以不需要考虑pov问题,但是新近发生的新闻动态,还不属于历史上已经被广泛接受的中文词汇,所以才需要考虑pov问题。阁下应该看到前者后者的不同,在后者的命名权上,我认为遵循pov方针应该是排除双方用词后得到的一个结果。( π )题外话例如越南战争就属于一个非常好的符合pov方针的命名,比北越入侵南越抗美战争或者剿共战争都更加符合方针。同理我虽然反对俄罗斯入侵乌克兰,但根据真正的pov方针语气,现在发生在乌克兰的战争也应该命名为乌克兰战争才能排除双方的主观态度。--重庆轨交18留言2024年8月13日 (二) 02:52 (UTC)[回复]
Happyseeu的理论也是原创研究。俗话说“盖棺定论”,当代事是很难客观评判,持份者太多。就算是历史事件也会因为当地政治需要而改变,典型如各种民间叛乱变成起义,还有一堆转型正义的翻案。这些情况下可以看出“中立”也是随著时间变化。说到底条目名是跟命名常规,可靠来源主流用那个就用那个,当然在争议的话题上,最后不免变成话语权争夺的游戏。
就Happyseeu举例的英国而言,英国可是贡献最多国家独立日的帝国。过去看著老女王还给些面子,现在就算了。--Nostalgiacn留言2024年8月14日 (三) 02:22 (UTC)[回复]
非常中肯。不过个人还是认为命名常规和pov方针中有一些无法调和的因素存在,不过其实也无可厚非。只是会对维基百科的中立性无法一视同仁上感到遗憾,毕竟这是任何人都可以编辑的百科全书。虽然维基百科之类的网站可以让广大网民的信息不平衡得到缓解,不过现实中命名权和话语权本身依然还是只掌握在少数人手里。说到提到转型正义其实就想到个离题的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在1949年后对中华民国的掩盖是不是也是一种过渡司法,毕竟在中华民国彻底消失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在某种程度本身依然还是可以认为仅仅只是中国政府换代的过渡时期而已,就算在一个中国的框架下,这个外交承认也还没有达到100%的进度,所以民进党和共产党的“转型正义”在我看来还是有很多类似之处--重庆轨交18留言2024年8月15日 (四) 03:15 (UTC)[回复]
把香港的事一律写为骚乱似乎暗示其他没有参与暴力的人也是骚乱者,同样不中立 -- 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8月14日 (三) 03:49 (UTC)[回复]
正是因为我没有认为2019年香港骚乱是中立的表述,所以我也不认为2024年英国骚乱是中立的标题--重庆轨交18留言2024年8月14日 (三) 07:51 (UTC)[回复]
@重庆轨交18两事本质不太一样,甚至连背景成因都不同,本来就没有可比性--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8月14日 (三) 08:15 (UTC)[回复]
(~)补充:或者说得具体一点:香港这件事政府属于当事人,加上只有少数参与者涉及暴力,不能说是骚乱;英国这件事政府其实不是当事人,而且是平民针对其他平民的暴力事件,政府是以第三者的身份定性,这时说骚乱就说得过去了--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8月14日 (三) 08:20 (UTC)[回复]
不敢苟同,英国政府怎么就不是当事人了?英国境内大量穆斯林移民可不是随随便便就进入英国的,如果不是因为有相当多公民不认同政府的移民方面政策,为什么要上街反对?
同样香港2019年也没少见平民之间的暴力吧,有大量非警民之间的冲突都是因为政见不同吧?港府如果不是推出逃犯条例,又怎么可能引发大量香港居民的不认同?
您“只有少数参与者涉及暴力”的陈述也让人匪夷所思,请问同是英国的商铺,建筑物,英国警察遭到袭击和破坏,就等于有多数人涉及暴力,而香港的商铺,建筑物,香港警察被袭击和破坏就等于只有少数人涉及暴力?
还是您认为只要十来个人就可以去占领立法会,令港铁大量车站停运和瘫痪,让大量商场停业,而英国得要动员几千万人参与,才有能力去袭击一些小清真寺吗。--重庆轨交18留言2024年8月14日 (三) 11:21 (UTC)[回复]
英国的事件从头到尾都是冲著针对穆斯林社群,不是冲著针对政府。香港就不多说了,我不想说错话令自己的人身自由受威胁。--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8月14日 (三) 14:00 (UTC)[回复]
(~)补充:从您的言辞,我感到您还是有把所有曾参与香港事件的香港人都跟有进行破坏者全部归为同一类人(大约就是民建联、工联会的说法)的倾向。所以我觉得再说下去很危险--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8月14日 (三) 14:03 (UTC)[回复]
示威者中本身就不是铁板一块,各种小派别比比皆是,全世界任何地方的骚乱中有混入一些单纯只是趁火打劫的暴徒,这本身就是家常便饭的常识。就单从这一常识出发,我就不可能认为所有破坏者都是同一类人,阁下却反复强调我是在将参与者一视同仁,让人感觉非常奇怪,这样强行对我的看法进行总结归类的做法让人感到遗憾,不知道您是想达到什么目的,我从来不认为我倾向于建制派或者中共,但如果您只是单纯想证明中英这两场骚乱就是不可以互相比较,又觉得您的言论会遭受国安法威胁,那您出发点本身就和这个讨论没有关系了--重庆轨交18留言2024年8月15日 (四) 02:54 (UTC)[回复]
全世界任何地方的骚乱中有混入一些单纯只是趁火打劫的暴徒”──就算依您的观点,应该是混入了之后才叫“骚乱”吧?
其他方面,我认为@Rastinition的比喻,比我之前尝试用真实事例发表可能构成危险的言论更好--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8月15日 (四) 04:22 (UTC)[回复]
那您的观点是香港除了那些包围政府建筑物的示威者可能不算在您认为的暴徒范围之内,那为何又有商场和港铁遭受冲击,难道港铁和商场也是可以送中的吗,这些非政府建筑物被破坏难道不就是因为有人趁火打劫?在您认为香港平常没有示威活动的时候,独狼也会冒着很快被逮捕的风险去打砸商铺吗。--重庆轨交18留言2024年8月15日 (四) 04:49 (UTC)[回复]
除了那些包围政府建筑物的示威者可能不算在您认为的暴徒范围之内”──据我所知,香港政府建筑物附近空间并不是那么大,粗体字段只占参与示威者的(极)少数--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8月15日 (四) 05:14 (UTC)[回复]
重庆轨交18的观点似乎是承认“包围政府建筑物示威者”并非暴徒,他的重点是您如何看待商场、港铁的那些“趁火打劫”的人?--自由雨日🌧️留言贡献 2024年8月15日 (四) 05:21 (UTC)[回复]
@自由雨日您不明白,问题是大部份参加者根本不属于他所述的任何一类。现在他要把整件事说成跟现在英国骚乱同等,那是不是这些人也是骚乱者?--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8月15日 (四) 05:41 (UTC)[回复]
@Patrickov他并没有说那些人(即既没包围政府也没打劫商场、港铁等)是骚乱者吧?他的意思是,不论哪场示威,都总有(也一般只有)少数趁火打劫的暴徒混入。--自由雨日🌧️留言贡献 2024年8月15日 (四) 05:45 (UTC)[回复]
@自由雨日您重新看看他的开场白吧。他是认为香港发生的整件事跟英国现在的骚乱一样,认为两者命名应该趋同--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8月15日 (四) 05:47 (UTC)[回复]
@Patrickov并非本人认为香港事件和英国“骚乱”一样,而仅仅是从“政府都命名为骚乱”这一角度出发,谈维基百科的中立性问题而已。其实和Interaccoonale的论述有点相似吧。--自由雨日🌧️留言贡献 2024年8月15日 (四) 05:53 (UTC)[回复]
政府定性骚乱应该不需要百分之百都是趁火打劫的暴徒才有资格定性吧?相信英国政府同样知道骚乱里有很多和平示威的人,那为什么政府依然要定性骚乱呢,定性骚乱为何就等于政府必须将暴徒和和平示威者混为一谈或者一视同仁?--重庆轨交18留言2024年8月15日 (四) 05:46 (UTC)[回复]
您现在是另一个极端,把一件包含很多不同事件的事一概用骚乱命名呀--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8月15日 (四) 05:48 (UTC)[回复]
您可能又误解了。从一开始我就没认为这些标题符合pov方针。我只是发现在命名上维基的双重标准让人感到遗憾。你当然可以说骚乱只是翻译英文版riot,那也是从一开始英语版的编辑者就没有遵循pov方针,而仅站在政府一方考虑问题。我会倾向于使用事件一词,目前只有事件的感情色彩是中立的,而运动/革命/起义,和骚乱/暴动/暴乱都是包含参与者双方的主观态度在内。--重庆轨交18留言2024年8月15日 (四) 06:54 (UTC)[回复]
( π )题外话:话说香港事件政府有定义为“骚乱”吗?反正我看我国中央政府一直是定义为更加严重的“暴乱”(另如[2])啊?--自由雨日🌧️留言贡献 2024年8月15日 (四) 07:00 (UTC)[回复]
阁下参考这篇报道。政府的态度向来也是影响事件进展的原因之一。英国政府定性暴乱在我看来,也是激化英国右翼不满情绪的重要原因,在很多右翼观点看来,这已经是等同于英国从穆斯林的政治正确出发对英国示威者进行暴力镇压。--重庆轨交18留言2024年8月15日 (四) 07:10 (UTC)[回复]
华文媒体(中港台皆然,也包括因时局而停刊的几家香港媒体)一向颇有立场,而且现在的香港媒体为了回应移民潮必然倾向采用对英方不利的报导,压抑仍在香港的人的外移心理,不能照单全收--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8月15日 (四) 07:21 (UTC)[回复]
“运动”据词典定义是“社会中有目的、有组织而规模较大的群众活动”,并不是您所列举的褒义--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8月15日 (四) 07:18 (UTC)[回复]
您是否有发现这个定义是遵守了pov方针的定义,所以让你看不出来是褒义还是贬义?但是运动在中文中依然含有进步的含义,要不然您认为五四运动、洋务运动、农民运动、平权运动、扫盲运动这些词中的运动是什么含义呢?--重庆轨交18留言2024年8月15日 (四) 07:26 (UTC)[回复]
您是否有听说过仇恨运动、闭关锁国运动、愚民运动、维稳运动、保皇运动这样的词呢--重庆轨交18留言2024年8月15日 (四) 07:30 (UTC)[回复]
有啊……颓废主义运动;另外大跃进到现在即使被否定,仍然以“运动”称之(见人民网)--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8月15日 (四) 08:20 (UTC)[回复]
无论如何运动这个词都不会是贬义,您既然举的颓废主义,又是否留意到文中声称一些作家反而自称颓废派,难道是因为颓废是个贬义词吗?您可以去看英文版也有陈述“used the word proudly to represent a rejection of what they considered banal "progress"”,同样的大跃进也不被当时的发动者认为是贬义词,尽管中共现在承认这是一个错误,但不代表要将历史用词重新定义。同理,香港示威者在当年被很多内地舆论宣传为废物青年,就像颓废一词一开始在法国也是贬义,但请问这些示威者是否接受,又是否有人骄傲的接受宣布自称废青?颓废确实是贬义词,但是法国的文艺界人士将其变成了一场特别流派和文艺运动,是否有香港示威者和趁火打劫的暴徒发展出一个废青主义运动,让废青不再是一个贬义词?
总而言之,运动这个词在发动者推动者看来肯定自认为是前进的和进步的,正如白纸运动和反送中条例运动如此这般被命名一样,如果照您的观点,为什么参与者不会自称白纸骚乱和反送中条例骚乱呢?--重庆轨交18留言2024年8月15日 (四) 09:29 (UTC)[回复]
骚乱是贬义,这比喻属滑坡谬误(您既然说“自称”,自称当然不会用贬义吧)--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8月15日 (四) 10:13 (UTC)[回复]
@Patrickov另外大跃进到现在即使被否定,仍然以“运动”称之”:您是否想过为什么“‘大跃进’”要打引号?--自由雨日🌧️留言贡献 2024年8月16日 (五) 02:00 (UTC)[回复]
@自由雨日没有关系,重点是这个例子可以证明“运动”本身是中性而非褒义词--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8月16日 (五) 02:14 (UTC)[回复]
@Patrickov这个例子恰恰证明“运动”是褒义词(所以才要打引号),“文化大革命”同理,参考这篇文章。--自由雨日🌧️留言贡献 2024年8月16日 (五) 02:17 (UTC)[回复]
不同意。连结里打引号的是“大跃进”,不是“运动”(或者不是连著“运动”一起打引号)--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8月16日 (五) 02:48 (UTC)[回复]
您如果认为运动是中立词汇,那您应该同意反穆斯林运动这样的命名,因为骚乱肯定不是中立词汇。除非您本来就无视pov方针。觉得英国政府的态度可以直接用来书写维基百科。那就无需在这里多言了。--重庆轨交18留言2024年8月16日 (五) 05:50 (UTC)[回复]
题外话,刚刚简单翻了下我国的中央官媒,《人民日报》好像未报导,《光明日报》倒是也定性为(暴力)骚乱(补充:[3])。--自由雨日🌧️留言贡献 2024年8月16日 (五) 08:26 (UTC)[回复]
@重庆轨交18您又滑坡了。如下面@NovaSpark451所言,两件事目标清晰度也有很大分别。我也一直想表达两事暴力成份占比、动机以至对象都有分别。我是坚持两件事定性不是一样的--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8月17日 (六) 05:19 (UTC)[回复]
@Patrickov两件事目标清晰度也有很大分别”“两事暴力成分占比、动机以至对象都有分别”这其实完全是您的原创研究了(这种定论连学者都很难下,更别说是在我们维基百科了)。@重庆轨交18在我的理解看来主要是想说,既然英国事件被英国政府定性为骚乱并且在中维作了条目标题,那么香港反送中就算不用“骚乱/暴乱”来命名,也至少应当创立重定向,这才符合POV方针。--自由雨日🌧️留言贡献 2024年8月17日 (六) 05:28 (UTC)[回复]
@自由雨日他本来想直接改名,NovaSpark451留言之后他才改说重定向。当然,重定向页本来就代表那个命名不是最广泛接受的,反倒没甚么--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8月17日 (六) 05:32 (UTC)[回复]
再次提醒阁下不要试图用您自己的想像去断言别人本来怎么样,然后又怎么样。每个人做了什么说了什么都留着记录的,您可以引用已经发表的内容,而不是凭空想象别人没做过的事情,还代替别人声明别人本来从未有过的声明。--重庆轨交18留言2024年8月17日 (六) 05:47 (UTC)[回复]
那您一开始第一句“反对逃犯条例修订草案运动同样是被当局政府认定的骚乱,为何命名不叫2019年香港骚乱?”是甚么来的?讨论中间也没有任何地方有提到重定向(我还特意只找“重”字,因为我也担心有甚么词汇定义问题令我遗漏了甚么)。再说,我也不认为您有甚么恶意,只是我不认同那个建议而已,而那条留言之后我也立刻发表了我对重定向的看法了--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8月17日 (六) 05:58 (UTC)[回复]
这仅仅是提出一个问题而已。这个问题为什么就等于我是在改名标题呢?--重庆轨交18留言2024年8月17日 (六) 06:02 (UTC)[回复]
中间加了一个“想”字,意指您有此愿望,不是说有所实行(不然您也不会开此讨论串)--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8月17日 (六) 06:06 (UTC)[回复]
我的愿望其实也多次表述了,虽然我不强求所有类似条目都得到一视同仁的中立命名,但是至少在我能看到范围内,我会尽量去修正很多条目的pov语气,因为维基百科从来都不是只给某个地方的人看的,而是全世界使用中文和学习中文的人的共同空间。开这个讨论就是为了讨论这几种在我看来都有问题的表达。如果自认为符合方针,并且能预料到社群巡查肯定也不会出现什么争议的情况下我才会直接跳过条目探讨--重庆轨交18留言2024年8月17日 (六) 06:28 (UTC)[回复]
标题并不是在定性。而是表述结果。骚乱就是骚乱,在英国纵火和打砸就是骚乱,在香港纵火和打砸就不是骚乱,您很明显在滥用双重标准。您这样的陈述就好比俄罗斯入侵乌克兰自诩特别行动,乌军进入俄国马上又大喊入侵一样。但是维基百科考虑的是,无论双方怎么各执一词,军队之间爆发大规模持续冲突,那就是战争。--重庆轨交18留言2024年8月17日 (六) 05:31 (UTC)[回复]
乌克兰那个很早就被描述成“俄乌战争”(而且说“俄罗斯入侵乌克兰”太累赘)。其实二战也很明显是轴心国入侵为主,也没有说成是“轴心国入侵世界”。现在乌克兰也光明正大地反攻俄罗斯,改名完全恰当。但此例跟您现在所提的事并不是同一类比较。--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8月17日 (六) 05:35 (UTC)[回复]
战争和骚乱当然不是同一个东西。以上是意在指出您对结果为同一类型给出的不同定性是以国情为由,那是否每个国家的骚乱都应该先考察政府民主程度,参与者施暴比例,必要时发明一个专用词汇来替代骚乱,而不可以将出现的纵火和打砸一概而论。那本事就和普京将入侵战争发明出特别军事行动一词来替代一样,是对战争结果的有意无视。--重庆轨交18留言2024年8月17日 (六) 05:59 (UTC)[回复]
每个国家的骚乱都应该先考察政府民主程度,参与者施暴比例,必要时发明一个专用词汇来替代骚乱,而不可以将出现的纵火和打砸一概而论”──移除“考察政府民主程度”八字、以及将“必要时发明一个专用词汇替代骚乱”一句改为“采用相应的词汇描述相关事件”后我会答“是”--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8月17日 (六) 06:05 (UTC)[回复]
为甚么政府民主程度无关:孟加拉也是民主国家,近来发生甚么事了?--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8月17日 (六) 06:10 (UTC)[回复]
说起这个,我早就想将“俄罗斯入侵乌克兰”改成“俄乌战争”了。虽然我国媒体仍然几乎都是用“俄乌冲突”。--自由雨日🌧️留言贡献 2024年8月17日 (六) 05:36 (UTC)[回复]
其实用冲突也有道理,毕竟双方并未正式宣战--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8月17日 (六) 06:01 (UTC)[回复]
天哪,您这么说我确实是很惊讶,我以为非内地的朋友会强烈不认同“俄乌冲突”这种名称(我本人肯定是和中央政府立场保持一致,赞成这一名称)。当然,我并不会在维基百科对《俄罗斯入侵乌克兰》条目“下手”(也几乎从不编辑俄乌相关条目)。--自由雨日🌧️留言贡献 2024年8月17日 (六) 06:05 (UTC)[回复]
另开一串讨论应该没问题。不过当然,为了“保全元气”,等这边完结或者由其他人发起讨论可能更好--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8月17日 (六) 06:08 (UTC)[回复]
词典应该没有pov方针吧……@Patrickov“运动”在各大词典中确实是您说的定义,但@重庆轨交18说的也非常有道理,如《现代汉语词典》的例句“五四运动|技术革新运动”、《现代汉语学习词典》的例句“新文化运动|爱国卫生运动|积极参加技术革新运动”等等都是显而易见的褒义用法。另外,在大陆语境中,“群众”一词应该是自带褒义的,所以如果在大陆词典中释义带“群众”我觉得可以认为这词至少在大陆语境中就是褒义词。--自由雨日🌧️留言贡献 2024年8月15日 (四) 07:38 (UTC)[回复]
定性骚乱为何就等于政府必须将暴徒和和平示威者混为一谈或者一视同仁? -- 我是真的担心有些有权力的人这样想--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8月15日 (四) 05:50 (UTC)[回复]
这种事情上有权力的人其实聪明得很……并不会通过“想”来定性来做出行动,而单纯只会看如何定性(包括如何对待示威不同派别)会对自己更加有利。--自由雨日🌧️留言贡献 2024年8月15日 (四) 05:56 (UTC)[回复]
正是如此。我怎知道别人觉得甚么对自己比较有利呢?--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8月15日 (四) 06:08 (UTC)[回复]
那就需要极强的头脑分析不同群体(尤其是掌握权力的人)的利益和这些利益的实现方式了……当然这跟维基百科关系不大了。--自由雨日🌧️留言贡献 2024年8月15日 (四) 06:12 (UTC)[回复]
我再黄婆买一次瓜了:en对于命名与中立性的论述,是两边都相互对应的说法。一类是类似实事件的专有名词,只要引用的所在语言(en就是英文、zh就应该是中文,而且应该排除了译文)来源显示某个名词足够常用,则可用,即使是“不中立”;另一类似虚事件的描述性事物,举例的“大沼泽区的恢复(Restoration of the Everglades)”、“茶壶山丑闻案的政治影响(Political impact of the Boston Massacre)”、“XXX 的批评”、“社会对 XXX 的看法”等,可能不明晰地指代特定的事物,而是描述其事物所带来的域外作用“描述”,这部分对于描述的名词有期望中立性的说法。但zh这里,中立方针有论述这部分,但原则上和en对应的类似(区分专用名词和描述性事物),而命名常规主要涉及常用,但中立的体现不明晰,如果从就近主题的话,或者只考虑命名常规来处理。我认为上述两个事物对应的条目应该属于实事件,并且似乎具有专用名词,应该考虑命名常规中是否符合常用等规则优先,即使从中立方针来看,也是允许特定的专有名词的存在。——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8月14日 (三) 04:18 (UTC)[回复]
仅提出其他观点(~)补充,针对命名常规的部分。对上面不管任一帐号的意见均不表示支持、反对或其他任何意见,这个位置刚好是topic最下方所以放在这边
  • "伸出爪子抓击"这个行为
    1. 物种A作用于狩猎
    2. 物种B作用于止痒
    3. 物种C作用于求偶
    4. 物种D作用于交配
    5. 物种E作用于表演
    6. 物种F作用于采食
统一将"伸出爪子抓击的行为命名"为"物种A止痒"、"物种F止痒"是莫名其妙的,仅针对"U"相同,所以针对"I"统一命名的要求提出观点--Rastinition留言2024年8月14日 (三) 12:16 (UTC)[回复]
本人想集中讲述有关2024年英国骚乱的命名中立问题。首先,英国对于是次事件的官方定性是“极右翼暴行”或“暴行”(英语:thuggery),而并非纯属“骚乱”。再者,普遍媒体报道及网上评论(包括中英文传媒)都认同“骚乱”的定性,合乎“常用”及“容易识别”的要求。虽然骚乱参与者多数是针对穆斯林、(非法及合法)移民等人士,但他们大多的诉求并无统一或概括的范围,甚至多数冲突都只能描述其破坏性行为但无法形容他们的目的。当然假资讯、英国移民问题、种族及宗教歧视等原因都能可以解释为事件的导火线,但亦论证到事件并不能单纯以“反穆斯林/反移民”来作识别。
目前的名称并不会违反命名常规或中立性的问题。--NovaSpark451留言2024年8月17日 (六) 02:11 (UTC)[回复]
那个词本来就是我的原创词汇。我本意并非在认为2024年英国骚乱条目名应该改名,而是在我看来反对逃犯修例运动这种词也很明显是民间主观原创的,只不过被媒体广泛转述罢了。我现在认为本站pov方针无法被一视同仁是也是情有可原的。所以应该按理以政府表态建立一个2019年香港骚乱的重定向至反对逃犯修例运动以供后世搜索者快速找到对应条目,其实也是符合方针的。--重庆轨交18留言2024年8月17日 (六) 03:05 (UTC)[回复]
这些问题简而言之可归结为无关维基百科命名的两点:
  • 香港特区政府及时任特首在反送中/反修例运动期间对此整体定性多为“社会运动”/“运动”/“社会事件”/“风波”,对个别单一事件才有“骚乱”/“暴动”等之说。整体与局部不应混淆。
  • 在有可靠研究前,不宜将不同事件在“骚乱”尺度上相提并论。若以伯暴力程度或参与暴力的比例论,不少教科书赞颂的“运动”等之暴力甚于反送中运动,包括近代中国的某些“运动”。
以及有关维基百科命名的两点:
  • 任何当局对非其主导的事态的称谓在维基百科条目命名上不具任何立足之地。维基百科条目标题取用可靠来源最常用、较少歧义、易于识别的中文名称。若仅有英国当局及少数来源如此疾呼,而多数可靠来源不将整件事认定“骚乱”,英文维基百科大概不会将条目命名为“2024 United Kingdom riots”;中维在此等名称上多属跟随英维罢了。相似近例包括“旺角骚乱”、“黄背心运动”。
  • 如有既成专有名词指称,则不应自创名称以解决争议。“2024 United Kingdom riots”则属尚无既成专有名词;若有,应更名。何况,主流、可靠来源乃至当时的香港特区政府对反送中运动的“运动”一语都无争议。“反对逃犯条例修订草案运动”不更名为常用的“反送中/反修例运动”,则是中维社群的痼疾,不宜与2024 United Kingdom riots类比。
--— Gohan 2024年8月20日 (二) 09:58 (UTC)[回复]
看出来阁下还是做了不少功课,非常钦佩。对于是否可以追随英维的内容本身也是长期时不时有零星讨论的,不过鉴于英语版本更为多元化的用户群体,英维确实在多数情况下更为可靠。典例有法轮功的英维条目与中维条目的语气和内容差距至于您提到港府的定性,很明显是有考虑到避免激化参与者情绪的目的在内。上面自由雨日阁下有指出中央政府的态度基本上只定性为暴动/暴乱,对参与者也几乎以暴徒一概而论。所以我想说的是非中立的命名最终总是会造成其中一部分群体的情绪产生反弹。正如许多香港示威参与者会反感被定性为骚乱以及被视为暴徒,许多英国示威参与者也同样反感政府以骚乱定性这次事件。所以能考虑到避免所有情绪波动的最好命名仍然是那些本身就为中立的词汇。--重庆轨交18留言2024年8月20日 (二) 16:41 (UTC)[回复]
@重庆轨交18上文有些换行问题,已代为修正,请检查有没有误改,谢谢 -- 派翠可夫 (留言按此) 2024年8月22日 (四) 07:47 (UTC)[回复]
无需顾虑名称会否触怒参与者,只要是多数可靠来源常用、无歧义、易于识别的名称,即可使用。我相信,如果“反对穆斯林和反移民运动”是多数可靠来源最常用的专有名称,那么无论当局如何定性(甚或暴×),社群大概都不会反对更名至“反对穆斯林和反移民运动”——除非此事发生在中国,涉及中国的事件命名总比他国事件更麻烦。而当局如何定性,如上所说,在维基百科命名中没有立足之地;或者,若属可靠,充其量只是一种可靠来源以作参考,其分量长期以来在社群讨论中被过度高估。--— Gohan 2024年8月23日 (五) 07:28 (UTC)[回复]

有关NC:地名中中国大陆“涵盖某一行政区全境”的内容需要使用全称的疑问

一直以来NC:地名均有此规定。然而据我观察,这似乎并非是可靠来源的普遍用法。哪怕是“浙江水利”这种可能引起歧义的用法(“浙江”是钱塘江的古称),也并未被《中国大百科全书》命名为“浙江省水利”。所以是否需要修订该方针,将“使用全称”的范畴局限到“吉林”这种明显造成歧义(即当代可靠来源仍使用该词指代不同区划)的地名?--自由雨日🌧️留言贡献 2024年9月12日 (四) 04:25 (UTC)[回复]

NC:地名不是反映可靠来源,而是维基百科内部的用法规范,以使用行政全称来易于识别、命名统一,更有正式感、有助消除历史同名歧义。罕用的说法不可能尽数规避,文献可能用序言、所在章节等方式区分,以及减少标题冗余,因为不出现歧义项。--YFdyh000留言2024年9月12日 (四) 11:06 (UTC)[回复]
我知道NC是内部规范,只是我认为维基百科任何规范都应尽量反映可靠来源的用法。有时候将可靠来源几乎省略行政区划通名的情况尽数使用全称实在是有些奇怪……“因为不出现歧义项”是指?
此外,在一些我认为(大陆简体模式下)完全该用全称、不用全称非常奇怪的地方却不使用全称,比如九州岛(Kyūshū)(搜索框输入“九州”)等(大陆规定一般地理实体必须带有“岛”等通名,不带通名的地名是不完整的;只有部分如居民点等地名可以不带通名)。--自由雨日🌧️留言贡献 2024年9月12日 (四) 12:28 (UTC)[回复]

我觉得的话,若采用阁下提到的这种“明显造成歧义”才进行全称标记,有的是全称,有的不是全称,那会造成一定的混乱,所以我认为现行的方式是合理的。———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4年9月13日 (五) 10:25 (UTC)[回复]

同红渡厨。这类“非专有名词”似乎很难有“常用名称”的说法。常用名称还是以易于识别和使用为精神,纠结是否加省字似乎并没有太大意义,即使真的符合可靠来源的写法,也不会给读者带来多少好(拉丁文:bonum)。 ——魔琴身份声明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 2024年9月13日 (五) 11:12 (UTC)[回复]
“台北市建筑物”vs“台北建筑物”、“北京市教育”vs“北京教育”、“上海市湖泊”vs“上海湖泊”,我觉得都可以欸……---糯米花留言2024年9月18日 (三) 13:47 (UTC)[回复]
前者通常更窄更明确。比如上海租界时期或更早的上海xx不放入上海市xx。又或者坐落于但管辖权不归属的情况,上级分类注明用管辖权来分类,则带有行政意味的xx市比xx更清晰。--YFdyh000留言2024年9月18日 (三) 19:00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