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討論:命名常規

頁面內容不支援其他語言。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關於美國城市等的命名問題

現行地名命名規定為「當存在有多個同名地名時:使用國家名稱作為消歧義關鍵詞;如若在同一國家有同名地名,則使用能夠區分的最上級行政區劃名作為消歧義關鍵詞」。但是美國相當數量的城市違反了這一規定,例如烏納拉斯卡沒有歧義,卻加上了「阿拉斯加州」的消歧義括號;美國明明只有一個溫哥華,但是溫哥華 (華盛頓州)卻沒有命名為溫哥華 (美國)。這個問題應當如何解決?注意,與英語不同,中文語境美國城市沒那麼經常帶州名。--John Smith Ri留言2023年12月31日 (日) 13:44 (UTC)[回覆]

認同「烏納拉斯卡」不需要消歧義;
認為「溫哥華 (華盛頓州)」不需要改名,因為地球上只有美國有華盛頓州,因此「(華盛頓州)」已經有足夠獨特性。📕📙📒📗📘📚📖強烈抗議維基基金會無理封禁中維管理員 2024年1月1日 (一) 18:00 (UTC)[回覆]
對「溫哥華」,我第一下想到的是加拿大那個。至於「溫哥華 (華盛頓州)」,美國別的州確定沒有別的溫哥華?如果沒有別的,那倒是可以改成溫哥華(美國)--超級核潛艇留言2024年1月17日 (三) 06:46 (UTC)[回覆]

調整命名常規架構

通過: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現擬議:

  1. 將《命名常規》中的「命名一致性」與「中文用詞差異的處理:先到先得」章節提升至與「命名原則」與「主要命名慣例」章節相同的層級,並
  2. 將「中文用詞差異的處理:先到先得」章節的名稱更改為「先到先得」。

兩個章節將維持置於「命名原則」與「主要命名慣例」章節之後、「使用外文命名時的專門要求」章節之前。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3年12月29日 (五) 15:40 (UTC)[回覆]

原因?以及提升層級之後地位如何?目前三個h3:原則、慣例、外文標題。原則優先於慣例,外文乃論外不計,新的兩個h3地位又應該放在什麼位置? ——魔琴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計劃 ] 2023年12月29日 (五) 17:10 (UTC)[回覆]
這似乎不只是單純的「調整架構」,而涉及命名原則優先程度認定問題。——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12月29日 (五) 22:52 (UTC)[回覆]
@魔琴Ericliu1912
  1. 這樣做是因為「命名一致性」與「先到先得」均不屬於以名字本身的特質作為判斷是否使用的條件,並不適宜與其他以名字本身的特質作為判斷是否使用的條件「主要命名慣例」放在同一類別下考量。
  2. 如我上方所言,兩個章節將維持置於「命名原則」與「主要命名慣例」章節之後、「使用外文命名時的專門要求」章節之前。由於在現時的鋪排下「主要命名慣例」章節作為置於「命名原則」章節之後的章節優先性較「命名原則」章節為低,因此應該將「命名一致性」與「中文用詞差異的處理:先到先得」章節的優先性理解為較「命名原則」與「主要命名慣例」章節為低。
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3年12月30日 (六) 04:13 (UTC)[回覆]
@Sanmosa有點抽象,我感覺說,慣例有和其他條目保持一致,似乎沒什麼問題?能不能指出目前的版本出現了什麼問題? ——魔琴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計劃 ] 2023年12月30日 (六) 13:22 (UTC)[回覆]
首先,我強烈不建議任何人在增修方針指引方面引用「沒壞就不要修」論述
@魔琴或許我用另一種方式解釋第一點:
  • 「命名原則」與(除「命名一致性」與「先到先得」外的)「主要命名慣例」都是以被或未被使用的名稱本身出發的,而只有需要判斷哪個名稱符合更多的命名原則與慣例的情況下,才需要拿該被或未被使用的名稱來與其他名稱比較(比如X主題可能合適的名稱有A、B與C,我要判斷A是否符合某個命名原則與慣例的時候,這個判斷不會受其他名稱影響)。
  • 然而,「命名一致性」與「先到先得」是以被或未被使用的名稱以外的名稱出發的,我要判斷一個名稱本身是否符合「命名一致性」或「先到先得」的規矩本身就需要依靠其他名稱的特質(比如X主題可能合適的名稱有A、B與C,我要判斷A是否符合「命名一致性」的時候,我需要看與X主題同類的主題的現行命名,而我要判斷A是否符合「先到先得」的時候,我需要看B與C是否曾被使用,以及它們的啓用時間)。
我認為需要依靠其他名稱的特質進行判斷的條件不能作為主要條件,而只能作為輔助條件,因為判斷某主題的條目應使用的名稱的主要條件應該要有辦法進行單獨驗證。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3年12月30日 (六) 14:19 (UTC)[回覆]
如果指出問題所在能更好地明白您的修改意圖。我還是不太明白您的解釋,命名慣例只是「一般情況下應遵守」,應該沒什麼分層級的必要?可以理解為均為輔助條件?還是等等其他人的意見。 ——魔琴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計劃 ] 2023年12月30日 (六) 15:38 (UTC)[回覆]
我的意思是:
  1. 我應該能夠在無須同時考慮其他並存的名稱的情況下,判斷一個名稱與某個命名原則或主要命名慣例是否契合,這類的命名原則或主要命名慣例應該被視為主要的判斷條件。
  2. 然而,「命名一致性」與「先到先得」並不符合前述的特質,因此它們不應被視為主要的判斷條件,而應該被視為輔助性質的判斷條件。
主要的判斷條件(主要條件)與輔助性質的判斷條件(輔助條件)的分別在於:
  1. 在主要條件與輔助條件並不衝突的情況下,輔助條件進一步完善主要條件所確立的名稱;
  2. 在主要條件與輔助條件衝突的情況下,主要條件獲優先考慮。
現存的問題是:
  1. (雖然我個人重視「命名一致性」,但)「命名一致性」近日有被過度執行的情況。「命名一致性」是為了便利維護才設立的,不應該反過來干擾維護。
  2. 雖然「先到先得」條文本身有規定「若存在符合名從主人慣例的名稱,『先到先得』的規則不適用」,但有些時候「先到先得」名稱與「名從主人」名稱會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地區詞關係,這導致了有些時候用戶依據「名從主人」規則調整條目名稱的時候會被其他用戶以「先到先得」為由回退並指責為「地區詞破壞」。
因此我才會建議調低「命名一致性」與「先到先得」在命名常規中的優先性。
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3年12月31日 (日) 03:12 (UTC)[回覆]
7日內無新留言,依例公示7日。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7日 (日) 03:23 (UTC)[回覆]
個人覺得這裏不適合用沉默共識,建議多ping點人來問問看。 ——魔琴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計劃 ] 2024年1月7日 (日) 06:48 (UTC)[回覆]
同意魔琴的說法。事關重大,建議取得積極共識,而非消極共識。個人的看法是,可以另闢一章「其他命名慣例」,放置上面提到的兩種輔助性命名原則。——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8日 (一) 13:00 (UTC)[回覆]
有道理,已撤下公示。我認為Ericliu1912的方案也可行。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8日 (一) 13:35 (UTC)[回覆]
@魔琴你怎樣看Ericliu1912的方案?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9日 (二) 13:36 (UTC)[回覆]
沒什麼意見( ——魔琴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計劃 ] 2024年1月10日 (三) 03:04 (UTC)[回覆]
公示Ericliu1912的方案7日。Sanmosa Miyamoto Miyoko 2024年1月17日 (三) 03:21 (UTC)[回覆]

本討論已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已通過: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 Wikipedia:地區詞處理#官方中文名稱處理當一個機構或人物已有官方的漢字或中文名時,社群對應否轉換地區詞出現分歧。根據討論結果,臨時解決方案為:條目名遵從「名從主人」原則,使用條目描述事物(人、物、事件等)所在地的最常用用法(如新馬簡體版本馬哈迪);但其他地區語言版本依然顯示該地區的最常用用法(如大陸簡體版本馬哈蒂爾)……
  • 但從(a)機構或人物已有官方的漢字或中文名到(b)事物(人、物、事件等)所在地的最常用用法,適用範圍顯然從機構或人物擴大到事物(人、物、事件等);而且自相矛盾,(a)是名從主人、(b)是名從地俗,況且官方中文名(a)未必等同於其所在地的最常用用法(b)。
  • (b)事物(人、物、事件等)所在地的最常用用法亦與Wikipedia:命名常規#名從主人衝突,命名常規名從的主人是它的擁有者或代表者的官方中文資料),更接近於(a)機構或人物已有官方的漢字或中文名,而非(b)事物(人、物、事件等)所在地;而且明確適用範圍限定於機構、組織、公司、品牌、商標、產品、賽事、獎項、國家、地方、人物等,而非(b)所指的任何事件(例如犯罪事件)
  • 解決以上衝突及範圍擴大之道,建議是以下二者之一:
    1. Wikipedia:地區詞處理#官方中文名稱處理的「主人」與適用範圍完全沿襲Wikipedia:命名常規#名從主人,「主人」限定於它的擁有者或代表者(或類似更佳表述),適用範圍僅限於機構、組織、公司、品牌、商標、產品、賽事、獎項、國家、地方、人物等(以免無可匹敵的罪犯被解釋為其犯罪事件的擁有者或代表者(主人)從而獲得命名話語權);或者
    2. 簡單直接在Wikipedia:地區詞處理#官方中文名稱處理原文中去除「事(件)」,暫時不理對「主人」的分歧:
現行條文

當一個機構或人物已有官方的漢字或中文名時,社群對應否轉換地區詞出現分歧。根據討論結果,臨時解決方案為:條目名遵從「名從主人」原則,使用條目描述事物(人、物、事件等)所在地的最常用用法……

提議條文

當一個機構或人物已有官方的漢字或中文名時,社群對應否轉換地區詞出現分歧。根據討論結果,臨時解決方案為:條目名遵從「名從主人」原則,使用條目描述人、物所在地的最常用用法……

--— Gohan 2024年1月7日 (日) 07:43 (UTC)[回覆]
事件可能還是有官方名稱的(例如主管機關當局就會給災害取名)?雖說我認為本站給事件取名,實際上更多還是遵循「常用名稱」原則,畢竟官方名稱往往冗長而屢有「地域中心」等問題。——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7日 (日) 07:50 (UTC)[回覆]
所以您對此衝突的解決方案是?另外,事件或許有當局的官方名稱,但是當局不一定是命名常規所定的主人,天災沒有命名常規所定的主人。兩個指引的分歧更加凸顯。--— Gohan 2024年1月7日 (日) 08:03 (UTC)[回覆]
後者為上級方針,故應該先刪除前者逾越之規定。——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7日 (日) 08:41 (UTC)[回覆]
完全清除Wikipedia:地區詞處理#官方中文名稱處理Wikipedia:命名常規#名從主人的命名規範的僭越,倒有以下解方(第3解方):
現行條文

當一個機構或人物已有官方的漢字或中文名時,社群對應否轉換地區詞出現分歧。根據討論結果,臨時解決方案為:條目名遵從「名從主人」原則,使用條目描述事物(人、物、事件等)所在地的最常用用法(如新馬簡體版本馬哈迪);但其他地區語言版本依然顯示該地區的最常用用法(如大陸簡體版本馬哈蒂爾),在內文以「地區詞轉換」方式顯示名稱(註:此方案不反對在文中個別地方標明條目描述事物在其他地區的名稱)。

提議條文

當一個機構、組織、公司或人物已有官方的漢字或中文名時,社群對應否轉換地區詞出現分歧。臨時解決方案為:條目標題遵從包括「名從主人」慣例在內的命名常規命名;各地中文變體版本對此以「地區詞轉換」方式顯示當地可靠來源的最常用用法(如新馬簡體版本馬哈迪與大陸簡體版本馬哈蒂爾相互轉換)。此方案不反對在文中個別地方標明條目所述機構、組織、公司或人物在其他地區的名稱。

斜體文字「包括「名從主人」慣例在內的」去留可商議。— Gohan 2024年1月7日 (日) 09:24 (UTC)[回覆]

「包括『名從主人』慣例在內的」這句有暗含「名從主人」的位階較高的意思,與實際情況不符,建議刪去。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7日 (日) 09:41 (UTC)[回覆]
可刪,只怕改得太多,不爲人接受。--— Gohan 2024年1月7日 (日) 09:46 (UTC)[回覆]
不建議刪除,因為這裏已經特別指出是涉及官方名稱之情況,提及「名從主人」原則無可厚非。——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月7日 (日) 12:19 (UTC)[回覆]
那先補回。--— Gohan 2024年1月10日 (三) 04:07 (UTC)[回覆]

有一個意見,通常一個中文地區的名稱在其他地區廣為接受,例如在中國說安瓦爾幾乎沒人知道,而大家都知道安華。——Kone718 2024年1月7日 (日) 10:40 (UTC)[回覆]

此二名字在中國大陸大衆媒體的使用頻率是否隨時間而消長?難以設想大衆媒體常用的人名不爲人知,大衆媒體少用的人名廣爲人知。--— Gohan 2024年1月7日 (日) 12:06 (UTC)[回覆]
怪。可能是大家看聯合早報比較多吧,中國大陸的媒體很少關注南洋。——Kone718 2024年1月7日 (日) 15:05 (UTC)[回覆]

即刻起公示第3解方(保留斜體文字版本)7日。— Gohan 2024年1月18日 (四) 07:28 (UTC)[回覆]

公示期屆滿,第3解方通過。— Gohan 2024年1月25日 (四) 07:33 (UTC)[回覆]

本討論已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明確界定適用「名從主人」的「事」

已通過: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承上所論,為免無可匹敵的罪犯被解釋為其犯罪事件的擁有者或代表者(主人)從而獲得命名話語權、以及本站不罕見的爭端條目中爭端一方的一面之詞被指可適用「名從主人」,宜對NC:名從主人的「事」作出明確界定,並訂立不應使用的例子。突發奇想可用原文「擁有者」一詞作爲標準界定,並建議可將NC:名從主人修改如下:

現行條文

名從主人

如果一個條目所述的主體事它的擁有者或代表者的官方中文資料裡有出現到該事物的中文名稱,可優先考慮使用該中文名稱。

  • 以下為適合使用「名從主人」原則來命名的情況:
    1. 機構組織公司等:如果該機構、組織、公司或其上級機構、組織、公司的官方中文資料中有提供中文名稱,以該中文名稱來命名,如東南亞國家聯盟微軟
    2. 品牌商標產品賽事獎項等:如果擁有這些事物的機構、組織、公司或個人的官方中文資料中有提供中文名稱,以該中文名稱來命名,如百事可樂
    3. 國家地方等:如果代表該國或該地的政府或其上級政府的官方中文資料中有提供中文名稱(主權有爭議者除外,先到先得為主),以該中文名稱來命名,如首爾
    4. 人物:如果其個人發表的作品,或其認可的中文官方資料中出現他本人的中文姓名或譯名,以該中文姓名或譯名來命名,如陸克文
  • 以下為「名從主人」原則僅起參考作用的情況:
    1. 人物:其所工作或隸屬的機構、組織、公司的中文資料中出現他的中文姓名或譯名,「名從主人」原則僅起參考作用。
    2. 一個事物:它的擁有者或代表者的日文越南文韓文等中文之外的文字資料出現該事物的日文漢字、越南文漢字和韓文漢字等專有的名稱,「名從主人」原則僅起參考作用,如「阿倍仲麿」等。其中的日文漢字的翻譯原則請參見維基百科:漢字文化圈語言專有名詞的中譯規則維基百科:日語專有名詞的中譯原則;惟該原則並未達成共識。

條目描述的主體事物的擁有者或代表者更改中文名稱如果更名後出現的可靠來源已經普遍使用新名稱,那麼條目應該更改至新名稱。

提議條文

名從主人

如果一個條目所述的主體——人、物或可謂有「擁有者」之事,擁有者或代表者的官方中文資料出現此主體的中文名稱,可優先考慮使用該中文名稱。

  • 以下為適合使用「名從主人」來命名的情況:
    1. 機構組織公司等:如果該機構、組織、公司或其上級機構、組織、公司的官方中文資料中有提供中文名稱,以該中文名稱來命名,如東南亞國家聯盟微軟
    2. 品牌商標產品作品典禮展會賽事獎項可謂有「擁有者」的事物:如果擁有事物的機構、組織、公司或個人的官方中文資料中有提供中文名稱,以該中文名稱來命名,如百事可樂而稱不上有「擁有者」的情事,無從適用、不應適用「名從主人」,例如現象、行爲、爭端、衝突、災禍、風俗、影響等。
    3. 國家地方等:如果代表該國或該地的政府或其上級政府的官方中文資料中有提供中文名稱(主權有爭議者除外,先到先得為主),以該中文名稱來命名,如首爾
    4. 人物:如果其個人發表的作品,或其認可的中文官方資料中出現他本人的中文姓名或譯名,以該中文姓名或譯名來命名,如陸克文
  • 以下為「名從主人」僅起參考作用的情況:
    1. 人物:其所工作或隸屬的機構、組織、公司的中文資料中他的中文姓名或譯名,「名從主人」對此僅起參考作用。
    2. 可謂有「擁有者」的事物:它的擁有者或代表者的日文越南文韓文等中文之外的文字資料出現該事物的日文漢字越南文漢字韓文漢字等專有的名稱,「名從主人」對此僅起參考作用,如「阿倍仲麿」等。其中,有關翻譯請參見維基百科:漢字文化圈語言專有名詞的中譯規則維基百科:日語專有名詞的中譯原則;惟此二草案並未達成共識。

如果適用「名從主人」的條目主體的擁有者或代表者更改此主體的中文名稱,而且更名後出現的可靠來源已經普遍使用新名稱,那麼條目應該更改至新名稱。

2024年1月27日 (六) 03:04 (UTC)有作修改

另對「名從主人」被稱作「原則」作出修正(實屬命名慣例),調整「如果……有……的」句法,盡量消除歧義等。此外,對於「以該中文名稱來命名」的表述是否過於武斷以至於逾越「名從主人」作爲命名慣例的地位,可作探討,暫時未作修改。 — Gohan 2024年1月25日 (四) 11:22 (UTC)[回覆]

想吐槽上方對方針的修改,在無人支持的情況下,算共識通過嗎?--Kethyga留言2024年1月25日 (四) 23:58 (UTC)[回覆]
完全遵照相關方針通過。通過的修訂案(第3解方)有其餘2人實則性點評,而且主要是依據Eric Liu所言「後者為上級方針,故應該先刪除前者逾越之規定」之意旨啓發擬訂。--— Gohan 2024年1月26日 (五) 03:00 (UTC)[回覆]
方針上是沒有問題的。只是一般來說「共識」需要有人支持,那才算「共識」而已。沒有人支持的東西執行上來是有困難的。--Ghren🐦🕓 2024年2月3日 (六) 08:31 (UTC)[回覆]
即刻起公示修訂案7日。--— Gohan 2024年2月3日 (六) 04:51 (UTC)[回覆]
公示期屆滿,通過。— Gohan 2024年2月10日 (六) 05:45 (UTC)[回覆]

本討論已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在合適的討論頁提出,而非再次編輯本討論。

關於城市地鐵系統每一站的條目命名方式及資料來源


首先,這是本人首次在互助客棧發表內容,在遍歷了互助客棧的分類後,認為本問題應該被放入該分類,如果有維基人認為應該放至其他版塊請直接移動。

本人在近期查閱資料時發現了如下兩個問題:

  1. 西安地鐵五號線創新港站為例,該站確實不大有產生異意的可能,但是本人認為將該條目改為「西安地鐵五號線創新港站」似乎更加合適,更便於讀者理解條目關係。其餘地區的同理,但是鑑於諸如北京地鐵這種較為完善的大類中也是用了單站站名而無任何前綴的詞條名稱(例如北京地鐵一號線八寶山站就使用了單站站名作為條目名稱),故前來與各位討論。
  2. 同樣以上述提到的創新港站為例,在該條目中的「車站結構」「接駁公交」兩個子標題下的內容並沒有任何的參考資料,事實上也不可能出現任何參考資料(沒有任何媒體會好奇於這種內容),但是本人可以確認的是,這些內容都是正確的。他們確實在本人查閱相關資料時提供了極大的幫助,編者們也耗費了大量心思去實地考證、編輯,但是似乎並不符合維基百科的可供查證非原創研究的要求,在此一併提出討論,是否應當刪除這些內容?(該問題涉及到的編者和條目眾多,各位或許需要認真對待)--這是不想改簽名的Ghrkya 2024年2月19日 (一) 16:36 (UTC)[回覆]
1. 如果要區分可能歧義但並無條目的公交站[1],「地鐵創新港站」或「西安地鐵創新港站」足夠用且簡潔,後者我覺得也易於輸入。命名上區分偶爾有歧義但暫無條目的事物,可能無共識。WP:常用名稱要求簡短,單純站名在部分上下文中也是常用名稱、全稱,NC:防止歧義僅要求了都有條目使做消歧義,且尚無條目就加 (消歧義後綴)在現有實踐中不允許。以及命名一致性和先到先得可能有影響。
2. 如果真的沒有任何資料但有用,那麼是原創總結,可酌情轉移到維基學院。基於一手資料的記錄,可能要個案判斷價值和準確性,且經常無法達成共識。「接駁公交」信息我較不贊成,難以維護,有點像維基導遊範疇。--YFdyh000留言2024年2月19日 (一) 17:45 (UTC)[回覆]
  1. 個人贊成您將創新港站改名為至「西安地鐵創新港站」的題意,因為一個城市中地鐵似乎沒有站名是重複的,也會存在換乘站難以說明具體是哪條線路的。此外,本人還建議將「創新港站」也重定向至「西安地鐵創新港站」,便於輸入。
  2. 本人並沒有參與大量的社群討論,所以並不清楚您所說的「基於一手資料的記錄,可能要個案判斷價值和準確性,且經常無法達成共識。」但是基於這句話,本人認為「車站結構」的內容應當是可以保留的?畢竟車站結構變化不大。您所說的「接駁公交應移至維基導遊」,本人十分贊同,但是似乎工作量過大,也需要在相關頁面上創建外部連結,還是等待更多人參與討論後再做決定。
此處也@一下參與維護西安地鐵相關條目的維基人。@ApollovvvN509FZBob Wehn歡迎您參與討論。--這是不想改簽名的Ghrkya 2024年2月20日 (二) 07:20 (UTC)[回覆]
加入線路前綴是非常不可取的,若地鐵改建,站點改升換乘站,則難以處理(如最近的北京地鐵東四十條站)。公交站點根本不會獨立成條。若有歧義也可在末尾加括號「(地鐵)」或「(公交)」來消歧義。--PexEric 💬|📝 2024年2月20日 (二) 08:30 (UTC)[回覆]
又如「長河站 (杭州地鐵)」和「長河站 (重慶軌道交通)」,不寫成「杭州地鐵長河站」和「重慶軌道交通長河站」的原因,可以理解為NC:名從主人。--PexEric 💬|📝 2024年2月20日 (二) 08:40 (UTC)[回覆]
很抱歉,您所提到的「名從主人」本人並未完全理解其所講的意思。
按照本人的理解,他的意思是我們應當使用官方的稱呼。
這裏使用西安地鐵五號線邊家村站作為樣例:這個連結是站內的二維碼掃出的介紹,絕對是官方說明,在圖片中明確就使用了「西安地鐵五號線(前面那個綠色的logo)邊家村站」。此外,聽連接中「邊家村站人文地理」的內容也可以聽到「您目前所在的位置是西安地鐵五號線邊家村站」的相關使用方式。--這是不想改簽名的Ghrkya 2024年2月20日 (二) 09:40 (UTC)[回覆]
你這是硬事解釋吧?前面的圖標只是為了說明這個站點是屬於哪一個線路系統,實際上不會文字化解讀出來,所以實際上還是「邊家村站」。同理,廣州地鐵的芳村站,其正文標題就是站名「芳村」加上所屬的線路站編號標識。——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2月20日 (二) 12:05 (UTC)[回覆]
不,我的意思是我對那個圖標的理解是類似於一個商標,在很多產品的介紹頁里的那種使用方式,使用商標圖案代替文字。--這是不想改簽名的Ghrkya 2024年2月20日 (二) 12:09 (UTC)[回覆]
或者如果有人拿車站物料(例如月台上方的標識板)作為命名依據的話,同樣可以反駁你這種畫蛇添足的命名需求。——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2月20日 (二) 12:10 (UTC)[回覆]
這種情況我認為是因為該場景下所屬線路已經顯然,不必再添加線路名稱--這是不想改簽名的Ghrkya 2024年2月20日 (二) 12:19 (UTC)[回覆]
這就是命名模式的思路:這就是事物的名稱,無需要畫蛇添足。對於同名事物可能造成的混淆,才對應我們項目的對應規範:WP:消歧義。——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2月20日 (二) 12:31 (UTC)[回覆]
我個人提出這個問題的主要原因是本人所生活的環境習慣於將前綴直接加到每個內容前,所以認為應該在站名前也加入前綴。--這是不想改簽名的Ghrkya 2024年2月20日 (二) 12:34 (UTC)[回覆]
那不就是您的問題嗎?——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2月20日 (二) 12:39 (UTC)[回覆]
我建議,為了防止討論上升到人身攻擊,咱們二位對1.的討論到此為止,因為在咱們來那個人內部已經得到了共識。如果還有新的社群成員支持本人的觀點,我們再繼續,如果沒有,那我們就基本可以認為我的提議不符合社群的的「共識」。--這是不想改簽名的Ghrkya 2024年2月20日 (二) 12:47 (UTC)[回覆]
您說到的問題我已考慮到,詳情請見我上面回覆中「也會存在換乘站難以說明具體是哪條線路的」--這是不想改簽名的Ghrkya 2024年2月20日 (二) 09:31 (UTC)[回覆]
或者從讀者預期的話,直覺地搜索「楊箕站」可能會更多於搜索「廣州地鐵楊箕站」。——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2月20日 (二) 10:41 (UTC)[回覆]
但是就我而言,我會認為「楊箕站」的名稱過於泛泛,可能不好搜索,大概率會搜索為「楊箕站 廣州地鐵」(當然,這也有可能是之前用某度留下的後遺症)--這是不想改簽名的Ghrkya 2024年2月20日 (二) 11:23 (UTC)[回覆]
「過於泛泛」有沒可能是你的感覺過於「泛泛」(或者說:有問題)?我還沒拿出像動物園站這種更加「泛泛」的情況作為例子呢(這種情況可以用WP:消歧義機制解決)。——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2月20日 (二) 12:14 (UTC)[回覆]
當然有可能是我的問題,但是嚴格意義上來說我也是維基百科的讀者之一,我理論上也應該具有代表一部分讀者(即使您可能認為我們「有問題」)的權利。
而您所指的消歧義確實可以解決該問題,但是一個問題擁有一定的解決方案不代表這個問題就沒有更好的解決方案(固然這個更好是需要社群討論的,這也是我將其提至互助客棧的原因)。--這是不想改簽名的Ghrkya 2024年2月20日 (二) 12:17 (UTC)[回覆]
但,有沒可能,我說有沒可能,參與討論的都不覺得這個問題(關於命名模式)值得一提?——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2月20日 (二) 12:23 (UTC)[回覆]
確實存在這種可能。但是鑑於參與這個討論的到目前為止只有四人,顯然難以代表社群成員,我們或許需要等待更多的社群成員的意見。
似乎本人的思維模式並不完全同於目前參與這個討論的社群成員(這句話只是陳述事實,並無意攻擊任何人。事實上我的思維方式與社群成員們不同也沒有任何道理會是對社群成員的攻擊)--這是不想改簽名的Ghrkya 2024年2月20日 (二) 12:30 (UTC)[回覆]
我要先聲明一下,我在編輯這條的時候並未看到Cwek的留言--這是不想改簽名的Ghrkya 2024年2月20日 (二) 12:31 (UTC)[回覆]
我認為更大的可能,是您這個群體的思維方式不同於其他常見方式,在存在一個完整的命名實體(例如:見到標識寫着「楊箕站」),還要裝作繼續看到其他標識信息(像「廣州地鐵」、「廣州地鐵一號線」、「廣州地鐵五號線」)後,非要不厭其煩地將其合併再去做所謂的「精確」。或者說,吃飽撐着。——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2月20日 (二) 12:29 (UTC)[回覆]
這條的回覆在上面已經回復過了。
唯一一點:本人確實能夠吃飽飯,但是提出這個問題的目的是使維基百科更好,並非撐着了在維基裏面找事。--這是不想改簽名的Ghrkya 2024年2月20日 (二) 12:36 (UTC)[回覆]
很抱歉分了兩條回復,第一條少說了。
而且這並不妨礙我們對其加入重定向,個人認為加入前綴或許更加嚴謹?--這是不想改簽名的Ghrkya 2024年2月20日 (二) 11:24 (UTC)[回覆]
如果基於用戶搜索方便假設和WP:重定向的要求的話,這個做法持保留意見。——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2月20日 (二) 12:06 (UTC)[回覆]
是命名之NC:使用全稱的爭議吧?單純站名是否算全稱有爭議,但有前綴的站名看上去更易於識別、防止歧義。WP:常用名稱要求的常見名稱,也可能有爭議,而搜尋用重定向/消歧義頁似乎可解決。
例如,假設波音公司需要同名消歧義,是美國波音公司,還是波音公司 (美國),似乎各有利弊,前者貼合新聞稿和口語習慣,後者貼合原名和消歧義後綴、同名條目統一命名。--YFdyh000留言2024年2月20日 (二) 15:29 (UTC)[回覆]
您似乎說得對……看來我對維基規則了解的還是太少了……
如果存在使用全稱的這個規則,那麼似乎加入前綴也有道理。
讓我@一下剛剛和我進行過討論的維基人:@Cwek--這是不想改簽名的Ghrkya 2024年2月20日 (二) 15:33 (UTC)[回覆]
根據命名常規現有規則(包括全稱、簡便性、公司名的要求),「Boeing(The Boeing Company)」這家公司對應中文就是「波音(公司)」,除非有其他地區同名不同歸屬的公司同樣使用「波音」的話,按照我們消歧義的要求,可能會選擇「波音 (XXX)」作為該事物的命名,原有的「波音」則保留原始的命名(由於知名度較高),而普通語境使用下可能會使用「美國波音公司」來清晰地說明(因為日常口語使用較少讀括注式補充說明)。至少,我認為,在一個完整的站名前再加帶有附註性質的線路系統作為前綴,可能不符合命名常規和日常使用,可能只是某些用戶的思維問題作俑。——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2月21日 (三) 00:33 (UTC)[回覆]
對於車站結構、接駁公交內容來源問題,後者在其他同類不同系統條目不常見,很難說是否適合保留;前者似乎編輯群體對於這種無來源的情況是默許並認為可現實查證(無形的一手來源)來編制,這個幾乎同類條目都有這種內容並且有相同問題,如果要較真的話,可能帶來更大的編輯問題。——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2月20日 (二) 12:18 (UTC)[回覆]
沒錯,本人提出這個問題的初衷是為了完全遵守可供查證原則。
將其理解為無形的一手來源確實可以解釋這個問題。但是您所提出的「默許」本人還希望能夠得到更嚴謹的社區共識。--這是不想改簽名的Ghrkya 2024年2月20日 (二) 12:21 (UTC)[回覆]
我認為更傾向是編輯社群之間的無形共識,或者可能是不同類型條目相互仿寫下導致的路徑依賴(也就是可能是某一個系統的同類條目一直都這樣編寫,之後其他系統的同類條目仿寫擴張,以前者作為例子來編寫,並延續下來)。如果需要持雞毛做令箭的話,也可以作為過往共識的挑戰,如果挑戰成功的話,或者又會成為新的路徑依賴(?)。——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2月20日 (二) 12:38 (UTC)[回覆]
如果本人理解沒有錯誤的話,您認為我對沒有參考資料的問題是在挑戰過往的路徑。但是本人認為這個問題實際上是在已經形成的路徑依賴和維基百科規則之間權衡的問題。
以及就您提到的會成為新的路徑依賴:只要本次討論社群得到了明確的結果,就不會再是路徑依賴。--這是不想改簽名的Ghrkya 2024年2月20日 (二) 12:51 (UTC)[回覆]
或者就是這樣:如果基於沒來源而刪除內容,沒人反對這個刪除的話,或者就是默許了(?)。——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2月20日 (二) 12:55 (UTC)[回覆]
但是我好像覺得保留更合理,只是應該給保留一個合理的、廣泛認可的理由,畢竟也都是廣大維基人的心血
如果要刪除還是應該有更廣泛的討論之後達成明確共識吧--這是不想改簽名的Ghrkya 2024年2月20日 (二) 13:28 (UTC)[回覆]
大規模移除需有討論共識,否則很容易陷入爭議和編輯戰。心血問題先不要想太多,愛好者內容闖紅燈非常多,很多只是無力處理。沒人反對而形成的依賴和默許只是潛在的暫時的共識,更大規模的討論可能形成新共識,以及共識永遠可能改變。「可現實查證」潛在,但對此例不贊成,遠未達到日常計算、第一手文獻隨處可見的程度,資料是否無爭議也未知。--YFdyh000留言2024年2月20日 (二) 15:22 (UTC)[回覆]
確實不應那麼關注心血,主要還是想表達先討論達成共識再說--這是不想改簽名的Ghrkya 2024年2月20日 (二) 15:35 (UTC)[回覆]
同意這是過往闖紅燈且沒人覺得有問題下形成的路徑依賴(或者稱為,共識)。如果憑着有「需要來源」作為背書的話,就算移除也很難有人反對,也一定程度上藉此創造出新的路徑依賴(共識)。——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2月21日 (三) 08:44 (UTC)[回覆]
PS.翻廣州、深圳、香港的地鐵系統站點條目,都見到有「接駁交通」的章節。我認為有一個可能是香港類的條目是這個「慣例」的源頭,而且編輯群體沒有對此有異議而已。——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2月20日 (二) 13:00 (UTC)[回覆]
是,似乎大家都沒有發現這個問題,編寫新條目的時候直接就寫了--這是不想改簽名的Ghrkya 2024年2月20日 (二) 13:29 (UTC)[回覆]
如果一個車站有許多交通線路接入,您提到的命名方法就不再適用。條目指代的是車站本身,個人認為並非與接入的交通線路綁定。從一位想要查閱相關信息的讀者來看,也會直接搜索車站名稱(至少在本人這裏如此)。
關於第二點,您所提到的內容也許可以放到維基導遊。但日本鐵道相關的車站條目經常含有接駁交通信息,供您參考。--AdyaTalk 2024年2月21日 (三) 10:22 (UTC)[回覆]
軌道交通一直是愛好者內容的重災區……不過本來也難以界定何種內容是「愛好者」的。--AdyaTalk 2024年2月21日 (三) 10:24 (UTC)[回覆]
第一點似乎大家已經基本達成共識,即對條目名不做更改。
第二點您所提到的日本鐵道或許也是日語維基同樣沒有注意到這個問題?或者他們是否達成了書面共識?目前似乎社群還沒有找到合適的對接駁公交等的保留的合法性解釋。如果長時間找不到那或許就要在達成共識之後大規模刪除/轉移至導遊了--這是不想改簽名的Ghrkya主頁|討論|簽名2024年2月21日 (三) 11:03 (UTC)[回覆]
@RecoveryRingYFdyh000Cwek(@的順序是我從討論頁底下往上翻的,沒有先後之分)抱歉@各位,現在我所提出的兩個問題中1.已經被解決(基本可以認為不用修改),但是2.中提到的問題或許還需要各位(也包括我)達成一個清晰的共識:關於地鐵條目中應當如何處理「車站結構」和「接駁公交」這兩個部分的內容?
以及本人並不是非常清楚加入我們討論得出了應該刪除的結果,應該如何進一步操作,或許需要提報給管理員等?也歡迎各位給我指明方法。
再次感謝各位參與本人的討論!--這是不想改簽名的Ghrkya主頁|討論|簽名2024年2月22日 (四) 11:59 (UTC)[回覆]
請留意不同地方的鐵路資料詳細程度可能不同,以臺北捷運為例,官網有提供車站剖面、周邊等資訊。--迴廊彼端留言2024年2月22日 (四) 13:04 (UTC)[回覆]
港鐵在官網上也有類似的站台結構示意圖文件(中環站,類似;官網搜索,有中環站的整個車站指南文件,同樣包含站台結構示意圖,不過的確沒有接駁交通的說明)。——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2月23日 (五) 02:05 (UTC)[回覆]
廣州地鐵的話,站點介紹的出口諮詢中出提及出口公交站和公交線路,算是有提及接駁公交的信息。——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2月23日 (五) 02:10 (UTC)[回覆]
好的,謝謝您,目前已知西安地鐵等似乎沒有介紹。後期如果需要刪除/轉移,將會仔細查看頁面所提供的參考資料。
也歡迎您對頁面相關問題的處理發表您的看法!--這是不想改簽名的Ghrkya主頁|討論|簽名2024年2月22日 (四) 13:35 (UTC)[回覆]
我認為可以保留「站台結構」章節、「接駁交通」章節的存留持保留意見(無去留定向),因為翻查其他同類不同系統條目,「站台結構」章節幾乎都存在並且形式統一,可能意味着這是編輯之間的共識,但「接駁交通」章節的存在似乎未完全統一。例如北京地鐵是存在沒有這個章節的(例如玉泉路站八寶山站)。另外關於來源的問題,我建議可以掛無來源(Unreferenced)或更多來源(Refimprove)來請求補充來源。——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2月23日 (五) 01:48 (UTC)[回覆]
啊?第一條沒必要吧(雖然已經有結論了)第二條看起來基本也有結論了,不過接駁公交(要說的話還有出入口信息)的話是按站內導向寫的(就像這個,2023年9月29日經過時發現與同年4月2日看到的有變化就編輯了),應該能算可靠二級來源……吧?不過這些本人覺得不用上傳就沒有認真拍(能分辨出什麼字就行的標準)有必要在條目內一併附上的話本人會重新拍攝並上傳。縣鐵 (當前的) 維護者簽名·加入·協助·留言2024年2月25日 (日) 15:52 (UTC)[回覆]

案件(事件)命名


雖然我覺得這個議題不會有明確共識,但還是好奇請教一下諸位,一般社會案件(事件)名稱究竟用「案」還是「事件」好?刑事案件差不多都用「案」,但除此之外大概皆未有標準。——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3月25日 (一) 07:43 (UTC)[回覆]

尤其是「人名+案(事件)」的制式組合,個人認為很有統一命名的空間。——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3月25日 (一) 07:47 (UTC)[回覆]
個人覺得周泓旭案李明哲事件就很有問題。「周泓旭案」是「案」,這就默認了周是罪犯;而「李明哲事件」是「事件」,未採用大陸的「彭宇華李明哲顛覆國家政權案」……其中的春秋筆法似乎值得玩味。由於這兩個案子涉及兩岸,非常敏感,討論命名時也難免以各自的立場看問題。再怎麼說,這兩個案子都已經定讞宣判,也應該保持一致。--超級核潛艇留言2024年3月25日 (一) 08:45 (UTC)[回覆]
命名常規不賦予任何政權當局對此類事件的(全部或部分)定名權。此外,蔡英文的宇昌案中的「案」會默認蔡英文是罪犯嗎?--— Gohan 2024年3月25日 (一) 09:16 (UTC)[回覆]
宇昌案里的案當然不代表蔡英文是罪犯。但媒體也是隨意起名,結果就是「宇昌案」成了常用名稱(我對此無奈,人家沒犯罪);如果按WP:常用名稱用「宇昌案」亦無可厚非。--超級核潛艇留言2024年3月25日 (一) 10:54 (UTC)[回覆]
不必統一,命名常規足以處理。一般而言,主要在於可靠來源常用度。--— Gohan 2024年3月25日 (一) 09:13 (UTC)[回覆]
同U:神秘悟飯的意見,依WP:常用名稱使用可靠來源中常見的名稱。--CaryCheng留言2024年3月26日 (二) 16:26 (UTC)[回覆]
另外事件是否需要加年份進行強調,或許可能也需要討論一下。之前Cfls的移動,說明也有人認為可能需要事件、地點強調。比如像2014年宜賓公交車縱火案2014年跨年夜上海外灘陳毅廣場踩踏事件加了年份,但是Google上搜一下,可能也基本上無其他條目。
案件和事件的話,似乎還是有明顯區分,群體事件似乎不會用案件。--Kethyga留言2024年4月1日 (一) 09:34 (UTC)[回覆]

是否應將印尼棕櫚油產業等條目名中的「印尼」更換為「印度尼西亞」

還有印尼國內移民計劃印尼伊斯蘭教印尼高速鐵路等若干條目採用「印尼」稱呼。
我傾向更換。Wikipedia:命名常規#使用全稱規定:「請儘量不要使用簡稱或縮寫來命名條目,除非這個名稱只有它使用,且這個名稱大部分人都知道,且大部分人在大部分時間只使用這個名稱。」但也舉「蘇聯」之例,稱「除非該縮寫已經被公認為專有名詞」。對於「蘇聯」和「印尼」是否情況相同,我不敢下定論。還請各位對這一議題發表意見。
此外,如認為「無須更換」,那麼是否應該就印尼相關的條目統一命名?因為亦有很多條目使用了「印度尼西亞」的稱呼。—— 桁霽晚來天欲雪,能飲一杯無 ↹ 無言奮勉 ⏲ 2024年4月7日 (日) 01:24 (UTC)--桁霽留言2024年4月7日 (日) 01:24 (UTC)[回覆]

沒必要,在中文語境中,好像還沒有第二個國家簡稱「印尼」,不讓用簡稱本身是為了減少異議,這樣的簡稱不會產生異議,沒有異議本人認為就可以使用。這個討論好像前一個維基百科:互助客棧/條目探討#關於國家的名稱--Uyi liu2 For Tomorrow 2024年4月7日 (日) 01:44 (UTC)[回覆]
除非有相當數量的中文群體不知道該簡稱,否則傾向無需。無需統一命名,不違背簡潔性時可以用全稱以體現正式(如印度尼西亞經濟,否則用簡稱也合適。--YFdyh000留言2024年4月7日 (日) 15:04 (UTC)[回覆]
我覺得印尼高速鐵路確實有改的需要,因為真的可能被誤認為是印度和尼泊爾之間的高速鐵路。我對其他沒有爭議的條目名是否更改採取中立立場。--The Puki desu留言2024年4月8日 (一) 01:39 (UTC)[回覆]
聽着有道理,但是「印尼高鐵」、「印尼高速鐵路」是新聞中常用的一個稱呼,全稱則好像很少,所以誤解的可能性是否不高。--YFdyh000留言2024年4月8日 (一) 01:50 (UTC)[回覆]
會誤解嗎?——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4月8日 (一) 07:38 (UTC)[回覆]
因為我想了想印尼要是被誤解,就只能被誤解成印度和尼泊爾的合稱。而且要是有一天印度和尼泊爾合作了一個高鐵項目,叫印尼高鐵好像也不是不可能?不過我也不堅持要改,看看大火意見。--The Puki desu留言2024年4月8日 (一) 07:41 (UTC)[回覆]
印尼條目沒有{{not|印尼關係}},並且印尼有不止一個義項。目前來說,常用性壓倒歧義可能?--YFdyh000留言2024年4月8日 (一) 11:32 (UTC)[回覆]
我依舊保留更改傾向。再者「印度尼西亞」其實也不是全稱,全稱是「印度尼西亞共和國」。
再考慮到標題的正式性,使用「印度尼西亞」其實是折衷之下的最好選擇,就如大部分與波黑有關的條目都使用「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納」(甚至找到了一個「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印度尼西亞關係」)。
儘管目前發言各方傾向不改動,還是希望來者在建立條目時使用「印度尼西亞」。—— 桁霽晚來天欲雪,能飲一杯無 ↹ 無言奮勉2024年4月8日 (一) 12:55 (UTC)[回覆]
承往期討論()以及個人的偏好,社群大致上對「概論類條目應該以『印度尼西亞』而非『印尼』命名」有共識(或者至少我之前這樣做的時候沒有人反對),但對於分類命名、條目內文是否應該如此就還沒有。〈印尼國內移民計劃〉可以移動到〈國內移民計劃〉。另外,我認為印尼國家銀行這種專有名稱可以不改名(人家香港分行的招牌就寫着「印尼國家銀行」),Pertamina這種原文常用名不是全稱的也不需要刻意改(但目前的命名是不好的,Pertamina翻譯為「印尼國家石油公司」的話,那它的前身PT Permina又該翻譯為甚麼?)--春卷柯南-發前人所未知 ( ) 2024年4月8日 (一) 13:14 (UTC)[回覆]
註:此留言已被原作者(User:YFdyh000)移除。2024年4月8日 (一) 17:03 (UTC)[回覆]
--YFdyh000留言2024年4月8日 (一) 14:01 (UTC)[回覆]
錯了,「PT」在印尼一般是指稱有限公司,然後「PN」是國營公司(1961年Permina改組後是國營公司),沒有印尼人會這樣稱呼Permina或Pertamina,不要原創研究。然後這兩家公司都是國營公司()。所以我覺得人家說你「讀個條目能死」不無道理。--春卷柯南-發前人所未知 ( ) 2024年4月8日 (一) 16:19 (UTC)[回覆]
嗯……沒完全懂,但我先前誤讀與弄混了名字。--YFdyh000留言2024年4月8日 (一) 17:03 (UTC)[回覆]

原來既有討論已經得出共識,那麼這個討論也就不必要了,宜尊重原先的「概述類條目應當用『印度尼西亞』命名」的共識,移動現時以「印尼」開頭的概述類條目。——  桁霽  晚來天欲雪,能飲一杯無  ↹ 苦辛 🇹🇱   2024年4月9日 (二) 23:05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