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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讨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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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议完善维基百科:标志并纳入方针

  •  理由 :鉴于基于此指引的Template:Non-free logo(16000+次链入)和Template:Non-free use rationale logo(8000+次链入)在中文维基百科和英文维基百科等各类维基百科都有着极为广泛的应用,其中有很多都是通过翻译引入中文维基百科,而中文站尚未对标志使用方式构成共识,同时文件合理使用原则所定义的“最小限度的使用”和“无自由等效作品”存在模糊之处,因此希望在客栈寻求中文维基百科对于标志版权使用的共识,即便难以达成共识,也寻求协助更新指引的英文版本。
  • 说明:我和Wcam前辈杭州海塘博物馆标志使用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标志使用使用上存在许多分歧,Wcam认为标志并非以上事物的“首要视觉辨识要素”,可以由自由版权图片替代,而本人认为标志并非“首要视觉辨识要素”只是个人看法,标志本身就是事物间用来作为识别物。wcam援引碧峰峡旅游景区标志使用,称其为这一领域的已有“共识”,而此轮讨论仅仅有两个人参与讨论,难以称得上充分讨论得出的共识,且本例中的旅游景区标志本身也是与景点紧密联系的旅游景区运营公司的标志,因此我个人并不认同这一类删除。
  1. 在很多场合下标志都有着不同于事物本身的识别属性,假使个人不能亲身体验事物本身所带来的识别效果,或者这一事物对于不熟悉的人识别性并不高,那么对于这些人而言标志就是识别事物的首要识别物,譬如你可能从来没有看过某一足球队比赛,对于这些人而言某队比赛的场面其实和其他球队没有什么本质区别,但是你可以通过标志认识这一足球队,这一点已经应用于商标领域。
  2. 再论“首要视觉辨识要素”,许多非自由版权的城市标志保留下来,城市的“首要视觉辨识要素”是城市天际线、地标建筑、知名景点,还是社会名人,这都是仁者见仁的事情。全站搜索“首要视觉辨识要素”,这一理据仅仅出现于存废讨论的2019/11/052020/01/112020/04/102020/07/282020/08/13,我在存废讨论之外并没有找到这一规则,因此对于标志算不算“首要视觉辨识要素”及标志如何合理使用表示疑惑。

以上--~ƒ(方)^ρ2020年8月13日 (四) 20:46 (UTC)[回复]

如果希望确立非自由内容“最小限度的使用”和“无自由等效作品”的标准,应当寻求确立Wikipedia:合理使用为指引,有一个根据英文维基百科翻译的未完成版本在Wikipedia:合理使用/草稿。--Wcam留言2020年8月13日 (四) 20:56 (UTC)[回复]
@方的1P:回应关于识别属性的问题,如果一个事物有多个方面可以作为视觉辨识要素,而哪一个方面是首要的如您所说是见仁见智的事情,且这种情况下某些方面可以使用自由版权内容体现,而另一些方面则必须使用非自由内容,则毫无疑问应当优先使用自由版权内容体现的方面,因为我们的宗旨是建立自由的百科全书。对于游览造访的目的地,实体外观是其最重要的识别属性(至少是最重要之一),且可使用自由版权照片体现,这对于建立自由的百科全书这一目的已经是足够的。如果相关条目对该场所的品牌设计或营销手段等方面进行有可靠来源支撑的针对性评述,而使用其标志图案可以加深对这部分主题的理解,则可以在相应章节使用非自由标志图案,但仍不应该在条目顶部信息框用作辨识条目主题。--Wcam留言2020年8月13日 (四) 21:34 (UTC)[回复]
  1. 我所了解en:Wikipedia:Logos的共识为:most users feel that portraits provide valuable information about the person that is difficult to describe solely with text. Logos should be regarded as portraits for a given entity. Unlike people, however, where it is often possible to take a free photograph of that person, logos are typically protected by copyright and trademark law and so cannot be replaced by a completely free alternative.(多数用户感觉人物肖像对于介绍个人提供了宝贵的信息,并且这一信息难以单独用文字来形容。标志相当于给定事物的人物肖像,但不同于人物肖像很多情况下都可以通过照相获取到自由版权的照片,标志大多数情况都受到版权法或商标法的保护,因此难以存自由版权的替代品。)例如ENWP中版权狂魔迪斯尼的例子,en:Walt Disney World就同时有乐园图像和logo的存在,并且从零几年就开始挂到现在。
  2. 阁下既然已经同意仁者见仁的看法,且也提及了标志所蕴含的“品牌设计或营销手段”,那么本人认为标志从很大程度上本身就已经体现了“品牌设计或营销手段”,这一内涵很多时候难以用语言来表述或者完全不需要用语言来表达,通过图像直观就能体现出来。回到景区和博物馆身上,再就博物馆举例,譬如File:Logo of Musée d'Orsay.PNGFile:Museum of london logo.png早已应用到中文维基领域。作为极具辨别力的标志,现当代大多数标志追求的恐怕都是浅显易懂,不言而喻,一眼就可以辨识出其宗旨和要义。
  3. 就前辈所提及的“优先使用”问题,我特意去看了WP:合理使用的说明:“有在能达成同样以百科全书为目的之自由等效作品不存在或无法创作的前提下,才能使用非自由内容。”(ENWP原文:No free equivalent. Non-free content is used only where no free equivalent is available, or could be created, that would serve the same encyclopedic purpose.)这一方来自于WP:非自由内容使用准则——然而在2016年方针通过时并没有讨论什么情况下算是“自由等效作品不存在或无法创作”,显然在ENWP中的共识是认为WP:标志与该原则并行不悖,并没有优先使用而不使用非自由的说法,但中文站共识有待确认。同时,在Wcam前辈所指出的Wikipedia:合理使用/草稿中对于“优先使用”的界定为:“优先使用在一个主题内传达了多个重要的理解点的一则非自由内容,而不是使用多则非自由内容而每则传达的理解点较少。这与该主题是由一篇条目进行论述,或是分割成多篇条目无关。”我的理解中,实体的logo很多情况下比实体图像更能够传达实体的要点,这和我之前举足球队例子一样。
  4. 就前辈提出建议寻求Wikipedia:合理使用/草稿列为指引,我暂且希望讨论标志相关话题,正如前文所提及,标志一般具有版权且难以替代,且现有的草稿也一样语焉不详,并且依赖于WP:LOGOS来明确明确界定LOGOS的使用,因此我还是想要了解社区对于LOGO使用的共识。
以上。~ƒ(方)^ρ2020年8月13日 (四) 23:51 (UTC)[回复]
我不否认大多数情况下使用非自由标志是有必要的(例如在公司条目中用作辨识),但对于景区,应当优先使用自由版权照片作为辨识,而大多数此类条目不可能详细涉及品牌设计或营销手段相关内容,故完全不需要使用非自由标志。使用非自由内容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限制,根据维基媒体基金会版权许可方针,所有计划都只应该寄存自由版权内容,非自由内容必须尽可能少。--Wcam留言2020年8月14日 (五) 13:32 (UTC)[回复]

WP:标志列为内容指引

通过:

公示期间无异议,本案通过,并请管理员协助处理。台湾杉在此发言 (会客室) 2020年12月5日 (六) 06:42 (UTC)[回复]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至合适的讨论页进行,并不要再次编辑本讨论。

本规范已自英语维基百科翻译完成,且标志使用在中文维基百科非常常见。由此,请检视并讨论是否列为指引,以及是否有中文维基百科特有状况必须修改该候选指引内容。台湾杉在此发言 (会客室) 2020年11月14日 (六) 04:03 (UTC)[回复]

我觉得可以如此。SANMOSA SPQR 2020年11月14日 (六) 06:19 (UTC)[回复]
我认为可以。--Tazkeung(CommentHERE) 2020年11月15日 (日) 05:33 (UTC)[回复]
(+)支持提议。—— Eric Liu 创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0年11月15日 (日) 06:15 (UTC)[回复]
建议暂缓,理由是指引草案可能由于是翻译原因(或可能是默认了Wikipedia:公有领域等非方针指引页面的内容是准确的),所给出的指导意见对于一些中文本地经常出现的问题缺乏充分考量和提示。尽管维基百科的服务器在美国,但考量到中维所编写的条目中所涉及的标志,更多地来自使用汉语的司法管辖区,对于在这些司法管辖区的商标应采取何种政策上传,中维的方针指引有理由做更详细考察。所涉及的问题具体包含:
  1. Wikipedia:标志#自由授权标志章节用语有语言混淆的可能,a)章节中既有提及“文字”又有提及“字母”、“纯字母”,上述的几个概念所指代的内容是否包含汉字(即使写的是“字母”,是否本意也包含了汉字)不够明确;b)“手写文字”是否包含了汉字书法没有指明;
  2. 承上a),目前的草案对将汉字(及其简单图形组合构成的)标志纳入公有领域的法律风险未作充分考察而仅仅提出“字母型态在美国不受著作权保护”,事实上对于汉字字体的著作权认可在中国大陆已有先例(wikisource:zh: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知民终字第0161号民事判决书),且即使是普通的英文字母构成的标志也有被认定为具有著作权的先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终字第1540号行政判决书);
  3. 承上b),目前的草案对将书法标志纳入公有领域的法律风险未作充分考察,事实上在中国大陆已有数个案例将书法标志纳入著作权保护范畴,如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郑知民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2011)郑民三初字第989号民事判决书将“澳門豆撈”四个字的书法纳入著作权保护范畴,且即使是普通的书写(虽然该例不是标志而是手稿)也有被视为美术作品的先例(wikisource:zh: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终8048号民事判决书);
虽然上述举例主要涉及中国大陆的案件,但如最开始所述除中国大陆外对于中文维基百科常涉及的其他司法管辖区(香港、澳门、台湾、新加坡、马来西亚等)的情况应做充分考察并给予提示。故而推荐目前版本的草案在做必要修改前不列为指引。--Kirk★ 0#0 2020年11月20日 (五) 11:53 (UTC)[回复]
@KirkLU:如果我没理解错的话,维基百科这里只需要考量美国佛罗里达州的版权法例(也就是只要美国佛罗里达州认为符合相关要求,就是真的符合相关要求),更具参考价值的可能是美国法院对于汉字的判决(如有)。这里可以做的大概像commons一样,声明档案是因符合美国佛罗里达州的版权法例的要求而视同无版权,但不代表在美国以外亦如此。SANMOSA SPQR 2020年11月20日 (五) 12:32 (UTC)[回复]
@Sanmosa:我感觉就我在commons的经验,跟商标注册地的法律似有关系,宁波轨道交通的标志(甬)就因为在中国版权中心(约莫是这个名字的这么一个机构),最后在commons上被删除了。--Kirk★ 0#0 2020年11月20日 (五) 12:41 (UTC)[回复]
选取前述数个案例的原因也主要是这几个案例印象中在commons的多处讨论中有提到过。--Kirk★ 0#0 2020年11月20日 (五) 12:44 (UTC)[回复]
那可能仅是因为佛罗里达州法例不认那个标志是无版权,才会再看商标注册地的法例。SANMOSA SPQR 2020年11月20日 (五) 12:47 (UTC)[回复]
维基共享资源对于标志的要求是,在来源国及美国必须皆为自由授权才能上传。至于维基百科并非维基共享资源,涉及中文标志的问题,的确只要考虑美国的著作权法规立场即可,而如果涉及中文圈规范,则说明引用维基共享资源中各地著作权法规的说明。--台湾杉在此发言 (会客室) 2020年11月20日 (五) 13:02 (UTC)[回复]
原来是这样(“在来源国及美国必须皆为自由授权才能上传”),受教。考虑到这部分,我还是保持前面的考量(“考量到中维所编写的条目中所涉及的标志,更多地来自使用汉语的司法管辖区”或者说汉语司法管辖区的标志更可能被参与中文维基百科为主的编辑注意、上传和使用),所以在公有领域规则(这一涉及到把内容上传到C站的规则)的部分应作一个特别提醒和说明,只提美国的标准感觉有误导性。--Kirk★ 0#0 2020年11月20日 (五) 13:12 (UTC)[回复]
不过说起来,经台湾杉君这么一说,感觉简单很多了,不必挨个说明,而是提示编辑“有时候XX类型的标志也未必是公共领域”,请编辑具体查阅C区的政策并做考证。--Kirk★ 0#0 2020年11月20日 (五) 14:30 (UTC)[回复]

自由授权标志章节的修正案

现行条文

请注意,即使这类标志不受著作权保护,仍有可能受到商标法规保护。

提议条文

请注意,即使这类标志不受著作权保护,仍有可能受到商标法规保护。此外,在美国以外发表的简单字母、手写文字或几何图形标志,可能会依据当地著作权法规,认定为受到著作权保护,请参阅维基共享资源中的各地著作权法规页面,了解所要上传的标志是否受到著作权保护。

以上修正。台湾杉在此发言 (会客室) 2020年11月21日 (六) 04:30 (UTC)[回复]

经修订后应无重大法律疏漏,支持列为正式指引。--Kirk★ 0#0 2020年11月21日 (六) 12:37 (UTC)[回复]
(+)支持以上修订并立为指引。--Wcam留言2020年11月21日 (六) 13:48 (UTC)[回复]

本指引经修订后6日无明显讨论,预期到7日后可能也无其他意见,因此本案将公示期延长为8日。现在开始 公示8日,2020年12月5日 (六) 03:33 (UTC) 结束台湾杉在此发言 (会客室) 2020年11月27日 (五) 03:33 (UTC)[回复]


本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至合适的讨论页进行,并不要再次编辑本讨论。

大量条目的标志被无故删除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至合适的讨论页进行,并不要再次编辑本讨论。

近日发现管理员Wcam以来源图片不是相等的格式为由,将大量条目的logo提出删除,大部分已经被删除,影响多个条目的内容。不过他所指的所述理据,只是摆放在草稿内,并非每一个用户都知道有关的安排。而{{SVG-Logo}}的模板只是写明不建议制作原创的SVG版本标志,没有完全禁止。个人认为管理员的做法太严格。加上格式不相同下,变相需要重新逐一上载有关的logo,这样做会非常浪费时间。--Wpcpey留言2021年5月7日 (五) 01:26 (UTC)[回复]

(&)建议:建议在方针区讨论,一旦有共识,就是新的规则。--虫虫飞♡♡→♡℃留言 2021年5月7日 (五) 01:32 (UTC)[回复]

本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至合适的讨论页进行,并不要再次编辑本讨论。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至合适的讨论页进行,并不要再次编辑本讨论。

近日发现管理员Wcam以来源图片不是相等的格式为由,将大量条目的logo提出删除,大部分已经被删除,影响多个条目的内容。不过他所指的所述理据,只是摆放在草稿内,并非每一个用户都知道有关的安排。而{{SVG-Logo}}的模板只是写明不建议制作原创的SVG版本标志,没有完全禁止。个人认为管理员的做法太严格。加上格式不相同下,变相需要重新逐一上载有关的logo,这样做会非常浪费时间。相关的时间已经可以够时间更新其他条目。--Wpcpey留言2021年5月7日 (五) 01:46 (UTC)[回复]

有关删除理由既然仍处于草稿阶段,未有标识和共识基础等元素,完全引用作执行站务的理据恐怕难以信服,应即时讨论有关修订草案与执行等可能存在的管理滥权等严重问题--约克客留言2021年5月7日 (五) 02:33 (UTC)[回复]
已经向存废复核请求提报相关问题[锚点失效]。--痛心疾首 2021年5月7日 (五) 02:36 (UTC)[回复]
  • 草稿不应当被视为是删除方针的一部分,最好还是立即开始讨论,将Wcam的论述提炼成方针由社群通过。如果社群无法通过这样的方针,那说明前述svg文件的删除是有问题的。Itcfangye留言2021年5月7日 (五) 07:48 (UTC)[回复]

支持提议将该论述列为指引,放置于Wikipedia:标志#上传非自由标志章节末尾:

现行条文

(无)

提议条文

对于非自由标志或其他设计的矢量图像(即SVG),在标志本身所具有的著作权之上,对该标志图案进行矢量化是否会产生额外的著作权,美国法律在这一方面并不明确。为了避免这种不确定性,编辑者在上传非自由标志的矢量图像时,应使用该标志的著作权人制作的矢量图像,而不应该使用自行制作或来自第三方网站(如 seeklogo.com 或 Brands of the World)的矢量图像,因为在这些情况下,标志的矢量化可能是在未经标志的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进行的。如果编辑者自行对自由图片进行矢量化,应注明图片的来源,以便确认其自由度,并在自由许可下发布他们的贡献(转换为矢量的劳动),以帮助解决上述的模糊性。

欢迎提出改进意见。此规定对应英文维基百科正式指引,已在英维实施执行多年,应无重大瑕疵或漏洞。--Wcam留言2021年5月7日 (五) 12:37 (UTC)[回复]

如果违反规定那就不是“无辜”,达到遵守规定的状态确实需要消耗时间和社群精力,但不应刻意设置障碍将旧的违规图片“赦免”。另外您也可以查阅维基百科:维基百科政策简报/存档,看看有多少方针指引修订是不溯及以往的。--Wcam留言2021年5月7日 (五) 16:05 (UTC)[回复]
请留意在负责提删的用户在每天会一下子提删多个档案,并非每日只有一个。加上部分条目的公司可能已经结业,要再次找相关的档案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Wpcpey留言2021年5月8日 (六) 10:27 (UTC)[回复]
  • 原来还有这个问题点...如果将此一部分指引加上不溯及既往那我的意见则是(+)支持,如果没有则是(=)中立。--~~Sid~~ 2021年5月8日 (六) 13:12 (UTC)[回复]
  • (+)支持针对新上传的标志。本方针修订是建基于美国法律对“进行向量化是否会产生额外的著作权”未有明确定义。按我的理解,假若不产生额外的著作权,那么上传第三方网站制作的svg格式标志,并不侵犯第三方网站版权,这些标志应按目前合理使用方针处理,也就是可以暂时保留,并可能须改回标志所属公司曾发表过的标志格式(通常是jpg/gif/png等);假若会产生额外的著作权,那么任何编者都可以合法地自行制作及上传svg格式标志,而不侵犯标志所属公司版权,况且这些标志是open source格式,侵犯第三方网站版权的标志轻易就能被替代。既然有这种不确定性,对于既有svg格式标志,由于上传时没有此规限,应等待该法律条文明朗化才处理,但上传者应承担法律条文明朗化之后可能导致删除的风险。对于以后新上传标志,为避免产生此等风险,支持作出相应规限︰使用标志所属公司曾发表过的标志格式,或自行制作svg格式标志(承担法律条文明朗化后可能被删风险),不得使用第三方网站制作的svg格式标志。—Baycrest (作客) 2021年5月8日 (六) 16:55 (UTC)[回复]
法律风险并不只有“上传者承担可能被删除风险”这么简单,维基媒体基金会作为寄存这些图片的服务商,有可能因寄存的非自由内容收到DMCA takedown或是承担其他法律后果。--Wcam留言2021年5月10日 (一) 17:53 (UTC)[回复]
这些法律风险是所有合理使用档案都会面对的,而svg格式标志要面对的额外风险就应该只有法律条文不明朗吧。—Baycrest (作客) 2021年5月11日 (二) 16:16 (UTC)[回复]
  • (+)支持修订,也(+)支持“只针对实施后上载的档案”。
  • 建议在页面最下方加入如何在特定浏览器中取得矢量媒体的教程。例如:“在Firefox中点击‘工具→页面资讯’,选择‘媒体’,找到需要的媒体后,点击‘另存新档’储存媒体;在对应的URL地址上右单击,然后选择‘复制’”。
  • 因应顾虑,建议更改为:
现行条文

(无)

提议条文

对于非自由标志或其他设计的矢量图像(即SVG),在标志本身所具有的著作权之上,对该标志图案进行矢量化是否会产生额外的著作权,美国法律在这一方面并不明确。为了避免这种不确定性,编辑者在上传非自由标志的矢量图像时,应使用该标志的著作权人制作的矢量图像,而不应该使用自行制作或来自第三方网站(如 seeklogo.com 或 Brands of the World)的矢量图像,因为在这些情况下,标志的矢量化可能是在未经标志的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进行的。如果编辑者自行对自由图片进行矢量化,应注明图片的来源,以便确认其自由度,并在自由许可下发布他们的贡献(转换为矢量的劳动),以帮助解决上述的模糊性。唯本条文生效前的矢量图像不适用于本条。

以上。--Billytanghh 讨论 欢迎参与亚洲月 2021年5月8日 (六) 19:44 (UTC)[回复]

我仍然认为此修订应当溯及以往。上面认为不应溯及以往(且给出具体理由)的用户主要猜测会导致大量现有图片受到影响,然而搜索现有的非自由SVG图片,并未发现有很多图片属于因公司结业而无法找到标志图片的例子。况且如果某公司连标志图片都根本找不到(即很难被大众看见,注意是从任何来源而不仅仅是可靠来源),那么此标志也就不是视觉辨识该公司的主要途径(读者看到了标志也无法确定条目内容是在描述该公司),缺少了也不妨碍理解条目主题(违反WP:NFCC#8)。综上,反对添加不溯及以往的附加条款。--Wcam留言2021年5月10日 (一) 17:38 (UTC)[回复]
主要是因为过往容许上传svg格式标志,现在只因法律条文不明朗而要全面禁止,会一下子影响很多档案,即使替换也需时及需人手,事实上已经有多个档案没人替换而被删除了。我认为可以鼓励把既有第三方网站svg格式标志替换为上述可接受格式,新上传档案才须受新规则约束。既有第三方网站svg格式标志仍然须符合维基百科:合理使用的其他规定,不符合者仍可依规定提删,相信这样做仍然比美国法律对于合理使用要求严格,也不会增加维基媒体基金法律风险。—Baycrest (作客) 2021年5月11日 (二) 16:16 (UTC)[回复]
  • 另:(!)意见:版权举报区已经成为事实上的一言堂,哪个标志该删除,那个标志不该删除,违反了哪条规则,怎么个违反法,缺少了到底会不会妨碍读者理解,十之八九就是Wcam君一个人说了算。当然,其他用户不活跃是主要原因,但这种现状也不是好事。建议修订相关政策,规定:
现行条文

(无)

提议条文

在不是快速删除的前提下,应该有最少两人(包括提名人)投票支持删除,管理员才能考虑删除。
管理员在删除档案时,应该清楚阐述为甚么反对的理由不成立,而且应该避免简单地剪切粘贴支持删除的理据。

(:)回应我完全无意要一个人说了算,任何用户都有权参与讨论,你也指出其他用户不活跃是主要原因,但收紧删除标准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如果要求至少两票删除才可删除,影响面将会非常广(包括绝大多数的关注度存废讨论)且可能会造成站务积压和混乱。另外如欲修订维基百科:删除方针维基百科:关闭存废讨论指引建议另行提案。--Wcam留言2021年5月7日 (五) 15:58 (UTC)[回复]
(-)反对:同Wcam。首先存废讨论不是投票,这个条款已经是抵触了方针,如果真的要加入这个条款的话也应该加入保留的相应条款:应该有最少两人(包括提名人)发表意见、管理员在结案时,应该清楚阐述为甚么保留或删除一方的理由不成立,而且应该避免简单地剪切粘贴支持保留或删除的理据。--【和平至上】💬 2021年5月7日 (五) 20:00 (UTC)[回复]
将提议中“投票”二字删除即可。--Yangwenbo99 2021年5月8日 (六) 01:21 (UTC)[回复]
既然非自由版权的文件的著作权经常发生争议,不如学习其他一些语言版本,例如日语、德语等,干脆不允许任何合理使用的文件,避免了争议,也让维基百科更自由了,岂不是两全其美--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1年5月8日 (六) 01:47 (UTC)[回复]
(+)支持,请尽速提此案。->>Vocal&Guitar->>留言 2021年5月8日 (六) 09:30 (UTC)[回复]
(-)强烈反对,这样只会让知识传播更大限制,不是大多读者想会见到的,影响面将会非常广,也是非常大的损失,这样变成同文字百科没有分别。--Wpcpey留言2021年5月8日 (六) 10:20 (UTC)[回复]
中国人的性情是总喜欢调和,折中的。譬如你说,这屋子太暗,须在这里开一个窗,大家一定不允许的。但如果你主张拆掉屋顶,他们就会来调和,愿意开窗了。”--悔晚齋臆語2021年5月8日 (六) 10:47 (UTC)[回复]
文字百科错了吗?我还是老话一句,你文字描述能力都有问题了,加上图片你是能好到哪里去?另外也不要方便当随便,图片是他人的心血,我们未经许可使用就很过分了,阁下还变本加厉,是打算豆腐吃到饱吗。 --Loving You Is A Losing Game 2021年5月8日 (六) 17:27 (UTC)[回复]
维基百科的合理使用规定已经非常严谨了,是超出世界的标准。这些盲目服从权威和版权道德限制传播,本人不能接受。创作这些东西的人,都喜欢这些东西对外分享的[来源请求]。只是现在版权已经成为了版权持有人保护自己的手段。而这里有些用户却是向版权持有人的利益出发,并非为了传播知识。--Wpcpey留言2021年5月9日 (日) 00:20 (UTC)[回复]
你也是向著利益出发,所以不要讲得自己很高尚无私,而且用传播知识当作私益妄为的借口...,不看时间我还以为是大航海时期的传教士。想用就用他人作品,这样的强盗行为很不可取。而阁下的意见“创作这些东西的人,都喜欢这些东西对外分享的”,谁?我这里挂的来源请求,请你给出可供查证的文本,谢谢。
图片只是辅助,有会很不一样,但没有不会怎么样。况且你的编辑水平,有复制贴上、有凭空捏造等诸多前科,而没有图片就好像什么都不会写更是令人担忧,你说你想传播知识,我看你是把这里当成IG画廊吧。文字百科没有罪,维基上也有很多人可以不用图片就写出一篇好条目,而阁下只专注图片不去精进自己的编辑能力,那我只能说你还是去fandom好了,维基百科就是,不爽不要用谢谢。 --Loving You Is A Losing Game 2021年5月9日 (日) 11:52 (UTC)[回复]
合理使用是美国法律赋予网站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权利,维基百科编者行使此权利已经很严谨地自我约束,超出世界的标准,竟被Milkypine说成强盗行为。有些编者只专注文字,有些只专注图片,只要是为了使维基百科更好,都应无任欢迎。Milkypine人身攻击,指Wpcpey“打算豆腐吃到饱”[1]、“有凭空捏造等诸多前科,而没有图片就好像什么都不会写”[2],更诽谤Wpcpey“你也是向著利益出发,所以不要讲得自己很高尚无私,而且用传播知识当作私益妄为的借口”、“强盗行为”[3]。已提报Milkypine至Wikipedia:管理员布告板/其他[4]。—Baycrest (作客) 2021年5月9日 (日) 14:11 (UTC)[回复]
@Baycrest:请你给我道歉,我并没有说合理使用是强盗行为。如果你看不懂我的意见,就问我,不要不懂装懂。
我抨击的是Wpcpey大用传播知识当作合理侵犯的理由,考量到Wpcpey大往例(例如Wikipedia:存废复核请求#File:TVB_七警案_拳打脚踢.jpg[锚点失效]Wikipedia:存废复核请求/存档/2021年1月#File:中国中央电视台_第一线_谁把天才变成了魔兽_临沂_网戒中心.jpgWikipedia:存废复核请求/存档/2021年1月#File:Riot_police_use_the_Pepper-spray_pellet_in_MOKO_20200510.jpg),这根本不是合理使用。 --Loving You Is A Losing Game 2021年5月9日 (日) 14:27 (UTC)[回复]
相信Wpcpey合理使用他人图片时,都有注明原作者及出处,也相当可能符合美国版权法规定,只是维基百科把标准定得比法律更严才导致经常需要提删讨论。对比其他网站,特别是内容农场,他们的偷图行为才是强盗行为。维基编者使用他人图片已相当克制,竟被Milkypine说成强盗行为,对此非常失望。—Baycrest (作客) 2021年5月9日 (日) 14:42 (UTC)[回复]
@Baycrest:如果你不打算道歉也不打算认真讨论,请你离开,要展现你的骑士也不要只对Wpcpey一个人,他不是高塔公主,他有问题他可以自己解决,Wpcpey没有你想的那么脆弱。
“相信Wpcpey合理使用他人图片时,都有注明原作者及出处,也相当可能符合美国版权法规定”相信?可能?确定就确定,不确定就不确定,这有很难吗?而且讲难听一点,我们在这里上传他人图片的行为和内容农场有啥不一样?只是画质低尺寸小就不算偷图行为?“维基编者使用他人图片已相当克制,竟被Milkypine说成强盗行为,对此非常失望。”我也对你的视力感到非常失望,我并没有写在座的各位是强盗,况且维基编者使用他人图片已相当克制[来源请求]。 --Loving You Is A Losing Game 2021年5月10日 (一) 13:15 (UTC)[回复]
这些图片一早在外界及网上广泛流传多时,而且完全符合合理使用要求。只是某些用户刻意将规定要求无限放大,已经变成政治及思想审查自己不想见到的东西。--Wpcpey留言2021年5月9日 (日) 14:46 (UTC)[回复]
@Wpcpey:“这些图片一早在外界及网上广泛流传多时,而且完全符合合理使用要求”很明显阁下就是不清楚什么是合理使用才会讲这种话,图片被公布于网上和广泛流传都不是合理使用的证明,阁下应该考虑图片使用的必要,也需要注意是否会侵害到作品商机和作者权益,不该拿“传播知识”当作妄为的借口。
另外,也请阁下不要预设反对者都是“规避政治及思想审查自己不想见到的东西”,这招你用很多次了,你不腻,我都腻了。 --Loving You Is A Losing Game 2021年5月10日 (一) 13:15 (UTC)[回复]
我在这个讨论已经认真地发表了意见,见上方。Milkypine你在这个讨论贡献过甚么?也请Wpcpey不要再回应Milkypine的任何发言,这里是讨论应该如何处理svg格式标志,并非只针对Wpcpey上传的标志,而是对所有编者上传的标志都有约束力。因此任何仅针对个别编者行为的发言都没有价值,而且离题。请大家继续讨论如何处理svg格式标志,并停止回应任何离题发言。—Baycrest (作客) 2021年5月10日 (一) 14:24 (UTC)[回复]
(-)反对存废讨论不是投票。--Antigng留言2021年5月8日 (六) 01:55 (UTC)[回复]
Antigng阁下的存废讨论不是投票,且此举是不符合中维AFD现状这会造成站务大量积压,目前AFD绝大多数有人表达意见时提删需要保留时或有争议时才会出现讨论,否则几乎都很少。但要是能因此刺激社群愿意花时间参于AFD讨论那我意见则是(+)支持,不过这机率极小所以目前先保持(=)中立。--~~Sid~~ 2021年5月8日 (六) 13:12 (UTC)[回复]
(-)反对PÑēüḾôňïę1357大的提案,话说你自己都不常参与存废讨论了,你也是其他不活跃的用户OKerrrrrr。 --Loving You Is A Losing Game 2021年5月8日 (六) 17:34 (UTC)[回复]
反对PÑēüḾôňïę1357的提案。就Wcam的提案,仅反对溯及既往一点:既然规则此前容许原创的SVG格式标志,我认为顶多只能建议用非原创标志(无论格式)代替原创的SVG格式标志(或直接从原创的SVG格式标志提取PNG),并在清理所有连入后删除。“维基媒体基金会作为寄存这些图片的服务商,有可能因寄存的非自由内容收到DMCA takedown或是承担其他法律后果”,这是基金会事权,和一般用户无关:进行处理的是基金会,而不是一般用户(就像enwiki的G9一样),讨论这些东西实际上就是越俎代庖。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5月11日 (二) 04:46 (UTC)[回复]
根据Billytanghh的提案再调整一下,作为我的提案:
现行条文

(无)

提议条文

对于非自由标志或其他设计的矢量图像(即SVG),在标志本身所具有的著作权之上,对该标志图案进行矢量化是否会产生额外的著作权,美国法律在这一方面并不明确。为了避免这种不确定性,编辑者在上传非自由标志的矢量图像时,应使用该标志的著作权人制作的矢量图像,而不应该使用自行制作或来自第三方网站(如 seeklogo.com 或 Brands of the World)的矢量图像,因为在这些情况下,标志的矢量化可能是在未经标志的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进行的。如果编辑者自行对自由图片进行矢量化,应注明图片的来源,以便确认其自由度,并在自由许可下发布他们的贡献(转换为矢量的劳动),以帮助解决上述的模糊性。

(生效日期)前上载的矢量图像不适用上方条文,惟用户仍可以以其他方针指引所载明的理由请求删除在(生效日期)前上载的原创矢量图像。

以上。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5月12日 (三) 07:04 (UTC)[回复]

(-)反对 Sanmosa的提案,这样也是同目前未有更新模板的合理使用档案一样,一日内会有大量提删。要留意这里会有用户非常著紧去请求删除。--Wpcpey留言2021年5月12日 (三) 07:40 (UTC)[回复]
即使是走Billytanghh的提案,甚至完全不修改现有条文,对(生效日期)前上载的原创矢量图像的效果仍然一样。例如原创矢量图像如果是实际内容重复的图片,现在还是能删除。这不能视为合理的反对理由。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5月12日 (三) 08:42 (UTC)[回复]
@Sanmosa:您的意见似有矛盾之处,如果有人依您的建议用非原创标志代替原创的SVG格式标志,则会有人援引您提议的条文“(生效日期)前上载的矢量图像不适用上方条文”进行回退,并将非原创标志以“内容重复且有高解析度SVG档案取代”为由提请删除,所以您提议的条文起不到应有的效果。另外对于“越俎代庖”一说我不能认同,虽然处理侵权内容也是基金会事务的一部分,但本地社群也有从严限制非自由内容使用的责任,这在基金会版权方针里是明确了的。--Wcam留言2021年5月13日 (四) 13:26 (UTC)[回复]
“惟用户仍可以以其他方针指引所载明的理由请求删除在(生效日期)前上载的原创矢量图像”属于“(生效日期)前上载的矢量图像不适用上方条文”的例外情况(由“惟”字起相关效果),因此不存在矛盾或无效的情况。我暂时仍然保留“越俎代庖”的说法,因为使用条款第8部分确实说明这种工作完全是基金会事权,使用条款第10部分则明确说明“多次侵犯版权”(repeat copyright infringement)才算是违反使用条款并可引致全域锁定,我认为一开始就假定所有用户都“多次侵犯版权”并不合理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5月13日 (四) 13:37 (UTC)[回复]
@Sanmosa:我觉得不是所有用户都会按您解释的意思理解,是否可换成更清晰的表述,例如(生效日期)前上载的矢量图像如有违反上方条文之情形,应在以著作权人制作的图像替换后依据其他方针指引所载明的理由请求删除。--Wcam留言2021年5月13日 (四) 13:52 (UTC)[回复]
到时候放讨论连结出来就好,讨论过程本身与最后通过的条文同样是共识的一部分。我的建议是就矢量图像的条文另开新段(三级分段),这样我比较好处理。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5月13日 (四) 13:56 (UTC)[回复]

新提案

经过以上讨论,平衡各方意见后,现提出新的表述如下:

现行条文

(无)

提议条文

对于非自由标志或其他设计的矢量图像(即SVG),在标志本身所具有的著作权之上,对该标志图案进行矢量化是否会产生额外的著作权,美国法律在这一方面并不明确。为了避免这种不确定性,编辑者在上传非自由标志的矢量图像时,应使用该标志的著作权人制作的矢量图像,而不应该使用自行制作或来自第三方网站(如 seeklogo.com 或 Brands of the World)的矢量图像,因为在这些情况下,标志的矢量化可能是在未经标志的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进行的。如果编辑者自行对自由图片进行矢量化,应注明图片的来源,以便确认其自由度,并在自由许可下发布他们的贡献(转换为矢量的劳动),以帮助解决上述的模糊性。(生效日期)前上载的矢量图像如有违反前述之情形,应在以标志著作权人制作的图像替换后依据其他方针指引所载明的理由请求删除。

这样对于现有图片规定必须替换为合格图片后方可提报删除,避免指引生效后出现大量提删的情况。--Wcam留言2021年5月13日 (四) 20:20 (UTC)[回复]

可。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5月13日 (四) 23:59 (UTC)[回复]
“如果编辑者自行对自由图片进行矢量化,应注明图片的来源,以便确认其自由度,并在自由许可下发布他们的贡献(转换为矢量的劳动),以帮助解决上述的模糊性。”这句话的意思是不是说对任何logo自行矢量化后,就可以自由版权发布?--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1年5月14日 (五) 01:54 (UTC)[回复]
前提是logo本身同为自由版权。SANMOSA Σουέζ 2021年5月14日 (五) 03:25 (UTC)[回复]
可以接受。—Baycrest (作客) 2021年5月14日 (五) 17:26 (UTC)[回复]

已有共识且满7日无新意见, 公示7日。--Wcam留言2021年5月22日 (六) 22:41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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