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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議刪除方針規定「多餘無用」模板模組提刪條件及確立廢棄模板模組提刪規範

提議提高條目評選投票資格門檻

如題,本站以前曾有過不黯規則的新手未有詳細檢查條目(雖然是說這樣的老手也好幾個,嗚呼哀哉)即在GAC、FAC投下符合標準(Special:Diff/81702620),敝人認為應該將GAC、FAC、FLC投票資格統一由原先的「編輯註冊7日且編輯次數達50次的使用者/自動確認使用者」改為延伸確認使用者。畢竟即使很多老手都沒有能力評選條目(就不點名了),相較之下認為「編輯註冊7日且編輯次數達50次的使用者」顯然不可能有評選能力,只有這樣的經驗顯然不適合評選放在維基百科門面的條目。--Sean0115 2024年3月31日 (日) 04:58 (UTC)[回覆]

支持提升GAC、FAC、FLC三者的投票者標準。不過可以的話是否也能提升下DYK投票者的標準,目前僅需自動確認使用者的標準未免有些過低。--人間百態,獨尊變態(討論) 2024年3月31日 (日) 05:33 (UTC)[回覆]
DYK個人覺得可以提升至XCON。近期有不少傀儡案件都是透過發現DYK的大量灌票而提報(見Wikipedia:傀儡調查/案件/Maccomcre/存檔Wikipedia:傀儡調查/案件/Cq521/存檔Wikipedia:傀儡調查/案件/PoisonHK/存檔)。GAC、FAC、FLC我認為雖然這三類評選還沒到「壞掉」的程度,但確實有許多評選上可以改善的地方,或授權以從其他方面著手而不是單純提高門檻。
不過在DYK個人覺得急需提升至XCON的情況下,把GAC等較高級的評選維持AUTOCONFIRM確實有些反直覺。這方面(GAC、FAC、FLC三類)或許需要更多討論。--)dt 2024年3月31日 (日) 07:49 (UTC)[回覆]
話音剛落就有人來DYKC搗亂了,望社群能正視這個問題--Sean0115 2024年3月31日 (日) 14:58 (UTC)[回覆]
感覺意義有限。未必沒有評選能力,要看理解程度和花費時間,完全的維基新人如果了解條目主題,也可能給出有價值意見。或者格式、內容、來源等分開評審和發表意見(以及最終公示期?),或者某些短意見或者較新使用者算半票。以上只是想法,不構成建議。--YFdyh000留言2024年3月31日 (日) 06:23 (UTC)[回覆]
抑或者只能投反對而不能支持?只是個概念,畢竟主要是希望避免亂支持造成不合格條目通過。—Sean0115 2024年3月31日 (日) 11:03 (UTC)[回覆]
不能完全排除新使用者故意或在不明就裏的情況下投反對票的情形(比如上面提到的Maccomcre)。Sanmosa Gloire d'Yser 2024年3月31日 (日) 15:56 (UTC)[回覆]
您提議的內容是不是就是我屢次提議但是社群不肯接受的評審制?--a'4 d8 e8 a'4 g'4 a'4 g'8 e'8 a'2 2024年3月31日 (日) 21:43 (UTC)[回覆]
「抑或者只能投反對而不能支持」——其實就類似於DYKC最早期用過的規則:「如果有人提出異議且其異議受到其他人的認同覺得推薦有點不妥時,5天以後如果反對意見佔多數,則應該撤下這個條目」,當年的DYKC基本上是不用支持票的。--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24年4月1日 (一) 07:11 (UTC)[回覆]
您要找的是不是,五分之三妥協或者OpenReview?--MilkyDefer 2024年3月31日 (日) 11:56 (UTC)[回覆]
提高投票資格能治到幾多水票先不談,畢竟都說了很多老手也是亂投的;不過能夠令傀儡偽造投票的成本和難度大幅增加(時間和次數都增加了至少十倍),即使仍是治標不治本,但還是樂見的。至於老手亂投支持的問題,我以前提過了這麼的一個設想:「有一種情況倒是可以明顯揪出來:見Talk:全國土地日,裏面投支持票的明顯連歷史也沒有看(別說這還可以假定有看,有看的話無可能連條目不夠長也不知道;也別告訴我評選不用看歷史,基本推薦資格部份規則與條目歷史有關,所以投票人有責任看歷史),也授權以從這方面入手——諸如當被宣告取消資格時,投了支持票的人會被視為亂投票,當亂投票達到若干次後須在某一期限內被暫停投票權」,就看這個設想這次能不能拋磚引玉了。--街燈電箱150號 開箱維修 抄錶 檢驗證明 2024年4月1日 (一) 07:22 (UTC)[回覆]
我對於「暫停投票權」的設想有些抵觸,這讓我想起了「剝奪政治權利(終身)」。Sanmosa Szégyen a futás, de hasznos 2024年4月1日 (一) 09:55 (UTC)[回覆]
新人來的時候是一張白紙,根本不知道評選是何物。老手按en:WP:FAC的程度來提意見,新人模仿不出來,那自然不會隨便發言。但現在評審頁是清一色的* {{yesFA}}--~~~~,那新人可不有樣學樣?--For Each element In group Next留言2024年4月4日 (四) 12:40 (UTC)[回覆]
我下面也說過類似的,但我覺得所謂水票是投票制下的自然成果。如果說不仔細檢查條目是老手都能犯的錯誤,那這必然是系統的問題。提高投票門檻只能是治標不治本。
當你維真正投入共識討論制,大家都要關於為何自己認為條目符合標準寫下意見的時候,自然不會有那種沒有意見的、只讀了條目的一部分投水票這種事情。--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4月20日 (六) 04:45 (UTC)[回覆]
共識制也好, 投票也好,本質都是如何讓更多有能之士參與條目評審的問題。首先是要有編輯願意來審條目,其次是怎樣回報鼓勵他們,並防止他們被報復。--Temp3600留言2024年4月21日 (日) 18:19 (UTC)[回覆]
關鍵就是FA和GA有標準,而DYK沒有標準,甚至連WP:WIACCA這樣模糊的標準都沒有。既然DYK沒有標準,那條目只要過提名門檻,大家想怎麼投就怎麼投;我不同意你的票,就用一張相反的票(而不是針鋒相對的理由)抵消。然後DYK壞習慣傳到FAC和GAN那邊,最後搞成現在沒有任何地方是來根據標準提意見的。DYK就是一個選首頁內容的地方,怎麼搞成條目品質評審主陣地了?我真想說DYKN是中文維基毒瘤。--For Each element In group Next留言2024年4月22日 (一) 14:21 (UTC)[回覆]
DYK和FA/GA還得兩說。DYK是選首頁展示條目,FA和GA才評估條目品質。很短但格式整潔的初級條目合適上首頁展示,而內容豐富但格式粗糙的乙級條目則難登大雅之堂;但從完整度來看,後者遠勝於前者。像英文維基編者那樣,談品質就不要談DYK,FA和GA才有出路。至於DYK,就看社群希望怎樣的條目上首頁了。--For Each element In group Next留言2024年4月22日 (一) 14:44 (UTC)[回覆]

分段:DYK

由於前段提到的近期DYK遭遇大量傀儡投票問題,個人認定提升DYK投票門檻具有較高急迫性,故拆出此段以促盡速商議。

現行條文

投票須知

  • 投票者須於投票發起時已為自動確認使用者。不可投票予自己主編之條目。
  • 投票者請使用**號,而不要使用*號或#號,以保持版面清晰美觀。
  • 投票者可用{{支持}}、{{反對}}(或{{support}}、{{oppose}})進行投票,動用到自訂參數修改預設顯示文字的模板不計票。可用其他模板作為引子來表述觀點。
  • 若在投票結果確認後投票或發表意見,請同時清空DYKEntry模板的result參數,以免影響自動更新。
  • 關於投票的有效性,請參考上方「獲選標準」中,「關於投票的有效性,採取下列規定」的文字。
提議條文

投票須知

  • 投票者須於投票發起時已為延伸確認使用者。不可投票予自己主編之條目。
  • 投票者請使用**號,而不要使用*號或#號,以保持版面清晰美觀。
  • 投票者可用{{支持}}、{{反對}}(或{{support}}、{{oppose}})進行投票,動用到自訂參數修改預設顯示文字的模板不計票。可用其他模板作為引子來表述觀點。
  • 若在投票結果確認後投票或發表意見,請同時清空DYKEntry模板的result參數,以免影響自動更新。
  • 關於投票的有效性,請參考上方「獲選標準」中,「關於投票的有效性,採取下列規定」的文字。

--)dt 2024年4月1日 (一) 03:45 (UTC)[回覆]

如果只就Wikipedia:傀儡調查/案件/Cq521類似的案例的話,這幾乎沒啥作用,例如舉例的三個帳號都有延伸確認的,然並卵(也就是預謀已久的傀儡是很難擋住的)。我認為還是針對支持者是否有仔細核對條目來判斷或者指正可能有所效用。——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4月1日 (一) 08:44 (UTC)[回覆]
目前比較容易發現的是在已經有人提出合理且明確的反對意見,卻仍然莫名其妙投支持的人(還不少呢)。這種人不應該有資格投票,但實行什麼又怕會有寒蟬效應。--Sean0115 2024年4月1日 (一) 10:38 (UTC)[回覆]
本來任何硬性措施就是沒有辦法避免預謀已久的傀儡。雖然可能有個別案例是農到了延確,不過(起碼另外兩個列出的case)就大多數狀況來說把投票資格提升至延確還是有一定的效果。
當然之後也可以再討論要不要把延確標準再往上拉,不過那大概又要再開一個串了。--)dt 2024年4月1日 (一) 17:28 (UTC)[回覆]
這個方案不一定有實際效果,一是你維在DYK灌水票中有不少是延伸確認使用者,二是那些濫用傀儡的人(比如Elmond、CQ521)很多都把自己的傀儡養到滿足延伸確認使用者。——Aggie Dewadipper 2024年4月2日 (二) 03:15 (UTC)[回覆]
我持(-)反對意見,自動確認的門檻很低了,如果是「延伸確認」,門檻更高,不能說提高門檻就能解決問題了。關鍵是看使用者素質怎麼樣了。--Shwangtianyuan 不忘初心 牢記使命 2024年4月2日 (二) 16:13 (UTC)[回覆]
重點是就算某使用者素質不怎麼樣還是可以投票,即是說就算知道他的素質也不能改變什麼。--Sean0115 2024年4月3日 (三) 00:32 (UTC)[回覆]
只能說水支持票是DYK的一部分,或者自認為覺得條目不好不想讓它上卻被其他編輯抬了上去而感到不滿,不服別玩。應該考慮的是:如何避免類似這個案例的長久準備作案傀儡問題、還有如何正確地提出自己的條目質量評價意見來說服別人「這個條目不值得上DYK」。——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4月3日 (三) 00:37 (UTC)[回覆]
對於此類提案是否能有效處理提案欲處理的問題持悲觀態度。Sanmosa Szégyen a futás, de hasznos 2024年4月3日 (三) 07:55 (UTC)[回覆]
可以考慮提升部分評選至延伸確認使用者。新條目推薦候選的話,門檻或維持較好。——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4月11日 (四) 16:32 (UTC)[回覆]
支持該次修訂。本來這次修訂的目的就不是為了根治評選中出現的濫用投票問題,而是為了讓那些大部分情況下根本不懂如何審評條目的使用者無法進行投票。我們不排除會有自動確認使用者給出有價值的意見,但就目前而言這樣的使用者十分少見,也不能因為可能有給出有價值意見的自動確認使用者,而去忽視目前評審中出現的大量來自自動確認使用者的「水票」--人間百態,獨尊變態(討論) 2024年4月12日 (五) 14:28 (UTC)[回覆]
  • 建議提出有效的反對意見並掛模版。如果這樣依然不夠,可考慮修改DYK規則,進一步增強合理反對票的力量。--Temp3600留言2024年4月12日 (五) 19:21 (UTC)[回覆]
    • @Temp3600那就會有人在投票結束前的十幾分鐘前來投「強化反對票」,不但讓編者根本沒時間反應,沒時間改,還害整個評選失敗被要整個重來,甚至還會因為討論被關閉了,無法進一步地與反對者商討有關意見的條目改善方案(因為評選討論會馬上變成「這個投票已經結束,不要對這個提名做任何編輯。」)。我就被這樣噁心到了Talk:大小#未通過的新條目推薦討論User_talk:A2569875#大小User:FradonStar留言,「被噁心到了」這一詞是我從這裡學來的,之前不知道有此詞彙用法)。我擔心「進一步增強合理反對票的力量」會出現大量的這種擦邊球,讓人被噁心到了,情緒上來,完全無助於改善條目。故認為「強化反對票」可能對「有效地改進條目」可能有負面效果。-- 宇帆-娜娜奇🐰鮮果茶☕在維基百尋求休閒是否搞錯了什麼☎️·☘️2024年4月12日 (五) 22:47 (UTC)[回覆]
      的確有這個可能,但理論上應該不多。因為DYK規則是"基本投票期為4天。待至基本投票期屆滿時,如獲得中選所需的最低票數或以上,投票即會結束並獲通過;否則,投票期將自動延長3天,並待至延長投票期屆滿時方為結束投票",所以如果是首4天內被投下反對票,投票期會自動延長。如果想解決7天評選期結束前吃反對的問題,可以改規則,容許在6-7天被反對的條目可以再獲得幾日的修改期。DC實際上就採用了這種"截止報名但容許修正"的方法。--Temp3600留言2024年4月13日 (六) 18:12 (UTC)[回覆]
(-)反對,中文維基百科僅有不足5000名延伸確認使用者,為傀儡一事而影響其他(可能有上萬名)使用者的自由是不應該的。而且,正如其他使用者所說,這樣並不能從本質上解決問題。
[[User:WiiUf|WiiUf{{colour=green¦}]]留言2024年4月16日 (二) 14:18 (UTC)[回覆]
任何條目質量評選(DYK、GA、FA)使用投票制都是屬於敗筆。拿英維的存廢討論舉例子:因為不是投票而是討論,所以不用方針支持的刪除/保留理由本來就弱。與此同時 若是新使用者則會有使用{{spa|Example}}Example討論)在本主題以外只有很少或沒有編輯方便讓關閉討論的人做決定。
娜娜奇鮮果茶上面說的問題本來就是DYK投票制本身存在的問題。--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4月20日 (六) 04:40 (UTC)[回覆]
不知道是哪個大聰明曾經提議支持票不用理由,而該提案又真的通過了。--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4月23日 (二) 07:37 (UTC)[回覆]


要先討論清楚問題,才能對症下藥:

  • 問題是"傀儡刷票": 提高門檻以阻止養傀儡,重罰刷票者
  • 問題是"新人/老的"新人"濫投支持票":提高反對票的票效,令支持票再投也沒意思,並最終過渡到評審制
  • 問題是"沒人願意投反對票,害怕開罪其他編輯":這個是最難解決的問題,即所謂"人情票"。我覺得只有引入匿名發言制度才有解。
  • 以上。--Temp3600留言2024年4月13日 (六) 18:19 (UTC)[回覆]
瘋狂一點,乾脆DYK手遊體力化。 --窩法乙烷 兒法夢碎 2024年4月22日 (一) 15:16 (UTC)[回覆]
  1. 每位維基人一天(24小時)內擁有7次提名體力和7次支持票體力
  2. 反對票或不合要求不設定體力
  3. 體力於午夜(太平洋標準時間)補充,上限為7次
  4. 先前未使用完的體力並不會保留,因此不會有昨天勝3次過了午夜變成10次的情況發生
  5. 活動期間如動員令可解除體力限制或增加次數
  6. 如果維基人的提名、投票被指出不合要求,將受到體力減少懲罰,每次減少1次體力,最多減少7次體力
  7. 受到懲罰減少的體力於每週日午夜(太平洋標準時間)補充,每週補充1次體力,上限為7次體力
將維基當成遊戲並不是好的方法,反而增加官僚化成本。只能說水票是DYKC的一部分;防止傀儡就要有針對傀儡篩查的改善,防止無意見票應該提升附帶意見(尤其是針對條目格式質量的意見)票的意義(另外當年支持票帶意見就是被指責過支持意見容易八股化才不強制的);或者可以考慮負票制,不使用支持票,通過有意見的反對票來表達對推選條目不足的表達,通過限定天數(建議7天,無快速入選)和限定票數(適當提高票限,例如7票等)來確定入選,可以算是另類的評審制;匿名很難實現,wiki有記錄編輯歷史的能力,安全投票(暫時現在來看)不適宜快速投票的流程,自建系統缺乏信任和人手(連搞過LIPBE的跟蹤系統都拖拖拉拉的)。——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4月25日 (四) 01:07 (UTC)[回覆]
水票目前是DYKC的一部分,但大可不必,私以為投水票跟刷編輯數概念是一樣的,只是無法可管。概念上我同意Temp3600的說法,並且敝人認為對於DYKC可以建立類似AFC的專題頁面,即是說提交DYKC需要先經過類似AFC的程序審核(確保條目品質)再開放投票,這樣一來就算有水票,也可以大大降低水票投到壞條目的機率。只不過這個程序怎麼實行又是另一回事了。--Y. Sean 2024年4月25日 (四) 04:29 (UTC)[回覆]
@Y. Sean,參考AFC目前的效率,我對於目前能否有足夠的有審核能力的人來去審核持悲觀看法。如果是條目品質的問題,為什麼不直接從收錄的標準入手,至少也應該寫一篇怎樣的條目才能入選DYK的論述。--人間百態,獨尊變態(討論) 2024年4月25日 (四) 14:11 (UTC)[回覆]
吐槽一下一天只能做7次的事情能算遊戲嗎?當然算不算遊戲另說,畢竟提名DYK和提升DYK數的過程某種程度也像遊戲。這「瘋狂一點」的方式僅試圖解決Temp3600大前兩項問題,畢竟處理魁儡不是DYK應該處理的問題,那就只能想想怎樣才能實現「提升支持票水準」(透過限縮投票次數降低隨便投票和水票的次數)。
當然限縮帶來的弊端會讓這裡變成某種冰河時期,人們為追求少量流通的票和提名可能會導致更多魁儡與人情,但我想這問題即便是提升投票數或投票門檻也無法解決。 --窩法乙烷 兒法夢碎 2024年4月25日 (四) 14:20 (UTC)[回覆]

建立封鎖申訴的本地共識

早在2008年就提出要建立本地的封鎖申訴指引,但之後數年就再也沒有任何進展了,儘管已經有相關內容擴充。為了使解封更為程序化,以便後續有被封使用者更好了解封鎖申訴指引,我提議再次建立封鎖申訴的本地共識,將此內容列為正式的指引,最好參照英文指引作進一步擴充(可以讓路君先參考一下)。--Shwangtianyuan 不忘初心 牢記使命 2024年4月2日 (二) 16:08 (UTC)[回覆]

認為可以詳加討論。——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4月2日 (二) 19:10 (UTC)[回覆]
封鎖申訴是跟執行封鎖/解封相對獨立的議題,也是需要一個獨立的方針,我分拆一下討論議題。另外我合理相信這倆議題不會小,@Shwangtianyuan要不要考慮移去方針討論頁走RFC?--西 2024年4月3日 (三) 04:56 (UTC)[回覆]
大體上認同增修的方向。Sanmosa Szégyen a futás, de hasznos 2024年4月3日 (三) 07:51 (UTC)[回覆]
在封鎖申訴、解除封鎖等事宜上,務必明確限制被封鎖人在申訴期間及解封過後的部分言行舉止。過往已經出現過好多次在管理員認定封鎖理據妥當但使用者已不需要再被封鎖的情況下,獲解除封鎖的使用者後續宣揚「原封鎖理據欠妥」的觀點騷擾管理員,WMLO如此(站內行為)、Wpcpey如此(在站外宣揚擾亂觀點)、近期解封的Chinuan12623(申訴期間)亦是如此。
我認為有必要在給予解封機會的同時說清楚解除封鎖是因為給予機會改善,而非認定原先封鎖不妥。管理員在解除封鎖時應清楚說明「接受申訴」是基於「原封鎖理據錯誤」、「給予改善機會」(即認定原封鎖理據合理)還是「原封鎖例句失效」(改為認定行為合理,但在原規則下確實違規)。第二種情形下,若獲解除封鎖錯誤宣揚自己行為無誤或管理員封鎖有誤的觀點,應視為「不認為自己有錯,即仍有繼續擾亂行為風險」而恢復封鎖;第三種情形下四處宣揚「管理員封鎖有誤」(即便管理員原先封鎖符合當時規則),亦應視為騷擾管理員、對管理員假定惡意再被封鎖。--西 2024年4月3日 (三) 09:12 (UTC)[回覆]
我覺得你這裏提到的第三種情形可能還要視乎當時的規則本身是否合理。如果當時的規則是因為本身不合理而修訂的話,那再修訂落實前對該規則的處理應該適用IAR,因此在這種情形下把說「管理員封鎖有誤」的人直接視為騷擾管理員、對管理員假定惡意可能不妥當。但是,如果當時的規則並非因為本身不合理而修訂的話,那我贊同提議的舉措。Sanmosa Szégyen a futás, de hasznos 2024年4月3日 (三) 10:24 (UTC)[回覆]
管理員按照當下方針執行封鎖,那麼就不能說是管理員的封鎖有誤,那是方針的問題不是管理員的問題,管理員只負責執行方針。管理員不需也不應為方針指引過時而被指責「有誤」。把方針的問題歸在管理員身上顯然毫不合理。這也是為什麼我認為在任何情況下,就算方針改了,也不能因此追溯認定管理員當時判斷有誤,因為這是方針寫的。被解封使用者說「當時方針設計有問題」是完全合理的,但說成「當時管理員封鎖有問題」則顯然是在追究錯誤的責任。--西 2024年4月3日 (三) 10:31 (UTC)[回覆]
如果你在2024年4月3日 (三) 09:12 (UTC)提議的說明獲加入至WP:封鎖申訴的話,我傾向認為「被解封使用者說『當時方針設計有問題』是完全合理的」這點需要被明確,但是請容許我對於「管理員按照當下方針執行封鎖,那麼就不能說是管理員的封鎖有誤」這句話持一定的保留意見。如果所有(或大部分)管理員都很清楚當時的規則顯然有誤的話,那管理員完全可以根據IAR選擇不執行當時的規則,在這種情況下管理員明知規則顯然有誤但依舊執行,損害的是維基百科社羣的和諧,因此說依顯然有誤的規則執行封鎖的管理員完全沒有責任是不合理的,但我認同這種情況下主要的責任在於不合理的規則而非管理員,而我也認同在這種情況下把主要責任歸結給管理員可以視為騷擾管理員、對管理員假定惡意。Sanmosa Szégyen a futás, de hasznos 2024年4月3日 (三) 10:41 (UTC)[回覆]
根本不應該會出現全部人都知道規則有誤但沒人提出修改該規則的情況。「有誤」跟「社群不再認同」是兩回事,管理員按照當下方針執行「當下社群相對不認同的方針」是不可以追究管理員責任的,「不認同方針」不是不執行方針的合理理由,不認同就該獲取共識修改方針,管理員執行這些方針不能被追責。如果方針本身有誤,而管理員刻意鑽這個漏洞去作出常人都能判斷不符合總體利益的封鎖操作,這叫WP:GAME
此處僅是針對被封鎖人宣揚此類觀點,但理論上任何其他使用者亦應受類似的管轄(構成輕率指控),防止任何人單純因不滿管理員操作而借別人的口來騷擾管理員。--西 2024年4月3日 (三) 15:12 (UTC)[回覆]
雖然未必會出現全部人都知道規則有誤但沒人提出修改該規則的情況,但這不意味有人提出修改該規則後該規則就必定能成功修訂(比如WP:OA2021蟲蟲飛經常性地阻撓大部分WP:7DAYS的修訂提案通過,因此在7DAYS成功獲修訂前,已經有若干管理員在執行7DAYS上應用了IAR,比如KirkLU),你這裏混淆了「提出修訂」和「執行修訂」兩種情形。我認為桐生ここ下方所言也局部代表了我的意見,而基於WP:5P5,我認為社羣應該要求管理員使用常識,而非要求管理員教條式地執行方針。Sanmosa Szégyen a futás, de hasznos 2024年4月4日 (四) 00:01 (UTC)[回覆]
此外,我有必要澄清一點:我説的是「有誤」而不是「過時」,我考量的是當時的條文本身的合理性,而不是條文的時效性。Sanmosa Szégyen a futás, de hasznos 2024年4月3日 (三) 10:42 (UTC)[回覆]
我覺得分三種
  1. 責任在使用者,管理員給予改善機會。使用者不應去控訴管理員。
  2. 責任在管理員,管理員解除錯誤的封鎖。使用者可以控訴管理員。
  3. 方針不合理,管理員依照社群討論解除封鎖。在於社群要求管理員是使用常識,還是教條式的執行方針,如果是前者,那麼管理員也有少量責任,如果是後者,管理員沒有任何責任。
--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4月3日 (三) 15:13 (UTC)[回覆]
回@Sanmosa桐生ここ:「使用常識」最大的問題出在社群往往會鑽這個漏洞,事無大小都訴諸常識。比如苗君除權案中,WMLO及Cangjie6在禁制方針討論中,曾有使用者在吵「允許提報對方違反禁制應是常識」,但最終發現根本與常識沾不上邊,甚至在過往討論中有非常明確且更有力的論點去否定該想法。正是因為社群使用者總在不合意時訴諸常識,並試圖以此將責任歸咎於管理員,我才強烈反對將「常識」列為追究管理員責任的條件。
在這個討論中「要求使用常識」的「常識」其實根本不「常識」:「方針有社群共識支持」和「管理員負責執行方針指引」是絕對的常識,「管理員認為方針有問題所以不執行」這叫酌情而不是常識。只要方針是這樣寫,理論上應該有當初設立時的道理,在假定善意原則下,應假定方針有社群共識支持,如此管理員執行有社群共識支持的方針指引不能被追究責任。管理員自然有使用常識的義務,在使用常識的背景下錯誤理解方針,這個情況下管理員固然有一定責任;但在沒外人干預的背景下管理員執行假定有社群共識的方針,這可不可以成為追究管理員合理執行方針指引的責任。「社群要求管理員」怎樣怎樣往往只會變成一個經常被鑽的漏洞。--西 2024年4月4日 (四) 02:01 (UTC)[回覆]
不認同這個見解。我就拿DYKC一度存在的「所有投票須附理由」規則來説吧,在改成現在的「支持票不須附理由」前,簡單規定為「所有投票須附理由」的原因是對於再更之前「投票理由未涉及條目如何滿足DYK推薦資格的票無效」的規則如何理解的爭議,2015年時因為社羣無法就「涉及條目如何滿足DYK推薦資格」的定義達成共識而不再要求投票理由需要「涉及條目如何滿足DYK推薦資格」,但這也造成了2015年至2019年間大部分的DYK支持票都清一色寫上了「符合標準」、「達標」之類的字眼。然而,就算看回2015年的討論背景,即使維持要求投票理由需要「涉及條目如何滿足DYK推薦資格」,我說的問題依然存在,因為無論是2015年前的規則還是2015年至2019年間的規則都是希望能「遏制水票」,但如我在2019年的討論所説的,「寫『符合標準』當作理由並不能遏止水票。大家有目共睹,2015年方案是一個徹底的失敗」。在這種情況下,「只要規則是這樣寫,理論上應該有當初設立時的道理」這個條件是被滿足了,但不見得那樣寫的規則實際上就肯定那麽有道理。Sanmosa Szégyen a futás, de hasznos 2024年4月4日 (四) 02:32 (UTC)[回覆]
(還有,DYKC規則的這個例子可能也某程度上反駁了LuciferianThomas所説的「不可能存在『所有人都知道某個方針有問題卻不去修』的情況」。)Sanmosa Szégyen a futás, de hasznos 2024年4月4日 (四) 02:43 (UTC)[回覆]
所以管理員執行這個看似明顯有問題的方針怎麼了?IAR是管理員基於自己判斷而作出特別情況,你只能要求管理員按照當下方針、程序行事,但你不可以在修改方針前要求管理員「必須IAR按照你認為的常識行事」。在方針修訂前,任何不成文的規定都只是IAR或者「慣例」,稱不上「常識」。--西 2024年4月4日 (四) 03:06 (UTC)[回覆]
見下。此外,我還是這句話:個別使用者認為的「個別使用者認為的」與真正的「個別使用者認為的」也是不等同的,在一有人提出「按常識行事」時直接把他打成他要求「按照(僅)他認為的常識行事」並不妥當。Sanmosa Szégyen a futás, de hasznos 2024年4月4日 (四) 05:20 (UTC)[回覆]
「常識」本來就是不一致的,唯一一致的標準是方針指引。如果連執行方針指引都應被質疑行為動機,甚至追究責任,我相信就會出現過往Tigerzeng所說的問題。當時他也清楚指出,應由社群擔起指示管理員操作的責任,制定、修訂方針顯然是一種方式,而不應該是期待管理員行使任何形式的「裁量權」去IAR不執行方針。現在在你的想法下,符合某些人意思的就是常識,不符合同樣那些人意思的就不符合常識、需要追究,顯然就的確是「按照(僅)他認為的常識行事」。--西 2024年4月4日 (四) 13:01 (UTC)[回覆]
我提7DAYS的例子主要是希望説明存在社羣希望指示管理員進行恰切的操作,但被現行(或當時實行)的規則阻撓的情形,這種情況下管理員應該合理判斷社羣到底希望指示甚麽給管理員。我認為你這裏對我的觀點的總結與我的實際想法並不相符。Sanmosa Szégyen a futás, de hasznos 2024年4月4日 (四) 15:20 (UTC)[回覆]
簡而言之:個別使用者認為的常識不等於是常識,常識是指「客觀上所有正常思維的人都能得出相同的結論」的才叫「常識」,但我確信不可能存在「所有人都知道某個方針有問題卻不去修」的情況,即使有也是社群的問題而非執行方針的管理員的問題。--西 2024年4月4日 (四) 02:03 (UTC)[回覆]
你還是沒有回應我説的7DAYS的例子,而且你還是混淆了「提出修訂」和「執行修訂」這兩種不同的情形。我並不是想要抬槓,但我認為你應該也清楚個別使用者認為的「個別使用者認為的」與真正的「個別使用者認為的」也是不等同的。Sanmosa Szégyen a futás, de hasznos 2024年4月4日 (四) 02:40 (UTC)[回覆]
方針修訂前的IAR正是真正「個別使用者認為的」情況。方針修訂前,執行原有有漏洞方針是基本要求,不按條執行是個人意志。7DAYS的例子我不熟悉,無法作出評價,但顯然禁制方針中一經體現社群經常出現「個別使用者認為的常識」而非真的常識的情況。管理員有權IAR,但按條執行是他們的責任也是理論上方針僅容許他們做的事,按條執行是不可能追責。--西 2024年4月4日 (四) 03:12 (UTC)[回覆]
請參閱WP:訴諸常識當形成某一立場或解釋某一行為時,要根據已有的共識、社群基本原則、百科全書的利益作為立論之基礎,而不是你的個人常識方針指引再怎樣,還是社群共識通過的,管理員執行就有他的道理。en:malicious compliance是不能追責的,因為他確實遵守了社群共識通過的方針。管理員遵守了(目前社群廣泛不認同也好、就質疑者不認同也好的)方針指引就還是遵守方針指引,問題在於方針指引,不在管理員。社群可不要習慣自己的問題全卸在管理員身上,管理員按照方針行事這才是最廣泛、最必須的「常識」。--西 2024年4月4日 (四) 03:18 (UTC)[回覆]
請務必謹記WP:IAR方針是說「如果有規則妨礙您恰當地改進或維護維基百科,請忽略該規則」而不是「你必須忽略該規則」。管理員不忽略「某些人認為不合常理」的方針是道理,行使IAR是情理。請分清楚道理和情理。
這裏說不能追責是說管理員遵守方針指引下不能被追責,如果管理員運用IAR脫離方針指引框架的決定有問題,當然就是管理員本人的問題;但管理員遵守、不忽略方針,是道理、是方針、是原則。--西 2024年4月4日 (四) 03:26 (UTC)[回覆]
依舊不認同,請參閲v:槍口抬高一厘米,要是社羣確實打算追責的話,那社羣已經有足夠的正當理由去這樣做了。Sanmosa Szégyen a futás, de hasznos 2024年4月4日 (四) 05:18 (UTC)[回覆]
維基百科無此方針、無此共識,這不是常識。--西 2024年4月4日 (四) 12:29 (UTC)[回覆]
按你的邏輯,「按照(僅)他認為的常識行事」是不可取的,然而你現在做的事情不就正是在要求我「按照(僅)你認為的常識行事」嗎?我不認為單憑你説一句「這不是常識」,然後這就不是常識了。Sanmosa Szégyen a futás, de hasznos 2024年4月4日 (四) 15:11 (UTC)[回覆]
既然你已經完全認定了你自己所想的(包括「槍口抬高一厘米」的概念)就是常識,那麼我無話可說。我有說「維基百科無此方針、無此共識」,所以才「不可能構成社群內的『常識』」,但你決定選擇性閱讀並說出「單憑(我)説一句」這樣的話,那我只能說你根本沒在理解「常識」是什麼,而是仍然將自己所想的視為常識。--西 2024年4月5日 (五) 01:39 (UTC)[回覆]
還是這句話:我認為你這裏對我的觀點的總結與我的實際想法並不相符。如果你實在無法妥為總結我的觀點的話,你並不用勉強自己這樣做。Sanmosa Szégyen a futás, de hasznos 2024年4月5日 (五) 02:39 (UTC)[回覆]
我是完全難以理解上方兩名使用者的思維。管理員方針訂明管理員「唯能實現社群討論所得的共識」,這說明「執行方針」是他們行使權限時唯一能做的事,僅有在管理員本身認為方針不合理時自主行使忽略規則的權利時才會存在例外情況。WP:IAR是說「如果有規則妨礙恰當地改進或維護維基百科,請忽略該規則。」為什麼現在可以被扭曲成「如果社群認為規則不合理,你必須忽略該規則」?在規則不合理時,討論修訂的責任在於社群,管理員沒責任無視社群不認同的方針,既然沒責任何來追責?
我觀察到的情況是,當管理員按照方針執行職務,如果不合某些使用者的意思就叫做「請使用常識」。這完全是事後孔明的表現,卻完全忽略了管理員本身是按照方針指引給予的權利行事,就算有問題也是出在方針上。Sanmosa指出7DAYS和DYKC,若有人反對、阻攔修訂討論,不就代表那不是「常識」了嗎?如果阻攔的意見是毫無道理的,現行的方針自然已經保護提案人可以忽略這些意見;若阻攔的意見是真的有道理、甚至有其他方針指引支撐的,那完全稱不上常識。--西 2024年4月4日 (四) 03:47 (UTC)[回覆]
所以您的解答已說明是後者,管理員需要當一個方針執行機器人。--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4月4日 (四) 04:11 (UTC)[回覆]
然而我不認同這個見解。如果管理員僅僅是執行方針指引的機器人的話,那我找個訓練有素的AI來代替管理員執行方針指引也無不可,不過這樣把管理員非人化真的好嗎?Sanmosa Szégyen a futás, de hasznos 2024年4月4日 (四) 05:12 (UTC)[回覆]
此外,針對「若有人反對、阻攔修訂討論,不就代表那不是『常識』了嗎」這個説法,我想提以下兩點:
  • 根據我之前的觀察,社羣其實不乏脫離實際情形思考的法條主義者,然而法條主義並不是常識。WP:共識#什麼是共識甚至也開宗明義地説了「共識應當考慮到所有正當合理的意見」,如果我們無視了「正當合理」這個元素來判斷一件事情是否「常識」,這是非常危險的舉措。
  • 上面我提到的7DAYS雖然符合「有人反對、阻攔修訂討論」的條件,但OA2021與此後7DAYS修訂的成功通過恰好反映了「有人反對、阻攔修訂討論」不能代表那不是「常識」,甚至在此期間除我以外有很多使用者都多次反映修訂前的7DAYS的不合理之處,那當時真正的「常識」到底是甚麽我認為值得大家思考。
Sanmosa Szégyen a futás, de hasznos 2024年4月4日 (四) 05:32 (UTC)[回覆]
使用者被禁制跟其過往參與討論期間的觀點是否有效並不衝突,被禁制後他的觀點仍然可以是有效觀點,只是他無權再繼續推動他的觀點,「後來他被禁制後議案獲得通過,所以他的論點是無效的」是完全不恰當的。除非他是因為exactly那一個論點被判斷為擾亂,他的論點則仍然是有效論點,綜上自然不會因他被禁制、議案通過,所以存在常識。你最近才因exactly這一個「因人廢言的傾向」吃過禁制,現在又故態復萌了?--西 2024年4月4日 (四) 12:36 (UTC)[回覆]
7DAYS的情況是在蟲蟲飛被禁制前已經有(除我以外的)使用者明確表達過當時7DAYS的規定與蟲蟲飛對當時7DAYS的規定的理解的不合理之處,這甚至是在7DAYS的原始規定一開始通過的時候就已經有的了,具體你可以看WT:共識在2020年至2021年間的存檔紀錄(畢竟你自己在上面也承認你不熟悉7DAYS的具體情形),因此我反對你把我對於OA2021前的情況的陳述打成「因人廢言」。我相信你很清楚輕率魯莽地指控他人行為不當屬於不文明行為,而且我也不是第一次跟你説這點了。Sanmosa Szégyen a futás, de hasznos 2024年4月4日 (四) 15:09 (UTC)[回覆]
你動輒就稱蟲蟲飛「對方針理解錯誤」,卻是裝作看不到目前方針加入的註釋的原先提案中除了蟲蟲飛還有多人提出合理異議理據,顯然不存在「常識」,也只是恰好多數異議者後來因其他擾亂行為被封鎖、禁制,提案最終才得以通過。你所指「(使用者被禁制)後修訂獲通過反映有人反對不代表不是常識」則是將「是不是常識」和「修訂通過」關聯至「使用者被禁制」下,實際是你連你自己因人廢言了也不知道。
你所指「有人反對、阻攔修訂討論」不能代表那不是「常識」即你認為「有人反對仍可以代表存在常識」、上方也是一來就說「對方理解錯誤」,就算撇除使用者禁制的因素,你認為你的修訂提案「存在常識」,即反對的人都沒有你所謂的「常識」嗎?你從頭到尾在引用WP:常識,卻只選擇性引用符合你利益的部分,完全無視同一章節下WP:訴諸常識要求不要以個人常識去評斷他人行為、引用方針與指引比起訴諸常識更為有效,甚至將訴諸常識視作失禮行為。
WP:IAR方針只是容許在合適情況下忽略方針,而沒有賦予要求他人忽略方針的權利,更沒有賦予要求他人使用自己所認為的常識的權利。--西 2024年4月5日 (五) 01:36 (UTC)[回覆]
「有人反對、阻攔修訂討論」本身不構成「不是常識」的充分條件,此外你這裏還是忽略了我上面提及到的「共識應當考慮到所有正當合理的意見」。我有必要特別聲明我這裏所說的「正當合理」應該由社羣按不同情況作判別(故此我不能僅因你自己一個人說「還有多人提出合理異議理據」、「顯然不存在常識」就必須相信「還有多人提出合理異議理據」、「顯然不存在常識」就是實情),因此你把我所說的總結為「要求他人使用(我)自己所認為的常識」並不妥當。要是我真的「要求他人使用(我)自己所認為的常識」的話,我大可以直接說你上方說的東西全部不符合常識,而用不著在下方請求其他人的意見,我之所以沒有做前者的事情正是因為我自己並不贊同「要求他人使用(我)自己所認為的常識」。既然現在我們在做的事情是訂立方針指引,那我們倆在上面說的話都不能作準,這一切還是要看接下來社羣的討論共識如何。Sanmosa Szégyen a futás, de hasznos 2024年4月5日 (五) 02:49 (UTC)[回覆]
@桐生ここLuciferianThomas要不這樣:既然這裏對於「社羣要求管理員是使用常識,還是教條式的執行方針」這點,以至於「方針不合理,管理員依照社群討論解除封鎖」的情況下管理員是否存在一定責任有不一致的意見,那不妨就邀請更多使用者來就著這點深入討論,看看社羣到底是怎樣的看法,畢竟現在我們在做的事情就是訂立方針指引,這本來就需要廣泛的社羣共識基礎。(具體要邀請哪些使用者,我暫時沒有想法,可能可以放Bulletin請求使用者關注。)Sanmosa Szégyen a futás, de hasznos 2024年4月4日 (四) 15:32 (UTC)[回覆]
這裏也ping發起討論的@Shwangtianyuan與有參與討論的@Ericliu1912Sanmosa Szégyen a futás, de hasznos 2024年4月4日 (四) 15:37 (UTC)[回覆]
一般而言,方針與指引即代表社群共識,內容通常也符合常識。所以我並沒有見到「使用常識」及「教條式執行方針」存在根本衝突。至於後者,我想這本質上是基於「忽略所有規則」而為之處置,同時也能促進社群變更共識,修訂方針與指引(其實前者也一樣——所謂「使用常識」去「凌駕」方針與指引,也不過就是「忽略所有規則」一種體現)。其實無論如何,管理員都應該就任何操作負責,但這所謂「負責」顯然僅限於操作本身,而不應該超出其他管理員自身無法控制的因素之外。——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4月4日 (四) 15:40 (UTC)[回覆]
@Ericliu1912那甚麽是「管理員自身無法控制的因素」?給個定義吧?再不然舉例説明也可以。Sanmosa Szégyen a futás, de hasznos 2024年4月4日 (四) 15:42 (UTC)[回覆]
我稍微思考一下,明日再回覆,今日先休息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4月4日 (四) 15:43 (UTC)[回覆]
雖然還沒想到具體案例,但我認為所謂不可抗力因素,可以是不涉及管理員操作本身(例如線下現實社會動態),或管理員操作當下無法知悉或未經嚴格查證難以明悉(例如某人曾因故在站外透過社群媒體與他人合理溝通,但站內管理員不見得知道)者。若有額外想法,或再補充。——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4月7日 (日) 08:44 (UTC)[回覆]
@Ericliu1912容我再追加一條問題:你既然提到你並沒有見到「使用常識」及「教條式執行方針」存在根本衝突,那作為現行方針的「忽略所有規則」可以如何「教條式執行」?Sanmosa Szégyen a futás, de hasznos 2024年4月9日 (二) 15:34 (UTC)[回覆]
那應該是唯一不適合「教條式」執行的準則吧?畢竟該政策本身的宗旨就是有必要時可以不「教條式」執行其他政策(這裡說的自然是前面所說的例外情況,而不是常態),是以為「維護百科全書」所為之最終手段。——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4月10日 (三) 03:07 (UTC)[回覆]
若然社羣真的要求管理員教條式地執行方針,那「忽略所有規則」就會事實上失效,因為一定會有人想把所有的例外情況都給排除掉。Sanmosa Szégyen a futás, de hasznos 2024年4月11日 (四) 02:41 (UTC)[回覆]
至於方針合理且責任在使用者,以及方針合理且責任在管理員這兩種情形,我認為這裏應該已經存在共識了,也就是責任在使用者時使用者不應控訴管理員,而責任在管理員時使用者可以控訴。Sanmosa Szégyen a futás, de hasznos 2024年4月4日 (四) 15:34 (UTC)[回覆]
Eric Liu說的不錯,提出了另一種觀點。
其實無論如何,管理員都應該就任何操作負責。
而且,責任是否在使用者其實也不是一個人能決定的,因此使用者有權利在任何時候提出討論,但在任何時候都不應該騷擾管理員。--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4月5日 (五) 03:10 (UTC)[回覆]
我並不反對這個意見,但我認為這裏討論的是甚麼情形能被認定為「騷擾管理員」。Sanmosa Szégyen a futás, de hasznos 2024年4月5日 (五) 03:24 (UTC)[回覆]
舉例來說:
  • 提出申訴不算
  • 不斷的Ping管理員算
  • 發起一次討論請大家評理不算
  • 反覆的對同一個問題發起討論算
  • 在社群一些人認為管理員有錯的情況下,提出RFDA不算
  • 在沒有任何人支持,一意孤行的提出RFDA,意圖報復或施壓管理員算
  • 其他WP:HAWP:PA等行為算
--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4月5日 (五) 03:52 (UTC)[回覆]
你這裏說的「申訴」和上面說的「控訴」具體上有沒有甚麼差別?「在社群一些人認為管理員有錯的情況」有沒有任何例外情形?Sanmosa Szégyen a futás, de hasznos 2024年4月5日 (五) 04:25 (UTC)[回覆]
申訴是進行封鎖申訴
控訴是在客棧公審管理員--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4月5日 (五) 05:37 (UTC)[回覆]
感謝澄清。Sanmosa Szégyen a futás, de hasznos 2024年4月5日 (五) 08:17 (UTC)[回覆]
@Shwangtianyuan你還打算原案推動嗎?Sanmosa Szégyen a futás, de hasznos 2024年4月17日 (三) 13:00 (UTC)[回覆]
沒有打算了。--Shwangtianyuan 不忘初心 牢記使命 2024年4月17日 (三) 13:04 (UTC)[回覆]
@Shwangtianyuan那我給個建議:從enwiki現版重新翻譯一次。Sanmosa Szégyen a futás, de hasznos 2024年4月18日 (四) 05:45 (UTC)[回覆]
可以這麼做,英文版的話,指引內容更為完善些,我當時就是這麼想的,以英文現行版本為基礎。但是某些內容可能與中維其他方針指引不符,所以我還沒有翻譯。--Shwangtianyuan 不忘初心 牢記使命 2024年4月18日 (四) 05:58 (UTC)[回覆]

我想問下 草稿可以儲存 疑似侵權的內容嗎

個人主頁的草稿 或者條目的草稿--此條未正確簽名的留言由阿俊2018討論貢獻)於2024年4月4日 (四) 12:07 (UTC)加入。[回覆]

不可以。--MilkyDefer 2024年4月4日 (四) 13:46 (UTC)[回覆]
不可以的。根據方針,只有「該條目沒有侵犯著作權的內容」的情況下才可以放在草稿。如果有侵權內容最好還是移除。--FK8438留言2024年4月7日 (日) 07:03 (UTC)[回覆]
複製有著作權的內容無論存到哪裡都是侵權行為,即便只是存到自己的電腦上。--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4月7日 (日) 11:08 (UTC)[回覆]
「複製有著作權的內容無論存到哪裡都是侵權行為」——大部分內容都允許個人目的使用(例如),但是維基百科要求內容必須可以無償商業使用。--GZWDer留言2024年4月17日 (三) 13:16 (UTC)[回覆]

再擬議立國際關係命名常規為方針

有鑒於前次討論中提及的所有合理異議已獲解決,這裏再一次重新提議將國際關係命名常規立為方針。Sanmosa Szégyen a futás, de hasznos 2024年4月20日 (六) 02:20 (UTC)[回覆]

這裏對於(部分)可能會被認定為未獲解決,但個人認為不甚合理的異議進行回應:
  • 捍粵者在被永久封鎖前多度發表中華極端主義言行,在前次討論中已有一次且因而被警告,前次討論中的其他使用者亦普遍不認可其見解,因此基於社羣的主流意向不接納其意見。
  • 有關頁面分類排序的部分,由於提案只是為中文維基百科現行的排列習慣進行歸納,因此「排序毫無章法」一説並非實情。再者,將既有的排列習慣成文化並不會干擾現有的條目命名習慣,這算不上甚麽「向前衝」,而這也與WT:共識#共識建立的遞進步驟的提議會干擾社羣成員參與討論的習慣有本質上的不同。
  • 「一堆難以下咽的文字」之説需要額外的客觀舉證,否則無異於單純的謾駡。「能使用最簡稱呼就使用最簡稱呼」有機會違背易於識別的要求,比如該意見舉出的「愛愛關係」例子雖然語義上確實僅可能指愛沙尼亞與愛爾蘭兩國之間的關係,但一般讀者不太可能在第一時間判斷到「愛愛關係」一詞中提到的兩個國家名稱的縮寫分別指愛沙尼亞與愛爾蘭。
以上。Sanmosa Szégyen a futás, de hasznos 2024年4月20日 (六) 02:41 (UTC)[回覆]
(+)支持。--CaryCheng留言2024年4月20日 (六) 14:46 (UTC)[回覆]
(+)支持:我一向反對國際關係條目名用「單字簡稱式」。--Tp0910留言2024年4月20日 (六) 20:41 (UTC)[回覆]
不知何時能進到「深水區」,例如中英關係中美關係,目前部分已變更,例如中日關係→中國—日本關係、中俄關係→中華人民共和國—俄羅斯聯邦關係。另外在Wikipedia:命名常規#易於識別中提到:「條目標題應該易於識別,尤其是對於條目主題有一定認識者應該能夠識別條目主題為何。」對於國際關係有一定認識者都應該能夠識別了,更何況對於沒有一定認識者,所以才更不能用「單字簡稱式」。--Tp0910留言2024年4月20日 (六) 22:29 (UTC)[回覆]
但是傳統的這幾個國家(英、美、德、日、俄…)確實單字常用,如果檢索Google Scholar的話,scholar:中英關係有相當數量的結果,還有日語維基百科也用的ja:日英関係,如此限制單字使用可能違反Wikipedia:命名常規#使用常用名稱,可能也原創研究,真的會有人寫書命名《中國—日本關係史》嗎,可能除了中文維基百科之外很少有人用。--Kethyga留言2024年4月20日 (六) 23:48 (UTC)[回覆]
所以有個Wikipedia:命名常規 (國際關係) #特殊情況。但對於已經更名的條目而言,又存在著不一致了。或許雙邊關係史的命名可以例外。--Tp0910留言2024年4月21日 (日) 02:42 (UTC)[回覆]
雙邊關係同樣,不只是歷史。個人反對已經有可靠來源、且常用的情況下去原創。即使對於美日關係美國國務院都直接用美日外交關係大事記(日維用ja:日米関係)。本來單字也是中文(漢字文化圈)的習慣。類似的甲午中日戰爭中文會有人說甲午中國—日本戰爭嗎?--Kethyga留言2024年4月21日 (日) 11:51 (UTC)[回覆]
實體與實體之間的關係是全面的、廣泛的,與純粹的歷史還是有所不同,所以我說「或許雙邊關係史的命名可以例外」,例如甲午戰爭、國共內戰……,當然不會傻到改為甲午中國—日本戰爭、中國國民黨—中國共產黨內戰,而且這些也不是目前命名常規 (國際關係)中所明確定義的實體(地方、國家、多國集團、國際組織)。日美關係於日前已改為日本—美國關係。--Tp0910留言2024年4月21日 (日) 13:01 (UTC)[回覆]
@Kethyga我們可以規定僅在此類條目之標題命名上使用此種格式,但內文大可照用簡稱,其餘衍生條目亦不必更易,我認為這並不妨礙全局。——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4月21日 (日) 14:33 (UTC)[回覆]
@Ericliu1912還是想提一下我這裏提議定為方針的是命名常規,命名常規本即不管束內文用詞。Sanmosa Szégyen a futás, de hasznos 2024年4月21日 (日) 23:51 (UTC)[回覆]
這樣會背離命名一致性的要求,子命名常規本來就是為(在專題下)達致命名一致性而設的。Sanmosa Szégyen a futás, de hasznos 2024年4月21日 (日) 23:55 (UTC)[回覆]
一致性弱於Wikipedia:命名常規#使用常用名稱。個人反對在已有常用詞的情況下原創和使用不常用的規定。真有中文讀者看不懂中日關係指的是什麼,「可識別性及避免產生歧義」哪裡有問題,台灣學者蔣永敬近百年中日關係論文集》,個人檢索台灣的華藝學術「中日關係」1700多條,「中國日本關係」4條,可以說「中日關係」絕對常用,「中國日本關係」幾乎沒人用。
此外,個人想提醒下之前訂立的Wikipedia:格式手冊/朝鮮半島用語(必然會涉及到條目命名問題),其中新加坡、馬來西亞不用或少用「朝鮮」、-「南韓」, Sanmosa基於港台常用"南韓"將韓國改為南韓,不知道是否違反Wikipedia:避免地域中心,本來「南韓」就已經是基於地域中心的用詞,雖然可能是地區常用詞。
不要制定一個沒人用的規則,回來還得修復。--Kethyga留言2024年4月22日 (一) 09:12 (UTC)[回覆]
@Kethyga(1)然而子命名常規在執行上優先性高於母命名常規,而且「子命名常規本來就是為(在專題下)達致命名一致性而設的」這點依然成立。(2)上一個指控(注意我的用詞是「指控」而非「提出憂慮」)地區詞地域中心的人是釘釘,社羣當時已經駁斥過不只一次了,我想我應該用不著在這裏重新抄送當時的駁斥。Sanmosa Szégyen a futás, de hasznos 2024年4月22日 (一) 23:54 (UTC)[回覆]
子命名優先的前提是該規定合理,維基百科還有Wikipedia:非原創研究要求,使用實際不用或很少使用的名稱顯然不合理,個人簡單看了中英幾個方針還沒有哪些方針命名明顯去違反常用名稱原則的。本來使用常用名稱,如果讀者(不管什麼程度的)去搜尋能找到很多結果,現在很少的結果,是說中文世界對於該項議題沒有研究嗎?
朝韓的命名問題即使是現實世界的地域中心,依然是基於地域中心的,可能和編輯無關,另外還沒解決新加坡、馬來西亞的問題。--Kethyga留言2024年4月23日 (二) 05:56 (UTC)[回覆]
依我看,釘釘所提出來的問題和Kethyga提出來的問題完全是兩回事。可能您需要重新看一看他的留言。--Ghren🐦🕑 2024年4月23日 (二) 06:10 (UTC)[回覆]
就算如此,這個問題也與國際關係命名常規無關,這頂多只能算是轉換組設定的問題,這問題已經在走RFC流程了,如果繼續在這裏討論這個問題的話就屬於FORUMSHOPPING了。Sanmosa Szégyen a futás, de hasznos 2024年4月23日 (二) 15:01 (UTC)[回覆]
一定有比用英文字母更好的排序方法 ——魔琴身份聲明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 2024年4月25日 (四) 04:20 (UTC)[回覆]
@魔琴考慮到現時的排序習慣就是以英文字母為準,個人認為英文字母已經足夠好,而且國際關係命名常規影響的條目眾多,如果其規定與現時的排序習慣不相同,將對中文維基百科的條目維護造成重大負擔。再者,既然你聲稱「一定有比用英文字母更好的排序方法」,那請你提出具體的排序方法。Sanmosa Szégyen a futás, de hasznos 2024年4月25日 (四) 07:03 (UTC)[回覆]
個人更傾向於按ISO 3166或者衍生方案排,畢竟3166就能解決絕大部分政區的排序問題。不過如果推行不了的話建議在手冊用「暫遵從英文……」留以後再議(等到雙邊關係全部建立完了就不需要議了)。反正規定直接寫按其他語言排序總是感覺怪怪的,偷偷摸摸的好[開玩笑的]。本來想問土耳其是按Turkey還是Türkiye,不過好像沒差,就沒必要費心思擔心這個了。開腦洞的話,各地中文名不一樣其實也可以排的,有差異的按照最前面就好了:譬如象牙海岸和象牙海岸,按拼音/注音排都是象牙海岸靠前,就按象牙海岸排,我覺得是沒問題的。當然,如果拼音/注音不行還可以用Unicode、康熙甚至說文(逐漸離譜 ——魔琴身份聲明 留言 貢獻 新手2023 2024年4月25日 (四) 19:49 (UTC)[回覆]

修訂刪除方針明確允許刪除沒有來源30日以上的條目

修改WP:DP#REASON當前的7:

現行條文

徹底嘗試後仍無法由可靠來源查證的條目,尤其是不符合任何關注度指引(《通用關注度指引》或者其它專題關注度指引),且已經掛相應模板30天的條目

提議條文

所有版本均沒有可靠來源查證的條目,尤其是不符合任何關注度指引(《通用關注度指引》或者其它專題關注度指引),已經掛相應模板30天的條目。

刪除方針中的「務必先考慮改善頁面」和「徹底嘗試後」在實踐中導致了某些頁面「現在沒有來源,但是僅僅因為可能有來源」而保留。其指導的行為導致了讀者得到不可靠的資訊,影響了維基百科的質量。

現在的cat:缺少可靠來源的條目cat:缺少來源的條目的統計數和約為4.5萬,足以證明可供查證方針並沒有得到完全的執行。--落花有意12138 2024年4月20日 (六) 14:52 (UTC)[回覆]

雖然這能增加存廢提出和倒逼質量提升,但這與過往實踐有很大不同。「或已經」似乎意味著沒有來源的條目能直接提刪。懷疑社群無力妥善處理眾多條目,同時,有來源但不夠或不準的條目也有很多,只刪除無任何來源的條目可能留下漏洞,且某些可能明顯有來源。對於「不可靠的資訊」而未做查證,傾向更顯著和充分的標註。--YFdyh000留言2024年4月20日 (六) 23:17 (UTC)[回覆]
「且」改「或」意味著只要掛著模板,就算實際上已經不再需要掛模板也依舊需要提刪,我不認可。Sanmosa Szégyen a futás, de hasznos 2024年4月22日 (一) 01:31 (UTC)[回覆]
"徹底嘗試後仍無法由可靠來源查證的條目"和「尤其是不符合任何關注度指引,且已經掛相應模板30天的條目」才是兩類不同的條目,這樣改法會過度擴大刪除範圍,甚至還會波及部分老舊且本來就沒有註腳來源的條目,即使這些條目並沒有標註。還是認為沒來源的情況,掛標識作為留意,而不是做刪除派。——Sakamotosan路過圍觀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4月23日 (二) 01:14 (UTC)[回覆]
對,原本方針講的是提刪無關注度條目,現在被落花有意擴大成提刪無來源條目。--日期20220626留言2024年4月23日 (二) 03:38 (UTC)[回覆]
原本的方針挺好的,不必修改。有來源也不代表什麼,理論上可以學折毛,亂塞來源;維基百科本身就是不可靠資訊,加不加來源都不改變這個性質;刪除方針第二段明確寫有「我們應該儘量保留所有合乎百科全書目標的頁面,刪除應該是最後的選擇」,提案與這句話精神不符,應該嘗試去找來源,而不是想著去提刪,實在找不到來源可以掛關注度模板,而且中維要是一堆條目缺失,也讓中維失去存在的意義。--日期20220626留言2024年4月23日 (二) 03:21 (UTC)[回覆]
我有個想法,對於長期無來源或明顯不足的,使維護模板更顯著一些,如更大橫幅,黃色警告標誌(黃底,而非當前{{無來源}}較溫和的橘紅色)等,以督促解決和提高警惕。甚至整個條目加底紋。至少,這比刪除要溫和一些。如果time參數控制讓人擔心,可以用單獨模板或參數控制。--YFdyh000留言2024年4月23日 (二) 06:42 (UTC)[回覆]
很多基礎常識條目沒有來源,不代表它是虛假不可靠的或者應該刪除。比如加侖。--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4月24日 (三) 15:15 (UTC)[回覆]

Quick CU introduction

Hello, since 維基百科:IP封鎖豁免權授予者 was settled on this project. Shall we introduce another process called QCU related to that?

As the description from English Wikipedia

Use this section to request checkuser information relating to a situation that does not involve sock puppetry. You could use this section to request, for example:

  • Underlying IPs of an account, where the autoblock has expired or been ineffective.
  • Collateral damage checks for the informed hardblocking of IPs or ranges.
  • IP block exemption checks before granting IPBE (or to verify it is being used constructively).

-Lemonaka 2024年4月21日 (日) 10:21 (UTC)[回覆]

Google.
您好,自從維基百科:IP封鎖奪權者落戶這個專案以來。 我們是否應該介紹與此相關的另一個稱為 QCU 的流程?
正如英文維基百科的描述
使用此部分請求檢查與不涉及襪子木偶的情況相關的使用者資訊。 您可以使用此部分來請求,例如:
自動封鎖已過期或無效的帳號底層IP。
針對 IP 或範圍的知情硬阻止進行附帶損害檢查。
在授予 IPBE 之前進行 IP 封鎖豁免檢查(或驗證其是否被建設性地使用)。 -Lemonaka 2024年4月21日 (日) 10:23 (UTC)[回覆]
重新翻譯。
您好,自從WP:IP封鎖豁免權授予者在本專案落地後,我們是否應當引入快速使用者查核機制?
以下內容翻譯自英維。(應該是取自查核請求頁面)
如欲進行與操縱傀儡無關的查核請求,請在本小節下留言。例如:
  • 查核帳號背後的IP,僅限自動封鎖已過期或未能生效;
  • 在有意硬封鎖IP或IP段時檢查誤傷;
  • 在授予IPBE權限前檢查IP封鎖情況,或確認使用者是否正確使用該權限。
--MilkyDefer 2024年4月21日 (日) 10:49 (UTC)[回覆]
WP:CUP#1WP:CUP#2WP:CUP#3。由於元維基政策,中文維基百科沒有本地使用者查核員的情況下此方針無法執行。--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4月21日 (日) 11:16 (UTC)[回覆]
作為IPBEG,我強烈希望中維盡快恢復本地CU以執行WP:CUP#3
我這裡有個想法是恢復CU僅執行WP:CUP#3,不處理SPI,以有限制的CU來恢復,就是不知道WMF能不能接受。
希望大家可以盡快討論出結果,謝謝。--~~Sid~~ 2024年4月24日 (三) 13:26 (UTC)[回覆]
如果無人反對的話是可以問問基金會能不能只授予中維的CU部分權限。--日期20220626留言2024年4月24日 (三) 13:58 (UTC)[回覆]
反對,CU的正確用途就是SPI,CUP反而是對於CU的破例額外的使用,既然恢復CUP讓本地可以進行使用者查核可以看到IP,那麼阻止用於SPI是為什麼?不就是純屬多此一舉嗎?不恢復CU的根本原因就是社群環境不安全,不能讓人使用CU看到IP。--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4月24日 (三) 15:03 (UTC)[回覆]
取消使用者查核是有查核員被發現偷偷洩露資訊給其他人了,不過任何人(包括元維基)理論上都有可能洩露資訊,就看你信不信任對方了。--日期20220626留言2024年4月24日 (三) 15:15 (UTC)[回覆]
元維基有洩露CU資訊的歷史嗎?中維不僅有洩露CU資訊還有檢舉香港國安法。--桐生ここ[討論] 2024年4月24日 (三) 16:09 (UTC)[回覆]
現在沒有不代表以後沒有。--日期20220626留言2024年4月24日 (三) 22:15 (UTC)[回覆]

提議英維指引en: MOS:TVINTL經在地化後引入中維維基百科:格式手冊/電視

目前,英維en: MOS:TVINTL有限制維基百科應收集怎樣的播放資訊,但中維沒有相關限制,導致各電視節目(包括劇集及日本動漫)均記錄了世界各地每一地區的播放資訊或重播資訊,本人認為條目內記錄每一地區的播放資訊或重播資訊是非常冗長而沒經篩選,更甚有條目的播放資訊比例佔整個條目一半或更多,有機會違反WP:SOAPWP:NOTTVGUIDE。對此,引入en: MOS:TVINTL也授權解決問題。
en: MOS:TVINTL: Broadcast
This subsection should cover broadcast and release information about the series or season. This can include: the original network or streaming service of release in the country of production (e.g. the British network for a British series such as Doctor Who); a change in network throughout the run, such as with Futurama; start and end dates; and discussion of technical data such as picture and audio format, accompanied by critical commentary. Days or timeslots are not inherently notable, but if covering a series that switches these during its run, it may be helpful to note them for each season. If episodes are released all at once on a streaming service, it may be more appropriate to title this section "Release" rather than "Broadcast". Any syndication deals can also be noted.

As Wikipedia is not a television guide, do not include an indiscriminate list of every network that carried a series outside the country of production. Editors are encouraged instead to add noteworthy foreign broadcasts, if reliably sourced. These can include: broadcasts in primarily English-speaking nations such as the United States, Canada, United Kingdom, Australia and New Zealand; special cases such as an American series airing its finale first in France; or a mass international distribution deal, such as Netflix acquiring the international rights for Riverdale and Designated Survivor. If reliable sources exist for English broadcasts in other countries, a talk page discussion should decide whether these are notable.


可以這樣在地化:

由於維基百科不是電視指南,因此不要不分青紅皂白地列出在生產地區以外播放系列的每個播放平台。 相反,如果來源可靠,鼓勵編輯新增值得注意的非生產地區的廣播或串流資訊。 這些可能包括:在中國、台灣、香港、澳門、馬來西亞、新加坡等主要中文地區的廣播或串流資料;其餘地區除了特殊情況外,包括如相關地區的通用語言不是中文,但首次播放以中文製作節目的播放資訊;或大規模國際發行協議,否則不應被記錄。

下列資料不應記錄:

  • 播放時間(不包括播放日期)
  • 電視重播資訊
  • 電視延後播放資訊(只記錄該地區最先出現的資訊)
  • 馬拉松式播放資訊(例如在一天內連續播放5集電視節目)
  • 節目原產地區外,不是以中文提供字幕或配音的播放平台
  • 相關串流平台官網、其他可靠來源均沒有記錄相關節目的準確播放地區且相關播放平台設定了IP限制 (特別注意:Disney+NetflixAmazon Prime VideoTVB AnywhereViu OTT)
  • 如相關節目於中文地區有「代理發行」資訊,則只可記錄可在該播放平台清淅辨認相關代理資料的網路播放平台。(特別注意:日本電視動漫)

由於此條文適用於所有曾於電視廣播的節目,故在此提案。部分字眼可改,只求盡快通過。--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4月22日 (一) 07:16 (UTC)[回覆]

個人感覺:「值得注意的」是重點,但不十分明確。短期內或頻繁的重播可能瑣碎,得到有效來源介紹的則可考慮。「除了特殊情況外」後面的語句可能仍需潤色,不好懂。「播放時間」如果有來源我覺得可以,但可能很多是查證不足。「下列資料不應記錄」第三條及之後的含義和用法我不太明白,或許應補充例子。建議邀請活躍編者,可預期存在反對聲音,另外它是指引,強制力在短期內可能不會很高,只能作為理由依據。--YFdyh000留言2024年4月22日 (一) 07:56 (UTC)[回覆]
  • 「值得注意的」段落可以extend,但應如何extend則交由社群決定。
  • 「頻繁的重播」當然是瑣碎,難道要準確收錄何時重播?
  • 「播放時間」見下方解答
  • 「第三條及之後的含義和用法」,不是電視節目條目編輯者不明白是正常的。
最後那點,請參閱在Wikipedia talk:格式手冊/日本動漫遊戲 § 提議將WP:MOSACG跨媒體部分提升為指引的討論。--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4月22日 (一) 09:26 (UTC)[回覆]
那之前疫情的時候部分作品由於製作原因推遲播出,算不算電視延後播放資訊?而且這一段(如相關節目於中文地區有「代理發行」資訊,則只可記錄可在該播放平台清淅辨認相關代理資料的網絡播放平台。(特別注意:日本電視動漫))應該要加上特攝作品的資訊。(有部分特攝作品也會標註其代理資訊)--馬哈迪哈迪阿旺走的越來越近了。--老墨泡芙真好吃。 2024年4月22日 (一) 07:58 (UTC)[回覆]
第一點:想法是只記錄該集數最先出現的播放平台,例如「A節目在B平台的播放時間是0900,在C平台的播放時間是0930,在D平台的播放時間是1200…」,這樣寫實在太冗長及無謂。想法是「A節目於B、C、D平台上架。」
第二點括號內的是我個人想法,當然是不會加入條文之中。--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4月22日 (一) 09:04 (UTC)[回覆]
第一個的話這個不反對(反正超級戰隊系列特攝作品條話一般都是按散文方式寫在哪一個平台上架不大受會受影響,但是假面騎士和奧特曼系列的話有可能會受到影響刪內容。)第二點的話就是說所有電視類條目都得遵守該規範嗎?--馬哈迪哈迪阿旺走的越來越近了。--老墨泡芙真好吃。 2024年4月22日 (一) 11:22 (UTC)[回覆]
總之曾在電視廣播的節目條目也適用。--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4月23日 (二) 06:04 (UTC)[回覆]
MOS:CHINA,修改為「這些可能包括:在中國大陸、台灣、」。--CaryCheng留言2024年4月22日 (一) 18:21 (UTC)[回覆]
下一版本會更正。--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4月23日 (二) 06:03 (UTC)[回覆]

版本2
由於維基百科不是電視指南,因此不要不分青紅皂白地列出在生產地區以外播放系列的每個播放平台。 相反,如果來源可靠,鼓勵編輯者新增值得注意的非生產地區的廣播或串流資訊。這些可能包括:在中國大陸、台灣、香港、澳門、馬來西亞、新加坡等主要中文地區的廣播或串流資料;相關地區的通用語言不是中文,但首次播放以中文製作節目的播放資訊;或大規模國際發行協議。

下列資料不應被記錄:
  • 播放時間(不包括播放日期)
  • 電視重播資訊
  • 馬拉松式播放資訊(例如在一天內連續播放5集電視節目)
  • 節目原產地區外,不是以中文提供字幕或配音的播放平台

下列資料必須曾被播放平台官網或第三方可靠來源記載方能保留:
  • 誇地區網路播放平台上架影片的準確上架地區 (特別注意:Disney+NetflixAmazon Prime VideoTVB AnywhereViu OTT)
  • 如相關節目於中文地區有「代理發行」資訊,則只可記錄可在該播放平台清淅辨認相關代理資料及相關代理公告了的網路播放平台。(特別注意:日本電視動漫、 特攝作品等)
--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4月25日 (四) 05:07 (UTC)[回覆]
另ping @PexEric、@BlackShadowG、@Cdip150、@U:Skiate--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4月25日 (四) 05:12 (UTC)[回覆]
「下列資料不應記錄」之後的內容,不是英維既有的內容,不少看起來過於一刀切,個人認為相關條文有些不合實際操作:
第一條,日本動畫作品的時刻表通常使用三十小時制,不記錄「播放時間」,只記錄日期很容易出錯
第二條的實際操作預計會刪除很多內容,需要更多人參與討論,以減少潛在的編輯衝突,以還珠格格#電視節目的變遷舉例,要刪掉「復播」的內容。一些記錄特定電台的播放節目模板,如{{中視八點檔}}《還珠格格》幾輪重播都有記錄,這些又如何處理。
第三條個人認為有記錄必要,一來是平台發佈方式的不同,如Netflix是一次性全部發佈的,二來中國大陸節目播放是有政策限制的,2014年之前是「一劇四星」,之後是「一劇兩星」([1]
可靠來源才加入內容,這應該是一般的內容要求。「下列資料必須曾被播放平台官網或第三方可靠來源記載方能保留」的描述十分累贅,完全可以合併成一句話概括:「節目的播放平台及網絡電視的節目可觀看地區都需要列明來源」。
PS:錯字「地區」。--Nostalgiacn留言2024年4月25日 (四) 08:49 (UTC)[回覆]
1. 編輯者有責任將日本30小時制轉換至中文地區的24小時制,這樣可提高條目可讀性。(註:近期日本動畫條目已停止記錄30小時制播放時間表,僅列出24小時制首播及完結日期。)
2. 不記錄重播資訊,只記錄首播資訊是英維要求。節目模板可以保留。
3. 可以刪除,反正第二條有相同功用。
4. 下一版本會更正,並放在首段。
整個句子可能是「節目的播放平台及網絡電視的節目可觀看地區都需要列明來源,否則其他編輯者有權移除未能辨認可觀看地區的播放平台及網絡電視播放資訊。 因應地區IP而調整播放內容的網路播放平台連結、需要登入方能閱讀播放清單的網路播放平台連結、Category:電視外部資源模板相關連結及社群媒體並不是可接受能證明可觀看地區的來源。」--唔好阻住我愛國留言2024年4月25日 (四) 10:24 (UTC)[回覆]
(+)支持。--CaryCheng留言2024年4月25日 (四) 16:00 (UTC)[回覆]